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 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非洲篇)
阿爾及利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阿爾及利亞銀行是阿爾及利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貨幣信貸法》(2016年)、《補充預算法》(2013年)、《新投資法》(2022年)、《財政法》(2022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爾及利亞的主權貨幣爲阿爾及利亞第納爾,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阿爾及利亞銀行參考一籃子貨幣及其國際收支數據對第納爾匯率進行管理,但不披露有關干預信息。自2020年4月以來,第納爾兌美元匯率變動幅度穩定在2%區間內,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穩定化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經常項目交易均以可兌換貨幣支付和結算,但非居民在阿爾及利亞通過可兌換第納爾賬戶以及向非居民雇員支付除外。資本交易以可兌換貨幣支付。國家關稅區內所有貨物和服務的計價單位必須爲第納爾。阿爾及利亞與阿拉伯馬格裏布聯盟國家的雙邊支付安排仍然有效。經營者可在雙邊範圍內結算或以合同約定的結算貨幣付款。但因經營者都選擇後者,該雙邊支付安排事實上已失效。阿爾及利亞與摩洛哥和突尼斯的特定商業結算通過摩洛哥銀行的摩洛哥迪拉姆賬戶和突尼斯銀行的突尼斯第納爾賬戶進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自由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禁止居民在境外開設本幣或外匯賬戶。禁止居民將境內活動收入在境外建立存款等資産。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自由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和可兌換第納爾賬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除特殊規定外,進口商必須在授權銀行注册開戶,且須提交商業合同或發票等真實性證明材料。預付貨款不得超過進口總額的15%,超出上限須獲得阿爾及利亞銀行的授權。進口轉口貿易貨物須在發貨前至少30天內提供不少于進口貨值120%的保證金。出口方面,烴類化合物和礦物産品出口收入須在交付日期後的30天內匯回,特殊情况可延長至90天,出口收入匯回後須結匯。其他貨物的出口商可在交付日期後的180天內匯回,已爲出口貨物購買保險,可以延長至360天,幷可保留所有外匯收入,不再强制要求結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出口收入須在交付日期後的180天內匯回,特殊情况可延長至360天。出口商可以保留服務貿易的所有收入,不再强制要求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允許非居民聯合境內居民開展外商直接投資,但境內居民股權占比須在51%以上。外商直接投資撤資及相關收益可自由匯出。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符合條件的境內居民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可進行境外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資本市場的交易收入必須强制匯回幷結匯。非居民購買境內股票、債券等證券不受限制,相關收益可通過授權銀行匯出。非居民持有債券不設最低持有期。非居民無權在境內市場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居民可購買境外股票或其他股票類證券,但購買的股權比例必須超過10%。居民不允許購買境外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居民不允許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阿爾及利亞沒有衍生品市場,除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外匯風險對沖工具(掉期、遠期合約等)之外的衍生品交易不受外匯管制。
信貸業務:居民可向非居民提供最長360天的商業信貸。非居民對居民的商業信貸不受限制。禁止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只允許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金融信貸。
房地産投資:禁止居民在境外購買房地産。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地産須獲得管轄區負責人的授權,出售房地産須獲相關政府機構的授權,幷由房地産公司和稅務部門聯合估價。
(五)個人
居民每人每年單次可携帶最多1萬第納爾現鈔出入境。非居民出境可携帶的外幣現鈔爲其入境時的申報金額减去在貨幣兌換機構結匯的金額。居民和非居民携帶超過等值1000歐元的外幣現鈔或任何以自由兌換外幣計價的可轉讓票據入境,須進行申報。居民和非居民携帶外幣出境單人單次不超過等值7500歐元。居民旅行對外支出限額爲每人每年1.5萬第納爾。若存在超額對外支付的需求,須經阿爾及利亞銀行批准。個人經阿爾及利亞法院授權後可轉贍養費。居民個人出國留學限額爲每月9000第納爾。居民醫療費用限額爲成人15900第納爾,15歲以下兒童7600第納爾。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阿爾及利亞銀行向銀行及金融機構發放從事外匯交易的牌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授權批准營業資格。銀行和金融機構禁止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不允許發行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海外賬戶中只允許開立往來賬戶。授權銀行須把非居民外匯賬戶內外匯存入阿爾及利亞銀行或者結匯,同時須每月向阿爾及利亞銀行報告代客購匯情况。單一幣種的銀行外匯頭寸最多爲監管資本的10%,單一幣種的銀行外匯頭寸最多爲監管資本的30%。存款準備金只適用于以第納爾計價的存款。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授權,銀行和金融機構可將資金轉移到國外,用于資助對阿爾及利亞境內活動有幫助的外國活動。
保險公司:非居民投資保險活動須經保險監管委員會許可。外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比例最高爲49%。由保險公司開展的外商直接投資與其他公司適用于相同的管理規則:爲在阿爾及利亞商品生産和服務提供補充海外融資活動的企業,經批准後其資本可以向外轉移。
基金公司:阿爾及利亞沒有私人養老基金。公共養老基金只能投資國內證券,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後,公共養老基金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境外投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埃及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埃及中央銀行是埃及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中央銀行、銀行業和貨幣法》(2003年第88號)、《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2002年第80號)、《銀行帳簿利率風險管理辦法》《投資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埃及的主權貨幣爲埃及鎊,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但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穩定化安排。官方匯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决定,埃及中央銀行使用官方匯率與銀行、政府和公共機構進行外匯交易。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埃及境內的商品和服務交易只能用埃及鎊進行結算,除非國際公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不允許在境內使用外幣結算。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居民存取款無限制,境外匯款無額度限制。居民通過境外持有的外匯賬戶進行轉帳不受限制。居民通過銀行或授權外匯交易商購匯不受限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必須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非居民境外匯款無額度限制。非居民通過銀行或授權外匯交易商購匯不受限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商須在貨物裝運後180天內收匯,無强制結匯要求。進口付匯須在埃及境內銀行完成。進口采取負面清單管理,大多數貨物可以自由進口,但部分産品受到限制,通信設備進口須取得國家電信管理局許可,二手電信物資進口被禁止。除必需品(如食品、藥物、疫苗、計算機和軟件産品等)外,進口項下信用證保證金比例爲100%。對非貿易目的的進口商品(如機械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無保證金要求。進口商必須在同一家議付行支付預付款項。進出口企業須在埃及進出口管理局進行注册登記,且進口商須爲埃及居民;出口商不得爲公共部門或政府雇員,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埃及鎊且不能有犯罪記錄。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不存在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資不得投資授權外匯經紀商。所有外資企業須在埃及投資總局登記。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埃及金融監管局不允許本國經紀商和資産管理公司代理客戶購買非埃及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境外股票。境內居民和境外非居民在埃及發行股票均須獲得埃及金融監管局批准,居民的增發通常無須埃及金融監管局的批准,而非居民在埃及一級、二級市場發行股票必須獲得埃及金融監管局批准。境外機構在獲得埃及金融監管局批准後可在埃及境內發行債券。
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非居民從事此類交易須有真實貿易背景,不可用于投機。居民在境外銷售、發行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須以對沖風險爲目的。
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可進行商業信貸和金融信貸。居民向非居民獲得商業貸款、借用外債須向埃及中央銀行登記。
(五)個人
經常轉移項下居民個人向境外轉帳付款無額度限制。居民個人資本項下交易無匯兌限制。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出境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非居民旅客携帶本幣現鈔出入境不超過5000埃及鎊,不得通過郵寄方式携帶本幣出入境。非居民旅客携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1萬美元須向海關申報,可將入境時申報金額剩餘部分携帶出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須向海關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外匯存款須向埃及中央銀行繳納10%的存款準備金,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爲14%。外幣和本幣的流動性比率要求分別爲25%和20%,銀行(包括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單一外幣的淨頭寸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0%,所有貨幣的多頭或空頭頭寸不得超過其資金的20%。居民或非居民持有埃及銀行股份比例超過5%的須報告埃及中央銀行,超過10%的須經埃及中央銀行批准。
保險公司:個人或機構持有一家保險或再保險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5%,公司須在兩周內按要求報告金融監管局。除非個人繼承或獲得埃及總理批准,個人或機構持有一家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過10%(含)。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不能進行境外投資。
基金公司: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均須經埃及金融監管局批准,所有投資基金必須發布經埃及金融監管局批准的招股說明書。埃及設立的投資基金不能進行境外投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爲應對新冠疫情衝擊,從2020年3月29日起,埃及中央銀行對居民單日現金存取額度實行臨時性限額措施,個人額度爲1萬埃及鎊,公司額度爲5萬埃及鎊(工資支付除外),ATM取現額度爲5000埃及鎊。從2022年4月22日起,ATM取現額度提升至2萬埃及鎊,個人從銀行取現額度提升至5萬埃及鎊。
埃塞俄比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是埃塞俄比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條例》《保留和利用出口收入和匯入匯款指令》《外匯交易商操作指引》《銀行間外匯市場指引》《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授予商業銀行外匯職能的指令》《第1180/2020號投資公告》《第474/2020號投資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埃塞俄比亞的法定貨幣是比爾,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但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自2020年2月以來,比爾兌美元貶值幅度在2%區間內。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定期公布匯率和銀行間市場交易金額。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所有有價值貨物的出口必須以外幣支付,或通過其海外代理銀行在當地開立的非居民可轉讓比爾賬戶或外匯賬戶進行支付。除非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授權,所有承運人、船運或運輸代理人只能在離岸價基礎上以外幣進行付款。進口付款也必須使用外幣。在航運交易中向居民和非居民承運人支付運費必須使用外幣。居民之間交易不能使用外幣。埃塞俄比亞是東南非共同市場的成員國。跨境收付可以在東南非共同市場或非洲經濟共同體的框架內進行,幷有資格享受《非洲增長與機遇法案》規定的關稅優惠。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商業銀行可爲符合條件的貨物和服務出口商以及匯入匯款的收款人開立外匯賬戶,無須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批准。埃塞俄比亞居民可在商業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無須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國外開設外匯賬戶須經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批准。
非居民賬戶:允許開立外匯賬戶、非居民可轉讓比爾賬戶和非居民不可轉讓比爾賬戶3類非居民賬戶,這些賬戶的存款必須是外幣。前兩個賬戶的餘額可以轉移到國外或用于國際支付,非居民不可轉讓比爾賬戶中的餘額必須主要用于當地支出。將非居民不可轉讓比爾賬戶的餘額轉換爲外匯須得到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的批准。除外交使團、國際組織成員、外國投資者、埃塞俄比亞非居民和埃塞俄比亞原籍的非居民外國人可以開立所有三種類型的外匯賬戶,其他非居民只能開立非居民不可轉讓比爾賬戶。非居民賬戶必須是活期存款賬戶,可以賺取利息,但不得以非居民外匯經常賬戶支付利息。這些賬戶須至少存入等值100美元的存款。外匯定期賬戶須至少存入等值5000美元的存款,且沒有上限。外匯賬戶只能持有美元、英鎊和歐元。銀行可以接受其他可兌換貨幣的存款,但必須兌換成上述三種貨幣中的一種。外匯賬戶持有人憑營業執照,可通過外匯賬戶對外支付、轉帳。自2020年11月19日起,埃塞俄比亞非居民和埃塞俄比亞原籍的非居民外國人可以開設外匯儲蓄賬戶,以鼓勵外匯流入。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所有出口收入必須自出口許可證簽發之日起90天內匯回國內。出口商及收款人可將其出口收入的40%無限期地保留在其國內外匯賬戶,超過40%的部分須在收匯之日立即按即時匯率中間價結匯後存入有關銀行。出口商必須證明已將之前出口收入100%匯回,才能再次辦理出口業務。進口方面,進口付匯須提供列明離岸價、到岸價的最終發票和提單副本。進口不允許支付超過5000美元的預付款,除非得到外國銀行擔保。居民和非居民得到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許可後才能對外出口黃金及咖啡。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經常轉移需要提單、倉單、傭金等支持性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在航運交易中必須使用外幣。不允許通過移民進行資産轉移。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參與每個項目的最低資本投資額從5萬美元到20萬美元不等,視所投資類型而定。投資國防工業、電力進出口行業、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快速公交和郵政服務(快遞服務除外)5個行業須與政府合作。外國投資者可以與國內投資者共同投資貨運代理服務、國內航空運輸服務、45座以上的跨國公共汽車運輸服務、廣告、音像、會計和審計7個行業,外國投資者所持股份不得超過49%。所有投資(航空運輸服務業、發電和輸電業、通信服務業除外)必須經埃塞俄比亞投資局的批准和認證。埃塞俄比亞投資局確定注册資本流入授權所需的證明材料。所有認定和注册的外國投資可以在提供有關清算文件、支付所有稅款和其他負債時終止,外國投資者可以轉移其資本,資本回國須埃塞俄比亞投資局的授權。所有外國投資者也可在技術轉讓協議方面向國外轉讓貨幣債務、費用或特許權使用費。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不得在國外投資。
