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
导语:拉美地区是中国第二大投资目的地,也是中国对外承包基础设施项目的第三大市场。中国企业在拉美地区进行的并购交易总额,2020年已超过欧洲与北美的总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拉美国家与中国在贸易、投资和工程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为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委员会,邀请拉丁美洲主要经济体知名律所合作,撰写《拉美国家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系列文章,就中国投资者在拉美地区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答,按国别在德恒公众号陆续推出。
服务业、自然资源、能源、电信是拉美地区最具吸引力的主要投资领域。2022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增长,而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基础原料锂矿,在拉丁美洲等地区蕴藏丰富。同时,中国国有企业对该地区电力行业的投资非常活跃。为此,本系列文章中,特别讨论了当地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以及对于国有企业在并购方面的特别规定等热点问题。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墨西哥是拉丁美洲人口和经济大国,也是全球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已与5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4项自由贸易协定,与3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3项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及9项经济互补自贸协定。
墨西哥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的大部分行业,但在一些特定行业和产业对外商投资活动存在限制。某些行业仅允许墨西哥政府资本、墨西哥公民或墨西哥法人实体的投资,或对外国资本的投资占比提出要求。另外,基于维护墨西哥对其主权至关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和领土的控制的目的,墨西哥禁止外国投资者直接获得“限制区”的土地或不动产所有权,“限制区”指与海岸相邻的50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和与国家边界相邻的100公里范围内的土地。经济部(Secretaría de Economía)管理的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简称“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规定的遵守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授权或许可。
墨西哥对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限制主要体现在外资持股的比例上,详见下文第(二)节的介绍。在通过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的情况下,外资在下列行业的公司或机构允许持有超过49%的股份: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对于所有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一旦某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占比超过墨西哥公司股份的49%,且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总资产价值超过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每年确定的数额时,就必须经投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外国投资委员会在45天内作出回复。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事中性投资,墨西哥公司接受外国投资者的中性投资并不视为上述提到的外资持股。视为中性投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中性投资文件中投资者享有的是有限的投资权利(如在股东会上不具投票权),二是获得经济部的授权。外国投资者采用中性投资的方式可以超过上述提到的外商持股比例。(向墨西哥国有资本保留的其他领域或行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墨西哥的外商投资公司都必须在国家外商投资登记处(Registro Nacional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简称“外商登记处”)注册。
出现以下情况,外商投资公司应在各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外商登记处提交季度报告,包括(1)公司名称、纳税地、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和资本发生变化;(2)支付股息或将上一财政年度的税后利润转入累计利润账户,以及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境外居民资金往来或为未来增资或储备金的出资。第(2)项中列举的情况仅在交易金额超过外商登记处在每年确定的金额时才适用,目前,外商登记处确定的金额为20,000,000墨西哥比索(按目前汇率,约为1,110,278美元)。
如果外商投资公司的年度总资产、负债、收入和/或支出超过外商登记处规定的数额,则需要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需包括会计、财务、劳动和生产经营信息,外商登记处根据年报报送的信息定期更新相关公司的注册证书。年度报告在次年的第5个月前提交。
根据《墨西哥宪法》(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和《外国投资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规定,国家控制的产业为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所有权、电力系统规划、电力传输和配送、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
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和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
外国投资者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上述领域,包括间接投资(如信托协议或任何其他法律安排)。近期,墨西哥总统发布了《墨西哥锂矿公共实体分散法令 》(Decreto por el que se Crea el Organismo Público Descentralizado Denominado Litio para México),将锂矿勘探保留予墨西哥公民或由墨西哥公司。从这项改革可以看出墨西哥已经开始重新考虑外国投资者在锂矿采矿特许权的参与事宜。
如前所述,根据《墨西哥宪法》规定,电力服务属于墨西哥国家的重要战略领域。在宪法改革之前,墨西哥政府垄断了电力能源的生产、分配、制造、传导和供应,仅在特定和特殊情况下允许私有资本参与。宪法改革之后,政府仅对电力行业进行宏观的规划和管理,以及分配和传输,其他领域则允许私有资本的参与。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比例。外资持股最高不超过10%:生产合作社;外资持股最高不超过25%: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外资持股最高不超过49%: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企业(但用于工业及采掘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广播电视等。
墨西哥《联邦劳动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墨西哥国籍员工所占比例至少要达到90%。但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不受该比例限制。
公共实体可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提出具体的当地比例要求,例如,雇佣一定比例的墨西哥当地劳动力、采用当地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此类要求系根据所采购的货物、公共工程、项目或政企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墨西哥在国家或地方层面上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在合格投标人方面会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一般分为如下几类:(1)仅允许墨西哥公民或墨西哥实体(即墨西哥境内资本持股超过51%的商业实体);(2)允许同墨西哥就政府采购事项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投资者的墨西哥和外国投标人;(3)所有其他境外投资者均可参加。
墨西哥公民或公司拟雇佣外国人或向其提供就业岗位,需要向国家移民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Migración)申请外国人工作签证。雇主必须具有国家移民局颁发的雇主登记证书,向相关外籍雇员发出就业邀请的证明文件,申请书需要写明拟雇佣的外籍雇员的姓名和国籍、拟从事的职业、工资情况、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拟受雇的外籍雇员出具的关于在墨西哥工作(未从事其他行为)的声明。
国家移民局可以对申请工作签证的雇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确保相关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此外,申请工作签证的雇主必须在国家移民局进行面试,并支付相应的签证签发费用。
