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
5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最新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
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規範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便利銀行、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申報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見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為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涉外收付款統計申報業務(以下簡稱間接申報),補充和細化間接申報具體內容,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 642 號)和《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2〕22 號印發,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業務指引。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間接申報的原則
(一)關於間接申報的範圍和要求
根據《細則》第四條,間接申報的範圍包括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經常專案管理和資本專案管理有明確要求外,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此外,除銀行自身非貨幣黃金進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內銀行自身發生其他交易的涉外收付款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因匯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幣現鈔存取無需進行間接申報。需要說明的是,境內銀行自身發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的判斷方法是:境內銀行應為涉外經濟交易的一方(適用於經常帳戶交易)或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一方(適用於金融帳戶交易),其交易對方或資產/負債對方為非居民。如果境內銀行僅作為 涉外收付款人,而非涉外經濟交易或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一 方,該涉外收付款不構成境內銀行自身發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
間接申報的具體申報要求包括:
1.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半角大寫英文字元)字樣。
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分別按照其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非居民的境外常駐國家或地區。
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居民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分別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為境外居民境外帳戶開戶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
2.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與非居民) 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半角大寫英文字元)字樣,並代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1)境內銀行在為境內非居民機構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應當為其境內非居民機構客戶建立《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並將資訊錄入/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
(2)境內銀行應將審核無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基礎資訊和申報信息錄入/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無需使用或列印留存涉外收付紙質憑證。
(3)除有特殊規定外,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編碼統一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樣。
3.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項, 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N)”(半角大寫英文字元)字樣,境內居民應分別按照其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當境內居民從境內非居民收款時,為便於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其非居民客戶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樣。境內收款銀行收到上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時,應當及時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款項”字樣。
當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時,境內付款銀行應向境內居民瞭解收款人情況,並結合銀行展業要求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非居民,則應當要求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編碼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4.“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非中國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機構和個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中國居民,包括註冊地為中國的機構和中國居民個人。
5.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付款,無論業務是否合規,均應根據真實交易性質履行間接申報義務。
(二)關於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認定
1.關於機構和個人身份的認定
機構按照註冊地國家或地區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個人按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非中國居民;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其他中國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同時持有所屬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和永久居留證件的個人,鑒於國際收支統計採用經濟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則,優先按照永久居留證件認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國護照的個人需同時配合其他有效證件進行認定,即同時持有中國護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非中國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
機構常駐國家(地區)是指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個人常住國家(地區)按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確定。
2.關於駐華機構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身份的認定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華國際組織(外交部網站查詢)、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駐華使領館不屬於中國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屬於中國居民。為上述機構建立《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時,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總部在華國際組織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常駐國家
(地區)代碼及名稱應填寫為“IOS(國際組織)”,經濟類型應填寫為“400(境外機構)”。
(2)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常駐國家(地區)代碼及名稱應按實際派遣國填寫,經濟類型應填寫為“400(境外機構)”; 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常駐國家(地區)代碼及名稱應填寫為“CHN(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類型應填寫為“900(其他)”。
(3)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屬於中國居民,常駐國家( 地區)和經濟類型的填報同境內機構。
3.關於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及其客戶身份的認定
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境內銀行的內設部門。在“離岸業務部”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應分別按照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和有效身份證件判斷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4.關於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貿區等境內特殊區域內機構和個人身份的認定
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貿區等境內特殊區域屬於境內, 在上述區域內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應分別按照 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和有效身份證件判斷其居民/非居民身 份。
(三)關於涉外收付憑證的要求
涉外收付憑證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為適應銀行業務的發展,在客戶選擇紙質申報方式時,不再要求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必須採用規定的紙張和格式,但境內銀行全行系統內應使用統一格式的涉外收付憑證。銀行可以根據本行業務需要選擇打印紙質憑證的方式,並在確保基礎資訊、申報資訊和管理資訊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憑證內容和格式、增加聯次、加印銀行自身標識等,但應盡可能保持客戶跨行辦理業務的便利性。
如客戶選擇紙質申報方式,銀行應按照《細則》要求列印、留存相關涉外收付憑證。如客戶使用電子憑證或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網址為:http://zwfw.safe.gov.cn/asone)進行間接申報,則無需使用或列印留存涉外收付紙質憑證,也無需客戶簽章;銀行需按照《細則》要求保存申報主體填寫或提供的相關電子數據資訊。
憑證管理、印製和備案等要求應按照《境內銀行涉外及境內收付憑證管理規定》(匯發〔2020〕17 號印發)內容執行。
(四)關於涉外收付款幣種和金額的確定
