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發展金融業,三亞市人民政府印發《三亞市推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扶持獎勵措施》,以下簡稱“《扶持獎勵措施》”。為做好政府檔解讀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是為了銜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規〔2019〕13號),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
二是融合自貿港建設中金融支持海南深化改革方面政策的貫徹落實,充分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1〕84號)和《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瓊府辦函〔2021〕319號)相關內容表述。
三是適應規範產業扶持財稅政策新形勢下不斷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我市金融行業健康開放發展。
二、哪些市場主體或個人可以享受《扶持獎勵措施》獎勵?
符合條款要求的各類金融機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企業、交易場所及相關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服務機構、上市企業、發行債券或REITs的企業,以及駐市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業從業人員等。(備註:《扶持獎勵措施》中所指交易場所,是指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政府批准設立在三亞,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需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69號)要求。我省發展交易場所的方向為:國際能源、航運、大宗商品、產權、股權、碳排放權交易場所,以及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國際熱帶農產品交易中心、知識產權交易中心)
本措施包括5個部分,共31條款,其中:獎勵內容24條,說明內容7條。
第一部分意在引導金融組織體系日益豐富。主要包括第一條金融機構入駐獎勵,第二條金融科技公司集聚獎勵,第三條交易場所入駐運營獎勵,第四條四類機構落戶獎勵,第五條私募行業集聚發展獎勵,第六條金融主體租金補貼。
第二部分意在促進金融服務能力持續提升。主要包括第七條金融服務配套機構獎勵,第八條數字人民幣投入和跨境人民幣結算獎勵,第九條擴大綠色、涉農、小微貸款業務獎勵,第十條金融顧問服務機構推動首貸獎勵,第十一條涉農保險獎勵,第十二條引育金融人才獎勵。
第三部分意在支持直接融資方式逐步壯大。主要包括第十三條債券融資獎勵,第十四條發行REITs獎勵,第十五條分階段培育上市公司獎勵,第十六條引進境內上市公司獎勵,第十七條境外上市獎勵,第十八條企業掛牌獎勵,第十九條上市公司融資並購重組獎勵。
第四部分意在鼓勵金融機構產品不斷創新。主要包括第二十條省級機構向三亞傾斜資源獎勵,第二十一條首發境外人民幣計價債券獎勵,第二十二條首發境外人民幣計價資產管理產品獎勵,第二十三條合作創新科技金融政策、產品和服務工具獎勵,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獎勵。
四、2023年初發生的業務是否可適用《扶持獎勵措施》?
《扶持獎勵措施》的各項入駐獎勵及業務獎勵指2023年1月1日及之後入駐或發生的業務獎勵。即2023年期間入駐三亞或發生的業務,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扶持獎勵措施》。
一是除直接獎補上級機構的,發放給本市金融機構的所有獎勵應當經省級機構承諾同意由本市機構直接使用或由省級機構在本市承辦有利於提升金融能力的活動,方可享受獎勵。
二是本措施與本市同類型其他優惠獎勵政策可按就高原則享受,已從低享受的可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申請從高標準的差額部分獎勵。
三是本政策可與省級、區級政策疊加(三亞中央商務區和崖州灣科技城等省級重點產業園區視同區級政策,可疊加)。
為推動三亞市金融業的高標準高質量發展,積極引導補齊金融行業發展短板,大力鼓勵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主動創造條件承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等政策,切實發揮政府扶持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取得成效,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各類集團型法人金融機構,按實繳資本的一定比率給予一次性入駐獎勵,最高可達到5000萬元。
對市場化的重大金融基礎設施、消費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依法設立的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或自營業務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等,以及對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依法設立的財務公司、財資中心,按實繳資本的一定比率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到3000萬元。
對依法納稅的銀行市級分行、保險(人身險、財險)省級分公司、證券期貨省級分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對依法納稅的省級保險仲介機構(含省級保險代理公司、省級保險經紀公司、省級保險公估公司等),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對依法納稅的保險(人身險、財險)市級分公司、市級中心支公司、市級支公司,以及證券期貨市級分公司或營業部,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二條 對金融機構總部直接或間接持股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科技公司,按實繳資本的不同分別給予1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駐獎勵。
對入駐後持續運營且首次連續兩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可含遷入前一個會計年度)不低於3000萬元,並經行業認定或有產品、服務等通過行業認定的金融科技新銳企業,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積極引進具有行業優勢和實力的機構參與交易場所建設,對入駐後運營規範的交易場所,按不同的實繳資本,分別給予3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駐獎勵。
