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歐盟2019/452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FDI條例)生效後,所有未對外商直接投資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歐盟國家都陸續開始在其國家層面引入審查機制。
比利時聯邦和各大區政府從兩年前開始討論如何設立外國直接投資審查機制,並於去年11月30日公佈了如何進行審查的合作協議草案(合作協議)。
該合作協議草案原計畫從今年初就開始實施審查制度,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推遲。目前已經確定的是外商直接投資審查制度會在7月1日正式生效並實施。
有關審查制度的適用範圍和程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草案(指導意見)對於所有在7月1日之前簽署交易檔的增資、並購或參股專案,非歐盟投資者沒有義務向聯邦審查委員會(委員會)進行申報,即使該專案的交割將在7月1日後完成。但是,任何7月1日之後簽署的外國直接投資專案,如果在該審查程式的適用範圍內,非歐盟投資者必須履行申報義務,提起審查程式。
如果外商直接投資專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必須進行申報並適用審查制度:
根據《合作協議》第2條第4款,不僅主要住所在歐盟以外的自然人,或註冊地址或主要業務在歐盟以外的法律實體(例如,中國國民或者中國的公司),甚至包括其最終受益人之一的主要住所在歐盟以外的企業也被涵蓋在“外國投資者”的定義中。
因此,如果一家非歐盟集團公司用其比利時或歐盟的子公司進行收購或增資,該子公司也在“外國投資者”的範圍內。舉例說明:如果一家中國集團用其比利時、德國或法國的子公司來收購或者增資一家比利時公司,該交易也有可能會在審查範圍內。
II. 該筆投資使外國投資者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獲得至少
(i) 10%的目標公司的投票權,該目標公司的業務屬於以下領域:國防(包括軍商兩用產品)、能源、網路安全、電子通信或數字基礎設施,且該目標公司在取得投票權的前一個財政年度的營業額超過一億歐元(《合作協定》第4條第2款第1項);或者
(ii) 25%的目標公司的投票權,該目標公司的業務屬於以下領域:
a. 關鍵基礎設施(包括實體和虛擬基礎設施),涵蓋能源、運輸、水、衛生、電子通信、數字基礎設施、媒體、數據處理和存儲、航空航太和國防、選舉或金融基礎設施以及敏感設施,包括對使用前述基礎設施至關重要的土地和房產 (按照相關歐盟法規的定義);
b. 至關重要的技術或資源:安全(包括衛生安全)、國防或公共秩序的執行,若其干擾、故障、損失或破壞將對比利時、歐盟成員國或歐盟產生重大影響、受出口管制規則和國家管制的軍事設備、軍商兩用產品、具有戰略意義的技術,如人工智慧、機器人、半導體、網路安全、航空航太、國防、能源儲存、量子和核技術以及納米技術;
c. 關鍵供給:包括能源和資源供給以及糧食供應的安全;
d. 訪問敏感資訊、個人數據,以及控制此類資訊的能力;
g. 在生物技術領域具有戰略意義的技術,但該目標企業在25%的投票權獲得之前的財政年度的營業額需超過2500萬歐元(《合作協議》第4條第2款第2項)。
此外,按照《指導意見》,我們希望進一步做出如下說明:
I. 營業額的門檻只適用於對生物技術領域的投資(25%的門檻)和對最敏感領域的投資(10%的門檻)。
II. 一旦達到10%或25%的門檻,申報義務即被觸發。舉例說明,如果一家非歐盟投資者(如中國企業)已經持有20%的投票權,然後參與目標公司增資,一旦其持有的投票權超過25% (即使在該單筆交易中中國企業僅獲得5%的投票權),就需要對該交易進行申報。
《指導意見》中還特別說明,只要達到投票權的門檻,公司集團內部的重組專案也在該申報和審查的範圍內。
III. 即使比利時目標公司的部分業務涉及到上述所列行業,該投資也需進行申報。
審查流程包括:(一)外國投資者的申報;(二)評估階段;以及(三)審查階段。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會自動進入審查階段。
針對適用範圍內的外國直接投資交易,必須由外國投資者或其代表向聯邦審查委員會提起申報。該申報的資訊包括外國投資者、目標公司、交易、交易融資、外國投資者和目標公司的產品和業務(等)的多方面資訊。
聯邦審查委員會將在三十(30)天內對外國投資者提交的所有檔進行分析和評估。
經過評估,如果交易被認定為是安全的,審查程式則完全終止。如果委員會認為該交易可能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戰略利益構成風險,則進入下一步的審查階段。
在審查階段,委員會將起草一份意見草案,併發送給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有權查閱所有申報檔和意見草案。外國投資者將有十(10)天的時間提出書面意見。委員會也將在收到書面意見後組織會議。在此過程中,所有資訊將與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歐盟成員國共用,以徵求後者對該交易的意見。
審查階段結束後,委員會可決定:(1)批准該項交易;(2)附帶條件的批准該項交易;或者(3)交易不予通過。外國投資者將有權與委員會就相關附帶條件進行談判。
如果委員會至少有一名成員認為出於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戰略利益的考慮,認為有必要對一筆外商直接投資專案提起審查,委員會可以主動啟動審查程式。
即使該筆交易並未按照上述第二點進行主動申報,委員會也可以主動提起審查程式。
委員會在審查結束後,可以決定該目標公司採取一些措施,以降低對於國家安全的風險。因此,該主動審查可以發生在外國投資者獲得投票權後,時間最長為兩年,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到五年。
如果外國投資者不遵守該審查制度的規定,將會被處以相當於該筆外商直接投資額10%至30%的行政處罰。
外國投資者可以對委員會作出的有關該筆交易是否通過的最終決定,向市場法院 (MARKET COURT) 提起上訴。該法院可以廢除該決定,並決定將案件退回給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審查。
除了綠地投資,如果任何中國投資者目前正在談判或考慮對比利時公司進行增資、參股或收購,無論其直接收購實體是否為歐盟企業,都應仔細評估該筆交易是否在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範圍內、以及該審查制度對交易結構和交易時間的影響。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