信貸業務:自2020年8月18日起,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向國外借入外匯貸款幷在國內發放外匯貸款的形式進行外幣中介活動。其他居民必須獲得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批准才能向國外借款,且借款必須用于出口創匯投資。國內商業銀行不得向非居民發放金融貸款。
資本與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不得發行、購買金融機構股票,不得購買政府債券、短期國債。居民不得購買國外股票,不得向非居民發行金融機構股票,不得向非居民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工具,不得在國外購買、發行和銷售債務工具與金融工具。
房地産投資:不允許居民個人在國外購買房地産。
(五)個人
個人可以携帶最多1000比爾的本幣出入境。在提供證明文件的情况下,居民出國最多可以携帶等值4000美元現鈔用于度假或者等值1萬美元現鈔用于經商。在不具備相關文件的情况下,
境內非居民出境最多可以携帶等值4000美元現鈔。携帶外幣入境超過等值3000美元時必須申報。個人出國留學或醫療支付無金額限制,憑真實憑證支付。學費、生活費等必須直接通過銀行轉帳或匯票支付給機構。外籍員工可以在離任時提取外匯,但不得超過其服務期間的淨收入。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除埃塞俄比亞開發銀行外,所有商業銀行都必須在收匯當日將其出口貨物、服務、私人轉帳和非政府組織轉帳的外匯收入的50%以即時匯率中間價結匯後上繳至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商業銀行通過對外借款取得的外匯只能用于埃塞俄比亞境內的外匯生産活動或存入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或外國代理銀行,商業銀行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超過項目總成本或被授信企業淨值的70%,其餘30%必須由借款人自行承擔。每家銀行全部外匯頭寸在每個星期五營業結束時不得超過其資本的15%,擁有的外幣現鈔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的5%。埃塞俄比亞國家銀行對外匯交易收取1.5%的費用。允許埃塞俄比亞原籍的外國國民、由埃塞俄比亞原籍的外國國民獨資或與國內公民合資的機構以外匯認購銀行股份。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2020年,埃塞俄比亞頒布《第1180/2020號投資公告》和《第474/2020號投資條例》,實行新的外商直接投資管理框架,進一步放寬外資市場准入限制,以負面清單模式明確限制外國投資的領域。根據《第474/2020號投資條例》,5個行業須與政府聯合投資,7個行業須與國內投資者合資,32個行業由國內投資者單獨投資。未列入上述類別的領域對外國投資者開放。
安哥拉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安哥拉國家銀行是安哥拉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穩定匯率市場、制定和執行外匯政策、實施外匯管制、核准外匯交易等。
(二)主要法規
《安哥拉國家銀行法》《外匯法》《私人投資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安哥拉的主權貨幣是安哥拉寬扎,法定和實際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安哥拉國家銀行密切監測匯率波動,幷通過外匯拍賣頻繁干預外匯市場。自2020年4月1日起,安哥拉國家銀行每日公布安哥拉寬扎參考匯率,即歐元和美元兌安哥拉寬扎的市場匯率,按照彭博社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算術平均值計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簽訂的外匯交易合同,可以在合同金額內用交易雙方商定的任何外幣支付。國內支付結算僅能用安哥拉寬扎,安哥拉寬扎不得用于國際支付。僅允許居民之間非支付目的的外匯交易。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滿足交易條件下可開立外匯賬戶。個人外匯賬戶可以存入外幣現金或外幣存款,也可以支付或結匯用于進口商品、無形資産以及資本交易等。法人外匯賬戶外幣存款可支付或結匯用于經允許的貨物交易、無形資産、資本交易等。事實上,由于外幣可得性的限制,居民在商業銀行提取外幣時往往會受到限制,部分商業銀行只允許客戶旅行項下提取外幣,商業銀行設定了每月或每周提取外幣的限額。個人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無須安哥拉國家銀行的批准。法人實體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批准。不允許在國外開設安哥拉寬扎賬戶。安哥拉寬扎賬戶內的金額不允許兌換成外幣。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允許開立外匯賬戶,存入從國外匯入的外匯和應計利息,可結匯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境內銀行間劃轉、國際信用卡和借記卡的使用等。非居民開立本幣賬戶無須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批准。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商必須在收到出口收入5日內將50%的外匯收入在銀行結匯。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批准,外資公司可將出口收匯存放境外。出口需要獲得商務部的許可,禁止出口武器、彈藥和文物。安哥拉國家銀行壟斷管理金幣和金條形式的黃金進出口,居民只允許以首飾形式持有和交易黃金。進口方面,銀行對業務合規性進行審核,幷須履行“三反”審核義務。只有貨值低于等值5000(含)美元、行李物品和符合特殊規定的物品進口不需要進口許可。禁止從受感染地區進口動植物産品,禁止進口特定藥物和有毒産品。石油産品只能由公共石油公司進口,武器彈藥只能由政府進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與非居民簽訂等值3億安哥拉寬扎以上的服務貿易協議須經批准,幷由各主管部門監管合同的履行。若合同發起人是向石油行業提供服務的公司,則限額爲1億安哥拉寬扎。外國投資者在繳納稅款和滿足其他法律要求後,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授權後可匯出利潤和股息。旅行、醫療或教育津貼等外匯支出以及向境外個人和機構的單方面轉移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所有資本交易均須提前獲得安哥拉國家銀行的許可,但不包括涉及利潤和股息支付、獎金和其他類型的資本回報,以及石油行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攤銷額等交易。所有資本交易資金須通過銀行進行劃轉,幷須提交安哥拉國家銀行頒發的資本進口(LIC)或出口(LEC)許可證,如果年度利潤和股息匯款超過50萬安哥拉寬扎,則須經過安哥拉國家銀行批准。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對內直接投資必須遵守安哥拉投資和出口促進局發布的私人投資法及外匯法律規定。對石油及礦産開采和金融機構兩個領域的投資實行專門的法律規定。禁止外商投資以下領域:國防、國內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領域,以及貨幣發行,政府專有的其他領域等。境外直接投資方面,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必須受政府監管。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購買期限爲一年或以上的證券,但只能將證券出售給其他非居民。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貸款須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授權。
信貸業務:經營商業信貸業務無須事先獲得安哥拉國家銀行許可,但居民和非居民間的商業信貸業務須向安哥拉國家銀行申報。經營金融信貸業務須事先獲得安哥拉國家銀行許可。
(五)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每次出入境携帶本幣最高不超過5萬安哥拉寬扎。居民對非居民的捐贈、遺産繼承均需要經安哥拉國家銀行授權。18歲及以上的居民個人旅行項下支出限額爲每年等值2500
萬安哥拉寬扎,18歲以下居民個人旅行項下支出限額爲每年600萬安哥拉寬扎。個人生活費支出限額爲每年等值1200萬安哥拉寬扎。個人健康、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受限額限制,但須通過醫療或教育機構直接開展。非居民完成納稅義務後,可轉出工資和其他收入。支付卡在國外使用的年度限額適用于每個客戶和同一持卡人的所有卡片,按卡的種類和安哥拉寬扎計算如下:信用卡爲等值1000萬安哥拉寬扎,借記卡爲等值600萬安哥拉寬扎,預付卡爲等值600萬安哥拉寬扎。鑒于目前外匯短缺,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沒有發行新的信用卡,有些銀行還取消了信用卡。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所有境外借款均須獲得許可,嚴禁當地機構提供外匯借貸,但不包括借貸給出口商和安哥拉政府。貸款不能以與外幣挂鈎的資本發放。自2019年1月1日起,商業銀行每日須向安哥拉國家銀行提交外匯流動性頭寸報告,每日持有外匯流動性頭寸不得超過資本金的10%。銀行必須出售其盈餘外匯頭寸。外匯流動性頭寸計算流動性外幣資産和負債,不包括外幣計價的政府債券。商業銀行可與其客戶、法人實體、進口商、出口商、石油和鑽石公司以及國有經濟體簽訂1年以下的遠期外匯交易合約。個人和市政(地方)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爲22%(之前爲15%),中央政府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爲10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貝擃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爲貝擃等西非八國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銀行業監管法》《西非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貝擃的主權貨幣是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貨幣對西非法郎的匯率通過兌歐元匯率進行折算,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的國家的轉帳須繳納0.6%的匯兌稅。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貝擃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向成員國以外國家的支付款項以外幣結算。目前西非法郎只能用于成員國之間結算。成員國內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幣。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通過在法國財政部開立的經營賬戶,西非法郎可以兌換所有外幣或歐元。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可在境內開設非歐元的外匯賬戶,賬戶有效期一年;若到期未獲得新許可,須關閉賬戶。居民可以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存放境外旅游期間的收支,但必須在回國起30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幷在8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藉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設歐元賬戶,開設非歐元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賬戶有效期兩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賬戶餘額經核實可自由轉到境外。非居民憑藉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設國內貨幣賬戶(西非法郎和歐元),用于即期購買外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匯,出口收入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出口交易須提供出口産權憑證、報關單和出口合同。進口方面,進口商在開立銀行匯款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購匯支付進口款項。但開立跟單信用證的,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已進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購匯。支付預付貨款須經批准,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前不得購匯。進口需要審核外匯授權憑證、原始發票和進出口卡。與成員國以外的國家進行的進口、出口交易額若超過等值1000萬西非法郎,則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貝擃與成員國和非成員國進行的服務貿易相關的支付和轉移可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進行。允許向國外支付運費和保險、卸貨和倉儲費、行政費用、傭金、關稅和其他費用等服務貿易支出,利息、投資清算轉移、工資薪金及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須提供證明文件。與成員國外的服務貿易所得收益須在付款到期日後一個月內匯回,幷要求强制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成員國之間的資本交易不受限制。除了償還債務或短期貸款、衍生品或原材料交易所需費用、投資清算轉移或出售境外證券外,向非成員國的資本轉移需要財政部授權。非成員國國家的投資資金收入一般不受限制。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對外投資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10%,必須按規定申報。成員國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交易須納入財政部的統計。居民境外購買不動産須經批准。境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在成員國外投資須獲得財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直接投資資金來源于國外貸款。在未取得再投資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資撤資資金須在一個月內匯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購買外國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財政部許可,且購買資金至少75%是外國借款。居民在海外發行、出售證券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若境外投資者因此取得國內公司控制權的必須申報。爲清算海外投資而出售證券必須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匯衍生工具爲貨物和服務貿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對沖風險,但須具備真實的交易背景。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的借款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跨境擔保須獲得財政部批准,且付匯時須提交財政部出具的外匯授權憑證。居民從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無須許可,但在獲得和償還信貸時須申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擔保無須許可。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個人憑旅行證件和護照或身份證兌換外幣,最多携帶200萬西非法郎出境,超過200萬西非法郎必須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據且以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個人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出境,須提交現鈔來源證明材料,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帶本外幣入境,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須向海關申報。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入境,須在8日內至授權銀行結匯。個人項下的境外支付憑證明材料在授權銀行辦理。與雇傭合同有關的養老金、福利、教育費用和家庭贍養費等款項的境外支付可憑證明文件自由進行。
個人資本項目:除非獲得了財政部的授權,否則居民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的資本交易必須通過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郵政服務或經授權銀行進行。居民個人向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許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貸款無須許可。移民向外轉移資産超過每人等值50萬西非法郎須批准。博彩和獎金收入可憑證明文件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轉移。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9家銀行參與了本幣銀行間市場,不設銀行間外匯市場。居民可以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衍生品市場進行遠期、期權和掉期業務,授權銀行必須承擔其與客戶外匯衍生品交易所産生的匯率風險。向境外借款不受限制,但必須進行申報。授權銀行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外匯貸款和購買在當地發行的以外匯計價的證券等須許可。銀行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爲3%,最低資産流動性要求爲75%。金融機構可以在代理銀行開立賬戶,以便爲自身或客戶的賬戶提供結算交易,但該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實需金額。爲滿足外幣資金需求,銀行外匯頭寸要求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賬面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外的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客戶未償還活期存款的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其他成員國的證券、基金不得超過其募集資金的50%,以特定貨幣計價的負債必須由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産覆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證券須許可,投資資金至少75%來自外國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所有成員國居民都被視爲貝擃居民。外國船舶在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停留期間的付款和收款,或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船舶在國外的付款或收款,均被視爲經常交易。
