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美洲篇)
阿根廷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阿根廷中央银行通过金融和外汇实体监管局对金融和外汇活动进行监督。
(二)主要法规
《阿根廷中央银行组织法》《金融实体法》《外汇交易条例》。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阿根廷的法定货币是比索,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比索的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和货币兑换。2020年1月以来,比索兑美元的汇率在2%的区间内浮动,呈贬值趋势。2020年1月27日起,实际汇率制度被重新归类为类爬行盯住。阿根廷不设官方汇率,外汇交易可按交易双方自由商定的汇率进行。截至2020年底,共有64家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经常和资本项下国际交易结算币种无限制,本币通常不用于国际支付。禁止居民将购汇资金用于支付居民之间的债务和其他外币债务。双边支付安排方面,阿根廷与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之间的交易可使用各自的货币支付。阿根廷和其他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根据支付协议和互惠信用机制进行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均需提供身份证明。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月度汇回超过200万美元,需结汇后存入境内账户。居民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其开立和使用均须提供身份证明。法人实体可以开立特别投资账户和特别经常账户,专门用于证券投资和购买阿根廷中央银行货币监管工具。除特定情况外,非居民用本币账户资金购汇须获得阿根廷中央银行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允许进口预付,但进口商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货物进口,其中原
材料进口期限为预付后270天内、其他货物进口期限为预付后90天内,如因清关无法按期进口,须事先获得阿根廷中央银行批准。进口须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并按要求申报。进口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公共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进口受限。对食糖进口实行特别管制。除非营利性组织外,禁止进口旧轮胎和翻新轮胎、二手原材料和二手服装。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规定期限内汇回并结汇。武器、敏感物品、军事装备以及新冠疫情基础医疗用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对受保护动物物种出口有数量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投资和旅行相关对外支付无金额限制,但须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除特定情况外,境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须事先经阿根廷中央银行批准。对非居民股东的投资利润和股息汇出须符合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工资支付无限制。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服务的收益,包括赔偿款,须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汇回并在境内金融机构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相关主体均须登记对外资产和负债信息。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限额以上的投资须经批准,满足特定要求的外商直接投资清算资金可在限额内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法人实体投资境外须事先获得许可。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购买股票及其他投资类证券无限制。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股票、证券、债券,须在境内设立办公场所,并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资股票、证券等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限额为每月200美元,限额以上的投资须经批准。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股票及其他投资类证券的收益,无强制汇回境内要求,但出售或发行债券收益须汇回境内后结汇。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须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商业票据的最低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衍生品和其他工具:非居民实体在境内的期货、远期、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业务都必须以本币结算。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登记并获得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信贷无限制。出口商可在有出口收入前提下向非居民提供贸易信贷。居民获得非居民提供的商业和金融信贷,须登记其对外资产和负债信息。居民机构向非居民个人提供金融信贷,限额为每月200美元,限额以上的放贷须经批准。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兑换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携带出境,需通过受监管机构办理,并向税务机构申报。个人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公共收入管理局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限额为每月200美元,限额以上的交易须经批准。居民获得非居民提供的外汇贷款,须汇回境内并在外汇市场上结汇,还须登记其对外资产和负债信息。捐赠、遗产继承等财产转移无限制。移民财产汇入境内无限制,汇出境外则受相关法规管理。博彩和奖金汇出无限制,也无强制汇回要求。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只有金融中介机构可向居民提供贷款,支持商品和服务国内消费、出口及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经核实客户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金融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外币融资。银行购买本地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无限制。定期存款有准备金要求,准备金率由存款期限、存款机构类型和币种决定。外币现金存款准备金率最低为25%。居民和非居民存款账户实行无差别管理。禁止银行投资海外。银行外汇净头寸限额为其监管资本的5%,特定情况下为30%。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只能投资境内。为加快业务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可授权保险
公司在境外开立经营账户,该类账户资金余额不得超过经营所需的最低限额。境内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可按50%的资本限额对国外进行投资。养老基金只能投资境内金融资产。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安提瓜和巴布达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的成员国,由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实施中央银行职能。经济财政部是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法》《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交易管制法》《反洗钱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主权货币为东加勒比元。安提瓜和巴布达汇率制度被归为货币局制度,官方汇率固定在1美元兑2.70东加勒比元。东加勒比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设定了指示性汇率,该汇率浮动区间固定在1美元兑2.6882~2.7169东加勒比元,商业银行可自由设定交易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加勒比共同体居民的结算只能使用东加勒比元或交易对手所属国家的货币,对牙买加的出口以美元结算,与其他国家居民的结算币种无限制。安提瓜和巴布达是加勒比共同体、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国,签订了区域支付协议与清算协定。
(二)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每月须向经济财政部报告境内外币账户收支等情况。
居民账户:居民在境内外均可开立外汇账户,在境内开户须经批准。允许居民在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内开立本币账户。货币兑换机构可在境外开立账户。
非居民账户:经批准,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其中,外汇账户币种无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大多数商品在获得经济财政部颁发的许可证后可自由进口。碳酸饮料、啤酒等商品进口数量受限。石油产品的进口实行国家垄断。特定商品进口须经许可。海关服务费最高为10%。出口方面,无须许可,也无配额限制,但须审核信用证、保函等证明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进口相关服务费用和旅游项下费用的支付无限制。运费、保险费、卸货费和仓储费、管理费、佣金、利润、股息允许汇出。税后利润可全额汇出。外籍员工工资、咨询及法律费用在提供合同等材料后可以汇出。订阅费和会员费的支付限额为每年1万东加勒比元。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大额境外投资对外转账须在经济财政部的安排下有序施行。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或出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和其他工具没有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或出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和其他工具没有限制。
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须经济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投资:对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境内出售房地产无限制。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须有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并经内阁同意。
(五)个人
经批准可汇出家庭生活费,赡养费汇出须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和留学费用支付有金额限制。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有限制。离开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时,个人最多可携带1万东加勒比元本币现钞。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对另一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该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或所有者权益。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须满足特定条件,并获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许可。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外汇交易,但没有正式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国际金融管理当局负责发放离岸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每年对离岸金融机构实施检查。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等值500万美元,其中等值150万美元须存入境内银行系统;离岸银行的所有董事必须是自然人,且至少一人是本国居民。允许离岸银行向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提供信贷。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须经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发牌许可,可直接与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货币兑换机构业务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以及代客对外支付和转账。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巴巴多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是巴巴多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汇率管理等。
(二)主要法规
《巴巴多斯外汇管制法》《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巴巴多斯的法定货币为巴巴多斯元,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1美元可兑换2巴巴多斯元。官方汇率由巴巴多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协商确定,主要用于记账与估值。巴巴多斯中央银行以官方汇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美元,加拿大元、欧元和英镑的买卖汇率根据其与美元的交叉汇率进行官方报价,所报汇率包括对美元的0.125%买入和1.75%卖出佣金,以及对加拿大元、欧元和英镑的0.1875%买入和1.8125%卖出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巴巴多斯是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巴巴多斯居民与加勒比共同体以外国家居民的结算可以用任何外币或通过巴巴多斯元的外部账户进行。巴巴多斯居民与牙买加、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居民的结算可以使用各自的货币或美元,与其他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居民的结算,可使用东加勒比元交易。根据与加勒比共同体地区货币当局的清算安排,巴巴多斯中央银行目前只出售两种加勒比共同体国家货币:东加勒比元和伯利兹元。由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圭亚那元和牙买加元兑美元汇率浮动,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根据相关货币当局提供的汇率设定指示性卖出汇率。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开立和使用境外外汇账户须获得巴巴多斯中央银行许可。境外外汇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回境内。授权汇兑机构可办理本币账户资金购汇,用于境外留学和医疗等,办理购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移民津贴等资金购汇须获得巴巴多斯中央银行许可。
