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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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体系
新加坡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新加坡作为普通法国家,其主要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与侵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法规化,但仍极大地保持着法官创制法的传统。法官通过自书判决解释新加坡成文立法,发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则规则,并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领域,已经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为议会制定法及附属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宪法生效实施后,任何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无效。新加坡现行的部分制定法没有基于英国制定法订立,而是基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国议会、印度议会总督、英国海峡殖民地立法会在内的其他新加坡历史上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别废除的以外,仍然现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属立法,又称"授权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机构或立法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新加坡的判例法方面,除了作为法律渊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继续援引英国判例法,尤其当所审判案件争点落脚于传统的普通法领域或有关以英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新加坡成文法及适用于新加坡的英国成文法。近年来,新加坡法院也多有援引英联邦其他重要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判例。
就新加坡的习惯法而言,习惯需经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认定而上升为习惯法。虽然新加坡规定具有确定性、合理性的法律习惯或贸易惯例可被判例承认而成为习惯法,但由于对习惯地司法认定情形并非大量存在,导致新加坡的习惯法目前仍仅是其次要的法律渊源类型。
越南法律体系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了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主要有三种职能:立法职能、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职能、对国家所有活动的最高监督职能。
司法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三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最低级别的地区级人民法院。越南人民军在各级设立了军事法庭,最高的是中央军事法庭,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首席法官领导,他由越南国会任命。
人民检察院是越南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结构类似,人民检察官的任务是进行公诉和司法监督。检察机关还有责任监督和检查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合规性。军队有自己的军事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首席检察官领导,由国民议会任命。
泰国法律体系
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议会负责制定法律,行使国会和上、下两院职权。根据临时宪法规定,立法议会议员最多不超过220名。
泰国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
宪法法院主要职能是对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对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简单多数裁决。宪法法院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上议长提名呈国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间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3级,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另设有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3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文莱法律体系
文莱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以案例法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苏丹颁布的法律、沙里亚伊斯兰法律。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只适用于穆斯林,其在离婚、继承和某些性犯罪方面取代了文莱有关民法和刑法的规定,同时在一些道德犯罪方面,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立法委员会是全国性的立法机构,可通过维护治安和管理国家的法律,如立法委员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些法案和建议时,苏丹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宣布法案和建议成为法律。文莱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此外还设有伊斯兰教法院审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
菲律宾法律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菲律宾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法律的编纂是菲律宾的惯例。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等许多实体法的一般领域都受成文法管辖。
作为大陆法国家的西班牙,在16世纪后期开始在菲律宾实行殖民化,西班牙在菲律宾执行的是西班牙民法典和刑法典。在美国占领菲律宾群岛期间,尽管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但是编纂法典的做法仍然保留。然而,在同一时期,许多普通法原则通过立法和司法宣告进入法律体系。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被认为具有约束力,这是一种更适合普通法地区的做法。
菲律宾最高立法机构称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由24名议员组成,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1/2,可连任两届。众议院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00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分配,从全国各选区选出;25名由参选获胜政党委派,另外25名由总统任命。众议员任期3年,可连任三届
菲律宾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审法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拥有最高司法权;下设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市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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