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開展科技創新 天津發佈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落實舉措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國辦函〔2023〕7號)部署要求,結合我市企業創新發展需要,市商務局、市科技局聯合發佈《天津市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落實舉措》。
天津市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落實舉措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商務部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國辦函〔2023〕7號)部署要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在華設立研發中心開展科技研發創新活動,結合我市企業創新發展需要,提出如下落實舉措。
一、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形式
(一)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依法設立的外資企業,也可以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
(二)研發中心是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研發內容可以是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
(三)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專案,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條件;
(四)累計研發總投入不低於200萬美元。
二、支持開展科技創新
(五)優化科技創新服務。落實支持科技創新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其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退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其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對於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的免稅申請,海關部門設立審核“綠色通道”,優先適用“承諾制”辦理,暢通優惠政策諮詢通道。加強對企業類外資研發中心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指導和服務,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更多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類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天津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及總部型機構的若干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可依法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對外資研發中心在享惠受惠方面遇到的困難主動服務、“一對一”指導。(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天津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鼓勵開展基礎研究。充分發揮我市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平臺作用,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依法申請使用。對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使用國家重大科技計畫專案的科技報告和相關數據予以協助。對於外商投資設立的為本區域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基礎條件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配套服務、運行經費等方面予以支持。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相關設備減免稅貨物提供商品歸類指導服務,縮短企業歸類預裁定辦理時限。(市科技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與本市高校及職業學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產業鏈核心技術攻關和研究生培養,共建實踐基地、產業學院、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數據共用平臺等協同平臺。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科技成果向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彙集,服務外資研發中心科技成果掛牌展示交易。加大對用人單位申報指導力度,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按規定向人社部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積極向人社部進行推薦,經人社部批准後可以獨立招收博士後科研人員。(市教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持設立開放式創新平臺。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開放式創新平臺類研發中心,加強土地、設備、基礎設施等要素保障,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與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整合技術、人才、資金、產業鏈等資源,實現協同創新。推薦有條件的平臺類研發中心申報教育部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支持對入駐平臺的企業適用“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登記方式,除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場主體外,平臺入駐企業可使用本市區域內符合規定的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教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市場監管委、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科技創新金融支持。深入開展調研,主動瞭解本地區外資研發中心融資需求及經營情況,及時與金融機構依法共用有關資訊,積極推動金融機構與外資研發中心開展“銀企對接”。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科技創新再貸款等政策工具,發揮政策工具引導撬動作用,優化服務流程,加大信貸投放,充分滿足外資研發中心合理融資需求。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結合外資研發中心金融需求和行業特徵,創設金融產品,積極與各級商務部門及外資研發中心對接,充分利用信用資訊資源和內部金融數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商務局、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暢通參與政府專案管道。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申請承擔國家科技任務,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畫專案,在專案申報指南解讀、申報專案語言適用等方面提供適當便利。暢通外資研發中心承擔本市科技計畫專案通道,鼓勵和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報並承擔各類科技計畫專案。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科技專家申請進入我市科技專家庫,參與科技計畫專案的諮詢、評審和管理。(市科技局負責)
三、提高研發便利度
(十一)支持研發數據依法跨境流動。依法加強重要數據和個人資訊出境安全管理,做好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材料完備性查驗工作。推進自貿試驗區數據跨境流動政策研究,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按照《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和《工業和資訊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檔要求,做好我市工業領域數據依法出境和網路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工作。(市委網信辦牽頭,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優化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流程。落實我市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要求,組織專家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審查。舉辦《著作權》法培訓,不斷完善天津市作品著作權登記系統,方便著作權人開展登記。搭建版權貿易平臺。優化技術進出口管理,研究對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技術跨境轉移給予便利化安排,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做好培訓指導。(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委宣傳部、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優化科研物資通關和監管流程。對外資研發中心引進用於國家級、省級科研專案的入境動植物轉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積極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給予檢疫審批便利化安排。按照《質檢總局關於推廣京津冀滬進境生物材料監管試點經驗及開展新一輪試點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7年第94號)以及海關總署授權各直屬海關對部分進境生物材料實施檢疫審批要求,開展檢疫審批工作。支持對外資研發中心出於研發目的暫時進境的研發專用關鍵設備、測試用車輛等貨物,按照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相關規定延長複運出境期限,並提供延期手續辦理便利。(天津海關、市科技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引進海外人才
(十四)提高海外人才在華工作便利度。外資研發中心的外籍團隊成員,可憑單位證明函件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申請辦理一次性不超過五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其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隨行家屬可憑單位證明函件、親屬關係證明和體檢證明,申請辦理與外籍團隊成員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國內知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引進並推薦的外籍高級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可申請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經外資研發中心邀請,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外資研發中心邀請或聘雇的外籍人員,未持簽證來華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口岸簽證入境。對於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工作許可。對於同一跨國公司總部任命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跨省變更工作單位的,優化重新申請工作許可流程。(市外辦、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鼓勵海外人才申報專業人才職稱。外資研發中心聘任在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港澳臺地區人才和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才,均可參加本市職稱評審。對本市各類企業引進和培養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秀青年人才,不論是否取得過職稱,企業可根據其業績水準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外資研發中心聘雇的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參加高級職稱評審,其國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或專業技術貢獻可以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市人社局)
(十六)加強海外人才獎勵資助。對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符合條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積極幫助協調其外籍子女入學天津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鼓勵外資研發中心使用國際人才社區公寓及相關配套設施。鼓勵各區域根據發展需要,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對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符合條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領軍人才及其團隊申報各類各級研發專案。(市教委、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動海外人才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機構按規定為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在薪酬收入購付匯、隨行子女學費結匯等方面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便利。指導銀行落實好個人經常專案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保障海外人才用匯需求。支持銀行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相關跨境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
五、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準
(十八)加快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體系。強化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制定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措施,深化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特點及司法規律的把握,加強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切實提高案件辦理品質。加強與外商投資企業、行業協會等溝通聯絡、對接需求,精准提供檢察服務,積極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宣傳,提升企業風險防控和自我保護能力。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作用,在公安部門各分局環食藥大隊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流動警務站”,對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商業秘密保護實現“零距離”、“零門檻”。推進商業秘密創新試點工作,包括基地創建、企業培育和加大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打擊力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發揮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濱海新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職能,圍繞新一代資訊技術、新材料、生物醫藥和高端裝備製造四大重點領域為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在內的企業提供集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於一體的一站式知識產權高效服務,為外資研發中心知識產權工作提供支持幫助。(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二十)提高知識產權執法和司法水準。充分發揮市區兩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行政職能,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調解裁決,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切實維護外資研發中心的合法權益。嚴格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出臺《關於保障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為涉平臺市場主體的創新行為和競爭行為提供明確清晰的規則指引。依法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力度,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辦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深入開展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監督工作,聚焦知識產權領域虛假訴訟、權利濫用以及惡意註冊、囤積商標等行為依法開展監督。開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專項執法行動,保持對進出口侵權商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委宣傳部、天津海關、市市場監管委、市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市商務局、市科技局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組織保障,強化協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講,及時解決困難問題,確保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享受各項支持政策。各區域可結合實際,優化管理和服務,推動相關舉措落實落細,引育外資研發中心在津佈局、發展壯大。重要工作進展、存在問題、經驗做法及時回饋市商務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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