目前墨西哥法律未对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设置限制。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墨西哥法律在墨西哥境内设立公司,比较常见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和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s anónima)进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股权转让、公司权力机构、少数股东权利等主要方面存在如下区别:
《证券市场法》(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规定了一种旨在鼓励投资的投资促进公司(Sociedad Anónima Promotora de Inversión)。投资促进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相同的规则,但《证券市场法》给予了投资促进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投资促进公司的少数股东权利,例如:(1)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公司的董事会和警戒委员会中委派一个席位;(2)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管理层召开股东大会;(3)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推迟对相关事项的投票(最长三天)。
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设立公司,通常需要经历以下程序和步骤:
1.向墨西哥经济部提出公司名称或命名的申请。
2.拟定公司章程与细则并进行公证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公司名称、设立日期、公司目的、期限、住所、注册资本、权力机构以及内部组织和结构。公司章程必须包括接受外国投资者的条款。外国合伙人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墨西哥律师在墨西哥成立法律实体。上述委托需要在境外进行公证或认证或其他合法化方式,才能在墨西哥生效。
3.向税务局进行登记,从而被纳入联邦税务登记系统,获得税务登记号。
4.公证后的文件须呈交投资所在地的商业财产公共登记处,进行登记备案。
5.向经济部下属的外商投资登记处进行登记备案。
6.在社会保险局与劳动者全国住房基金局进行登记备案。
7.在商业信息系统及相关商会进行登记。
此外,公司还需向国家统计、地理及信息局提交统计信息。基于行业不同,公司还需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墨西哥《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是墨西哥并购交易适用的主要法律,对收购或合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如果并购事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则同时要受到《外国投资法》的管辖。如果并购事项涉及市场上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则需要符合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法》(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omica)的要求,即并购交易不能影响自由竞争(见下文第(三)节的介绍)。如果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则需要受到《证券市场法》的管辖。
根据标的公司所处特殊行业或部门,其他相关法律也可能会适用。标的公司如果涉及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商业航空公司、机场运营商或能源部门的公司,则并购交易可能需要取得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除了上文第一(二)节关于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和下文第(三)节关于反垄断审查中列明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并购交易如果达到一定的门槛,则需要得到联邦反垄断委员会(“COFECE”)的批准。《联邦经济竞争法》规定,并购交易达到以下门槛之一的,需要事先获得联邦反垄断委员会的批准:
1.交易规模门槛。交易在墨西哥的价值(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协议分配给墨西哥的购买价格)超过1800万UMA或UMAs(墨西哥政府制定的参考指数,相当于约18.6亿墨西哥比索);
2.标的公司业务规模门槛。交易导致购得一个标的公司至少35%的资产或股份,且该标的公司位于墨西哥的资产总额或源于墨西哥的年销售额超过1800万UMAs;
3.当事人业务规模门槛。参与集中的经济主体位于墨西哥的资产总额或源于墨西哥的年销售额超过4800万UMAs(以2023年为例,相当于约49.7亿墨西哥比索),且交易导致在墨西哥的资产或股份累积超过840万UMAs(约8.74亿墨西哥比索)。
联邦反垄断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自申请人处获得其所要求信息的完整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决议。认为影响自由竞争则会作出不同意拟议交易的决议。根据墨西哥《保护法》(Ley de Amparo),申请人对COFECE作出的决议有异议,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联邦法院提出宪政诉讼。
如前所述,如果标的公司所处特殊行业或部门,则并购交易可能需要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标的公司如果涉及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商业航空公司、机场运营商或能源部门的公司,则交易可能需要取得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购交易的目标公司所属的工会可能会制定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但是这取决于不同的工会在具体案例中的积极程度,如果并购交易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标的公司员工的状况,那么工会一般不会在标的公司的并购问题上发挥实质性作用。一般在并购交易完成以后,标的公司会在人力资源方面作出调整,其中包括将员工之间的福利差异社会化,根据情况向员工发出与股东变更有关的具体通知,如果员工已加入某个工会,则与工会负责人沟通相关员工劳动状况的变化;但是,这些方面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墨西哥,工会的目的是代表员工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工会发现在并购交易中存在任何违反或不遵守墨西哥劳动方面相关规定的情况,其有权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近期,在一家名为 “Liga” 的工会的支持下,有相关团体正根据《美墨加三国协议》对总部位于Piedras Negras的Manufacturas VU进行投诉,要求其宣布在工会方面保持中立,并尊重法律和《美墨加三国协议》中规定的集体谈判权,要求对违反这一原则的人员进行制裁。同时,该团体也提出改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并要求墨西哥政府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遵守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工会和员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长(Secretaria del Trabajoy Prevención Social)提出投诉,对违反联邦劳动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如果相关行为被频繁投诉,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会下令进行特别检查,以核查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可能会对相关的违反行为作出制裁或处罚。
见本文第一(六)节关于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和内部治理结构部分的介绍。
三、中国投资者专题
根据墨西哥总统颁布《墨西哥锂矿公共实体分散法令》,墨西哥将锂矿资源进行国有化,锂矿的开采仅限于墨西哥公民或全部由墨西哥公民持股的实体。目前墨西哥并无就生产电动汽车电池所需的其他矿产资源进行国有化或其他具体管理的改革。除以上限制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同管理矿物有关的活动,例如墨西哥特许权人通过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合作。
(二)反垄断机构是否有关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如电力)进行并购的争论?
目前墨西哥并无关于是否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进行并购的争论,亦未有向中国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的讨论。
本文编译者:
指导合伙人:
(德恒北京办公室冯依闻亦有贡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墨西哥Nader, Hayaux y Goebel, S.C.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Javier Arreola E.(合伙人)和Santiago Medina Z.(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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