1.《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收入款幣種及金額”是指收款人實際從境外收到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含境內銀行扣費及代國外銀行扣費)。其中,“收入款幣種”為實際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幣種,而非客戶入賬的幣種;“收入款金額”為實際從境外收到的金額,而非扣除銀行費用後貸記客戶賬的金額。“收入款金額”應大於或等於結匯金額、現匯金額和其他金額之和。
2.《境外匯款申請書》中的“匯款幣種及金額”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其中,“匯款幣種”是指匯款人申請匯出的幣種,以匯款發生跨境時的幣種為准,而非扣客戶帳戶的幣種;“匯款金額”為匯款人申請匯出的金額,其中可能包含境內銀行扣費。銀行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 版)》(匯發〔2022〕13 號印發,以下簡稱《數據采集規範》)從自身系統中提取數據時,可提取“匯款金額”,也可提取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金額(不包含境內銀行已扣除費用)。
3.《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付款幣種及金額”指付款人支付款項的幣種及金額,可能包含境內銀行費用。“實際付款幣種及金額”指銀行實際對外支付的幣種及金額,不包括境內銀行已扣除的費用。因此,《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實際付款金額”小於或等於“付款金額”。
4.關於現匯金額、購匯/結匯金額和其他金額的填報。對 於涉外付款,“現匯金額”指匯款人從其外匯帳戶(含購匯後入 外匯帳戶)支付的金額或直接以外幣現鈔方式對外支付的金額; “購匯金額”指匯款人從其人民幣帳戶或以人民幣現鈔購匯後 未入外匯帳戶直接對外支付的金額。對於涉外收款,“現匯金 額”指收款人未結匯直接入其外匯帳戶及以外幣現鈔形式保留 的金額;“結匯金額”指收款人結匯入其人民幣帳戶或以人民幣 現鈔形式保留的金額。涉外收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時,人民幣金 額應填入“其他金額”欄。
5.關於“相應幣種及金額”欄的填報。一筆涉外收付款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性質的,按照“進出口核查項下優先、金額從大”原則進行申報。如果本筆交易涉及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則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金額無論大小,均放在第一行,若本筆交易僅涉及多項不同類別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則按照金額從大原則申報。其他情況均按照金額從大原則申報。第一行中填寫最大金額交易相應的幣種和金額,第二行中將其餘交易金額合計填寫為次大金額交易專案,兩欄金額合計應等於收付款金額,交易附言需注明合計金額包含的交易性質。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包括“221000-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出料加工工繳費支出”。
6.關於境外結匯和境外購匯中收付款幣種的確定。境內主體從境外收到一筆外匯款項,解付前境內銀行代其進行境外結匯,之後以人民幣匯入境內並貸記境內客戶賬,此類交易的實質是境內銀行代客境外結匯,“收入款幣種”應申報為人民幣, “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應申報為實際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而非境外結匯國家(地區),同時,交易附言需注明實際交易性質、結匯國家(地區)及結匯幣種,如“**業務在**(國家或地區)**(幣種)結匯”。
反之,境內主體需對外支付外匯時,境內銀行收取其人民幣款項並代其進行境外購匯,之後款項直接用於境外支付,此類交易的實質是境內銀行代客境外購匯,“付款幣種”應申報為人民幣,“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應申報為實際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而非境外購匯國家(地區),交易附言需注明實際交易性質、購匯國家(地區)及購匯幣種,如“**業務在**(國家或地區)**(幣種)購匯”。
(五)關於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類型的確定
一筆涉外收付款中如果包含預收款、預付款或退款,則應在涉外收付憑證相應欄目內勾選“預收款”“預付款”或“退款”相應專案,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預收”“預付”“退款”或“退”字樣。
二、專項業務申報
(一)關於通過境內交易所進行涉外交易業務的申報
1.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1)場內清算模式下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場內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過境內交易所帳戶與居民交易商完成資金清算。該模式下,境內交易所應作為申報主體, 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資金擬用於的交易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522-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等項下。如有需要,也可參照附 1《特定品種期貨涉外交易的申報》要求進行申報。
(2)場外清算模式下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場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資金不通過交易所賬戶進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雙方自行清算。該模式下,相關居民交易商應作為申報主體,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522-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等相應項下。
2.期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期貨交易所涉外交易主要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等非居民通過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該模式下,境內交易所或期貨公司應作為申報主體,在與非居民交易商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申報,並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見附 1.《特定品種期貨涉外交易的申報》)。如買賣期貨合約,則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 項下;如交割基礎標的,則應參照現貨交易的相關要求進行申報。
3.產權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產權交易所涉外交易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過境內產權交易所與居民交易商完成產權轉讓的交易。產權轉讓包括資本項下股權跨境交易和經常項下實物資產跨境交易等。境內產權交易所在辦理產權轉讓業務時,需先將收付款申報在“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再根據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進行還原數據申報,帳號欄位應填寫產權交易所的帳號。
4.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傭金費用等非清算資金時,交易所應作為申報主體,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選擇相應交易編碼申報,如現貨交易傭金申報在“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項下,期貨合約交易傭金申報在“226000-金融服務”項下。
(二)關於集中收付業務的申報
開展涉外收付款資金集中收付業務(包括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收付兩種,含外幣和人民幣)的跨國公司總部/主辦企業/財務公司/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具備開展支付機構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等(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企業或機構,以下統稱為集中收付機構),應在跨境交易環節(即在實際涉外收付款項時)先後對兩類數據進行間接申報:一類是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後集中收付機構的實際涉外收付款數據(以下簡稱實際收付數據),另一類是逐筆還原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前各成員企業或實際收付款機構及個人的原始收付款數據(以下簡稱還原數據)。集中收付機構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還原申報時,帳號欄位應填寫集中收付機構帳號。
1.實際收付數據的申報。對於實際收付款不為零的數據, 集中收付機構應按照《細則》要求,通過辦理實際涉外收付業務的境內銀行進行申報,境內銀行應將實際涉外收付款項申報在“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對於實際收付款為零(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的數據,集中收付機構應按照《細則》要求,通過經辦銀行進行申報,境內銀行應虛擬一筆結算值為零的涉外付款,申報在“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軋差結算”項下,“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為“中國”, 其他必填項可視情況填報或填寫“N/A”(半角大寫英文字元)。
境內銀行應在實際收付之日(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時, 為軋差結算日或會計結算日,下同)(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實際收付款數據的報送工作。
2.還原數據的申報。集中收付機構在申報實際收付數據的當日,根據全收全支原則,以境內成員企業或實際收付款機構及個人的名義,逐筆申報還原數據。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信息均由集中收付機構集中提供或填報(提供或填報方式由銀行自行確定,銀行應保留機構提供或填報的有關資訊24個月),並按實際交易性質填報交易編碼和交易附言。
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具備開展支付機構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進行對公或對私居民客戶集中收付款的還原申報時,若境內對公或對私居民客戶的單筆交易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支付機構可將同一交易對手且交易性質相同的逐筆交易數據合併為一筆,並以自身名義進行還原申報;如單筆交易金額高於等值5000美元,支付機構應以境內對公或對私居民客戶名義,逐筆申報還原數據。
境內銀行應按照實際收付業務發生的日期編制還原數據的申報號碼,同時應將還原數據的“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所對應的實際收付數據的申報號碼。因交易失敗造成的退款收付業務可軋差辦理,其間接申報適用上述原則。境內銀行應在實際收付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 12:00 前,完成還原數據基礎資訊的報送工作;第五個工作日(T+5)前,完成還原數據申報資訊的報送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還原申報的內容針對境內交易主體,無需對對方付/收款人進行還原處理,即對方付/收款人仍為實際進行本筆涉外收/付款結算的對方付/收款人。
(三