非居民账户:授权汇兑机构可为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包括永久居住在巴巴多斯境外的巴巴多斯和加勒比单一市场经济体国民以及受雇于离岸部门的非巴巴多斯国民。非居民可将携带入境的全部资金存入其外汇账户。非居民无须批准即可通过外汇账户将非贸易所得资金汇出境外。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记账的外部账户,账户内资金可兑换外币。授权汇兑机构为居民和非居民开立联名账户,须获得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巴巴多斯中央银行要求将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记入冻结账户。除购买经批准的证券外,不得未经批准提取被冻结账户的余额。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授权汇兑机构最高可提供等值25万巴巴多斯元的外币用于进口预付。
超过25万巴巴多斯元的预付款须由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支付已授权货物的进口款项,须向授权汇兑机构提交证明材料,如发票和海关凭证。特定进口需要许可证。进口许可清单上的部分货物可实现全年自由进口,其他货物则会受到临时性限制,如农产品进口易因季节因素受限。部分商品实施垄断进口。出口方面,无出口收益汇回国内要求。巴巴多斯中央银行要求授权汇兑机构上缴其出口收汇结汇总额的5%,且每周报告一次。出口须填写一份出口表格,详细说明货物、预期收益和装运细节。出口特定商品须获得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授权汇兑机构可以办理所有进口有关的保险、运费等费用支付,限额以上的支付须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所有进口有关的保险、运费、广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但须向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报告相关支付情况。境内公司一年汇出超过50万巴巴多斯元的利润和股息,须获得巴巴多斯中央银行的批准,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审计确认书作为证明材料。非居民工资可通过本外币账户不受限制地汇出。境内发行的信用卡可在境外使用,其外币支付限额通常与旅游津贴一致。商业银行可办理各种非资本交易对外付款。巴巴多斯中央银行要求授权汇兑机构上缴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结汇总额的5%。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鼓励非居民在当地进行直接投资时办理登记,便于后续款项的汇出,否则相关投资款项汇出须经批准。投资所得利润可在完成原始投资登记及债务清偿并提供证明材料后汇出境外。与非居民间的不动产交易须经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商业银行经授权可办理对加勒比共同体国家非上市私人和公共证券的投资,这些证券必须以相关国家货币计价。巴巴多斯居民用于海外投资的所有汇款,包括贷款和信用增级,须经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允许居民在加勒比共同体证券交易所买卖交叉上市和交叉交易的公司的证券。居民在其他境外地区购买证券须经批准,且所有权证书由巴巴多斯授权的存管处统一保管。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取得的收入须汇回境内。非居民购买在巴巴多斯注册的证券须经批准,一般情况只要携带足量外汇即可自由购买。
信贷业务:授权汇兑机构可在限额内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银行透支、担保和银行信贷,可向由加勒比单一市场经济体管理的巴巴多斯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每年不超过100万巴巴多斯元的贷款。授权汇兑机构可为国内公司办理外汇贷款,用于投资其在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就医或出国留学项下汇出无金额限制,但须向商业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允许向居住在境外的非居民汇出养老金。居民每年度私人旅行费用额度为2万巴巴多斯元,商务旅行费用额度为每人每天1000巴巴多斯元、最高每年6万巴巴多斯元,个人旅游津贴不超过等值2500巴巴多斯元。非居民可将入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携带出境。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向非居民捐赠的年度限额为1万巴巴多斯元,遗产继承的首年限额为25万巴巴多斯元,后续年份限额为10万巴巴多斯元。移民财产汇出境外的首年限额为25万巴巴多斯元,后续年份限额为10万巴巴多斯元,汇款须获得批准。对博彩和奖金的资产转移无限制,非居民兑换奖金须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汇兑机构向外借款须经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25%的借入资金须结汇至巴巴多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须经批准。商业银行投资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须经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外币现金存款的准备金率为2%,本币现金存款的准备金率为5%。境内银行投资境外,以及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均须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预付进口款至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其他预付款支付须得到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
基金公司和投资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须经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养老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须经批准,投资未登记的境外投资组合,须缴纳6%的税款。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投资境外证券或资产,须经巴巴多斯中央银行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巴拿马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巴拿马国民银行履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主要法规
巴拿马第84号法令(1904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巴拿马的主权货币为巴波亚。巴波亚仅作为货币记账单位,且只发行硬币。美元是巴拿马的法定货币,可自由流通。实行单一汇率结构,巴波亚与美元等值。巴拿马不限制外汇流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外币使用均不受限制。目前无双边支付协定,也无区域支付和清算安排。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无须批准。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外汇账户,无须批准。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特定药品、枪支和弹药出口受限。禁止出口板状、块状等简单加工的木材,其他木材出口须环境监管当局颁发许可证。部分商品(如谷物、新鲜水果和蔬菜)须经检疫合格方可出口。禁止出口濒危动植物。出口有色金属废料需要海关总署颁发特别许可证。部分海洋物种、易燃产品和武器的出口须获许可或办理特殊手续。任何产品(包括原材料和机械)均可进口到科隆自贸区,经加工、改造、重新包装后,无须办理海关手续即可再出口。进口方面,无许可证限制要求。巴拿马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将增加农产品进口配额、简化卫生检疫要求以及明确政府采购的市场准入规则。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资本项下的交易无限制。(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本币和外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等值6000万巴波亚。个人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所有机构均可自由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对买卖价差和交易佣金没有限制。55家银行获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授权货币兑换机构业务仅限于货币现钞买卖。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玻利维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是其外汇管理部门,其中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汇率制度,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具体业务。
(二)主要法规
《金融服务法》《海关总则》《货币和外汇政策委员会法案》《最高法令》《固定资产投资和外国实体经营规定》《货币兑换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玻利维亚的主权货币为玻利维亚诺。玻利维亚法定实行爬行盯住美元汇率制度。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设定玻利维亚诺兑美元的官方汇率,也是外汇市场的基准汇率,用于官方交易。玻利维亚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在价差区间内买卖外汇。由于自2011年11月以来,玻利维亚诺兑美元汇率趋于稳定,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在其官网“每周统计”栏目和《月度统计公报》等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外汇市场干预和外汇买卖的信息。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居民之间使用外币均无限制。玻利维亚和其他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员国之间的支付可通过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和有关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多边清算系统持有的净额结算账户进行。在玻利维亚美洲人民联盟(ALBA)框架内,对外贸易收付款在统一区域支付系统的中央结算中心进行,每6个月清算一次。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国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本外币可自由兑换。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在开立本外币账户时须提供外国人身份证或特殊身份证明文件。非居民境内本币账户资金可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自由,资金汇兑无限制。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国内,对出口贸易融资无限制,对出口收汇交易背景材料无要求。出口实施许可制,在不影响粮食等基本产品国内供应的情况下,出口许可不受配额限制;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基本食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进口方面,对进口贸易融资无限制,对进口付汇交易背景材料无要求。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对环境、人类或动物的生命与健康、植物生命有害的货物。进口动物、食品、植物、种子、药物、皮革、木材、羊毛、棉花、动物毛皮等须在原产国装运货物之前获得卫生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分红、利息及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的汇出没有限制,但须缴纳税款。从玻利维亚获得的收入需要汇出时,必须按照法定应纳税净利润25%的税率一次性缴纳税款。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玻利维亚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须经玻利维亚金融监管局登记和授权。非居民购买、发行和销售境内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不受限制。境内机构投资者在境外进行金融投资受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该部门有权确定投资量、风险水平、金融对冲操作、保证金、投资类型和限制等。在玻利维亚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经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10%。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业务不受限制。非金融公共部门的外债须经国民立法议会批准。国有企业外债须经国有企业高级战略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向非官方背景私营企业提供商业和金融贷款无须批准,但出于统计目的,须向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报告。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1万美元至2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并说明资金来源和预期用途;携带金额大于等值2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通过金融监管局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
个人资本项目: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捐赠、遗产继承无限制性要求,但需缴纳赠予税,税率取决于接受者和赠予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对博彩及奖金的转移无限制,但对参与博彩及抽奖的个人征收博彩参与税。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须缴纳准备金,但各项交易资产与负债完全匹配的贸易业务相关负债除外。本币和外币账户的存款准备金要求不同,外币及与美元汇率挂钩的账户存款准备金率设定如下:活期存款、储蓄账户存款和360天以下的定期存款为31.5%;360天至720天的定期存款为18%;720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为10%。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境外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投资,以及对境外多边融资机构的股份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40%。对金融辅助服务公司、证券、保险、养老金领域相关企业以及开发银行的股票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2019年,银行境外投资限额从监管资本的25%降至15%。2021年,金融中介机构持有的境外投资和活期存款限额从监管资本的15%降至10%。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投资来源的5%。养老基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社会保障公共管理每项基金(团结基金、集体风险基金、统筹养老基金)的50%。综合养老系统基金可投资于玻利维亚财政部在海外发行主权债,每只基金投资额最高可达第四期债券总额的2.5%。综合养老系统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国家发行的主权债务证券,投资限额和条件包括:一是不超过每次发行总金额的10%及不超过每只基金价值的10%;二是必须具有AAA级或同等级别的国际风险评级;三是回报等于或超过国内市场提供的投资选择;四是须经养老金和保险监管局的批准;五是必须以美元计价。自2019年3月27日起,新注册投资基金境外投资限制从25%降至5%,目前正在运作的投资基金除外。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多米尼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多米尼加外汇管理部门为多米尼加中央银行,负责外汇监管。