博茨瓦納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博茨瓦納銀行是博茨瓦納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基于實際情况和操作便利,博茨瓦納銀行授予商業銀行部分行政權力。
(二)主要法規
《博茨瓦納銀行法》《銀行法》《1995年銀行條例》《2004年變革局條例》及相關指示、政策和準則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博茨瓦納的法定貨幣是博茨瓦納普拉,實行爬行盯住匯率制度,匯率由一籃子貨幣加權確定,權重包括45%的南非蘭特、55%的特別提款權。其爬行匯率根據中央銀行的通脹目標與主要貿易夥伴國家的平均通脹預測值之間的差額確定。博茨瓦納銀行僅與9家商業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商業銀行可以官方價格從博茨瓦納銀行買入不低于100萬美元的外匯,低于該金額的外匯交易則由商業銀行之間進行。普拉的買入價和賣出價則限制在中間價±0.125%浮動。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境外使用沒有限制,若交易金額超過10000普拉須提供證明文件。博茨瓦納與韓國、馬拉維、贊比亞、津巴布韋簽訂雙邊貿易協定,提供雙邊跨境收付便利。博茨瓦納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的成員,與成員國家之間的跨境貿易收付沒有限制。同時,博茨瓦納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以下簡稱南共體)的成員,享受南共體和南方共同市場的特惠貿易協定以及南共體與歐洲自由聯盟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待遇。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銀行可自行决定爲居民開設境內外匯賬戶,無須將外幣收入兌換爲普拉。居民可從當地銀行購匯幷存入外匯賬戶。居民開設境外外匯賬戶不受限制,賬戶餘額可以自由匯回國內。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不受限制。
非居民賬戶:銀行可自行决定爲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無須將外匯收入兌換爲普拉。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某些出口産品必須獲得許可證,如寶石和次等寶石。進口采用負面清單管理,具體可參考《貨物、價格和其他收費管理法》中對負面清單的設定。進口許可證則由海關和貨物稅相關的法規管理。對非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成員國進口貨物實行普通關稅。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在博茨瓦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憑完稅憑證將中期股息、其他股息和利潤匯出,無須博茨瓦納銀行批准。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境外直接投資方面均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在博茨瓦納境內購買股票、債券、集合證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等。非居民購買政府證券不得超過總價值的20%。非居民可在博茨瓦納證券交易所發行以普拉計價的長期債券。非居民參與衍生産品交易須遵守審慎的外匯風險敞口頭寸管理。只有商業銀行可以購買用于吸收過剩流動性的中央銀行貨幣工具,非居民不能購買中央銀行用于吸收過剩流動性的貨幣工具。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携帶超出(含)10000普拉的本幣出境須申報。非居民旅行者可携帶自己合法的外幣出境,金額超出(含)等值10000普拉須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沒有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客戶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銀行未减值資本的25%,向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公司發放的大額貸款總額(即超過銀行未减值資本的10%的貸款)不得超過銀行未减值資本的800%。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爲2.5%,允許商業銀行使用平均存款準備金率,外匯存款不受準備金要求的限制。商業銀行流動性資産占上月存款的比率須始終保持10%以上。91天期存款或同類産品的利息必須低于銀行現行利率350個基點。銀行在未經銀行董事會整體特別批准的情况下,爲單個客戶或集團提供貸款不得超過銀行未减值資本的10%,經博茨瓦納銀行批准向單個客戶或集團提供貸款和其他信貸服務總計不得超過銀行未减值資本的30%。主要外匯幣種的頭寸爲銀行未减值資本的15%,其他貨幣爲5%,總頭寸爲30%。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底,共有60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得外匯交易許可。貨幣兌換機構不得直接與博茨瓦納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可開通境外賬戶,經授權可代客進行外匯支付和轉帳。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的外國證券占比不得超過20%,其中對單個機構的投資占比不得超過5%;保險公司須在博茨瓦納持有資産方可投資境外基金,且基金的公允價值不能低于70%。①人壽保險公司最多可將其70%的資産投資境外。保險公司只可在特定條件下以對沖投資風險爲目的投資衍生品工具。
投資公司:根據《養老基金法》的規定和出于審慎考慮,養老基金可將不超過其資産的70%用于境外投資。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投資同一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時,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産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①上述指標是基于淨負債和基于風險的規定資本目標的比例計算得出的。
布基納法索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是布基納法索等西非八國的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成員國的貨幣發行、貨幣政策制定以及外匯業務監管。
(二)主要法規
《投資法》《布基納法索投資指導法》《海關法》《進出口管理條例》《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銀行業監管法案》《西非經濟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布基納法索的主權貨幣是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西非法郎與歐元挂鈎,官方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換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貨幣兌西非法郎的匯率根據兌歐元匯率計算。向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轉帳須繳納0.6%的匯兌稅。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是經授權與公衆進行外匯交易的中介機構可自由决定外匯的買賣匯率,可與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進行除歐元外的外幣交易。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布基納法索與西非經濟與貨幣聯盟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與成員國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幣支付結算,轉帳須通過授權銀行、郵政服務或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進行。成員國內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幣。通過在法國財政部開立的經營賬戶,西非法郎可以兌換所有外幣或歐元。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後,居民可在境內開立非歐元的外匯賬戶,該外匯賬戶不能存入西非法郎,賬戶有效期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須關閉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境外旅游期間的收支,但必須在回國起30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幷在8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身份證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立歐元賬戶。非居民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賬戶有效期兩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餘額經核實後可自由匯出境外。非居民可開立本幣賬戶用于即期購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布基納法索與成員國外的進口、出口交易額若超過等值1000萬西非法郎,則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出口方面,出口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匯,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授權銀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爲自用外匯資金,但須保證外匯賬戶餘額不超過客戶活期存款總額的5%,超出部分須向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結匯。進口方面,進口預付款須授權,且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購匯。進口商在開立銀行匯款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購匯支付進口款項。但開立跟單信用證的,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已進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購匯。超過(含)等值5萬西非法郎的進口業務須在進口前申報;超過(含)等值300萬西非法郎的進口産品須接受質量和價值檢驗。進口需要審核外匯授權憑證、原始發票和進出口卡。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方面,與成員國外的服務貿易所得收益須在付款到期日後1個月內匯回,幷强制要求結匯。支出方面,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付可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開展,但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支出須有單據證明。允許向國外支付運費和保險、卸貨和倉儲費、行政費用、傭金、關稅和其他費用等服務貿易支出,投資清算轉移、利息和股息、企業利潤及收益、租金和租賃費用、養老金和年金、人工薪酬等經常轉移以及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須提供證明文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成員國之間的資本交易不受限制。除了償還債務或短期貸款、衍生品或原材料交易所需費用、投資清算轉移或出售境外證券外,向外轉移資本向非成員國的資本轉移須財政部授權。此外,允許從非成員國獲取資本收入。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交易須向財政部報告納入統計。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境外投資須獲財政部的批准,且必須至少75%的資金來自境外貸款。在未取得再投資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資撤資資金須在1個月內匯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購買外國證券、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經濟和財政部許可,其中購買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的資金至少75%是外國借款。居民可以在海外發行、出售證券,若境外投資者因此取得國內公司控制權的必須申報。爲清算海外投資而出售證券必須向財政部申報以供統計。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匯衍生工具爲貨物和服務貿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對沖風險,但須具備真實的交易背景。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的借款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跨境擔保須獲得財政部批准,且付匯時需提交財政部出具的外匯授權憑證。居民從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無須許可,但在獲得和償還信貸時須申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擔保無須許可。
房地産投資:居民在境外購置房産須財政部批准;允許非居民在境內購置非經營目的的房産,須向財政部申報;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産,須提供證明文件,幷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經常項下個人匯款可在授權銀行辦理,但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個人向境外支付家庭撫養費須獲得批准。居民憑旅行證件和護照或身份證兌換外幣,可携帶不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超過該金額須進行申報,且最高携帶金額不超過等值200萬西非法郎現鈔,超過該限額須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據且以旅行支票或其他方式携帶。非居民旅行者携帶外幣現鈔出境,最高額度不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超過該限額須提供現鈔來源證明材料。居民和非居民携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申報。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入境,須在8日內至授權銀行結匯。
個人資本項目:除財政部批准外,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個人資本項下交易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郵政服務或經授權的中介銀行進行。居民個人向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許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貸款無須許可。移民向外轉移資産超過每人等值50萬西非法郎須批准。博彩和獎金收入可憑證明文件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轉移。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5家銀行參與即期外匯市場。居民可以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衍生品市場進行遠期、期權和掉期業務,授權銀行必須承擔其與客戶外匯衍生品交易所産生的匯率風險。銀行外匯存款賬戶存款準備金率爲3%,流動性比率不得低于75%。銀行爲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無須批准,提供金融信貸須獲得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不允許維持未平倉外匯頭寸。爲滿足外幣資金需求,銀行外匯頭寸要求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賬面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外的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客戶未償還活期存款的5%。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71家兌換機構授權參與即期外匯市場。不得與其他國家進行外幣轉帳、支付,也不得在境外開立賬戶。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證券最高不得超過在其他西非貨幣聯盟募集資金的50%,以特定貨幣計價的負債必須由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産覆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證券須許可,投資資金至少75%來自外國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所有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居民都被視爲布基納法索居民。