1.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 等)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內託管人代其進行間接申報,申報主體仍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託管人應嚴格按照間接申報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QFII項下資金自境外匯入,應按照投資意向分別申報在“721-股本”“722-投資基金”“723-債券”以及“724-金融衍生工具” 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項下資金匯入”字樣。對於有多個投資意向的,根據金額從大原則,選擇最主要的交易性質申報。QFII項下資金匯出境外時,應區分以下情況申報:本金及買賣證券價差收入匯出境外時均申報在“7-證券投資及金融衍生工具”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項下撤資”字樣。QFII項下投資收益匯出境外時,若能夠區分,則將投資股票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項下股息等匯出”字樣;投資基金份額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2-投資基金份額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項下投資基金份額股息等匯出”字樣;投資債券等其他證券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項下債券等利息匯出”字樣。QFII項下資金在境內與居民之間的資金收付,居民無需進行間接申報。RQFII項下資金自境外匯入或匯出境外時,應參照QFII業務申報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RQFII”字樣。QFII、RQFII機構名單可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合法機構名錄”欄目查詢。
2.對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RQDII 等)通過境內託管帳戶對境外進行投資所發生的涉外收付款,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間接申報。
QDII項下資金匯出,應按照投資意向分別申報在“721-股本”“722-投資基金”“723-債券”以及“724-金融衍生工具”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項下資金匯出”字樣。對於有多個投資意向的,根據金額從大原則,選擇最主要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QDII項下資金匯入,即境內託管帳戶收到境外匯入款項時,應區分以下情況申報:境內託管帳戶收到境外匯入的本金或買賣證券價差收入時,應申報在“7-證券投資及金融衍生工具”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項下撤回資金”字樣。QDII項下投資收益匯回時,若能夠區分,則將投資股票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項下股息等匯回”字樣;投資基金份額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2-投資基金份額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項下投資基金份額股息等匯回”字樣;投資債券等其他證券所得收益申報在“32203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項下債券等利息匯回”字樣。RQDII項下資金匯出匯入應參照QDII業務申報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RQDII”字樣。
3.對於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 等)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涉外收付款,除契約制基金由境內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進行間接申報外,其餘均由境內試點基金進行申報。
QFLP項下資金匯入,應申報在“622-外國來華直接投資” 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LP項下資金匯入”字樣。資金匯出時,應區分以下情況申報:對於投資本金匯出,應申報在“622-外國來華直接投資”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LP項下減/撤資”字樣;對於分紅所得匯出,應申報在“32201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紅利和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LP項下分紅等匯出”字樣。
4.對於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 等)在境外進行非上市股權、證券等投資所發生的涉外收付款,除契約制基金由境內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進行間接申報外,其餘均由境內試點基金進行申報。QDLP項下資金匯出境外時,應按照投資意向分別申報在“621-我國對外直接投資”“721-股本”“722-投資基金”“723-債券”以及“724- 金融衍生工具”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LP項下資金匯出”字樣。QDLP項下資金匯入境內時,應區分以下情況申報:投資本金匯入境內時,根據實際交易性質分別申報在“621-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721- 股本”“722- 投資基金”“723-債券”以及“724-金融衍生工具”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LP項下減/撤資”字樣。QDLP項下投資收益匯入境內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的,應申報在“322011-從境外子公司等獲得的股息、紅利或利潤”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LP項下收益匯回”等字樣;其餘可參考QDII項下投資收益匯回相關要求申報。
(四)關於滬港通、深港通業務的申報
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涉外收付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之間進行結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將滬、深股通相關涉外收付款項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項下,並根據實際交易性質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滬/ 深股通” 字樣; 將港股通業務相關涉外收付款項申報在“721010-賣出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投資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或“721020-賣出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投資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項下,並根據實際交易性質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港股通”字樣。
(五)關於債券通業務的申報
債券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
1.北向通業務
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北向通交易的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由境內報價機構(含銀行與非銀行機構)通過其開戶行進行申報, 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 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債券發行人進行付息兌付時,利息匯出申報在“32203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 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債券通北向通” 字樣;交易對手可填寫境外託管機構,交易對手常駐國家地區代碼可填寫境外託管機構的常駐國家地區代碼。
2.南向通業務
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由境內投資者(不含銀行)通過其開戶行進行申報,申報在“723011- 賣出/買入境外短期債券”或“723021-賣出/買入境外中長期債券”項下;債券發行人進行付息兌付時,利息收入申報在“32203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債券通南向通”字樣。
(六
的申報(
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債券通、QFII 和 RQFII 以外的其他管道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應根據如下原則進行申報:
境外投資者資金在境外帳戶與其境內非居民帳戶之間劃轉時,應由該非居民帳戶的開戶行代境外投資者按照投資意向進行申報,債券買賣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 衍生品交易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 支出”項下, 債券利息申報在“322033- 短期債券利息” 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 字樣。賣出債券的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 CIBM 市場) 或買入債券的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者撤資)通過此管道收到或支付資金時,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七)
熊貓債是指境外機構(含多邊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根據不同情況,相關申報要求如下:一是境外發行人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境內居民購買境外機構發行的熊貓債。該情況下,應由境內居民進行間接申報, 申報在“723014- 非居民發行境內短期債券” 或“723024-非居民發行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貓債”字樣。二是境外發行人通過境內承銷商完成熊貓債發行,募集資金全部集中在主承銷商的境內帳戶,由主承銷商統一匯至發行人帳戶。當主承銷商(含境內銀行)向境外發行人境外帳戶或境外發行人在境內開立的非居民帳戶匯出募集資金時,由主承銷商(含境內銀行)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3014-非居民發行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4-非居民發行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貓債”字樣。
當境內居民投資者獲得熊貓債境外發行人償付的本金和利息或主承銷商收到熊貓債境外發行人從其境外帳戶或境內開立的非居民帳戶匯入資金時,應由境內居民投資者或主承銷商分別申報在“723014-非居民償付境內短期債券”“723024-非居民償付境內中長期債券”“32203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 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熊貓債”字樣。
(八)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業務的申報
1.香港基金在內地發行(北上基金的發行)
北上基金發行需在境內開立兩個專戶,由境內居民代理人開立的代銷專戶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義開立的募集專戶。
(1)基金募集
基金代銷專戶將境內募集資金轉至募集專戶時(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劃款),境內居民代理人應申報在“722010-申購境外投資基金”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基金互認北上基金申購款”字樣。
募集專戶將資金匯往其在香港的帳戶時(境內非居民向境外劃款),募集專戶所在開戶行應代為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字樣。
(2)基金贖回
境內募集專戶收到從香港匯入的北上基金贖回款時(境內非居民收到境外款項),募集專戶所在開戶行應將跨境收入申報在交易編碼“822030-境外存入款項”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字樣。
募集專戶將贖回款劃轉至代銷專戶時(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劃款),境內居民代理人應申報在“722010-贖回境外投資基金”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款項,基金互認北上基金贖回款”字樣。
2.內地基金在香港發行(南下基金的發行)南下基金發行僅在境內開立一個專戶,即內地基金管理人(境內居民)開立的募集專戶。
(1)基金募集
