廈門出臺12條措施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減負!
近日,為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廈門市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若干措施。
金融措施包括:
積極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促進信貸資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業。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建立針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綠色通道”。
引導政策性銀行通過提供優惠利率的應急貸款、專項流動資金貸款等多種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合理流動性。
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擔保費率不超過1%,並取消反擔保,通過風險補償和業務獎補、降費獎補等措施,推動融資擔保擴面、降費。
對於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出現風險造成損失的,根據盡職免責有關規定,免除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
全文如下:
廈門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特製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積極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促進信貸資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建立針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綠色通道”。引導政策性銀行通過提供優惠利率的應急貸款、專項流動資金貸款等多種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合理流動性。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擔保費率不超過1%,並取消反擔保,通過風險補償和業務獎補、降費獎補等措施,推動融資擔保擴面、降費。對於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出現風險造成損失的,根據盡職免責有關規定,免除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
二、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二)全面落實國家稅費支持政策。依照國家、省規定,按照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困難減免。
(三)2022年4月至6月期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計逾期利息。
三、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四)對承租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區屬獨資、全資、絕對控股國有企業的國有房屋及保障性配套商業用房從事生產經營,且最終承租人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2022年免除3個月租金,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街鎮行政區域或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再免除3個月租金,全年合計免除6個月租金。免租期從2022年3月1日起算,普遍免除3個月租金工作力爭在上半年完成,補充免除3個月租金工作要在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後2個月內完成(第四季度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要通過當年退租或下年減免方式足額免除6個月租金)。存在間接承租情形的,轉租人不享受本次減免政策,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確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終承租人。
四、支持企業穩崗
(五)2022年5月至12月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上年度企業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提高至90%。
五、促進受影響行業加快恢復
(六)在2022年4月至6月舉辦網上消費季活動,安排3000萬元以發放數字消費券、紅包等形式開展促消費活動,積極參與數字人民幣試點,帶動形成消費熱點,所需資金由各區安排支出。
(七)對已報備計畫於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間舉辦但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前繼續舉辦的會展專案(不含重大會展專案),按現有標準上浮20%給予補助;對舉辦場地提供方,按該會展專案上浮前補助金額的10%給予補助。
(八)適當延長旅遊客車運輸經營權期限和車輛營運期限。根據企業申請,對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旅遊客車在強制報廢期限內給予延長經營權期限和車輛營運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九)2022年4月至6月,對在本市註冊從事廈金小三通客運業務的水路運輸企業,因停航影響其廈金客運船舶所產生的費用按照每艘客船每月6萬元予以補助。對從事廈金小三通客運業務的碼頭企業,因停航影響其保持基本運營需要的費用按照每月20萬元予以補助。
(十)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委託旅行社開展黨建、公務、工會、會展等活動。支持旅行社按照相關規定承接職工療休養、春秋遊等工會活動。對2022年4月至12月期間委託旅行社承辦的業務,在相關規定標準和限額內,憑旅行社發票報銷。
(十一)支持旅行社開展研學實踐教育服務。對2022年4月至12月期間按規定組織學生開展研學且累計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以消費發票總額的10%予以獎勵,每家旅行社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二)對旅行社2022年4月至12月組織國內遊客在廈旅遊,遊覽1個(含)以上收費A級景區並在限額以上賓館飯店過夜的,按照住宿第1晚20元/間,第2晚30元/間、第3晚至第5晚40元/間的標準給予獎勵,單個旅行社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國家、省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我市全面貫徹落實。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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