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2010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多米尼加的法定货币为多米尼加比索,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多米尼加中央银行不追求特定的固定汇率水平,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以避免汇率过度波动,不同机构参与者在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数据以总额(所有交易)和净额(不包括银行间业务)形式公布。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多米尼加中央银行使用的参考汇率是经授权汇兑机构每日交易汇率的加权平均值,参考汇率用于会计核算等。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多米尼加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员国的结算必须以美元进行。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其他交易可以使用任何货币。居民间的现金债务可以约定货币支付,如未约定则以多米尼加比索支付。多米尼加与阿根廷、巴西和秘鲁的双边支付协议现行有效。多米尼加与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结算可通过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框架内互惠信贷协定下设立的两个账户进行,所有的进出口付款须以美元开具发票。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企业、个人在境内以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开立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居民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但不得在国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企业、个人在境内以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开立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实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除负面清单所列产品外,所有动植物产品均可进口,但其进口商须获进口许可证。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进口数量不受限制。糖的出口受配额限制,其出口配额由多米尼加糖业协会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该类支付可通过全能银行自由进行,除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外,其他方面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投资者必须在多米尼加出口和投资中心登记,且禁止投资下列领域:一是非国产有毒废物、危险品或放射性物质处理;二是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的生产活动;三是影响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材料和设备生产。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全能银行最高可将实际资本的20%投资于其境外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代表处,也可对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全能银行如有意投资海外或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须满足特定要求。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居民购买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也不受限制。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品等,如无境内经营场所,须通过当地代表机构与监管部门就发行相关事务进行交涉。居民在境外发行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全能银行、储蓄信贷协会和信贷机构可向居民或非居民个人、法人实体或风险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贷款、担保或证券,限额为实收资本和准备金的10%,若能提供一级抵押物或实物担保,则最高限额为20%。全能银行获得多米尼加中央银行授权,可为非居民贸易业务以外的交易提供外汇担保。全能银行对外提供及从境外获得的短期融资资金,限额为其实收资本和准备金的30%。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金额没有限制,但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移民财产转移不受限制,但等值15000美元及以上的单次或多次现金汇出须申报。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授权汇兑机构可在与客户的外汇市场交易中自由设定汇率和外汇佣金。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其获得的境外短期融资资金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投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不得为客户开立外币活期账户。全能银行可以发放美元贷款,但资金必须100%来源于外汇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其中85%的外汇贷款必须流向有外汇收入的个人或法人实体。购买本地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方面,全能银行、储蓄贷款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可以收购或转让汇票、证券及其他债务工具,并签订回购协议。金融中介机构和授权汇兑机构的外汇头寸受限额管理,所持有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上限不得超过规定比例,B类汇兑机构不得持有空头头寸。金融中介机构和授权汇兑机构每日外汇净头寸增量不得超额,连续5个工作日日均增量限额以其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的25%及1000万美元中的较小值为准。
保险公司:多米尼加保险和债券相关法律中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投资的规定不包括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但若保险监管部门认为投资符合准备金设立的目的,可授权对非指定类别的商品或证券进行投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境内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将通过境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准备金用于投资。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受限制,投资境外投资组合也不受限制,但投资经批准的多边组织发行的债券上限为资产总额的10%。投资基金为投资目的在国外发行的固定收益或可变收益证券必须有资格在至少一个国家公开发行,且该国家的监管机构已与多米尼加监管机构签署信息交换协议。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多米尼克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多米尼克是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的成员国,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是多米尼克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机构。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进出口贸易的安排及管制。
(二)主要法规
《银行法》《证券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多米尼克的主权货币为东加勒比元,汇率制度被归类为货币局制度,官方汇率固定在1美元兑2.70东加勒比元。东加勒比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设定了指示性汇率,该汇率浮动区间固定在1
美元兑2.6882~2.7169东加勒比元,商业银行可自由设定交易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多米尼克是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签订了区域支付协议与清算协定。与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内居民交易和结算须使用东加勒比元,与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的交易须使用交易对手所属国家的货币,与其他国家居民的结算可使用可接受的任何外币。本国居民之间不可使用外币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经批准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通常限于存放出口获得的外币,对外支付无须批准。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商,须将出口收入结汇后存入本币账户。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只能在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内开立本币账户。
非居民账户:经批准,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禁止与伊拉克进行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没有配额限制,但受保护的植物和动物出口须获得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向商业银行提供证明材料。从较发达的加勒比共同体国家进口部分商品需要许可证。与公共卫生或安全相关的特定商品进口须获许可。面粉进口受到配额限制。糖和大米进口由国家专营。进口商品除缴纳3%的海关服务费外,还要缴纳1.5%的环境附加费。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境内投资私人和上市公司股份,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清算债务后,直接投资收益或清算资金可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境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集合投资证券等,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非居民可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股票、债券或集合投资证券等,但须在证券监管部门注册。居民购买境外股票须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居民购买境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受限制。居民境外出售或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须获得许可。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购买境内房地产,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受到限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最多可携带1万本币现钞离开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携带本币现钞入境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均无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向非居民捐赠、遗产继承、放贷等存在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之间可进行外汇交易,也可以与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但没有正式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内银行允许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融资,无须获得财政部许可,一般不允许发放境内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以外币计价证券,无须获得财政部批准。持牌金融机构对另一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0%,该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25%。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或者所有者权益。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须满足特定条件,并获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许可。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须遵守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其投资的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外汇汇款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不得与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有业务往来,也无须获得东加勒比中央银行经营许可。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厄瓜多尔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厄瓜多尔中央银行是厄瓜多尔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货币金融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厄瓜多尔的法定货币为美元,实行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厄瓜多尔法律规定国内所有交易、货币与金融业务以及会计记账均须使用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美元广泛用于厄瓜多尔所有类型的国际交易。厄瓜多尔是互惠支付和信贷协议(LAIA)和区域支付系统(SUCRE)的成员国,这两个系统都在运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但公共和私人金融机构要开立非美元账户须经批准。厄瓜多尔中央银行可以代表公共部门为赠款或贷款开立非美元账户,这些账户对外支付没有任何限制。居民在境外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对汇入厄瓜多尔的资金没有限制,所有汇出的资金须支付5%的离境税。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可以自由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和本币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没有强制汇回要求。进口方面,对进口付汇没有限制。进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如进口农产品、医疗、武器和精神药品需要检验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服务贸易没有限制。经常转移须缴纳5%的离境税;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出境旅游每年5000美元以下的、股息支付等可以豁免该税。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但须在厄瓜多尔中央银行进行登记。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厄瓜多尔社会保障银行可以投资具有投资评级的境外国家主权债务,投资金额不超过投资时所管理的基金市值的7.5%。资本转移须缴纳5%的离境税。支付外国投资者通过合法证券交易机构进入厄瓜多尔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免征离境税。国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通过所控制实体机构,以信贷、存款、购买和出售投资组合等方式,在厄瓜多尔证券市场购买和出售期限360天及以上用于住房、小额信贷或生产性投资补助性融资证券而产生的资本和贷款利息摊销,免征离境税。