香港代銷機構將募集的資金劃到境內的募集專戶,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申報在“722030-非居民申購境內投資基金”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基金互認南下基金申購款”字樣。
(2)基金贖回
內地基金管理人通過境內募集專戶將基金贖回款匯回香港時,應申報在“722030-非居民贖回境內投資基金”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基金互認南下基金贖回款”字樣。
(九)關於跨境理財通業務的申報
跨境理財通是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投資理財產品,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
1.北向通業務
港澳投資者的北向通資金在匯款戶(港澳合作銀行開戶) 與投資戶(內地代銷銀行開戶)之間劃轉時,由內地代銷銀行代港澳投資者進行申報,申報在“722030-非居民申購/贖回境內投資基金”項下,收益申報在“322032-投資基金份額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財通北向通”字樣。港澳投資者的投資戶與境內居民之間的資金收付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2.南向通業務
內地投資者的南向通資金在匯款戶(內地合作銀行開戶) 與投資戶(港澳銷售銀行開戶)之間劃轉時,由內地投資者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2010-贖回/申購境外投資基金”項下, 收益申報在“322032-投資基金份額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財通南向通”字樣。
(十)關於存托憑證跨境業務的申報
1.中國存托憑證(CDR)
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或進行配股的,境內承銷商應在向境外發行人境內非居民帳戶支付募集資金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1050-非居民發行境內股票或股權”項下,交易附言注明“新增發行紅籌 CDR”或“CDR 配股”字樣。境外發行人將境內非居民帳戶資金調出境外時,境內非居民帳戶銀行應代境外發行人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樣。
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內轉換機構應在通過境內託管行對外支付境外基礎證券買入款和收到境外基礎證券賣出款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1010-投資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賣出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項下,交易附言注明“生成 CDR 買入基礎證券/兌回CDR 賣出基礎證券”字樣。
對於中國存托憑證的分紅派息收入,由中國存托憑證的境記憶體托人在與境外發生資金收入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交易附言注明 “CDR 分紅派息收入”字樣。
2.全球存托憑證(GDR)
境內企業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或進行配股的,應在從境外收到募集資金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1030-在境外市場發行股票或股權”項下,交易附言注明 “新增發行GDR”或“GDR 配股”字樣。
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全球存托憑證的,為境外轉換機構開立境內非居民帳戶的境內託管行在辦理涉外收付款時,應代境外轉換機構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接受境外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券商應在自境外轉換機構境內非居民帳戶收到基礎證券買入款和向其支付基礎證券賣出款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買入/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生成 GDR 買入基礎證券/兌回 GDR 賣出基礎證券”字樣。
對於全球存托憑證的分紅派息支出,由中國結算/發行人在與境外存托人的境內非居民帳戶間發生資金收付時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GDR 分紅派息支出”字樣。境外存托人的境內非居民帳戶與境外的涉外收付款,由境內為其開立非居民賬戶的銀行代境外存托人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
(十一)關於非居民股東減持
本制度非居民股東是指通過發起設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等方式取得境內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
1.非居民通過境內證券公司在 A 股市場出售股票並獲得收入時,證券公司應進行申報。根據持股比例,分別申報在“622014-購買轉讓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持股比例≥10%)或“721040-非居民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持股比例<10%)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 A 股減持”字樣。
2.非居民將上市公司減持股份款項由境內人民幣帳戶匯出境外時,應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樣。
(十二)關於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申報
境內企業在進行貿易融資間接申報時,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申報資金流的真實用途。
1.國際貿易融資的申報原則
在國際貿易中,若最終只發生一次跨境資金流動,原則上根據貿易性質將該筆資金申報在“1-貨物貿易”相應項下。若發生多筆跨境資金流動,原則上其中一筆應根據貿易性質申報在“1-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如借貸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另外幾筆交易申報在“822020-獲得/償還境外貸款”項下;如借貸雙方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另外幾筆交易申報在“6-直接投資” 相應項下(見附 2.《國際貿易融資間接申報實例》)。
1.國內貿易融資的申報原則
在國內貿易中,若發生跨境融資,則視為貸款。原則上, 如借貸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2020-獲得/償還境外貸款”項下;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直接投資”相應項下(見附 3.《國內貿易融資間接申報實例》)。
(十三)關於內保外貸履約業務的申報
境內企業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境內企業在對外付款時,應根據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 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 則申報在“621021-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 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 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需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
境內銀行作為內保外貸業務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則銀行應在履約時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 號印發)的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信息,無需進行間接申報。銀行對外擔保履約後,如存在境內反擔保人並由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義務,則銀行應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變化資訊,同時,境內反擔保人應在向境內銀行支付時,根據其與境外被擔保人(境外主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1-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622022-對境外母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逆向貸款投資)”或“623021-向境外聯屬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債權”項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貸款”項下。交易附言需注明“內保外貸履約”字樣。
(十四)關於優惠貸款、買方信貸業務的申報
1.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境內銀行對境外提供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該筆優惠貸款或買方信貸從境內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資金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內企業支付,則境內企業應按照與境外借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1-貨物貿易”或“2-服務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該項交易外,還需注明“境內銀行優惠貸款”或“境內銀行買方信貸”字樣。
2.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買方信貸等交易的申報。對於境內企業接受境外提供的優惠貸款或者買方信貸等,若資金匯入境內企業在境內銀行的帳戶,則在境內企業收到款項時進行間接申報,若資金匯入境內供貨商在境內銀行的帳戶,則由境內供貨商在收到款項時進行間接申報,均申報在“822020-獲得境外貸款”項下。
若貸款未匯入境內,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或服務,並由境內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 在境外提取貸款支付給境外出口商,則境內企業應在通過境內銀行對外發出指令的同時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在“1-貨物貿易”或“2-服務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還需注明“接受境外優惠貸款”或“接受境外買方信貸”字樣。
(十五)關於轉讓信用證和代開信用證業務的申報
對於可轉讓信用證,由轉讓人全額收取貨款後再向受讓人劃撥的,應由轉讓人進行間接申報;由銀行直接將款項分別劃入轉讓人和受讓人帳戶的,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進行間接申報,具體應申報在“1-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對於境內銀行(A)委託境內銀行(B)對外開立信用證的情況,申報主體應當在代理開證行(B)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時,通過其原始經辦行(A)進行間接申報。
(十六)關於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申報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資金收付涉及貨物、服務、初次收入及直接投資等專案。原則上,未在專案所在地設立法人、分支機構及專案辦公室等實體的承包工程屬於建設服務,而在專案所在地設立上述實體的承包工程屬於直接投資。“專案辦公室”是指居民為運作境外承包工程(通常為長期專案)設立的辦公室, 負責管理專案及專案的財務收付。關於境外建設承包工程項下各類交易的申報具體如下:
1.境內承包方未在專案所在地設立法人、分支機構及專案辦公室等實體,且未將該工程委託給其他機構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報。
一是由境內承包方從第三國/工程所在地採購設備、物資用於境外專案建設的支出款,實質為境外建設投入,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 字樣。