對入駐三亞實質性運營且運營規範的交易場所,交易規模超過1000億元(含)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超過1000億元的部分,按每新增1000億元,獎勵100萬元,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對經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且發生實際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按不同的實繳資本分別給予1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合規展業的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創投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產品)、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產品),按地域投向、行業投向,在不超過管理費收入的4%、不超過實際到位投資額的2%的獎勵比率範圍內,給予管理機構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資獎勵。
合規展業的私募證券類管理機構,分別不同的管理規模按不超過其管理規模的1.2‰給予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資獎勵。
對將獎勵資金用於本地再投資、屬地員工教育、租賃辦公用房、金融會議和論壇等用途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含其管理的基金企業),可參照招商做法享受其他額外獎勵。
第六條 對符合本措施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入駐並實質性運營、且在省級重點產業園區內租賃辦公樓宇的金融主體,區別法人主體和非法人主體等情形按不超過年度核定租金標準的50%給予不同比例的租金扶持。
第七條 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相應協會、附屬機構入駐三亞的金融科技研發、運營、測評、標準認定等法人機構,給予33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入駐三亞的隸屬於大型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的金融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根據研發產品、服務的示範作用,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三亞的金融行業協會、三亞的征信(評估)公司、金融資質認定機構、金融業務培訓機構、金融研究機構、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專業法人機構,可根據全市性、全省性和全國性影響分別給予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對在三亞實際運營並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的內外資機構,給予1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本條提及的四種情形中,實質性地開展業務且正式工作人員不低於3人的金融服務機構,可按年度核定租金標準的30%給予租金扶持。
第八條 對數字人民幣試點運營機構便利境內外居民在三亞使用硬錢包等移動電子支付工具,以及直接發揮數字人民幣試點在免稅購物、離境退稅、跨境電商等領域效用而進行設施改造、系統升級的投入單位,按核定投入成本的30%給予獎勵。
對跨境人民幣結算量較上年增加量排名前3位的銀行,給予每家銀行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第九條 對擴大綠色信貸貸款、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信貸投放的銀行機構,按三類貸款當年新增餘額分別給予0.2%的獎勵。
第十條 對市金融工作部門認可、為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無貸款記錄的三亞市法人企業提供金融顧問服務並獲得首筆貸款的金融顧問服務機構,按對每家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總額的0.3%給予金融顧問服務機構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擴大承接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按涉農保險保費金額的2%進行風險補償獎勵,對單個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年。
第十二條 對經過推薦遴選程式,且在三亞科研院所、金融機構、類地方金融機構的相關專業從業人員中每年選定的80名金融骨幹人才和100名金融青年人才,按照每年一定標準給予研修或培養資源資助。
對吸引國內外知名在校大學生到三亞連續實習6周(含)以上的金融機構,根據招用實習生屬於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不同情形,在不超過0.45萬元/人的範圍內,按照梯度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實習培養補貼。
對金融機構或類地方金融機構引進持有或2023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中國註冊會計師(CPA)等地方鼓勵類資格認證之一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的全職金融從業人員,給予每人不超過1.2萬元/年獎勵,可以連續獎勵3年。
第十三條 對成功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專案收益票據、住房租賃專項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公司,按其融資額的0.1%給予獎勵,單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對利用優質旅遊資產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所得資金主要用於三亞轄區內項目運營或建設的企業,按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單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或藍色債券的企業,按融資額的0.2%給予獎勵,單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在住房租賃、公共基礎設施等領域成功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且所得資金主要用於三亞轄區內項目運營或建設的融資企業,按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在京、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分階段予以支持。對完成企業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報海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並完成驗收的,獎勵200萬元;對經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申請材料的,再給予獎勵300萬元;對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並在京、滬、深交易所成功發行的,再次給予獎勵1000萬元。已享受過企業掛牌市級獎勵的,在證監局輔導備案階段獎勵予以核減相應獎勵金額後再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對在京、滬、深交易所上市後入駐的上市公司,視同首發上市,在持續穩健經營的基礎上,給予市級財政獎勵,累計不超過1500萬元。
