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1月/總第59期)
01
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
“飲水思源”投融資論壇並演講
近期,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飲水思源”金融論壇,本屆論壇以“中小企業的困難與機遇”為主題。楊律師在論壇上以《專精特新企業如何進行私募股權融資》為題發表演講,2200餘人參加論壇。
2、楊春寶律師應邀為華東理工大學
商學院講授並購與重組課程
近期,楊春寶律師應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之邀,為其MBA同學講授並購與重組課程。楊律師以實務經驗為同學們詳細講解了並購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檔及其核心條款的法律邏輯與商業邏輯。
02
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23年1月3日發佈《2022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綜述》。該報告包括以下板塊:一、優化登記備案,便利合規展業,發佈機構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和登記備案典型案例,更新私募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發佈登記備案辦事指南,堅持扶優限劣,解決一批疑難問題;二、推動風險化解,強化投資者保護,穩妥有序清理風險機構;三、行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支持實體經濟效果顯著,私募基金穩健發展,為增加直接融資、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
協會於2023年1月9日公佈2023年度相關考試計畫:1、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擬在全國45個城市舉辦4次;2、董監高水準評價測試和基金經理法律知識考試擬在北京、上海、成都(僅舉辦董監高水準評價測試)、深圳舉辦12次。具體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准考證列印時間和考試地點等以當期考試公告為准。
協會於2023年1月13日發佈公告稱,現有重慶誠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註銷該5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03
協會自律規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
協會於2022年1月18日發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舉報辦法”)。舉報辦法共計19條,用了近半數條款(第6條至第13條)對舉報程式進行重點規定。舉報程式分為材料認定、登記、公示。材料認定除對個人舉報和委託他人舉報材料有不同要求外,還對材料應包含的共性內容作出規定。對於不符合材料認定規則的情形提供一定救濟途徑,並規定了救濟限制。對於符合材料認定的舉報,協會予以登記,並將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予以處分,並公示處分結果。此外,舉報辦法還對舉報材料的保管、對舉報人的保護及撤回舉報的效果作出了規定。
04
典型判例
1. 司法應審慎介入合夥企業事務,基金管理人失聯並不足以認定合夥型基金的合夥人之間已喪失人和性,如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夥目的無法實現,則無法認定合夥型基金符合判決合夥企業解散的實質性條件。
案件:新餘漢嘉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與北京中投漢富共贏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企業糾紛【(2022)京03民終10369號】
主要事實:2015年11月,新餘漢嘉中心等主體作為有限合夥人向中投漢富中心出資,中投漢富中心由漢富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2020年1月20日,因漢富公司存在違規事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作出《關於對漢富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根據《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的規定,漢富公司處於異常經營狀態(異常經營期間暫停受理該機構的基金備案申請、該機構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
新餘漢嘉中心認為中投漢富中心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漢富公司處於失聯狀態、導致合夥人之間喪失了人合性,並導致合夥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請法院判決解散中投漢富中心。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法應審慎介入合夥企業事務,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合夥企業存續的,即不應輕易解散合夥企業。只有當合夥企業陷入持續性僵局,窮盡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合夥企業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存續又將使合夥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才應當及時判決解散合夥企業。
中投漢富中心的合夥協議中規定了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及更換內容,新餘漢嘉中心可依據上述規定,通過仲裁機構裁決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將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選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新餘漢嘉中心解散中投漢富中心的主張並非窮盡其他救濟途徑。綜上,法院無法認定中投漢富中心符合判決合夥企業解散的實質性條件,故對新餘漢嘉中心要求解散中投漢富中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觀點的基礎上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中投漢富中心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且漢富公司目前處於失聯狀態並不能足以認定合夥人之間喪失了人合性。故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資資金,故而,在其基金理財損失的事實尚不確定的情況下,基金投資者明確放棄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基金投資盈虧款項,僅主張由擔保方返還全部投資款項,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魏國慶、白家銘等合同糾紛【(2022)粵19民終9600號】
主要事實:2017年12月,魏國慶向白家銘推薦契約型私募基金,表示合同是證監會備案印章,恒豐銀行託管,由基金公司負責兜底,由集團保收益,年化18%,按月固定分紅,並表示禾中集團、魏國慶的公司東莞市聚財資產管理公司是擔保方,除此魏國慶本人還表示可以與白家銘寫115萬的借據,所有問題由魏國慶全部負責。2018年7月,白家銘經魏國慶介紹,作為基金投資者與作為募集機構的第三人賽可貝斯公司簽訂了一份《懷安生態農業旅遊產業園壹號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並於同月月底向深圳賽可貝斯-懷安生態農業旅遊產業園壹號基金募集帳戶轉款100萬元。此後,白家銘沒有收到任何收益分紅。2018年12月31日,魏國慶通過微信告知白家銘賽可貝斯公司和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因資金問題不能兌付收益分紅和本金。
私募基金合同到期後賽可貝斯公司亦未按約定向白家銘返還投資本金,白家銘多次與魏國慶協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魏國慶返還其投資本金及分紅。一審法院判令魏國慶返還投資本金,魏國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國慶雖向白家銘作出投資保底、許諾固定收益的承諾,但依據基金合同,白家銘作為基金投資人應按合同承擔基金投資的損失,白家銘只有在確定其投資損失後,再主張魏國慶依據其保底承諾,依法合理分擔損失。賽可貝斯公司雖涉訴債務較多,但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不屬於賽可貝斯公司的財產,白家銘可通過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資資金,其基金理財損失的事實尚不確定。白家銘明確放棄向賽可貝斯公司追償基金投資盈虧的款項,僅主張由魏國慶返還投資的全部款項,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白家銘的全部訴請。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閒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7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併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PE與TMT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電話/微信: 1390 182 6830
業務聯繫及投稿郵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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