二是境內承包方在我國採購設備、物資出口,收到境外工程發包方匯入的設備、物資款項,根據海關報關或備案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未設境外實體承包工程出口”字樣。
三是除境內採購設備物資獲得收入外,境內承包方從境外發包方獲得的工程收入款應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2.境內承包方在專案所在地設立法人、分支機構及專案辦公室等實體,且未將該工程委託給其他機構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報。
(1)境內母公司在境外新設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等直接投資實體,由境內母公司與境外發包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內母公司從第三國/工程所在地採購設備、物資供工程所在地境外直接投資實體使用,所匯出資金應申報在“621011-新設境外子公司資本金匯出”(新設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或“621013-對境外子公司增資”(已有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二是境內母公司在境內採購物資出口給工程所在地直接
投資實體,由境外直接投資實體向境內母公司付款,根據海關 報關或備案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 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設立境外實體承包工程出口”字樣。
三是除境內採購物資獲得收入外,境內母公司從境外獲得的工程收入應區分申報:在原投資額之內的部分,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撤回,申報在“621011-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終止等撤資”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超過原投資額的部分,作為直接投資收益,申報在“322011-從境外子公司等獲得的股息、紅利或利潤”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1)境內承包方在境外成立專案辦公室等非法人實體, 由境內承包方與境外發包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內承包方從第三國/工程所在地採購設備、物資供工程所在地境外實體使用,所匯出資金應申報在“621016-非法人投資款匯出”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 字樣。
二是境內承包方在境內採購物資出口給工程所在地實體, 收到境外實體匯入款項時,應根據海關報關或備案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注明“設立專案辦公室等非法人實體承包工程出口”字樣。
三是除境內採購物資獲得收入外,境內承包方從境外獲得的工程收入應區分申報:在原投資額之內的部分,視作是對外直接投資的撤回,申報在“621016-非法人投資款撤回”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超過原投資額的部分,作為直接投資收益,申報在“322011-從境外子公司等獲得的股息、紅利或利潤”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1)境內母公司在境外新設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等直接投資實體,由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與境外發包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內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從第三國/工程所在地採購設備、物資,所匯出資金應申報在“621021-對境外子公司貸款及其他往來”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二是境內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在境內採購物資,出口給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資實體,由境外直接投資實體向境內母公司付款,應根據海關報關或備案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設立境外實體承包工程出口”字樣。
三是除境內採購物資獲得收入外,境內母公司從境外獲得的工程收入款申報在“621021-收回對境外子公司的貸款及其他往來”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3.境內承包方與境外發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並通過委託合同委託境外公司(含境內公司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承包部分工程涉及的申報。
此類交易視為承包工程外包服務。境內公司支付給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內公司從境外發包單位收到工程款, 均應申報在“224010-境外建設”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樣。
(十七
對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境內主辦企業或境內成員企業應當根據其與境外成員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關係進行間接申報,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涉及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6-直接投資”相應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國公司本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或“跨國公司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字樣。
(十八)關於兌換特許機構業務的申報
兌換特許機構通過外幣備付金帳戶向境外電子旅行支票發行方支付的電子旅行支票銷售款、清算鋪底資金及通過外幣調鈔戶向境外合作調運機構支付的款項應根據《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間接申報。其中,向境外電子旅行支票發行方支付的電子旅行支票銷售款及清算鋪底資金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向境外合作調運機構支付的購鈔款項申報在821990-其他債權”項下。對於從上述機構收到的款項參照以上要求進行申報。
(十九
對於不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銀行卡跨境清算業務和網路支付跨境清算業務(包括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受理境外錢包的轉接業務),分別由銀聯國際有限公司和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與境外進行涉外收付時,按照《細則》《數據採集規範》等規定,以自身名義通過合法清算機構作為技術通道接入“數字外管”平臺,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進行間接申報,並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其他業務申報
(一)貨物貿易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1.關於離岸轉手買賣的申報
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後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但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交易。
(1)轉賣貨物的運輸提單目的地非中國,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購買貨物,隨後將其銷售給其他非居民,貨物在整個過程中未實際進出關境的貿易,此類交易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
(2)居民從非居民購買貨物,貨物運輸提單目的地為中國,首筆交易(支付貨款)時,按意向貿易方式申報。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一線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此類交易視同離岸轉手買賣,貨物買賣的前後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第一次付款申報的交易編碼若不為“122010-離岸轉手買賣”,則須修改。如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一線關境後,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前後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實際貿易方式申報。
(3)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境內貨物,再轉賣另一非居民,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實際貿易方式申報。
2.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貨物進出口的申報
(1)一般原則
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貨物資金收付,且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應根據貨物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時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通常情況下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但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的料件和出口製成品,應申報在“121020-進料加工貿易”項下。
(2)貨物進出二線關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貨物進出二線關境是指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的二線流轉環節。貨物進出二線關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則上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如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存放在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該貨物為非居民調入境內,曾在一線報關但未發生跨境資金劃轉),並將貨物運至境內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運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等,但該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仍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3)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倉單買賣的申報
根據《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匯發〔2014〕21號印發),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 但所有權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轉移而產生的涉外收付款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除進出二線關境貨物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倉單買賣外,如貨物的所有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了轉移,但貨物未發生實際跨境,或貨物雖發生跨境但無需報關,該類貨物貿易項下的涉外收付款應納入間接申報,通常情況下申報在“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3.貨物貿易交易與海關貿易方式的對應關係
企業一線海關報關單或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填貿易方式四位代碼的後兩位對應海關統計貿易方式,幾種常用貿易方式與涉外收支交易分類的對照關係詳見下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海關統計貿易方式分類對照表