布隆迪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布隆迪共和國銀行是布隆迪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在政府指導下制定官方匯率,負責監管被授權銀行開展外匯交易。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條例》《貿易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布隆迪的主權貨幣爲布隆迪法郎,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允許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對外匯市場主動干預,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將商業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外匯買賣的匯率波動幅度設定爲每天早上公布的參考匯率的±1%。布隆迪匯率結構是雙重的,因爲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報告,布隆迪官方交易的匯率可能偏離市場匯率超過2%。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布隆迪共和國銀行豁免的情况外,在布隆迪境內發生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交易必須使用布隆迪法郎結算。資本交易的國際結算不得使用布隆迪法郎。居民必須將貨物和服務出口的收入匯回本國。布隆迪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盧旺達有雙邊支付安排,但尚未生效。布隆迪與東非共同體和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簽署區域協定,幷與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簽署清算協定。除境外資本交易須布隆迪共和國銀行授權外,其他交易權限已下放至授權銀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境內可自由開立外匯賬戶幷提現。居民個人從外匯賬戶中以鈔票形式取款和付款不受限制。居民法人提取外幣須提供外幣支出證明。提取布隆迪法郎一般不受限制。政府機構、政府項目以及非政府組織須通過布隆迪共和國銀行的外匯賬戶接收海外資金,不允許在商業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過布隆迪共和國銀行批准,不允許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個人或法人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賬戶可自由結算。在沒有相關證明文件的情况下,非居民個人的外匯賬戶每年最高提現額度爲5萬美元,超出額度須提供外幣支出證明。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以空運方式運輸的出口收入須在海關記錄的發貨日期後30天內匯回,以其他方式運輸的出口收入須在海關記錄的發貨日期後90天內匯回。出口收匯須提供證明材料,由商業銀行或布隆迪共和國銀行進行真實性驗證。以跟單信用證方式開展的出口貿易須使用信用證支付。以裝運前付款、跟單匯款或跟單信用證以外方式支付的出口,須由中介銀行以出口商的商業銀行爲受益人承保履約保證書。咖啡、茶和所有礦物的出口申報須經布隆迪共和國銀行批准。進口方面,須提交進口意向聲明幷經商業銀行核實認證。商業樣品、個人行李和個人物品,以及外交和聯合國使團的所有進口物品,均免于認證。進口貨物須由經批准的布隆迪保險商投保,保險費須以布隆迪法郎支付,布隆迪共和國銀行給予豁免的除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收入必須匯回國內。商業銀行可爲私人旅行和公務旅行提供外匯服務。外籍員工工資在完稅和扣减境內支出後可以匯出境外。私營股份公司在繳納稅款後,可將外資收益和分配給外國董事的利潤全部匯出。航空公司可將扣除當地費用後的全部收益匯出。在繳納稅款和扣除20%的維修費用後,允許匯出租金收入。諮詢和法律費用匯出僅限于發票金額。捐贈、遺産繼承以及獎金等經常轉移交易不受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對外轉移支付須布隆迪共和國銀行逐個審批,資本項目賬戶尚未實現可兌換。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無須審批,沒有金額及行業限制。直接投資項下非居民投資收益、撤資資金匯出不受限制,但須向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須報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審批。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布隆迪的投資不受限制,可通過外匯資金或合法來源的布隆迪法郎購買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購買或銷售境外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須經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審批。
房地産投資: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産須經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審批。非居民境內購買房地産無須審批。非居民境內銷售房地産給非居民,允許買方支付外幣;若銷售給境內居民,須以本幣支付,後續可購匯匯出。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借款不受限制,非居民向居民借款須經布隆迪共和國銀行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在布隆迪酒店或賓館居住的非居民可使用外幣支付酒店賬單。允許居民與非居民個人在銀行申請購匯,交易限額爲每人每天500美元,每人每月3000美元。居民出示機票及其他旅行證件可最高購匯5000美元。居民與非居民携帶超過10萬布隆迪法郎現鈔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携帶外幣現鈔出入境不受限制,携帶外幣現鈔入境時已向海關申報的,可憑申報書以等值金額爲限携帶再出境。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開立境外賬戶和境外借款無須布隆迪共和國銀行審批。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爲3%,不區分居民與非居民。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須獲得批准才能收購外國公司的股權。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赤道幾內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赤道幾內亞是中部非洲國家經濟與貨幣共同體(以下簡稱中非共同體)①成員國之一,沒有獨立的中央銀行,由中非共同體成立的中非國家銀行承擔央行職責。赤道幾內亞財政部將其外匯管理的全部或部分權力委托給中非國家銀行、中非銀行委員會和授權銀行。
(二)主要法規
《貨幣合作協議》《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非洲國家間保險市場會議守則(CIMA守則)》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赤道幾內亞的主權貨幣是中非金融合作法郎(以下簡稱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官方根據對歐元巴黎外匯市場的行情,確定中非法郎兌其他貨幣的匯率。中非貨幣聯盟與法國簽訂《貨幣合作協定》,以保證中非法郎的可兌換性。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所有中非共同體成員國的唯一官方貨幣和法定貨幣,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用中非法郎進行結算。在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以外的所有國家的結算必須通過授權銀行以雙方商定的貨幣進行交易。在中非共同體內轉移資金須繳納不超過0.25%的匯兌費,將資金轉移到中非共同體外須繳納不超過1%的匯兌費。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但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機構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機構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允許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外開立中非法郎賬戶。本幣賬戶內資金不可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在向監管部門報備的前提下爲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賬戶不得透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所有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進出口交易都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出口方面,有關交易必須向有關監管當局報告。向非中非共同體成員國出口的收入須即刻匯回境內,出口商如向銀行提供出口合同及外匯聲明材料,出口收入匯出日期可延遲至付款到期日後的一個月內。以外①中非共同體包括6個成員國,分別爲赤道幾內亞、剛果(布)、加蓬、喀麥隆、乍得、中非共和國。聯盟由4部分組成,其中中部非洲貨幣聯盟負責制定聯盟的貨幣政策、發行貨幣,下設中部非洲國家銀行(聯盟的中央銀行)、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中部非洲反洗錢行動小組等專業機構。
幣收取的出口收入必須在收款之日起3日內結匯。出口交易須審核出口合同、外匯申報單、海關出口證書等。進口方面,采用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社會、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相關進口。對低于1億中非法郎的進口付款,必須向授權銀行提供發票、提單或商業合同,以及稅務收據或專業許可證。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幷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與貨物貿易相關的服務貿易支出和經常轉移沒有兌換限制。所有與服務相關的支出都必須申報,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金額必須在當地授權銀行登記,且必須提供證明文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金額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向境外支付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沒有限制,但必須提供有關收入分配、還款時間和所涉及的債務擔保等證明文件。境內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外提供服務獲取的外匯收入必須立即匯入授權銀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大部分資本流動不受限制。部分貸款、直接投資以及外國證券的發行、銷售須相關部門的批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須立即匯回。
直接投資: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必須提前30天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未分配利潤再投資除外。對外直接投資應提前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投資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投資清算轉移須提前30天向財政部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低于2000萬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銀行辦理,但須提前30天報告。超過此金額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和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或發行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超過5000萬中非法郎的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交易後須在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發行、銷售外國證券,金額超過1000萬中非法郎的,須經財政部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以及授權銀行爲非居民發放的商業貸款或金融貸款不受限制,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若未償還債務總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須在交易前30天經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業信貸,須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申報。
(五)個人
在中非共同體成員國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帶現鈔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帶本幣現鈔出入中非共同體最多不得超過500萬中非法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出入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幣、證券或票據,須向海關申報。携帶外幣現鈔離境時,如果入境時未申報或超過入境時携帶金額,且金額大于100萬中非法郎,則須提供說明文件。個人經常轉移支付憑證明文件辦理。居民和非居民的工資收入轉移無限制,外籍居民憑工資單可轉移部分薪酬。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中非共同體沒有外匯衍生品市場。授權銀行可根據中非銀行委員會審慎規則向非居民借款和償還貸款,向非居民放貸和接收償還款,無須事先審批,但必須在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授權銀行的投資業務不受限制,但必須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報告,且交易必須符合中非銀行委員會審慎規則。
貨幣兌換機構:經財政部授權許可可參與即期外匯市場場外交易。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投資基金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經有關當局批准,且必須在交易發生起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多哥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多哥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是多哥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授權銀行。