(五)个人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出境时可携带成年人基本工资三倍(1182美元)、未成年人基本工资一倍(394美元)的现钞,但须缴纳5%的离境税。个人资本项目不受限制,但须缴纳5%的离境税。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厄瓜多尔未放开外汇头寸限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经授权可在厄瓜多尔金融系统以非美元货币进行交易,但须向厄瓜多尔中央银行报送交易的数量、汇率及相关外汇账户变动信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借入外债及向非居民贷款,但禁止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和购买本地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账户须保留40%的流动资本,其余部分留在国内。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对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没有限制,交易须缴纳5%的离境税。养老基金、社会保障银行可以投资具有投资评级的境外国家主权债务,投资金额不超过投资时所管理的基金市值的7.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哥斯达黎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是哥斯达黎加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衍生品管理办法》(2020年)、《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组织法》(2017年)、《麻醉品、精神药物、非法毒品、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相关活动管理法》(8204号法律)、《金融中介活动监管法》(2015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哥斯达黎加的法定货币为科朗,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没有设定官方汇率。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干预外汇市场,以满足自身及非银行公共部门外币需求,防止汇率大幅度波动。按照现行规定,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以直接执行相关干预措施,或使用适当的外汇交易工具。2021年7月末,汇率同比变化幅度为5.5%,相比2020年底记录的数据,累计变化幅度为1.0%。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可以自由使用本外币进行跨境收付款。以外币计价的合同,可根据付款方的选择,以等值科朗支付。哥斯达黎加是《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协定》的成员国,其国家电子支付系统与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支付系统互联互通,为客户提供该区域内资金的收付服务。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外转账没有数额限制。居民机构可在境外自由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立外汇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经批准。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出口贸易须向外贸促进局申报。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以临时要求出口收入强制汇回并结汇,临时性措施期限不超过一年。进口方面,进口实施正面和负面清单管理。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并实行配额管理。对某些农产品实行检疫性质的非关税措施。哥斯达黎加炼油厂垄断燃料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形交易和经常转移资金的使用须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均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境内股票、债券等证券工具不受限制。居民投资境外股票、债券等证券工具不受限制。
信贷业务:居民关于政府担保的外债交易或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须得到立法会许可。公共部门的内部和外部债务交易,须事先获得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部、公共信贷理事会和中央商业委员会的许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外提供金融信贷时,须事先向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报备。2020年12月2日起,合作储蓄信贷银行签订对外信贷合同无须获得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批准。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发放外币贷款。金融中介机构与个人、法人开展直接、间接贷款业务的限额为其认缴资本和不可赎回准备金的20%。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旅行、工资、收益汇出等对外收付行为不受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移民财产转移以及非居民移民的资金汇入,在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不受限制,其中金额等于或大于1万美元的外币交易须申报。非居民个人除非符合定居哥斯达黎加的移民条件,否则不允许购买国内的金融服务或产品。金融机构根据非居民个人风险等级对提供的服务类型及金额加以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外汇业务范围以及远期、期货等远期业务交易。允许商业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审核义务后可以向非居民放贷以及向境内居民发放外币贷款。金融机构自身向外借款须事先向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报备,金融合作机构向外借款无须经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批准。受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外债业务,要求外币准备金率为15%,本币准备金率为12%,只有2015年7月1日前开始的长期外债业务余额不受准备金要求限制。
基金公司:经授权的养老基金最多可将25%的资产投资于外国发行人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如符合相关规定,投资限额可最高调整到50%。基金公司可以投资以任何货币计价的证券和标的资产。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格林纳达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格林纳达是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的成员国,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是格林纳达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银行法》《证券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格林纳达的法定货币是东加勒比元,汇率制度被归类为货币局制度。官方汇率固定在1美元兑2.70东加勒比元。东加勒比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设定了指示性汇率,该汇率浮动区间固定在1美元兑2.6882~2.7169东加勒比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格林纳达是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格林纳达与加勒比共同体居民的结算货币有东加勒比元、交易对手所属国家货币及美元;与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以外的前英镑区国家,可以英镑、其他前英镑区货币或东加勒比元结算;与其他国家居民的结算币种无限制。格林纳达与加勒比共同体、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国签订了区域支付协议与清算协定。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也可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须定期向财政部报告账户收支情况。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按照居民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存入资金超过1万东加勒比元须获得批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有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的要求。部分传统作物需要出口许可证。鸟类、活山羊等特定物品禁止出口。进口方面,附证明材料的进口付汇不受限制,限制性进口的付汇须财政部许可。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从加勒比共同体以外区域进口的特定物品有数量限制。从加勒比共同体国家进口的部分商品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和投资收益相关支付基本不存在限制。已向财政部登记的直接投资,其投资利润可在结清债务后汇出境外。咨询服务和法律费用须财政部批准,预扣所得税后对外支付。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从事制造业和酒店经营须获得格林纳达工业发展公司的批准。非居民投资金融和实物资产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非居民提供相关服务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国外投资房地产没有限制。非居民在境内投资房地产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境内证券工具须得到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公开发行债券由东加勒比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部分证券的收益须汇回国内。根据《证券法》,格林纳达不允许衍生品交易。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境外留学费用支出须提供证明材料并经财政部批准。向境外汇出养老金须提供移民证明。家庭生活费或赡养费汇出须出示证明材料。居民携带本币现钞前往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限额为1万东加勒比元。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为其国内业务向非居民借款须获财政部批准。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可自由进行短期外币融资以用于跨境交易业务,境外融资用于境内业务须得到批准。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无须批准,发放外币贷款不受限制。银行购买本地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无须财政部批准。持牌金融机构对另一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此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或所有者权益。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可与美国银行进行美元交易。银行间可以交易,但没有正式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圭亚那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圭亚那银行是圭亚那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对部分外汇业务具有审批管理权限。
(二)主要法规
《银行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圭亚那的主权货币为圭亚那元。法定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圭亚那元汇率由市场决定。圭亚那银行定期向外汇交易商购买外汇以维持国际储备在可接受水平。根据与加勒比共同体签订的双边协议,圭亚那银行每周进行加勒比共同体特定货币的汇率报价。由于对市场进行一定干预,实际汇率制度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官方参考汇率由三大外汇交易商的加权平均汇率计算得出,用于计算公共债务、关税和消费税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对外付款。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圭亚那本币不能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和结算,境内交易必须以本币结算。圭亚那是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与其他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央行签订了双边支付协定。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有进口生产材料和对外负债的出口商经批准后可开立境内外币账户。居民可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无须批准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账户可用美元、英镑、加拿大元或欧元记账,也可用非现金工具或通过银行系统划转的可兑换外币记账。非居民外币账户收入仅限于经批准的居民汇入款项,支付无限制。非居民境内本币账户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通过圭亚那银行购汇,通常予以批准的对象包括:有进口生产材料和对外负债的出口商,旅行社、酒店、船务代理和航空公司等服务供应商,基本商品和服务的大型进口商。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对出口贸易融资无限制;对出口收汇提供的材料无要求。野生动物和黄金出口须获得许可,部分大宗商品向特定市场的优惠供应以及野生动物出口有配额限制。进口方面,对进口贸易融资无限制。所有官方进口的石油、机器和设备、货物等付汇时均须提供发票、提单和原产地证明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石油类产品,20项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产品,以及来自非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的未加工的肉类、禽类、水果以及加工过的水果类产品等进口须进口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无限制。支付机构须将每月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净流入的外汇资金出售给持牌银行,出售给单家银行的上限为净流入外汇资金的50%。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和非居民在境内可自由购买和出售现有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新发行的股票须经批准。
衍生产品和其他工具:无限制。