第十七條 對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及港交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H股、N股、S股等)企業,在持續穩健經營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間接在境外發行上市的,對經證監會備案的境內運營實體或WFOE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在持續穩健經營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第十八條 對首次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基礎層轉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直接在創新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對首次成功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已享受過企業上市培育庫入庫市級獎勵的,予以核減相應獎勵金額後再給予掛牌獎勵。
第十九條 對增發、配股、發債等募資成功的轄區內上市企業,按照到位資金的0.5%給予獎勵,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於募資後所投專案落地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並全力做好落地服務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開展並購重組,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專案按到位資金0.5%給予獎勵,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對爭取總部或集團等資源向三亞傾斜並開發出特色金融產品,實現對海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的省級金融機構或金融集團省級分行,按到位資金的1‰予以獎勵。
對爭取總行通過組織架構方式設置較穩定的不少於3人專業團隊推動三亞分行獲得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離岸銀行等業務授權的省級分行,給予每年30萬元補助;通過較穩定(原則上不少於2年)的人員交流等方式保證三亞獲得上述業務高效支持的省級分行,給予每年5萬元/人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首次在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等產品,引入境外人民幣資金境內使用的三亞企業,按照發債融資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海南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帳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對首次實現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按照實際發行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與創投機構或相關機構合作並創新科技金融政策、產品和服務工具的法人銀行,經駐市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政府職能部門通過評審會認可,按開發投入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契合三亞金融發展方向、補齊地方短板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創新並取得較顯著成效的金融機構或類地方金融機構,設置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獎,一等獎不超過2名,二等獎不超過5名,三等獎不超過8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獎勵。其中經省級機構確認為獲獎專案研發策劃和實施推廣的專業團隊成員,可按以上獎勵金額的50%撥付至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中涉及金融機構、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各類機構入駐的扶持獎勵,原則上按三亞市政府招商引資程式或相關職能部門、園區服務機構規範引入機制進行辦理。市政府重點引進或扶持機構的未盡事宜,可通過“一事一議”形式在招商協議或入園協議中予以明確或支持。
第二十六條 “實繳資本”均為在三亞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實繳到位的資金(剔除市政府直接投資資金);“不低於”、“不超過”均含本數;“在專案投資完成退出階段”指專案退出且已完成相應的納稅義務;“在專案投資完成時和完成退出階段”分別指完成本地專案投資的時點和專案退出且已完成相應的納稅義務的時點。既有企業或機構增資擴股,可在本措施提及政策內容範圍內進行補差。本措施的各項入駐獎勵及業務獎勵指2023年1月1日及之後入駐或發生的業務獎勵。2022年期間引入專案主體可參照《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三府規〔2019〕13號)享受入駐獎勵。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各項獎勵以年度集中申報為主,少數針對扶持對象情形可適時核驗撥付,具體申報和評審(核驗)時間和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由市金融工作部門另行規定。市金融工作部門聯合市財政部門、駐市金融監管機構等部門負責審核,公示無異議後,資金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除直接獎補上級機構的,發放給本市金融機構的所有獎勵應當經省級機構承諾同意由本市機構直接使用或由省級機構在本市承辦有利於提升金融能力的活動,方可享受獎勵,若未能按承諾使用的,市金融工作部門對相應機構予以通報。本措施與本市同類型其他優惠獎勵政策可按就高原則享受,已從低享受的可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申請從高標準的差額部分獎勵。本政策可與省級、區級政策疊加。
第二十九條 對申請人弄虛作假、經辦部門截留、挪用專案資金的,依法按規定追究相關企業、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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