(二)主要法規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銀行業監管法》《西非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多哥的主權貨幣爲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貨幣兌西非法郎的匯率通過巴黎外匯市場歐元匯率進行折算。除歐元必須以官方匯率交易外,授權銀行(包括中介銀行和非電子外匯兌換機構)自由决定外幣的買賣匯率。外匯交易傭金不得超過2%。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多哥和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以西非法郎計價結算,和成員國之外國家的跨境交易以外幣計價結算,不能使用西非法郎支付。西非法郎是唯一法定貨幣,多哥國內交易不允許使用外幣。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與其他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成員國之間有一項多邊清算協議,大部分經常性交易的支付均可根據此清算協議進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所有成員國居民都被視爲境內居民。居民在境內開立除歐元以外的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同意和財政部門批准,賬戶有效期爲一年。居民個人在成員國外暫留或旅游時可以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存放合法携帶出境的外幣和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但必須在返回任一成員國30天內將境外賬戶餘額匯回國內。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需要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同意和財政部門批准,賬戶有效期結束後須關戶,幷在8天內將餘額匯回境內。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爲非居民開立西非法郎賬戶和歐元賬戶,但須提供身份和實際居住證明。非居民西非法郎賬戶可用于即期購匯。非居民開立歐元以外的外幣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外幣賬戶有效期爲兩年,賬戶餘額經核實後可自由轉出國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居民出口收入應當在付款到期日後30天內匯回授權銀行,幷强制要求結匯。授權銀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爲自用外匯資金,但須保證外匯賬戶餘額不超過客戶活期存款總額的5%,超出部分須向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結匯。進口方面,預付貨款須獲得批准,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預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購匯。進口商在銀行開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購匯支付進口款項,但開立跟單信用證的,購匯日期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已進口的于付款到期日購匯。經海路到達幷超過300萬西非法郎的進口貨物,經陸路到達幷超過150萬西非法郎的進口貨物,必須接受檢查。與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貿易超過1000萬西非法郎須在授權銀行登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可通過授權銀行進行收付,超過50萬西非法郎須提供證明文件。與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服務貿易所得的收益須1個月內匯回,幷須1個月內結匯至授權銀行。允許向國外支付有關運費、保險費、裝卸及倉儲費、行政費、傭金及關稅等費用,但須向授權銀行提交證明文件。直接投資利息和投資清算所得可經授權銀行對外支付,但須提交證明文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之間的資本交易不受限制。除特定情况外,對外資本轉移均須財政部批准。允許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的國家獲得投資資本。若沒有獲得境外再投資批准,境外資本交易收入須在一個月內匯回境內。所有資本交易收入均須强制結匯。信貸機構超過日常經營所需的外匯須結匯至西非國家中央銀行。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境內公司須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報告,用于統計目的。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境外直接投資須財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資資金須來自外國貸款。境外投資清算須向財政部報備,清算所得再投資須財政部批准,若未批准再投資,則相關資金須在一個月內通過授權銀行匯回。
房地産投資: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産須財政部批准。非居民購買境內房地産,除部分經營性用途外,均無須事先審批。非居民向居民出售境內房地産須向授權銀行提交證明文件,且須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購買國外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財政部批准,購買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發行或發售的證券無須財政部批准,購買外國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須75%的資金來自外國貸款。居民可在國外發行和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境外投資者因此實際控股該公司,或出售交易屬海外投資清算的須進行申報。居民可在境外發行證券,但若構成實際貸款則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幷向財政部申報。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在國內購買外匯衍生品,但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幷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報告。居民可以在外匯衍生品市場上與授權銀行或外國銀行進行以下交易:直接遠期外匯合約(場外交易)、外匯期權、外匯掉期和交叉貨幣掉期。居民可自由在國外或向非居民購買外匯衍生品,無須事先批准。居民可使用外匯衍生産品工具爲貨物和服務的進出口、外國借款(提款和清償)和外商直接投資對沖風險。
(五)個人
旅客在成員國之間可將西非法郎自由携帶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帶西非法郎入境。非居民自由携帶外幣現鈔出境最高限額爲等值50萬西非法郎,超過限額的,須證明所携帶外幣來源。非居民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出境、携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入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居民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前往成員國以外國家須申報,最多可携帶等值2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超過該金額的外幣購匯必須基于個人旅游支出真實需要,可以旅行支票、借記卡等方式購匯携帶出境。居民旅行返回多哥8天內必須將價值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和其他外幣計價的支付工具在授權銀行結匯。居民旅游購匯須出示旅行證件和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所有個人可通過授權銀行對外付匯,但須提交證明文件。向境外支付贍家款須提前獲批准。外籍職工的薪資、福利、養老金、服務收入等向境外支付,提供證明文件後可獲批准。非居民接受居民的贈與、捐贈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且須經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因移民向境外轉移資産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須經財政部批准。移民到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個人須關閉所有外國賬戶(包括外幣和西非法郎賬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授權銀行對向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轉移支付收取0.6%的傭金作爲匯兌稅。銀行境外借款和在境外開立結算外幣賬戶不受限制。但出于統計目的,銀行境外借款在獲批和償還時必須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銀行境外賬戶資産總額不得超過客戶在途活期存款總額的5%,超出部分須向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結匯。銀行爲非居民發放商業信貸不受限制,金融信貸業務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後由財政部授權。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銀行在國內購買未經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批准的外幣證券須經財政部授權。西非經濟貨幣聯盟銀行實行3%的存款準備金率,外匯存款以官方匯率折算後與本幣合幷計算準備金。銀行給予非居民的透支或預支均須財政部授權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信貸機構超過日常經營所需的外匯必須立刻結匯至西非國家中央銀行。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最少50%的投資須在當地市場,其餘投資可以分布在成員國內。每個幣種的負債額度不得超過持有該貨幣的資産上限。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厄立特裏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厄立特裏亞銀行是厄立特裏亞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布與外匯相關的法律法規,外匯的供應、劃撥和管理,幷授權相關機構和個人從事外匯交易。
(二)主要法規
《關于統一匯率的指令》《厄立特裏亞自貿區法》《外資特別投資法》《厄立特裏亞政府第
173/2013號公告》《投資法》《海關稅則》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厄立特裏亞的主權貨幣是納克法,實行與美元挂鈎的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存在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幷行的雙重匯率。官方買入、賣出匯率分別爲1美元兌15納克法和15.15納克法。自2016年禁止外匯黑市以來,市場匯率日趨接近官方匯率。厄立特裏亞銀行有權更改匯率安排。厄立特裏亞無銀行間外匯市場。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經厄立特裏亞銀行特別批准以外幣支付外,其他所有境內交易只能用納克法支付。境內銀行及經厄立特裏亞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可開展外匯劃轉和兌換業務。厄立特裏亞是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成員國,遵守成員國之間的清算管理規定。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經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機構以及厄立特裏亞銀行批准的機構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境內居民可在出示相關證明後,在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居民僅能在境內銀行境外分支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不允許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海外僑民可在厄立特裏亞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幷無條件使用外幣。非居民本幣賬戶開立僅限于外交團體、福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及其員工,以及外資獨資企業或外資合資企業。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裝運之日起90天內匯回,該期限最多可再延長90天,幷强制要求結匯。出口商須獲得經貿易與工業部簽發貿易許可證,出口産品須文件證明,特定商品出口還須獲相關政府機構的審查許可。進口方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從佛朗哥—瓦盧塔進口産品。軍事物資進口由國家壟斷。進口商須獲得貿易與工業部簽發的貿易許可證,且每批進口貨物也須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商憑進口許可證在商業銀行購匯。信用證項下進口時須預付進口保證金。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出方面,外國公司子公司的淨收入須經外匯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兌換幷匯出境外。支付外籍員工工資須事前批准,且不超過外籍員工一定比例的月薪。收入方面,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收入有匯回要求規定幷强制要求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只有在厄立特裏亞與投資者所在國簽訂雙邊互惠協議的情况下,國內零售和批發貿易、進口以及代理業務才對境外投資者開放,政府可根據情况取消該限制。其他領域則均對投資者開放。經批准的投資及其後續擴資可免征關稅,與投資有關的資本貨物和備件可免征銷售稅,但所得稅不豁免。投資者可按照厄立特裏亞銀行業相關法律開立幷使用外匯賬戶,使用外匯賬戶進行其投資運營所需的采購,保留其出口所得100%外匯收入。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經銀行批准,指定外匯交易商可收購證券。指定外匯交易商可從境外融資,幷可透支其境外代理賬戶。厄立特裏亞目前無外匯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五)個人
外匯賬戶中的外匯可用于個人支付。旅客不得携帶超過1000納克法的現鈔出境。旅客携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超過(含)等值1萬美元須進行申報。居民賬戶的外匯可用于支付旅行費用,居民單人單日可携帶不超過150美元用于境外旅游。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借貸款受到管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可開立與境外交易對手的往來賬戶。對銀行的外幣存款無準備金要求,但國內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準備金要求爲10%。對外幣存款有流動資産要求。
貨幣兌換機構:僅有一家兌換機構(HimbolFinancialServices)經授權進行外匯交易,僅限于兌換業務。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佛得角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佛得角銀行是佛得角的中央銀行和主要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2018年第3號法令)。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佛得角的法定貨幣是佛得角埃斯庫多(以下簡稱埃斯庫多),實行與歐元挂鈎的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官方匯率爲1歐元兌110.265埃斯庫多。葡萄牙和佛得角兩國的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均有權調整佛得角匯率制度安排。貨幣和匯率政策由佛得角銀行與政府合作制定,但執行由佛得角銀行自主完成。除歐元須以官方匯率交易以外,佛得角的商業銀行可以協議匯率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買賣外匯。佛得角銀行按需與商業銀行、政府進行外匯買賣,埃斯庫多和歐元兌換無官方買賣差價。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佛得角外匯交易已完全自由化。境內居民使用外匯、境內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使用外匯均無限制。特殊情况下,經政府與佛得角銀行協商,可對居民與非居民間經濟、金融和外匯交易實施臨時管制。居民和非居民間的進口支付可直接以本幣或外幣計價結算,但須提供交易數據備存,同時外匯交易機構可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用于盡職調查,出口收入無限制。對本外幣紙幣的進出境均無限制。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境內開立使用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無限制,外匯可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使用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成外幣。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在境內開立使用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無限制,但開立的外匯賬戶要提供統計數據幷保存相關要素。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成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實行許可制度。除通過小包制度運輸的非商業性進口以及對政府和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和援助無須提交進口許可證外,其餘進口均須許可證或行政授權。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禁止進口或有條件進口的貨物外,無進口限制。藥品實施國家進口壟斷,由國家製藥公司獨家進口。作爲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的成員,佛得角實行貿易自由化計劃,根據該計劃原産地産品可享受進口稅豁免。出口及出口收入無限制,出口收入無須匯回國內,出口無繳稅要求。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項下的跨境收支無限制,相關收益無須匯回國內或强制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項目已全部放開,資本項目收益無須匯回國內或强制結匯。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但須事先報備。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境內居民境外購買股票或債券等須通過股票市場或授權經銷商進行。
(五)個人
對個人經常、資本項目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外匯業務全面放開,無須佛得角銀行審批。外匯交易均須通過外匯交易授權機構(主要是7家商業銀行)進行。居民在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賬戶和非居民賬戶享有相同的準備金要求,外匯存款以官方匯率折算後與本幣合幷計算準備金,所有存款執行統一的準備金率。僅信貸機構有權在佛得角境內外進行遠期外匯交易,以對沖外匯風險。信貸機構之間,或信貸機構與居民、非居民信貸機構之間可訂立合同。
貨幣兌換機構:佛得角有兩家外幣兌換機構,可以買賣外幣現鈔和旅行支票,提供外幣境外匯出和匯入服務,外幣兌換機構可在境外開立賬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岡比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岡比亞中央銀行是岡比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匯率政策執行和外匯儲備管理。
(二)主要法規