信贷业务:所有信贷业务均受限制,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信贷以及担保类工具等。商业银行向非居民企业(法人实体)发放贷款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处获得贷款也须经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产、非居民在境内购售房产等不受限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外汇贷款、捐赠继承、移民资产转移、赌博和奖金收入等不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可自由交易,一般是场外交易,买卖价差没有限制,不收取交易佣金。除贷款给外汇交易商外,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须经财政部批准。银行购买以外币计价的境内发行证券须获得财政部授权。银行外汇头寸敞口受到监测。银行外汇存款账户、投资行为等不受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主设定与客户的买卖价差及外汇佣金。开办货币兑换的机构须获得由圭亚那银行与财政部长商定后授予的货币兑换许可证。货币兑换机构可向圭亚那银行出售加勒比共同体的特定货币,其业务仅限于买卖现钞和旅行支票;可持有境外账户。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内投资基金所持有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65%,参与境外投资基金所持有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5%。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参与境外投资组合不得超过养老金资产的20%;其投资于圭亚那境内股票和长期债券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增持境外投资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养老基金参与境内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低于80%;每次可减持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投资公司集合投资基金:不受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秘鲁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和银行保险基金监管局是秘鲁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银行保险基金监管局决议》《海关总法》《便利对外贸易法》《关于适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秘鲁的主权货币为索尔,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秘鲁中央储备银行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控制汇率波动,但不改变汇率走势,并在干预后一日内公布市场干预操作信息。秘鲁没有官方汇率,为便于估价及统计,银行保险基金监管局在网站上公布每日汇率。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时可以自由设定汇率和外汇佣金。所有银行都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中本币使用无限制,外币允许自由持有、使用、购买和出售。秘鲁中央储备银行与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签署了双边支付协定。秘鲁和其他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员国之间可以进行季度多边清算,以双边互惠信贷额度为基础进行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跨境划转。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货物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不利于社会、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相关进口。对货物进口实行3级关税:0、6%和11%。货物出口无任何限制,且无出口关税。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收付汇无须事先批准,也无额度等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须事先批准,也无额度等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对与恐怖主义相关个人和组织的金融交易实施限制,其他资本项下交易和资金收付等均无限制。
(五)个人
旅行、非居民工资收入、银行卡境外使用、携带现钞出入境等个人外汇使用均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外投资收入须缴税,向非居民放贷有限额管理要求。本币和外币存款准备金要求不同。外币存款准备金率最低为9%,但出于宏观审慎管理目的,秘鲁中央储备银行设定35%的边际准备金率和最高35%的平均准备金率,并以此来确定银行的额外准备金率。特定外国金融实体的2年期及以下外币存款的准备金率为9%。外汇流动性资产占短期负债比率为20%,若负债集中度较高则为25%。银行的外汇掉期和衍生品净头寸应低于7.5亿索尔或其净资产的40%。金融机构的外汇多头头寸适用50%的审慎限制,外汇空头头寸适用10%的审慎限制。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对外国公司或国外证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债务的50%。私人养老基金对境外政府和机构发行的境外证券投资上限为其投资总额的50%。私人养老基金在外汇市场上的日交易限额为其价值的0.75%,过去5天的交易限额为其价值的1.75%。
货币兑换机构:所有信贷机构(包括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都可向银行保险基金监管局申请开展货币兑换业务。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秘鲁中央储备银行交易,业务仅限于买卖现钞。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尼加拉瓜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是尼加拉瓜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尼加拉瓜中央银行组织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集团一般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法》《保险公司一般法》《外国投资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尼加拉瓜的主权货币为科多巴,法定汇率安排为爬行盯住汇率制。尼加拉瓜中央银行每月定期公布该行同商业银行、政府间的外汇交易汇总数据。2020年11月,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将科多巴兑美元的爬行盯住汇率波动区间降至每年2%。科多巴的官方汇率由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布,通过公式计算得出,用于尼加拉瓜中央银行从商业银行和政府购买美元等。2020年11月26日起,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对卖出外汇额外收取2%的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收付币种没有任何限制。国际贷款可以用贷款人所属国家货币或其指定的任何货币结算。公共部门与双边和多边债权人签订的外债合同以规定方式和货币支付。根据《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协定》,厄加拉瓜与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之间的支付系统互相连通。2013年1月,《建立单一区域支付清算系统协定》在尼加拉瓜生效,尼加拉瓜与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等协定签署国的贸易业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支付。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可使用美元和欧元开立境内储蓄和定期存款账户,账户余额汇出境外没有限制,但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必须符合金融监管局的标准。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除经常账户存款外,大多数本币账户都与美元挂钩,其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货币兑换机构按市场买卖汇率进行兑换。
非居民账户:只有经批准入境的外国人(如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可以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货币兑换机构按市场买卖汇率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部分进口付汇须通过保付汇票进行,大多数进口付汇通过信用证进行。所有进口商必须在统一纳税人登记处登记。所有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采购须申报,并说明资金来源和目的地。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特定商品禁止进口。部分货物进口需要有许可证。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拿马、中国台湾和WTO成员实行进口配额管理。与公共卫生、国家安全、环境和国家紧急情况有关的部分进口适用于其他非关税措施。出口方面,出口商必须填写出口表格,提交给海关用于登记和统计。出口一般不需要许可证,野生动植物和林业产品除外。部分产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与国家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投资等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根据《外国投资法》,投资者必须直接或通过商业银行向尼加拉瓜中央银行报告其投资情况。外国投资者对金融系统的投资要遵守金融监管局的规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信贷业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向国外借款,但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以罚款。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房地产投资:对居民和非居民购买房地产没有任何限制,公共区域或受法律保护领域除外。
(五)个人
居民个人移民资产转移须经发展、工业与商务部授权。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关于海外投资和存款的标准由金融监管局发布。银行可以发放外汇贷款,借款人须使用放贷货币偿还。尼加拉瓜中央银行、政府或任何已在尼加拉瓜证券交易所注册的私人公司均可发行外币计价证券。准备金要求必须以相关存款的货币来履行。2020年6月19日起,本外币存款准备金要求为每2周平均存款的15%。金融机构必须向金融监管局报告所有个人交易,包括存款、取款、货币兑换、证券交易和其他金融交易等,以及涉及现金兑换且金额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科多巴的支付和转账。资本充足率规则规定,在银行外汇负债大于外汇资产的情况下,净多头头寸的风险权重为50%,净空头头寸的风险权重为100%。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法》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授权和经营的监管标准,以及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投资限额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须将其资本、资本储备和其他储备投资于特定类型的资产,包括由政府或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尼加拉瓜公司发行的公共及私人债券和票据等。保险公司在国外持有投资组合,投资充足率最高可达20%。金融监管局针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构成的货币匹配设定了审慎限制规定。
基金公司:根据尼加拉瓜社会保障局的组织法和规定,限制只适用于该局的投资组合管理。养老基金不允许私人参与,其资产负债构成的货币匹配适用尼加拉瓜社会保障局的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萨尔瓦多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萨尔瓦多中央储备银行是萨尔瓦多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金融体系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金融交易税收法》《银行法》《证券市场法》《比特币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包括美元、科朗,以及面值为150科朗和2500科朗的金银纪念币。萨尔瓦多实行无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汇率固定在1美元兑8.75科朗。银行货币兑换机构获准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买卖价差和交易佣金没有限制。萨尔瓦多中央储备银行必须根据要求将流通中的科朗兑换成美元。《比特币法》于2021年6月8日通过,旨在推动比特币成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美元和科朗均可用于跨境支付。境内可以以美元或其他任何货币签订借贷合同,但必须以合同规定的货币结算。萨尔瓦多是中美洲货币委员会的成员国,签署了《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协定》,相关结算通过区域支付系统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账户开户币种无限制,银行存款等金融交易须以美元计价交易。居民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资金可通过授权机构自由划转。居民不得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不得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无强制汇回要求。大豆、大米等特定商品装运出口前须经检验。出口商在出口前必须到进出口流程中心登记。禁止出口濒危动植物、文化遗产及国内短缺产品。受配额限制的产品出口须获得批准。进口方面,进口商可以自由决定进口付汇安排,包括预付款。进口实施正面和负面清单管理。国防、农业及畜牧业等特定商品进口需要特定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禁止进口不利于公共健康、安全等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和投资收益相关对外支付不受限制,旅行对外支付不受限制。开展资金收付业务的法人实体须进行登记,并保证相关收付行为符合惯例和国际标准,外籍员工薪资支付适用于该规定。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投资市政工程须经政府批准。一年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资金流入须向商务部登记,境外股东有最低资本要求。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贸易、工业以及小规模服务业特别是沿海捕鱼等多由萨尔瓦多本地人经营,外商投资相关领域受到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所获净利润、股息等均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境外。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
房地产投资: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可在境内购买房地产。农村房地产只能由与萨尔瓦多达成互惠协议国家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工业企业除外)。单一个人或法人实体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不得超过245公顷,特别规定的农村合作社或社区协会除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证券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证券不受限制。银行、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均设有资本管制。