為完整統計“網路購物”數據,海關統計貿易方式代碼為1210、1239、9610、9710和9810.以及通過境內外電商平臺購買或銷售並經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收付貨款的未報關貨物貿易, 均應申報在“122030-網路購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電商境外平臺+平臺名稱”或“跨境電商境內平臺+平臺名稱” 字樣。是否為境內平臺或境外平臺應根據跨境電商平臺所對應實體企業的註冊地確定。對於跨境線下購物等消費並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線下掃碼服務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在與境外機構進行資金集中清算時進行間接申報,應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線下掃碼支付”字樣。
海關申報為邊民互市貿易、市場採購貿易的貨物貿易,其涉外收付款應申報在“121990-其他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邊民互市”或“市場採購貿易”字樣。
4.關於貿易方式發生變化後相關款項的申報
除轉手買賣外,如果貿易方式發生變化,按變化後的貿易方式進行申報,但之前已申報數據可不予追溯調整。如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購買料件對外付款時,應申報在“121010-一般貿易”項下,但轉內銷之前已付款並申報在“121020-進料加工貿易”項下的可不必修改。
5.關於收入存放境外調回業務的申報
根據《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關於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規定,境內機構應在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如實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境外帳戶收支餘信息。即收入存放境外企業應登錄“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通過貨物貿易、境外帳戶收支餘相關數據申報功能,申報其境外帳戶的月度收支資訊和餘額資訊。境內企業將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調回境內時應申報在“821030-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項下。
(二)維護和維修服務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船舶、飛機和其他運輸設備的維護和維修申報在“230000- 別處未涵蓋的維護和維修服務”項下,鐵路、海港和機場等基礎設施的維修則屬於建設專案,申報在“224-建設”相應項下。其他有明確歸屬的維修服務申報原則不變,如建設工程維護和維修計入建設專案,電腦的維護和維修計入電腦服務。
(三)留學及教育相關旅行涉外收付款的區分
留學及教育相關旅行的交易編碼區分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交易編碼的選擇視申報主體計畫或意向的留學及教育時間而定。對不確定時間的留學及教育則視同為一年以上的留學及教育。
(四)旅行和運輸項下客運涉外收付款的區分
居民承運人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經濟體提供的客運服務, 或非居民承運人為居民在非居民承運人所在經濟體提供的客運服務,應申報在“223-旅行”相應項下。居民承運人為非居民提供的國際客運服務和在居民承運人經濟體外提供的客運服務,或非居民承運人為居民提供的國際客運服務和非居民承運人經濟體外提供的客運服務,應申報在運輸服務中客運項下。在可以明確區分的情況下,如中國的航空公司為美國籍遊客提供其在中國境內城市間飛行運輸服務,收到該遊客的資金應申報在“223-旅行”相應項下;而中國的航空公司為該遊客提供國際客運服務,收到的資金應申報在“222024-空運客運”項下。
(五)建築物租金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房屋租金應分不同性質進行申報,境內房屋出租給非居民遊客(公務及商務旅行或因私旅行),則租金收入申報在“223- 旅行”相應項下,出租給非居民用於生產、經營等商業活動, 則租金收入應申報在“228040-經營性租賃服務”項下。若非居民租房後既用於其雇員住宿,也用於辦公營業,則此類出租視為經營性租賃,租金收入應申報在“228040-經營性租賃服務” 項下。某些情況難以識別租賃目的,如境內機構出租給非居民的長期包房,應根據該境內機構屬性來確定,酒店或飯店等機構的租金收入申報在“223-旅行”相應項下,寫字樓等物業機構的租金收入申報在“228040-經營性租賃服務”項下。
居民在非居民經濟體購買建築物形成了直接投資,該建築物取得的租金屬於初次收入,應申報在“322014-因擁有境外建築物而獲得的租金”項下。
(六)認證、註冊、公證、執照等費用的申報
對於認證、註冊、公證、執照等費用,原則上需先確定是否是政府提供的服務。如果政府部門需花費資源,通過專業手段檢查產品或設備的安全性、審查相關人員的能力或資質等, 此類認證費、公證費或執照費應申報在“232000-別處未涵蓋的政府貨物和服務”項下。如果政府部門單純通過設置許可、牌照等徵收費用的,應視為政府性稅收或自然資源租金,申報在“3-初次收入(收益)”“4-二次收入(經常轉移)”或“521-資本轉移”相應項下。例如交通工具註冊等,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非政府機構或個人提供的認證、公證等服務收取費用,根 據不同的交易性質確定交易編碼。代辦費用申報在“228023-管 理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項下。如果確實難以區分,則根據金 額從大原則申報。一是與法律有關的公證費用, 申報在“228021-法律服務”項下;參與國際團體的會員費及註冊費, 如果包含食宿、旅遊、就醫健康或教育等消費金額,則視為旅 行項下預付款,申報在“223-旅行”相應項下。二是純粹為獲得 會員資格等支付的費用,則根據團體性質申報在相應服務項下, 如體育協會會員費,申報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娛樂服務”項 下,音樂協會會員費,申報在“229010-視聽和相關服務”項下,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會員費,申報在“228022-會計服務”項下。 三是與產品生產或市場准入有關的認證費、註冊費,申報在“228039-其他技術服務”項下。四是對於確實難以明確區分何 種服務專案的,可申報在“228023-管理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項下。
(七)在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機構、非國際組織在
在華國際組織是指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際組織,屬於非居民機構,應按照《細則》中關於非居民的要求進行間接申報。該類國際組織的雇員按其所持有效證件中的資訊判定居民/ 非居民身份。
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籍工作人員和家屬間的涉外收付款應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232000-別處未涵蓋的政府貨物和服務”項下,其與境內居民之間的外匯或人民幣收付款,雙方均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非國際組織在華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為居民機構。對於母公司匯入的款項,除供在華辦事處、代表處購買房地產的資金應由在華辦事處、代表處申報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內不動產收入”項下外,其他款項均應申報在“228060-辦事處、代表處等辦公經費”項下。
(八)保險業務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人壽保險和年金、非人壽保險、再保險、標準化擔保服務, 以及保險養老金計畫和標準化擔保計畫的輔助服務所涉及的保費、費用等申報在“225-保險服務”相應項下。保險機構、養老金和年金管理人以及標準化擔保計畫向保單持有者支付的紅利和利息申報在“322042-保單持有人獲得的紅利和利息/向保單持有者支付的紅利和利息”項下。與非壽險保險賠償相關的收入和支出申報在“422000-非壽險保險賠償”項下。在保單到期或約定期限到期時,居民投保人收到非居民保險人支付的人壽保險福利、年金等申報在“821010-資產-人壽保險和年金權益”項下,中國居民保險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人壽保險福利、年金等申報在“822010-負債-人壽保險和年金權益”項下。
(九)稅收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稅收相關的國際交易主要涉及幾類:一是產品稅收(如增值稅、進口稅、出口稅和消費稅等)和生產稅收(如建築物和土地經常性稅收和營業執照稅等),應申報在“323020 -產品和生產的稅收及補貼”項下。二是對所得、財產等徵收的經常性稅收(如勞務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持有金融資產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及資本利得等)及財產稅)以及未按期限申報或繳納稅費而支付的滯納金,應申報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三是資本稅(如對擁有的資產價值或資本淨值不定期、偶爾徵收的稅金)和資本轉移稅(如遺產稅(死亡稅)和贈予稅)應申報在“521990 -其他資本轉移”項下。
採用國外匯款方式為境外納稅人繳納、退付稅款的,國庫經收相關機構在辦理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務時應進行間接申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的收(匯)款人名稱填列收(付)款國庫名稱,主體標識碼填列收(付)款國庫所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代理國庫所在商業銀行、信用社機構)的主體標識碼;交易編碼根據稅收性質填列在相應的交易編碼下,退回稅款時的交易編碼應當與原匯入款項交易編碼對應。境外納稅人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繳納跨境人民幣稅費的,境內清算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間接申報, 交易編碼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此外,海外購物退稅應申報在“223-旅行”相應項下的退款, 並按照有關退款的處理原則進行申報。
(十)保證金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保證金收付應當按照保證金指向的目標交易的性質申報。保證金退回的申報應與原匯入匯出時一致,並在涉外收付憑證中勾選“退款”。
如證券投資保證金匯入,應申報在“7-證券投資及金融衍 生工具”相應項下;境內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到境外投標購買 境內土地使用權而匯入的保證金,應申報在“622030-向非居民 出售境內不動產收入”項下;境內出口公司委託境內招標公司 進行國際招標,境內招標公司收到的和匯回的貨物貿易項下投 標保證金,應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如保證金為貨物或服務等的賣方(即被保證的交易中不具有付款義務的一方)所支付,則該保證金僅具有違約金性質,不會成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應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十一)代墊款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代墊款應視不同情況進行間接申報。若代墊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則應按照該基礎交易性質進行申報。若代墊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代墊方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代墊方為居民)交易,則代墊款為應收應付款,如代墊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990-其他債權”或“822990-借入/償還其他債務”項下;如代墊雙方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 “62102-借貸及其他往來”“62202-借貸及其他往來”或“62302-借貸及其他往來”相應項下。
(十二