《岡比亞中央銀行法案》《2012年反恐法》《2012年洗錢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岡比亞的法定貨幣爲岡比亞達拉西,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岡比亞中央銀行定期干預外匯市場,以增加外匯儲備和維護市場秩序。官方匯率是岡比亞中央銀行根據所有外匯市場參與者對每種交易貨幣的實際買賣匯率確定的平均價。自2019年11月以來,達拉西兌美元匯率穩定在2%的區間內,實際匯率制度安排被歸類爲穩定化安排。岡比亞中央銀行在每周最後一個工作日召開外匯市場會議,參會成員有商業銀行、小額信貸機構和貨幣兌換機構。岡比亞中央銀行在會上公布本周的平均市場匯率,幷應用于下周政府交易和海關估價。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跨境交易使用本國貨幣無限制,但達拉西不容易被國際交易接受。居民間交易不允許使用外幣。岡比亞已加入西非貨幣區。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銀行可爲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存款賬戶,但須向岡比亞中央銀行證明其有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居民不得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不受限制。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爲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無强制匯回和强制結匯要求。貨物出口實行許可制,不受配額限制,出口林産品出口須經岡比亞林業部門批准。對貨物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出于健康和安全考慮,部分貨物進口須取得許可授權,進口貨物信用證項下付匯須提供證明材料。進口關稅稅率從0%到20%不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岡比亞沒有資本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也沒有衍生工具。信貸業務:岡比亞中央銀行對居民從非居民獲得信貸進行管制。
(五)個人
對個人經常、資本項目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岡比亞共有12家商業銀行。銀行和信貸機構從境外借款,除受《岡比亞中央銀行法》約束外,不受其他限制。銀行持有境外賬戶須向岡比亞中央銀行報告。銀行境內外匯貸款主要面向進出口業務。岡比亞中央銀行設定未結外匯頭寸的外匯風險敞口限額,金融機構須按周接受審查,其交易須按日向岡比亞中央銀行報告。岡比亞中央銀行通過做市商干預市場,目前只與商業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和境外投資組合受限制。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6月,岡比亞共有116家持證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每年都要接受岡比亞中央銀行的許可證續簽,授權貨幣兌換機構因從事國際轉帳業務,可以在境外開立賬戶,但不得爲客戶開立賬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剛果(布)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剛果(布)作爲中非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獨立的中央銀行,由中非共同體成立的中非國家銀行承擔央行職責,與財政部共同負責監管銀行和外匯業務。同時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確保授權銀行遵守外匯管理條例,防止中非共同體的銀行體系的削弱。
(二)主要法規
《中部非洲經濟與貨幣共同體成員國外匯協調管理條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剛果(布)是中非共同體的成員國之一,法定貨幣爲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但兌換標準可以根據成員國的經濟和金融狀况適當調整。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體內部,可自由使用中非法郎結算。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以中非法郎結算,居民可以購匯與非居民進行交易結算。與中非共同體外的國家結算需通過授權銀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貨幣進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除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法人機構外,居民不得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體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幣賬戶。本幣賬戶內資金不可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報告貨幣當局後可爲非居民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賬戶不得透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向管理部門報告,金額大于500萬中非法郎的交易須在授權銀行登記幷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出口收入須在收匯後3天內結匯至中非國家銀行。進口方面,進口付匯須在授權銀行辦理。進口貨物價值超過300萬中非法郎須接受貿易檢查公司檢查,超過500萬中非法郎須在授權銀行登記。1億中非法郎以下的進口付匯,銀行須審核發票、提單或商業合同,以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專業機構證明。進口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申報注册的專業人員,在提交經商業預測機構出具的年度進口估算證明的基礎上,可免除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進口商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9類商品須進口許可,水泥、麵粉和糖實行配額管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收付匯無限制,但支出須進行申報。交易金額超過500萬中非法郎須由授權銀行辦理,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1000萬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務貿易相關付匯須提交發票等證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員工薪酬對外支付無限制,須進行申報。非居民符合規定的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匯出境外不受限制。共同體國家以外産生的服務貿易及境外資産相關收益須立即匯回境內銀行,幷在收匯後3天內結匯至中非國家銀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大部分資本流動不受限制。部分貸款、直接投資以及外國證券的發行、銷售須相關部門的批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須立即匯回,幷在3日內結匯。
直接投資: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必須提前30天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未分配利潤再投資除外。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應提前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投資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投資清算轉移須提前30天向財政部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低于2000萬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銀行辦理,但須提前30天報告。超過此金額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出售或發行境內有價證券金額超過1000萬中非法郎的,須經財政部批准,幷在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居民購買、出售或發行境外有價證券或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組合類投資産品的,經辦銀行須在30天內報告。居民境外發行證券或通過金融信貸使其債務總額超出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經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批准。
(五)個人
居民及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出入境時可携帶現鈔金額不限。中非法郎不可帶出共同體國家境外。居民離開共同體最多可携帶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財産,但須使用除中非法郎紙幣以外的支付工具(外幣、旅行支票、銀行匯票、轉帳等)。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共同體邊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外幣現鈔、證券和支付憑證的,須向海關當局申報。非居民出境時可携帶不超過其入境時申報的外幣金額,若入境時未申報或携帶金額超出入境申報金額的,對超出100萬中非法郎以上部分須說明來源幷提供證明文件。居民可以向非居民個人發放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在發放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居民個人可以借外債,外債總額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須在發放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居民和非居民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信貸須經財政部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借外債以及償還外債無須批准,但須在交易發生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備。授權銀行可爲其境外代理行開立賬戶,由中非銀行委員會對其進行監控。授權銀行的投資業務不受限制,每筆交易須在30天內向相關財政部門以及中非國家銀行報備。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資本交易須在30天內向財政部門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交易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經有關當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剛果(金)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剛果中央銀行是剛果(金)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銀行和非銀行中介機構的授權和外匯業務的監管。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條例》。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剛果(金)的法定貨幣爲剛果法郎,法定上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剛果法郎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决定,剛果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央行與市場的唯一交易機制)干預匯率。2020年8月以來,剛果法郎對美元的匯率貶值幅度在2%以內,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剛果中央銀行每日發布官方(參考)匯率,官方匯率由商業銀行和外幣匯兌機構報告的市場交易金額和匯率的加權平均確定。官方匯率是一種指導性匯率,而不是一種操作性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境內交易可用本幣計價和結算,也可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用雙方商定的外幣計價和結算。國際跨境交易經常用外幣計價和結算。但對于經常項下和資本金融項下使用本幣進行跨境結算也沒有限制。本幣和外幣均可在境內流通,但居民間住房租金、教育和健康相關支出及水電費等僅以本幣計價和支付。區域清算協議方面,剛果(金)是非洲共同市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大湖地區國家經濟共同體和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的成員。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中央銀行或其授權銀行進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爲居民開立外匯賬戶,無須事先批准。在提供證明文件的前提下,境內外匯賬戶的餘額可自由劃轉至境外。授權銀行可以通過境外代理行開立境外外匯賬戶,用于代客或自身交易。擁有采礦權的企業可以在信譽良好的國際銀行開立境外外匯賬戶,但須向剛果中央銀行報告。境外外匯賬戶的主賬戶用于管理公司的境外資金,其他賬戶用于管理從主賬戶轉出用于償還外債的資金,以及備付金、法定準備金和可自由支配的準備金。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居民賬戶中持有的本幣可自由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爲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無須事先批准。在提供證明文件的前提下,非居民境內外匯賬戶餘額可以自由劃轉至境外。授權銀行無須事先批准即可爲非居民開立本幣賬戶,賬戶僅能用于存取活期或定期存款。源于合法跨境交易的本幣賬戶餘額,可進行匯兌和劃轉。非居民賬戶間的交易不受限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商向非居民供應商支付貨款,須持有合同、票據或其他證明文件。除邊境貿易外,所有與貨物進口有關的交易,須事先向常駐地商業銀行提交進口貨物關單。除單筆進口離岸價不超過2500美元商品外,進口貨物須接受裝運前檢驗。信用證下的進口支付遵循國際支付慣例。出口方面,除邊境貿易外,每筆出口交易均須與授權銀行或剛果中央銀行指定的機構提前簽署出口聲明。除生産黃金和鑽石個體采礦者須在出口之日起20天內收款,其他出口收入須在貨物起運之日起60日內匯回。出口商須將運輸單據轉交給銀行以證明裝運日期。只有提供銀行證明幷定期向剛果中央銀行報告境外主賬戶情况的礦權持有人,才可以將部分出口或預融資收入留存境外。采礦權持有人有權將出口收入的40%留在境外主賬戶內,剩餘60%的出口收入應在資金進入境外主賬戶後15天內匯回境內。匯回境內的出口收入只能用于境內居民費用支出,不得用于進口融資或任何其他跨境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向境外支付的服務貿易支出和經常轉移須提供匯兌文件。服務貿易支出及超過(含)等值1萬美元的經常轉移支出須申報。經常轉移應當具有合法的資金來源。非居民在境內獲得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收入和其他屬該類的收入須符合合同規定,幷通過授權銀行匯出。居民從境外收取的超過1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收入須申報,幷通過授權銀行辦理,相關收入須在提供服務的30日內收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項下交易均須提供申報表,且具備合法的交易基礎。
直接投資: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交易須提交兌換文件,其他無特別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個人和機構在境外銷售、認購、互換,以及發行資本市場工具、金融債權等金融工具,募集的資金應當向剛果中央銀行說明其用途。居民與非居民購買、出售在境內外證券投資、貨幣市場交易工具、集合投資計劃、衍生品超過(含)等值1萬美元的,均須提交申報表,幷提供匯兌文件。
信貸業務:居民與非居民之間大于(等于)1萬美元的商業信貸、融資信貸、擔保須提供匯兌文件。商業銀行在交易前應當核驗貸款、借款、預融資、貿易信貸等其他協議條款是否已經履行。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和非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出入境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超過該數額須通過銀行轉帳匯出。大于或等于等值1萬美元的個人對外支付須申報。外籍員工匯出大于或等于等值1萬美元的工資收入須提前申報,幷通過授權銀行劃轉。信用卡境外每日提現上限爲2500美元。包括貸款、贈與、捐贈、繼承、資産轉移、移民資産轉移、博彩收入等對外轉移,大于或等于1萬美元的須提供匯兌文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授權銀行可按照審慎規則向境外借款。授權銀行可以開立境外賬戶。銀行爲非居民提供超過1萬美元的資金劃轉時,須簽署匯兌文件。授權銀行可以提供外幣貸款服務,但居民短期貸款須以本國貨幣償還。銀行需要以本幣形式繳納外幣存款的法定準備金,定期存款爲12%,活期存款爲13%,流動性比例應達到100%。銀行從事境內外投資應通過剛果中央銀行批准。銀行持有的居民或非居民外幣頭寸由剛果中央銀行决定,單一外幣的多頭或空頭頭寸不得超過資本的5%,所有的外幣空頭頭寸不得超過資本的15%。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吉布提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吉布提中央銀行和國民議會是吉布提的外匯管理部門。吉布提中央銀行爲在吉布提用作法定貨幣的紙幣和硬幣提供無限制兌換美元的擔保和規定,國民議會有權就匯率安排的變化作出决定。
(二)主要法規