(五)个人
个人高于5000美元(含)的交易须向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提供单据。单个人同一天或一个月内交易总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且有证据表明交易异常,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须报告用户交易情况。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须满足5%的准备金要求。由于疫情紧急状态,萨尔瓦多中央储备银行临时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准备金要求,准备金率从5%降至3%。银行发放给非居民或用于境外投资的贷款不得超过权益资本的10%,且单一银行该类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权益资本的150%。超过权益资本金额75%的贷款须获得批准,具体比例依投资所在国的风险评级而定。对外币存款没有特定的流动性准备金要求。银行的现金储备可以用于境外投资,存入经监管部门授权的一级银行,或用于投资流动性强、风险低的证券。银行未平仓外汇头寸限额为资本金的10%。金融机构全部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之间的差额为资本金的10%。银行向客户提供远期外汇服务须经过事先授权。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储备金的20%。养老基金投资证交所登记的外国证券价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投资外国证券及外国投资基金的上限介于10%~30%,取决于基金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持有的全部股票价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5%。投资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80%。投资基金必须通过萨尔瓦多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投资本地和境外开放投资基金除外。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在金融监管局的授权下经营,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外汇。货币兑换机构可在国外开立账户、转账,但不能代客汇款到国外。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苏里南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苏里南中央银行是苏里南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同时,苏里南外汇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外汇管理事务。
(二)主要法规
《2012年货币交易所监管法》《银行和信贷机构监管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苏里南元是苏里南的法定货币。18种纪念金币也是苏里南的法定货币。苏里南元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2017年至2021年4月,苏里南元兑美元汇率稳定在2%的区间内,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自2021年6月7日起,苏里南中央银行记录基于外汇市场供需机制决定的美元和欧元汇率,每天计算三次加权平均美元和欧元汇率,并据此对外公布官方汇率,官方汇率适用于以外币表示的货物和服务的计价以及海外政府外汇划转。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不允许居民与非居民用本币进行结算,相关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可兑换货币(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东加勒比元、欧元、日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瑞士法郎、英镑、美元等)进行支付。使用本币对外支付利息和股息等资本收益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须经外汇委员会许可。居民之间不鼓励用外币支付,仅在双方制定的相关条款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以在境内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持有外国证券。这些账户的余额和持有的外国资产可以自由用于除资本项目以外的交易。境内外汇账户不可用于存入在苏里南出售房地产或出口矿物和非矿物商品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均须向苏里南中央银行申报,以用于统计用途。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境内本币账户不允许购汇。
非居民账户:经外汇委员会许可,非居民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美元和欧元等外汇账户,账户不允许透支。除银行外的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境内银行自由开立本币账户,账户不可透支。授权银行可以为非居民银行开立非居民本币账户,账户也不得透支。授权银行可以为从政府领取养老金或根据公司资助计划领取养老金的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将养老金汇出境外须获得特别许可。非居民本币账户不能存入从境外寄来的苏里南现钞,不允许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出口60天内汇回境内,出口收入汇回境内5天内,出口商须将至少30%的出口收入结汇。出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上的货物须取得经济事务、企业和技术创新部和司法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委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禁止竹子出口。进口方面,进口商必须事先在全国商会注册,购汇支付货款时须提供交易发票。进口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经济事务、企业和技术创新部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发放进口许可证;禁止进口包括爆炸物和麻醉品在内的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货物。进口部分货物须获得经济事务、企业和技术创新部,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及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转移、旅行、就医和家庭赡养费相关支出无须事前审批,但发票等交易单证仍须提交银行用于真实性审核。投资利润的汇出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服务贸易出口商必须将至少30%的收入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所有的资本项目交易均须外汇委员会核准,外汇委员会为资本项下收支交易颁发许可证。
直接投资:无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对外直接投资,均须经外汇委员会审批,实行个案核准制。直接投资清算也须经外汇委员会审批。允许非居民企业基于自身需要进行外汇转移(包括借贷)。外国资本通过向境内居民转让股权或者清算所获得资本利得也可以自由汇出。但外汇委员会不允许未经注册的资本对外转移。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不允许在境外购买房产。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非居民也不允许在境内购买或出售房产。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对于证券、衍生品和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易存在管制。非居民购买本地的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者出售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满足特定条件。居民可以在特定国家买卖经苏里南外汇委员会认定的苏里南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买卖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均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外汇委员会根据个案情况予以核准。居民在境外发行或者出售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
信贷业务:外汇委员会基于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无论是商业信贷还是银行等金融信贷,无论是居民对非居民还是非居民对居民,上述交易均须外汇委员会审批。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医疗费用、留学以及赡养费等支付无须事前审批,但仍须对相关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境外使用信用卡无须事前审批,商业银行基于内部审慎管理要求控制相关交易风险。携带超过150苏里南元现钞出境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个人携带等值1万~5万美元现钞出境,须向海关提交申报表;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须提交外汇委员会的书面许可。非居民可将不超过其携带和申报入境数额的现钞携带出境。个人携带超过1万苏里南元现钞入境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携带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入境须提交外汇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交易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对非居民以及非居民对居民借贷、捐赠、遗产继承等均须外汇委员会批准。外汇委员会允许移民者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所得的外汇一次性或分期汇往境外,核定的可汇出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移民转入财产及博彩等跨境收支也均须外汇委员会批准。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个人不得在境外购买房产、非居民个人不得在境内买卖房产。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信贷机构: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借款。银行在境外开设代理账户无须批准。允许授权银行在境外代理行投资短期金融资产。居民具备真实性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向其发放外汇贷款。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39%,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50%。银行对外借贷等交易须经外汇委员会的批准。银行持有任何一种外币的最高净头寸为一级资本的10%,所有外币的最高总头寸不得高于一级资本的20%。
货币兑换机构:包括24家货币兑换机构和6个货币支付处。货币兑换机构只能开展即期和现钞交易。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境外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总额不得超过资产的60%。非寿险公司的最高投资限额为准备金的5%,寿险公司为负债的5%。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自2021年6月7日起,苏里南中央银行不再向石油进口商及其他进口商出售外汇。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以下简称特央行)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外国投资法》《保险法(2018年)》。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法定货币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法定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特央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兑美元汇率长期在±2%的区间内浮动,实际汇率制度被归类为稳定化安排。官方汇率用于特定交易,由商业银行和其他授权汇兑机构上一交易日所有交易使用的美元汇率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施外汇限制,限制措施包括设置市场买卖汇率上限和禁止超汇率上限的外汇交易,特央行外汇干预资金仅用于满足贸易相关外汇需求,即期外汇市场交易存在多重汇率,包括:干预汇率,该汇率不对外公布;授权汇兑机构卖出汇率和买入汇率;特央行向政府的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结算货币有加拿大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英镑和美元。在国际交易中使用本币不受限制。特央行是加勒比共同体多边清算机构的代理机构,但与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之间无特殊支付系统。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开立境内外汇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居民开立境外外汇投资和经纪账户,并通过该类账户向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款,超过等值6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的汇款须申报资金来源。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和持有本币账户。本币账户资金兑换外币没有金额限制。
非居民账户:无限制。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通过进出口银行向特定生产商优先提供外汇资金支持。进口方面,除了和居民健康、国家安全相关以及负面清单所列货物,其他货物进口无须许可证。进口食品和药品必须符合规定标准。肉类、活体动物、植物和矿材的进口受特定法规约束。枪支、弹药和麻醉品的进口受到严格管制。动物饲料、面粉、大米、石油和食用油由国有企业垄断进口。出口方面,境内外资能源公司可将经营所需之外的剩余外汇资金汇回。部分商品出口须获许可证。大多数出口商品无配额限制,但对包括鱼在内的部分产品出口会根据本地供应情况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商持有境内公司的股份须符合《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持有境内公司的股份须符合《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巴巴多斯、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居民对各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跨境交易。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可在符合《外国投资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投资境内房地产。外国投资者购买不超过一英亩的住宅用地和不超过五英亩的商业用地均无须获得许可。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超过2万本币现钞或等值5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未经特央行许可,居民不得向特许交易商以外的任何居民购买、出售、借入或借出外币。
