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構建穩健的國際碳交易市場
國際化碳定價為何如此重要
為了鼓勵高碳排工業加速減排、促進向低碳排行業的投融資,需要市場上的電價、物價充分反映碳排的實際成本。碳排放對於許多市場而言近乎免費,這也使得“脫碳”從經濟上難以實現。在應對減排問題上,各國往往基於各自國情與需求(包括國家減碳目標、物價、出口行業的競爭力、能源保障方面的考慮),分別出台激勵與對策,而這也進一步導致了全球在碳交易政策上的碎片化。 在全球範圍內實現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的統一定價,對於通過市場機制公平、高效、迅速實現淨零目標尤為重要。 然而,儘管經過了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們離這個目標仍有一段距離。碳排放權交易的方案雖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碳市場卻仍然存在很強的地域性,且分散、複雜、模式各異。
實現全球碳市場的努力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核心機制之一。該機制下,具有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可向沒有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以支持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應的項目,併購買因此產生的減排額度。 CDM的初衷是發達國家可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也可以獲得清潔發展的資金和技術,但卻因種種原因未能達到預期目標。
在2021年底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COP26)上,各締約方就分歧最大的《巴黎協定》第六條達成了協議,這為建立國際碳交易市場再次點亮了希望。 《巴黎協定》第六條為各締約方實現碳信用在國與國之間的轉移與交易提供了基礎,進一步推動了全球碳抵消機制的建立。然而,這與一個穩健、透明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之間,仍存在很大距離。
趨勢一
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積極建立和發展強制性碳交易市場,雖然是在國家或地方層面。
歐盟的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於2005年投入運營,是全球首個大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其交易額在近幾年上升迅猛,乃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引領者。
北美、亞太地區的各國及地方政府也陸續建立起強制性碳排放交易。中國的國家ETS於2021年開始運行,覆蓋約45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是中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趨勢二
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了越來越多的自願碳信用雙邊交易,以及與碳信用交易和總量控制相掛鉤的創新型投資結構和機遇。
亟需標準化的市場原則
關鍵性的市場原則亟待進一步標準化。這其中包括排放權的法律性質、針對可逆性和可交付性風險的保護機制、法律變更風險的解決方案等等。以碳排放權交易為例,作為一種市場機制,它能夠在實現節能減排的同時創造經濟效益,但其金融屬性又容易讓參與者陷入逐利風險,因此,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於碳排放交易的良好運行至關重要。再如簽訂碳排放合同時,也需要密切留意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 《巴黎協定》第六條雖為國際碳交易提供了框架,落實該框架的具體實施方案仍需為上述問題提供答案。
這些問題將繼續阻礙實現零碳排放所需的投資和協同市場。投資者和企業需要找到適當的策略,各國政府越快達成一個統一的碳定價和交易機制,我們就能越早走出這一困局。
碳定價是各國減緩全球變暖的一種有效方法,可以很好幫助國家和企業實現低碳經濟、降低供應鏈碳排放。該方法通過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來鼓勵污染者減少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造成全球變暖的主要來源。碳定價的主要形式有三種:碳稅、碳排放交易機制、碳信用機制。
《巴黎協定》第六條旨在為以碳市場為主的國際氣候治理合作機制敲定細則。 《巴黎協定》第六條共有9項條款,為兩種市場方法和一種非市場方法建立了框架。其中市場機制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允許減排單位在國際間的轉讓(6.2款),二是建立與項目相關的減排的量化基礎(6.4款)。具體而言,6.2款允許各國就國際可轉移減碳成果的交易達成雙邊和自願協議,並且建立了一個同樣適用於6.4款的會計框架,以避免重複計算。 6.4款為國家和私營部門在世界各地進行減排交易創造了一個集中的治理體系,這一體係將取代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除了市場機制以外,《巴黎協定》第六條的6.8款還制定了一個非市場機制的國家間合作減排框架,包括減排技術援助、為適應氣候變化活動提供資金、利用稅收來實現減排等。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