第118/AN/11/6號法(2011年)、《銀行法》(2011年)、《投資法》(2008年)、《保險公司管理法》(1999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吉布提的主權貨幣爲吉布提法郎,實行貨幣局制度,官方匯率是1美元兌換177.721吉布提法郎。除美元以外的貨幣的官方買入和賣出價由本國銀行和貨幣兌換商根據國際市場上的美元交叉匯率確定。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國際結算無限制。至今未設立雙邊支付協議、區域安排和清算協議。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外,跨境資本流動沒有限制。不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在吉布提開設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無須批准。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對出口融資進行管理,對出口進行資料審查,包括信用證、保函、目的地、裝運前檢查等。進口方面,對進口商品進行負面清單管理。允許預付進口押金,最高爲進口價值的20%。對進口外匯解付有資料審查要求,包括裝運前檢查和信用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均沒有限制。對房地産交易、個人資本交易以及資産轉移等無管理要求。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對居民在境外購買股票、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集資入股證券等行爲進行管理。對衍生品或其他工具無管理要求。
信貸業務:根據《銀行法》,對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所有信貸交易進行管理,以符合客戶風險的審慎標準。對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以保函、擔保和金融支持便利形式進行的交易進行管理,以符合客戶風險的審慎標準。
(五)個人
對個人付款、個人信用卡境外使用、外籍工人的工資支付等無事先核准、數量限制、指示性限制等管理要求。吉布提對個人資本交易和資産轉移沒有限制和管理要求。對個人携帶現鈔出入境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爲10億吉布提法郎。境內銀行從境外借款不受限制;國內外匯貸款沒有限制。銀行可以在與客戶的交易中自由設定報價和傭金。持牌銀行機構須保持一定的“存款覆蓋率”,主要是所有貨幣的外匯淨資産與所有外匯存款的比率。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由吉布提中央銀行授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2家信貸機構和20家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不得直接與吉布提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可在境外持有外匯賬戶。普通貨幣兌換機構只能購買和出售外匯現鈔,支付類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辦理代客匯兌、外幣支付和轉帳業務。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受1999年6月8日第40/AN/99/4號法律管理,要求相關交易符合貨幣面值、期限以及利率的匹配要求。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幾內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幾內亞中央銀行是幾內亞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幾內亞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監管法令》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幾內亞的主權貨幣爲幾內亞法郎,法定上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幾內亞法郎兌美元的匯率浮動穩定在2%的區間內,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幾內亞屬多重匯率結構,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相差超過2%。官方匯率由前一天各商業銀行與客戶成交匯率按交易量加權計算得出,其他貨幣的匯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前一天對特別提款權的匯率計算得出。政府在交易中使用官方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幾內亞居民間的交易須以幾內亞法郎結算。雙邊支付協議下的交易結算以協議規定的貨幣通過協議規定的賬戶進行結算。與西非貨幣區成員國以外的國家結算應以幾內亞中央銀行認定的可兌換貨幣結算。境內授權商業銀行爲持有出國機票的旅客兌換外匯和管理外匯賬戶。包括進口付款在內的所有國際結算,均可通過商業銀行辦理。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當地銀行開立外匯賬戶不受限制,出口商可以將其所有外匯收入存于當地銀行外匯賬戶。所有超過等值2萬美元的資金提取都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法人須獲得幾內亞中央銀行事前批准,自然人須向幾內亞中央銀行申報。境內本幣賬戶可記帳外匯存款,本幣賬戶無須授權可在商業銀行自由借記幷兌換成外幣。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開立或注銷賬戶均須向幾內亞中央銀行申報。所有超過等值2萬美元的資金提取都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須審查相關資料,包括信用證、保函、目的地、裝運前檢查等。除中央銀行特別授權外,出口收入須在出口之日起90天內匯回。所有私營部門出口都需要在商業銀行或幾內亞中央銀行登記。私營商可保留所有出口收入,爲經批准的進口貿易提供資金。半公營企業可將其所有出口收入保留在境外,同時可將其用于支付進口付款、經營費用和償還外債。進口方面,須審查相關資料,包括信用證、目的地、裝運前檢查等。采用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武器、彈藥和麻醉品。最低進口融資要求爲等值2000美元。進口預付款可憑藉商業合同支付。
從任何國家進口貨物的成本、保險和運費價值等于或大于主管當局規定的限額的,必須在當地銀行登記。解付進口外匯須提供外匯授權憑證、發票和進出口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與貨物貿易相關的卸載和倉儲費用的支出不受限制。投資相關的費用支出須獲得政府許可。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貿易或投資相關服務貿易交易和經常轉移支付無須提供證明文件。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收入有匯回要求,但沒有强制結匯和資金使用限制要求。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對外商直接投資沒有金額限制,幾內亞居民或非居民均可控股幾內亞企業。提供證明文件後,銀行可爲直接投資企業辦理投資收益轉移和外商投資撤資。與房地産投資有關交易須經幾內亞中央銀行許可。境外直接投資方面,幾內亞居民對外直接投資須幾內亞中央銀行許可。直接投資清償交易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幾內亞中央銀行許可。目前幾內亞沒有涉及債券的跨境證券交易。
信貸業務:所有的信貸和擔保業務均受到管制。
(五)個人
個人携帶本幣出入境每人不得超過10萬幾內亞法郎。外匯賬戶提款限額從等值5000美元提高至等值2萬美元。携帶外幣入境或携帶超過等值2萬美元外幣出境須申報。旅行項下,對沒有外匯賬戶的居民,每人購匯額度爲等值5000美元;這一限額也適用于現金購買或用于商務旅行或旅游相關費用的外匯轉帳;對開立外匯賬戶的居民,購匯須提供證明文件。外籍員工工資支出須提供勞動部批准的用工合同,且最多只能轉移應稅收入的50%。此外,養老金對外支付須提前審批,個人資本交易均受到管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幾內亞有15家商業銀行獲得幾內亞中央銀行授權的外匯交易許可。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賬戶間或銀行間轉帳時,銀行應審查相關證明文件,確保符合外匯管理規定。銀行僅能通過以外幣計價的支票賬戶透支保障的方式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信貸機構的外匯頭寸應不超過其淨資本的35%,超出部分須在登記後2日內轉移給幾內亞中央銀行。
貨幣兌換機構:共有19家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的最低資本金要求爲1億幾內亞法郎。貨幣兌換機構不得直接與幾內亞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不得在境外開立賬戶,業務僅限于購買和銷售外匯,每天交易限額爲等值10萬美元。貨幣兌換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爲客戶辦理存款業務、遠期買賣外幣鈔票或旅行支票以換取本國貨幣、遠期買賣外幣紙幣和支票以換取其他外幣、向境外或者境內轉帳、進出口紙幣、向客戶發放貸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幾內亞比紹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爲幾內亞比紹等西非八國的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的貨幣發行、貨幣政策制定以及外匯業務監管。
(二)主要法規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銀行業監管法》《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非洲保險市場協議》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幾內亞比紹的主權貨幣是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官方固定匯率爲
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貨幣兌西非法郎的參考匯率通過兌歐元匯率折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幾內亞比紹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可自由進行跨境收付,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的國家必須通過授權銀行或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進行跨境收付,以外幣結算。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區內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幣。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居民可在境內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賬戶有效期爲一年,經授權後可延期。如到期後未能授權則賬戶關閉。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存放旅行期間的合法收入,但須在回國後30天內將該賬戶餘額匯回。除上述情况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若賬戶到期後未能獲得新的授權,則須在授權期限結束前關閉賬戶,8日內將賬戶餘額匯回。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身份證和實際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立本幣賬戶和歐元賬戶。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外幣賬戶有效期爲兩年,到期未能獲得續期的賬戶關閉,非居民賬戶的餘額經核實後可自由匯出境外。非居民本幣賬戶可即期購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交易須審核進口許可證。進口預付款須授權,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前無法購匯。進口商在開立銀行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購匯支付進口款項,但開立跟單信用證的,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商品已進口的在付款到期日購匯。從西非法郎區以外地區進口金額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必須通過獲授權銀行支付。出口方面,出口貿易須出口許可證和報關單,且出口收入須在付款到期日(一般爲貨物發出後120天)起30天內匯回境內。與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貿易超過1000萬西非法郎須在授權銀行登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可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進行經常項目項下的付款和轉帳,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轉帳須提交證明文件。允許向境外支付運費和保險、卸貨和倉儲成本、行政費用、傭金、關稅和其他費用等服務貿易支出。向境外支付投資清算轉移、養恤金、教育費、贍養費、工資薪酬等提交證明文件後在授權銀行辦理。與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相關收益須在一個月內收回,超過30萬西非法郎的須申報幷在一周內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投資份額占單個上市公司資本的10%以上,被定義爲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所有外商直接投資須向財政部申報。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所有對外直接投資須經財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資款必須通過境外借款獲得。境外直接投資清算資金須在一個月內匯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可在國外發行和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境外投資者因此實際控股該公司,或出售交易屬海外投資清算的須進行申報。居民購買外國證券、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經濟和財政部許可。
信貸擔保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信貸業務、擔保業務須經財政部批准。居民從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無須許可,但在獲得和償還信貸時須申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擔保無須許可。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須向海關申報,携帶外幣最高限額爲等值200萬西非法郎,如需更高數額可以通過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帶,幷提供實需依據證明。非居民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須提供外幣現鈔來源證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入境無限制,但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個人爲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批准,非居民爲居民個人提供貸款、捐贈無須批准。居民移居國外單人資産轉移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須經財政部批准。博彩和獎金收入轉移憑證明文件可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進行。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境外借貸不受限制,但在借貸和償還時向財政部申報。向非居民的金融信貸及在境內購買以外幣計價的證券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爲3%,無流動性比率要求。境內銀行可以在境外代理銀行開立賬戶,以便代客結算或自身業務結算,但該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實需金額。境內銀行在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銀行機構中持有的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賬面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外的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客戶未償還活期存款的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在其他成員國的投資份額不超過其募集資金的50%,以特定貨幣計價的負債必須由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産覆蓋。養老基金投資于外國政府、地方當局、境外公司或國際機構發行和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均須獲得區域資本市場管理局的授權。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加納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加納銀行是加納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加納銀行法》(2002年)、《加納銀行法修正案》(2016年)、《銀行和專業存款機構法》(2016年)、《非銀行金融機構法》(2008年)、《加納投資促進中心法案》(2013年)、《加納投資資本指引》(2018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加納的法定貨幣爲加納塞地,法定匯率制度是浮動匯率制,加納塞地的實際匯率由外匯市場交易决定。沒有機制確保其參考匯率與市場匯率相差不超過2%,因此屬多重匯率機制。加納中央銀行在特定的官方交易中使用參考匯率,且目前加納加入了西非貨幣區的匯率機制,該機制要求加納塞地和美元之間的即期匯率與中間匯率上下浮動不超過15%。自2020年4月起,加納塞地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2%區間內的貶值趨勢,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各種貨幣與加納塞地之間的每日參考匯率由加納中央銀行公布。美元與加納塞地的參考中間價是所有銀行每日下午230前向加納中央銀行報告的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或以上的即期外匯交易匯率的加權平均匯率,其他貨幣對加納塞地的參考匯率由路透社公布的國際外匯市場的交叉匯率計算而來。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加納境內的交易必須以加納塞地進行支付,國際間經常項目及資本項目的交易均不允許通過加納塞地進行交易。加納與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支付協議,包括保加利亞、中國、古巴、捷克、波蘭、羅馬尼亞以及斯洛伐克等國家,與這些國家之間的支付結算交易以雙方同意的可兌換的貨幣進行。外資流入由加納中央銀行進行登記和批准,同時加納中央銀行負責監管政府及旅行相關的外匯交易,其他私營部門的外匯交易均由授權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進行交易審核和執行,無須加納中央銀行進行審批。授權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提供證明文件後可以對外匯出外幣。商業銀行接收外幣入帳時,須向加納中央銀行報備金額和幣種以便監管。