擔保履約(不含內保外貸履約)的資金應視情況進行申報。若被擔保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則應按照該基礎交易性質進行申報。若被擔保的基礎交易為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交易(擔保方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擔保方為居民),則擔保履約款為應收應付款,如擔保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1990-其他債權”或“822990-借入
/償還其他債務”項下;如擔保雙方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62102- 借貸及其他往來”“62202- 借貸及其他往來” 或“62302-借貸及其他往來”相應項下。
(十三
1.境內居民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的申報境內居民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並通過境
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帳戶進行涉外收付款時,境內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進行間接申報。
(1)資金匯出的申報
境內居民員工將認購股票/股票期權等的外匯資金或購 匯資金匯至以境內代理機構名義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帳戶,由 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自該帳戶向境外受託管理機構支付時,境內 代理機構應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並根據實際交易性質選 擇交易編碼。如用於購買股權激勵項下的股票或股票期權行權, 應申報在“721010-投資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企業員工股權激勵,***等購買境外母 公司股票/股票期權行權”字樣。如用於購買股權激勵項下的 股票期權,應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 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企業員工股權激勵,***等購買
境外母公司股票期權”字樣。
(2)資金匯回的申報
境外受託管理機構將境內居民員工賣出股權激勵項下的股票或取得股票增值部分匯至以境內代理機構名義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帳戶,此時境內代理機構應以自身名義進行間接申報,並根據實際交易性質選擇交易編碼。如賣出股票/股票期權的資金匯回,應申報在“721010-賣出境外機構境外發行的股票或股權”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企業員工股權激勵,***等賣出境外母公司股票/股票期權”字樣。如股票投資期間分紅派息等投資收益匯回,應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 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企業員工股權激勵,分紅派息”字樣。
2.非居民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的申報
境內上市公司的非居民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發生的涉外收付款,境內上市公司或相關境內收付款人應按規定進行間接申報。
(1)資金匯入的申報
非居民員工將資金從境外帳戶或其境內非居民帳戶匯至上市公司帳戶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應由境內上市公司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買入境內股票或股權”(認購股票/股票期權行權)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購買股票期權)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內上市公司非居民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等購買境內公司股票/股票期權行權/ 購買股票期權”字樣。
非居民員工將資金從境外匯至其境內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參與股權激勵的,在資金匯入環節,應由非居民員工銀行結算帳戶開戶行代該非居民員工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字樣;在購買股票/股票期權行權/購買股票期權等環節,應由境內收款人
(如券商等)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買入境內股票或股權”(認購股票/股票期權行權)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購買股票期權)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內上市公司境內非居民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等購買境內公司股票/股票期權行權/購買股票期權”字樣。
(1)資金匯出的申報
非居民員工出售股權激勵項下股票/股票期權,由境內付款人將款項匯至境外或其境內個人帳戶的,應由境內付款人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或“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內上市公司非居民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等賣出境內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等”字樣;非居民員工將分紅派息等投資收益匯至境外或其境內非居民帳戶的,應由境內付款人申報在“322031-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項下,並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內上市公司非居民員工參與股權激勵,分紅派息”字樣。
非居民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畫後,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未達成或股票期權未行權的,如通過該員工境內非居民帳戶將原匯入資金退回境外,應由該非居民員工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代該非居民員工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如通過境內上市公司將原匯入資金退回境外或該員工境內非居民帳戶,應由境內上市公司申報在與原匯入款項相同的交易編碼項下。
(十四)境內居民與境內銀行間涉及間接申報的交易
境內銀行向境內居民發放國內外匯貸款,且由銀行劃款至境內居民境外帳戶,該交易實際由兩筆交易構成,第一筆是境內居民與境內銀行間的境內交易,無需申報;第二筆是境內居民的境內外同名帳戶間的跨境劃轉,應由境內居民按其資金用途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境內機構或個人因支付境內銀行費用或者歸還境內銀行 貸款而向境內銀行境外帳戶支付的款項無需申報。該交易實際 由兩筆交易構成,第一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與境內銀行的交易; 第二筆是境內銀行境內外資金的劃轉,均無需申報。
(十五)匯出匯款海外銀行扣費相關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匯出匯款海外銀行扣費通常有兩種對外支付方式:
1.海外銀行發來扣費報文後,境內銀行從客戶帳戶中扣除海外銀行手續費匯至境外銀行的,應由境內匯款人進行間接申報,如匯款人為境內居民,則申報在“226000-金融服務”項下, 如匯款人為境內非居民,則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 項下。
1.海外銀行先從境內銀行的海外清算帳戶扣款,再由境內銀行從客戶的帳戶中扣除該筆手續費,境內銀行應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四、其他申報要求
(一)關於居民與非居民聯名帳戶性質的認定
境內銀行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開立的聯名帳戶視為居民帳戶,境外銀行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開立的聯名帳戶視為非居民帳戶。
(二
除“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軋差結算”及“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外,對於原始幣種不足 0.5 貨幣單位的涉外收付款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即無需報送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對於“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軋差結算”項, 付款金額應填為“0”,同時帳號欄為空。對於“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不足 0.5 貨幣單位的涉外收付款,則金額填寫為“1”,並據實填寫相應帳號。
(三)關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相關業務的申報
居民持卡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ATM 提現、POS 消費,及退回銀行卡的 POS 消費退款、返現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內ATM 提現、POS 消費和退回銀行卡的POS 消費退款、返現等,如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則持卡人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通過境內銀行將其銀行卡清算相關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
(四)關於退款的申報
退款是指由於交易資訊與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銷、銀行誤操作等原因,而導致的資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徑退回的情況,包括全部退款或部分退款、原路徑退款或非原路徑退款。如果原資金匯出業務中,境內付款人已就匯出資金進行了間接申報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賬,或原資金匯入業務中境內收款人已經入賬並進行了涉外收入申報,則申報主體應當對該筆退款進行申報,並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或者《境外匯款申請書》的“退款”一欄的空格內打“√”,退款的交易編碼應當與原匯出/ 匯入款項的交易編碼相對應,如無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所屬大類專案的其他項,交易附言應注明原匯出/匯入款項的申報號碼並注明“退款”字樣;如為多筆退款合併退回,則按照金額從大原則,填寫金額最大的一筆的原申報單號碼,其餘申報單號用“等”字樣替代。如存在無法注明原申報號碼的特殊情況,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
如原資金匯入業務中境內收款人未入賬或未進行涉外收入申報,或原匯出業務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賬,則境內收付款人無需就該筆退款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原來已經申報的匯出和匯入數據可進行刪除處理。
(五)關於《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的填報
企業申報主體應按照《營業執照》上載明的資訊與企業實際情況填寫《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主體標識碼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的第 9-17 位(共 9 位)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簽發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上的機構代碼。經濟類型可根據申報主體單個外商投資者持股比例是否大於 10%(含) 標準來判斷。當單個外商投資者持股比例大於或等於 10%時, 經濟類型填報在“200-港澳臺投資”或“300-國外投資”相應項下, 當單個外商投資者持股比例小於 10%時,經濟類型填報在“100-內資”相應項下,具體經濟類型類別填報可參照《數據采集規範》。
