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銀行: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案例
01
企業需求
企業B為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業務為醫藥電商,為輻射河北地區業務,通過註冊資本認繳制設立全資子公司A,並擬以資本金結匯對公司A進行注資。被投資企業A向銀行申請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
02
便利化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進一步明確了對接受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的審核材料及審核原則等要求。
03
銀行服務
銀行主要依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進行業務審核。本案例投資領域未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境內企業A向銀行提供了書面申請,《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B向銀行提供了符合現行外資准入管理規定、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同時,銀行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網查詢企業公示信息,進一步確認投資主體與被投資企業的投資關係。
經充分展業後,該境內再投資行為符合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且境內投資項目真實合規。銀行為企業A辦理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並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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