个人资本项目: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境内授权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25%。外币存款无准备金要求。外币存款的流动资产比率要求为20%。在计算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考虑外汇风险敞口,目前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信用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受到当地发行外币计价证券的影响。外币存款不纳入存款保险。
保险公司:2021年1月1日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不再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新设分支机构,现有的分支机构须在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重组。
基金公司:2021年1月1日起,养老基金投资境内资产不得低于70%,投资海外资产不得超过30%。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须获得特央行许可,业务仅限于买卖现钞、硬币及买入旅行支票,不得与特央行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委内瑞拉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委内瑞拉外汇管理部门包括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国家对外贸易中心、外汇管理委员会。其中,委内瑞拉中央银行与国家行政部门一起确定汇率政策;国家对外贸易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直接控制外汇管理系统,并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外汇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主要法规
《禁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法》《委内瑞拉国际对外贸易中心法》
《交换协定》 《国家银行业法》 《国家金融体系外汇账户管理条例》《互补外汇管理系统通则》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委内瑞拉的主权货币为玻利瓦尔。法定汇率制度是与美元挂钩的传统盯住汇率制度,实际上的汇率制度被归类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互补浮动市场汇率是委内瑞拉官方唯一指定汇率,但个人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不限制价格或数量的买卖外汇,从而形成另一种合法的并行市场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多边清算系统下的余额以美元结算。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无限制。委内瑞拉参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互惠付款和信贷协定,加入统一区域支付清算系统(SU-CRE)。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境内居民个人和注册的法律实体、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的公共部门等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禁止法人实体通过当地代理人,在境内银行的外币账户以外币支付委内瑞拉商品和服务。2021年1月,境内银行之间的外汇转账和其他业务未授权。经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批准,委内瑞拉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公共部门可开立境外外汇账户,这些账户受委内瑞拉中央银行监控。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境内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允许购汇。
非居民账户:参与公共投资项目的非居民实体经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批准可以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开立境内本币账户无须批准,但开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本币账户内资金不允许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汇回境内,其中从事货物出口的个人和私营法人可自由持有和管理其出口收入的60%,最高不超过80%,用于支付与出口活动有关费用,其余的必须结汇。结汇期限为贸易合同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官方汇率结汇,贸易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公共部门出口商的全部出口收入必须结汇,经批准持有外币账户的除外。出口实施许可制度。进口方面,存在进口外汇预算限额。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根据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和供应情况,以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授权的金额出售外汇为进口提供资金。由于环境、健康或安全原因,某些进口产品须获得许可。进口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本国可以生产的货物以及二手车辆等。基础工业和矿业、农业、健康产业、能源和石油以及科学技术产业等行业的进口无须提供国内无生产证明或者生产短缺证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个人和法人为支付出国旅游消费支出而购汇,以及在国外旅行期间用信用卡预支现金,以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规定的支付工具和金额为限。专门从事服务出口的个人和私营法人,可以自由持有和管理其出口所得外汇收入的80%,以满足其费用支出和任何其他业务所需支出,包括履行纳税义务,其余20%必须按官方汇率结汇。其他汇入境内的外汇必须通过授权银行以及其他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授权的汇兑机构按官方汇率结汇。提供住宿、交通、旅行服务等机构以及免税商店有权保留和管理从这些服务中获得外汇的60%,其余部分必须结汇。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在资本项目交易中使用外汇须经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批准。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外国个人或法人实体以外汇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在外国投资总监署注册登记,以便获得将利润和利息资金汇出境外的权利。自注册之日起,外国投资资金在委内瑞拉境内的最低停留期限为五年。不在委内瑞拉注册的法人实体,只有参与实施战略性公共投资项目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可以将外币资金汇入境内。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经授权后可购买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但必须向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申报。非居民购买境内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无限制。非居民出售或发行境内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须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局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证券无限制。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须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使用自有外汇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不受限制,非居民在境内买卖房地产受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相关措施的管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或法律实体携带超过1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出入境时,必须向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申报,但购买国内证券市场发行的产品以及在该国停留90天以下的过境非居民个人和境内旅游者除外。个人在商务旅行、私人旅行、投资和其他私人用途项下的购汇和支付受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管理。个人本币和外币的汇入须遵守委内瑞拉中央银行相关法规。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的汇出或现钞携带出境,须向委内瑞拉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申报该笔资金的金额和用途。个人每季度换汇不超过等值420美元。
个人资本项目:捐赠、遗产继承、资产转移、赌博收入均受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相关措施的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直接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购买外汇,用于维持外汇流动性,金额不得超过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决议规定的限额。除银行外不允许境外开户,银行不允许从境外借款,不允许贷款给非居民。除了发放促进出口的贷款外,银行仅能以本币发放贷款。允许在小额信贷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允许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地发行证券。自2020年1月20日起,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银行机构法定储备金的新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将最低准备金保持为以下三项的总和:一是以玻利瓦尔计价的净负债的85%,二是外币业务的31%,三是被授权在货币市场开展投资业务的85%。自2021年3月1日起,小额信贷机构和提供公共和私人小额信贷且信贷中介指数在50%以上的开发银行,必须将储备金保持在以玻利瓦尔计价的净负债和授权投资业务总额的40%。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币储蓄账户无差别。银行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或收购外国银行机构的资本和股权,须事先经银行部门监管局批准。外资可通过收购现有银行机构的股份、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等方式参与境内银行业务。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证券或国家公共债券的拍卖,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参与二级市场。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乌拉圭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乌拉圭中央银行和宏观经济协调委员会是乌拉圭的外汇管理部门。其中,乌拉圭中央银行负责干预外汇市场和监管外汇业务;宏观经济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价格稳定目标和汇率制度。
(二)主要法规
《乌拉圭第17835号法案》(2004年)、《证券市场法》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乌拉圭的主权货币为乌拉圭比索,法定和实际实行浮动汇率制。比索汇率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决定,每日官方汇率是当日银行间市场所有即期外汇业务加权平均价。乌拉圭中央银行保留干预权,通过对外汇市场(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干预来稳定短期集中的汇率波动,干预货币是美元。乌拉圭中央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开有关干预的信息。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对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和结算无限制,允许居民之间使用外币结算。乌拉圭和其他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央行参与拉丁美洲一体化联盟多边清算系统的互惠往来账户进行收付。所有通过多边结算系统结算的余额都以美元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无须批准可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操作方式与本币账户相同,账户余额可以自由划转。居民无须批准可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向境内划转无限制。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境内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均无须批准,本币账户可以购汇。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境内,对出口贸易融资无限制,出口收汇无须提供证明材料。没有配额限制,但有时由于特殊原因(如库存情况、保护政策、健康考虑),会禁止某些商品出口或增加特别要求。进口方面,对进口贸易融资无限制,进口付汇无须提供证明材料。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进口产品须经登记许可,许可有效期一般为180天,在此期间货物应完成通关手续。石油和石油副产品的进口受国家垄断。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措施。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资本交易没有限制措施。证券交易市场及其市场参与者、证券交易所、涉及公开发行的证券和其他证券投资类产品的投资主体均须遵守乌拉圭《证券市场法》、行政法规和金融服务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没有限制措施。
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措施。个人跨境资产转移通过银行、国内外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服务公司和转账公司进行。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币存款账户的准备金要求因储户身份(居民或非居民)、存款期限和金融机构类型的不同而异。截至2021年12月末,乌拉圭逐渐形成以减少本币债务为目的的准备金制度。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到期日少于30天、30~90天、91~180天和181~367天的本币债务准备金率分别为15%、3%、2%和1%。银行、授权货币兑换机构对居民的外币债务准备金要求为180天以内的28%,长期的为20%。非居民外币债务的最低准备金要求为28%。2017年,对流动性资产的要求已被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所取代。本币流动性覆盖率至少80%,外币流动性覆盖率至少100%。如果本币缺口不超过20%,则外币盈余可以用来弥补本币缺口。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外币资产负债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去经营性固定资产的150%。其中,场外衍生品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150%。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170%。对外币头寸的限制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购买非居民发行证券或购买境外的投资组合,必须是国际认可的风险评级机构评定为“国际投资等级”以上且受投资国当地机构合理监管的证劵。保险公司投资比重不得超过最低资本金和非养老金债务的30%。保险公司必须将每种货币的资产与负债进行匹配。以外币或带有调整条款的货币支付的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非养老金债务,必须由具有相同调整条款的相同货币进行投资,或者用由金融服务监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货币投资。