《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可採用電子形式,銀行可利用本 行預留客戶資訊,生成申報主體認可的《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 無需再要求客戶填寫紙質《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首次辦理 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檔。當《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重要內容如“企業名稱”“住所/營業場所”等發生變動時, 申報主體需提供相關證明檔,由開戶銀行進行核實修改。電 子形式的《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無需列印簽章,境內銀行和 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相關電子數據資訊。
(六)關於一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或刪除方法
對於一年以上的間接申報歷史數據,“數字外管”平臺已進行歸檔處理,如需修改,銀行和申報主體需按照原申報號碼重新進行完整申報(含基礎資訊、申報資訊和管理資訊),以便更新國際收支歷史歸檔數據。如需刪除,銀行和申報主體需先按照原申報號碼重新進行完整申報(含基礎資訊、申報資訊和管理資訊),待“數字外管”平臺將該筆數據重新入庫後,再以該申報號碼報送一筆操作類型為“刪除”的申報,以便更新國際收支歷史歸檔數據。
附
特定品種期貨涉外交易的申報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15〕35 號)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應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申報:
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資金劃轉的申報
(一)資金從境外匯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內的人民幣/外匯專用期貨結算帳戶的,應由境內開戶行代為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項下。
(二)資金從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或開立在其他保證金存管銀行的外匯專用期貨結算帳戶劃入其在境內的專用期貨結算帳戶,屬於非居民境內帳戶間的資金劃轉,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三)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通過銀期轉賬將其資金從境內專用期貨結算帳戶劃入境內期貨公司保證金帳戶時,由境內期貨公司進行申報:涉及期貨合約買賣或非居民補充實物交割所需貨款的,應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項下;境內會員期貨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提交的傭金,如能夠與交易區分,應申報在“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期貨實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務”(期貨合約買賣)項下;上述未涵蓋的因其他交易存入保證金帳戶的資金應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四)境內期貨公司將資金劃入期貨交易所相應專用結算帳戶時,為居民對居民的交易,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五)資金從期貨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轉出至期貨公司保證金專用帳戶,為居民對居民交易,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六)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通過銀期轉賬將資金從境內期貨公司的保證金專用帳戶內轉出至相應的境內專用期貨結算帳戶時,由期貨公司進行申報:涉及期貨合約買賣或非居民匯出前期實物交割所得貨款的,應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項下;境內會員期貨公司支付境外經紀機構的傭金,如能夠與交易區分,應申報在“228050-貨物或服務交易傭金及相關服務”(期貨實物交割)或者“226000- 金融服務”(期貨合約買賣)項下;上述未涵蓋的因其他交易從保證金帳戶支出的資金應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七)資金從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的境內專用期貨結算帳戶匯出境外時,應由境內開戶行代為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
(八)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將境內專用期貨帳戶的資金匯至其相應的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或開立在其他存管銀行的外匯專用期貨結算帳戶時,為境內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的資金劃轉,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二、如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發生實物交割項下的貨款結算,則應區分保稅貨物和完稅貨物
(一)保稅貨物的貨款結算申報
為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保稅貨物結算服務的期貨公司應在實物交割貨款結算當日進行兩類申報:一是軋差淨額結算申報;二是還原真實交易的申報。
1.軋差淨額結算的申報
在實物交割貨款完成結算當日,期貨公司應虛擬一筆結算為零的涉外付款,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付款人名稱均為期貨公司,交易編碼為“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軋差結算”, “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為“中國”,其他必輸項可視情況填報或填寫“N/A”(半角大寫英文字元)。
存管銀行應在軋差結算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 中午 12:00 前,完成此筆虛擬付款數據的報送工作。
2.還原數據的申報
對於軋差淨額結算還原數據的申報,根據全收全支原則, 期貨公司應以自身名義,向存管銀行提供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使其至少包括間接申報的所需資訊。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作為實物交割的買方時,在實物交割貨款完成結算當日,為其提供結算服務的期貨公司應同時進行一筆資本項下資金匯出(交易編碼為“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和一筆貨物貿易資金匯入(交易編碼為“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的申報,匯出和匯入資金金額均與相應實物交割全部貨款金額一致,交易附言中應注明“**期貨”字樣。但期貨公司可不進行實際的資金劃轉。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作為實物交割的賣方時,在實物交割貨款完成結算當日,為其提供結算服務的期貨公司應同時進行一筆資本項下資金匯入(交易編碼為“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和一筆貨物貿易資金匯出(交易編碼為“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的申報,匯入和匯出資金金額均與相應實物交割全部貨款金額一致,交易附言中應注明“**期貨”字樣。但期貨公司可不進行實際的資金劃轉。
存管銀行應按照軋差結算日期編制還原數據的申報號碼, 同時應將還原數據的“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所對應的前款軋差淨額結算交易的申報號碼,以便建立軋差結算數據與還原數據間的對應關係。存管銀行應在結算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 12:00 前,完成還原數據基礎資訊的報送工作; 第五個工作日(T+5)前,完成還原數據申報資訊的報送工作。
(二)完稅貨物的結算款項申報
如完稅貨物的結算通過交易所的完稅貨物倉單競賣機制實現,則完稅倉單競賣產生的競賣損益和相關費用屬於特定品種期貨衍生品交易的一部分,為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經紀機構提供結算服務的期貨公司應將競賣損益和相關費用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項下,交易附言注明“**期貨競賣損益”字樣。
附2
國際貿易融資間接申報實例
例1:基礎交易為出口國際貿易,境內經辦行作為跨境福費廷業務的仲介。即,基礎交易為出口國際貿易,採用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境內出口商將相關單證通過境內經辦行寄給境外開證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電文後,通過境內經辦行做一筆跨境福費廷業務,買入行為境外銀行(非開證行),境外買入行將資金匯往境內出口商。承兌到期時,境外開證行將資金付給境外買入行。
例2:基礎交易涉及出口國際貿易,境內經辦行作為福費廷轉賣方。即,基礎交易為出口國際貿易,採用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境內出口商將相關單證通過境內經辦行寄給境外開證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電文後,境內出口商將相關單證賣給境內經辦行,境內經辦行再將單證轉賣給境外銀行(非開證行)。境內經辦行將資金匯給境內出口商,境外買入行將資金匯至境內經辦行。承兌到期時,境外開證行將資金付給境外買入行。
例3:基礎交易為進口國際貿易,非居民福費廷給境內銀行。例如,基礎交易涉及進口國際貿易,採用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境內開證行收到境外出口商的單證後,發出承兌電文, 境外經辦行發來電文指示該筆業務已做福費廷轉賣業務,買入行為境內銀行(非開證行),且境外出口商已在該買入行開立境內非居民帳戶,買入行將款項付給該帳戶。承兌到期日,境內開證行將款項付給境內買入行。
例4:出口海外代付,即境內出口商由境內銀行提供擔保, 從境外銀行獲得貸款性質的境外融資業務。境內出口商應在以下環節進行間接申報:境外銀行向境內出口商提供融資時,境內出口商應將該筆款項申報在“822020-獲得境外貸款”項下;境內出口商從境外進口商收回貨款時,應按照該筆交易的實際性質申報在相應貿易項下;境內出口商向境外融資銀行償還款項時,應將該筆款項本金和利息分別申報在“822020-償還境外貸款”和“322041-存貸款利息”項下。
例5:進口海外代付,代付行為境外銀行。境外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代付的環節未發生資金跨境,境內進口商向境外代付行進行償還環節是整個業務流程中唯一一次資金跨境,應由境內進口商通過原始經辦行在償還境外代付行時,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間接申報,即根據基礎交易申報在貨物貿易進口及償還代付(貸款)利息項下。
例6:進口代付,代付行為境內銀行。境內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支付代付款的環節發生資金跨境,應由境內代付行通知境內進口商通過原始經辦行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間接申報, 即根據基礎交易申報在貨物貿易進口項下。
例7:關於出口假遠期信用證的申報,境外銀行開來假遠 期信用證,指示境內代付銀行即期支付給境內出口商(出口商的解付銀行與代付銀行不是同一家),融資到期後,境外開證 行將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劃給境內代付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境 內出口商應在收到代付行款項時,通過其解付銀行進行間接申 報,交易性質為境內出口商和境外進口商之間基礎交易的性質。對於境內代付銀行收取的代付利息,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附
國內貿易融資間接申報實例
例1:基礎交易涉及國內貿易,境內經辦行為跨境福費廷業務的仲介。即境內賣方將相關單證通過境內經辦行福費廷給境外銀行,境外銀行將資金匯給境內賣方,境內買方在單證到期後支付貨款給境外銀行。
例2:基礎交易涉及國內貿易,境內經辦行為背對背交易方。即境內賣方將相關單證福費廷給境內經辦行,境內經辦行再福費廷給境外銀行,境內經辦行將資金匯給境內賣方,境外銀行將資金匯給境內經辦行。境內買方在單證到期後支付貨款給境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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