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当日外汇买卖量的上限为其资产的0.4%或等值800万美元;如果养老基金资产的0.4%低于400万美元,则当日交易量可以超过400万美元。在同一日内同一交易工具的限额为前一日养老基金资产的1.5%。根据缴款者的年龄,养老基金分为公积金和退休基金。其中,公积金最高可投资75%的政府证券、15%的多边信贷机构或信用评级较高的外国政府债券,最高外币投资额为公积金总额的35%;退休基金最高可投资90%的政府证券、20%的多边信贷机构或信用评级较高的外国政府债券,最高外币投资额为退休基金总额的35%。私人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除多边信贷机构和评级较高的外国政府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其他境外发行证券,投资上限为其资产总额的15%;私人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央行债券,投资上限为其资产总额的75%。养老基金可以持有35%的外币资产,但不允许增加杠杆。此外,养老基金投资还对发行人和金融工具种类等有具体的限制条件。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020年,受新冠病毒对金融市场冲击的影响,比索兑美元贬值13.8%。
牙买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牙买加银行是牙买加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二)主要法规
《牙买加银行法》《外汇管制(取消限制)令》《货币贷款法》。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牙买加的法定货币为牙买加元,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国内外汇市场决定。牙买加银行可通过买卖及拍卖外币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拍卖结果于拍卖当日上午公布,同时也在牙买加银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布。牙买加的官方汇率为授权汇兑机构卖出汇率的加权平均值,通过媒体和牙买加银行网站公布,主要用于海关估价、会计核算等。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结算币种无限制,但牙买加外汇市场主要接受美元、加拿大元、英镑和欧元结算。居民间使用外币无限制,可随时购买外币。居民使用外币偿还债务不受限制。牙买加元可用于所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结算。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国内银行接受外币存款之前必须了解客户情况。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该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回境内。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外汇账户资金可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及境内外账户之间自由划转。国内银行接受外币存款之前必须了解客户情况。本币账户资金可兑换外币。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大部分货物出口不受限制,没有出口配额。部分产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牙买加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淫秽印刷品、硬币、动物骨髓和脑、30月龄以上的牛。肉类、水果等部分货物进口须事先获得批准。医药产品和危害公共卫生或者安全的物品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货物可以自由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收购国内存款机构股份,须经监督委员会批准。非居民收购境内非金融企业股份比例不受限制。未经监督委员会书面批准,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机构投资境内股份(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比例不得超过5%。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国内存款机构的对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对单个机构的持股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牙买加不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公司的股份,本国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除外。非居民与居民均可自由出售或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须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登记。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可在国外自由购买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允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在10%的资产限额内以外汇投资牙买加银行规定的外国资产。外国资产占集合投资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5%。证券交易商、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机构和其他集合投资机构可以购买牙买加政府发行的证券,以及由加拿大、英国和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证券交易商和集合投资机构的投资范围还包括:以美元、英镑、欧元或加拿大元发行且公开交易的股票;牙买加银行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存单;境内注册公司发行的、由牙买加政府担保的外币债务工具等。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可自由在国外购买衍生工具。允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在10%的资产限额内以外汇投资牙买加银行规定的外国资产。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境外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投资范围与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相同。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对可携带出境的牙买加元和外币现钞数额无限制,但须向边境管制机构(如海关)申报。个人购买外汇票据不受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可按照有关法规向非居民借款。居民个人可以向非居民个人进行捐赠和遗产继承,但接受非居民捐赠和继承非居民遗产须牙买加银行批准。移民财产转移不受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从海外借款。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非居民贷款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对单个机构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0%;无担保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对集团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40%;无担保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2020年5月15日起,外币负债的最低准备金率从15%降至13%。存款机构对本地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资本的5%(经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保险公司:授权在海外国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该国证券,但投资额不得超过在该国的存款和负债。
货币兑换机构:授权汇兑机构可购买、出售、借入和借出外币或外币工具。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智利
一、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智利中央银行是智利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汇市场管理条例并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
(二)主要法规
《宪法组织法》(1980年)、《银行往来账户和支票法》(1982年)、《外汇兑换规则大全》(1981年)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智利的法定货币为智利比索。智利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上参与者自由交易确定。智利中央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以确保汇率保持基本平衡。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币用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和结算基本无限制,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卡的跨境收付(如智利银行为境内发行的信用卡的境外使用向境外收单机构付款)以及海运和空运公司的外汇交易不能使用本币。智利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结算,在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多边结算制度的框架下通过相应中央银行持有的账户进行。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可自由开立境内外外汇账户,无须批准。本币和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受《银行往来账户和支票法》和各银行的一般条款管理,账户资金跨境划转没有限制,但须遵守智利中央银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无限制。居民的各类本币和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开立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均无须审批,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跨境支付。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无限制,不要求出口收入汇回境内。进口方面,对进口贸易融资无限制,进口付汇无须提供相关交易背景材料。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手机动车的进口受到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除银行和保险公司外,非居民金融机构不得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广播电台外资控股比例限额为10%。液态和气态碳氢化合物、铀和锂相关矿业投资(包括勘探、开采和处理)必须获得批准。外商不得投资飞机、船舶、小规模捕捞和水产养殖业;仅智利、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等国公民控股的企业可投资国际陆路运输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境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和其他参与性证券受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规定的限制。取消了对外币计价证券只能以美元和欧元计价的货币限制。允许非居民在国内市场发行以比索计价的股票和其他证券。非居民在当地发行比索债券,无须事先批准,但须向金融市场委员会登记,没有发行额度限制。非居民发行比索计价债券的相关资金必须通过正式交易所市场进行,并向中央银行报告。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境外机构出售有价证券和其他工具。银行可以按照智利中央银行有关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但需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建议,限制其风险敞口(包括汇兑风险)。除“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中提及的三类居民购买境外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有限制外,还要求以收购或者以其他资产置换方式收购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或者风险资本的3%。
房地产投资:允许居民投资境外房地产。总部设在邻国、该国公民拥有40%以上股份或该国公民有效控制的企业不得在边境地区购置土地。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均无特殊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提供外币担保、保证和金融支持便利,总价值不得超过银行有效净资产的25%;如果境内银行的巴塞尔指标(根据《一般银行法》,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等于或大于10%,则该上限将增加到37.5%。一年期以下(包括一年期)贷款的准备金率为3.6%。银行遵守智利中央银行规定的审慎范围和条例,可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务工具和主权债券向境外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贷款。银行必须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议控制利率和货币风险敞口。对购买境内发行的外币证券无限制,但必须遵守《一般银行法》中的限制,将其风险敞口(包括外汇风险)限制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议值以下。银行外币存款、其他负债和资产的准备金必须以美元形式持有。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购买境外有价证券或向境外提供贷款时,其境外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技术准备金和风险资本准备金的30%。通过收购或置换其他资产的方式购买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或风险资本的3%。资产和负债必须在货币和期限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基金公司:养老金分为A、B、C、D、E五类,其中A、B、C、D类养老基金对外国投资基金发行股票(单只或多只)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DL3500养老基金、法定19882号基金中的退休奖金基金、法定19728号基金中的失业基金对于非居民发行证券及境外投资组合都有最高限额。同一养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五类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通过共有基金、国民投资份额进行的境外投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80%。A、B、C、D和E类养老基金投资于非套期保值类外币投资产品的限额分别为基金总值的50%、40%、35%、25%和15%。住房基金管理人购买境外有价证券或向境外提供贷款时,其境外资产合计不得超过管理总资产的30%。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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