(二)賬戶管理
加納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國內授權銀行開設外匯賬戶幷保留餘額。外匯賬戶可以接收加納境內外活動産生的外匯,如貨物和服務出口的收入以及其他無須上繳的外匯收入。外匯賬戶的資金轉入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賬戶持有人每年可無須提供證明文件而從外匯賬戶向境外劃轉外匯,其額度爲等值1萬美元。進口商可以使用保證金賬戶保留外匯,但是僅能使用外匯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外幣賬戶僅能接收單向轉入的外匯資金,如境外轉入的外國投資資金、大使館資金等。這類賬戶的資金餘額可以自由轉出,只需按照銀行常規要求填寫的表格申報轉帳用途。外匯賬戶以及外幣賬戶均可與加納境內的加納塞地賬戶發生交易,但是外匯賬戶不允許向外幣賬戶進行轉帳。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除根據經營協議或獲准經營離岸賬戶的出口商可保留外匯收入外,出口商須在貨物裝運之日起60天內將全部出口收入匯回加納境內銀行。可可銀團貸款收入以及礦業公司出口黃金的部分收入須上交加納中央銀行結匯。可可及礦物出口的收匯應在匯回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進行結匯。進口方面,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進口付匯可無須提供證明文件;等值5萬美元及以上金額的進口付匯,進口商須向銀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銀行進行款項支付的審核。
服務貿易收入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相關的款項對外支付須提供交易相關證明文件。非居民的利潤、股息、利息和租金對外支付不受限制,但是須提交銀行所需證明文件。旅行支付的最高限額爲等值1萬美元,須提供有效的護照、機票和簽證,對外支付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須提交有效的交易證明文件。服務貿易項下的收入須立即匯回國內,所有來自服務貿易的收入須結匯或留存在國內外匯賬戶中。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部分行業暫時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如美髮、理髮、彩票等行業。在加納的外國投資者如需獲得《加納投資促進中心法案》(GIPC,865法案)提供的免稅期和初始投資資本津貼等優惠,須符合相關規定。對外商直接投資資金流入沒有限制。非居民可以在加納持有的租約最長期限爲50年。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投資目前不受限制,但銀行須向加納中央銀行報告相關交易。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購買、出售或發行境外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受限制,但銀行須向加納中央銀行報告相關交易。資本市場證券方面,非居民在加納購買超過10%的銀行股份須經加納中央銀行批准,其他買入不受限制。非居民在加納出售或發行證券,須經加納中央銀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所得收入的轉移或匯出須向加納中央銀行報告。加納非居民可以購買由加納政府發行的2年、3年、5年、6年、7年、10年或15年期加納塞地計價債券,沒有最低持有期。離岸投資者不得購買期限低于2年的債券。非居民在加納出售或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工具須經加納中央銀行批准。貨幣市場工具方面,不允許非居民使用外匯投資本地貨幣市場工具(中央銀行和政府債券),但原始期限爲2年期以上的債務工具除外。持有加納本幣賬戶的非居民可以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但由此産生的收益不能轉讓。組合投資證券方面,非居民在加納購買、出售或發行組合投資證券,以及包括證券清算收益等相關收益轉移到境外,須經加納中央銀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加納居民及非居民均可携帶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旅行支票或銀行匯票等貨幣工具出境或入境,無須申報。如非居民入境時携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旅行支票或銀行匯票幷在入境時已進行申報,則可以再次携帶出境。任何個人入境携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票據,均應申報來源及用途。
個人資本項目:在加納的外國投資者必須進行注册登記。境外個人可以設立獨資企業,也可以與當地人及第三方成立合資企業。境外個人在加納進行投資至少須滿足以下要求:如爲合資企業,境外個人投資金額不低于等值20萬美元或等值資産;如爲外商獨資企業,投資金額不低于等值50萬美元或等值資産;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如雇員不少于20名加納公民,且營業範圍涉及商品買賣,則要求投資不低于等值100萬美元或等值資産。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23家銀行加入加納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銀行之間可自由决定匯率,幷可通過路透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授權銀行必須進行雙向報價,最大價差爲25個基點。加納中央銀行基于年度現金流預算,按照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匯率向銀行買賣外幣。授權銀行可以從事遠期外匯交易。加納中央銀行與授權銀行進行掉期交易以促進和發展外匯産品。銀行發放外匯貸款不受法律限制,可根據內部程序和流程,按照加納中央銀行風險管理指南向其客戶發放外匯貸款。如果借款方不具有外匯盈利能力,銀行須相應增加20%的資本應對外匯敞口風險。銀行針對本外幣存款所必須維持的存款準備金率爲10%,儲備貨幣幣種應爲加納塞地。每日外匯單貨幣淨敞口頭寸爲資本基數的5%,累計淨敞口頭寸爲資本基數的10%。非居民如需持有超過10%的加納的銀行的股份,須獲得加納中央銀行的審批。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將至少50%的人壽保險資金和至少25%的非人壽保險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債券,其餘資金可投資于國內其他金融産品,但須經國家保險委員會批准。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加納中央銀行許可。截至2021年6月30日,加納共有415個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不直接與加納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業務僅限于外幣現鈔兌換,不得開立海外賬戶,不得吸收存款,單筆兌換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加納存在一項外匯限制,即加納境內的進口商如未向加納境內的商業銀行提供過任何海關申報文件,則該進口商被禁止購買外匯以及轉移外匯資金。嚴禁加納境內的居民及非居民機構(包括出口商)進行離岸外匯交易。
加蓬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加蓬作爲中非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獨立的中央銀行,由中非共同體成立的中非國家銀行承擔央行職責。中非國家銀行主要評估外匯管理條例、評估外匯套期保值業務、審查居民法人實體開立外匯賬戶的批准申請、監督出口收入的匯回等。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確保授權銀行遵守外匯管理條例,防止中非共同體的銀行體系的削弱。授權銀行負責核實交易的真實性,收集統計數據,幷向貨幣當局報告。
(二)主要法規
加蓬沿用中非國家銀行、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等機構統一制定的法規,如《中部非洲經濟與貨幣共同體成員國外匯協調管理條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加蓬爲中非貨幣聯盟成員國之一,法定貨幣爲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中非國家銀行不干預共同體內的外匯交易,這些交易由經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批准、財政部許可的經營機構自由進行。加蓬與其他成員國統一遵循與法國之間的貨幣合作協定,這一協定保障了與歐元固定平價,以及無限制的可兌換保證。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中非共同體唯一的官方貨幣和法定貨幣,中非共同體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以本幣結算。與中非共同體外的國家結算須通過授權銀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貨幣進行。中非共同體的成員國設立運營賬戶可與法國財政部進行外幣和歐元與中非法郎的兌換。中非共同體國家可以在商業銀行保留與石油儲備有關的外幣存款,用于償還外債。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機構可以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體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幣賬戶。本幣賬戶內資金不可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報告貨幣當局後可爲非居民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將本幣賬戶餘額轉換爲外幣或匯出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與出口有關的交易必須向有關監管當局報告,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出口交易須在授權銀行登記,提供包含出口合同、同意付款到期日後1個月內匯回所有出口收入的聲明及海關出口證書等證明文件。來自中非共同體之外國家的出口收入必須在入帳後立即通過登記銀行匯回,幷須在3日內結匯。進口方面,進口付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定期支付。對低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進口付款,授權銀行必須獲得發票、提單或商業合同,以及最新的稅收收據或專業許可證。對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幷須提供證明文件。合法注册的法律實體和經申報或認證的專業人員可免除出示證明文件,但須提交進口年度預算數。價值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進口交易須在授權銀行登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所有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支出都必須申報,且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支出也必須提供證明文件。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款項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對于等值1000萬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授權銀行必須在取得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前提下辦理。針對在中非共同體以外國家旅行的居民,設置了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場外外匯交易指示性限額。向境外支付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沒有限制,但必須提供有關收入分配、還款時間和所涉及的債務擔保等證明文件。本國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外提供服務獲取的外匯收入必須立即匯入授權銀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大部分資本流動不受限制。部分貸款、直接投資以及外國證券的發行、銷售須相關部門的批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須立即匯回,幷在3日內結匯。
直接投資: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必須提前30天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未分配利潤再投資除外。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應提前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投資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投資清算轉移須提前30天向財政部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低于2000萬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銀行辦理,但須提前30天報告。超過此金額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內、發行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中非法郎的股票、證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證券組合投資,必須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幷且必須在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當單個借款人的未償債務總額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時,交易須經財政部批准。集體投資基金和開放式投資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體以外的市場上買賣證券,但須經中非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事先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以及授權銀行爲非居民發放的商業貸款或金融貸款不受限制,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若未償債務總額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須在交易前30天經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業信貸,須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申報。
房地産投資:中非共同體國家境內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産以及境外非居民在當地購買房地産時,當相關交易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時,此類投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必須提前30日向財政部報告。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在中非共同體內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帶中非法郎現鈔和硬幣不受限制,進出中非共同體的居民能携帶最多500萬中非法郎現鈔。在中非共同體以外地區旅行期間,旅行者必須使用除中非法郎鈔票以外的支付工具(外幣、旅行支票、銀行匯票、轉帳等)。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出入境中非共同體時,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幣、證券或票據須向海關當局申報。非居民離境只能携帶價值不超過入境時申報的外幣金額。入境未申報或者携帶超過入境申報的外幣金額,須對超過等值100萬中非法郎部分的資金來源作出解釋,證明文件包括工資單和工作許可證、學生證和公證文書等。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工資收付沒有限制,但須申報以便統計。外籍居民在出示工資單後,可以轉移部分工資淨額。
個人資本項目:與捐贈有關的境外收入必須向有關行政當局報告,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所有此類項目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外匯牌照管理由中非共同體成員國財政部負責,目前共9家銀行被許可與公衆進行外匯交易。持牌銀行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向非居民借款以及此類貸款的償還無須獲得批准,但必須在執行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持牌銀行的投資業務不受限制,必須在每次交易後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此外,這些交易必須遵守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的審慎規則。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和投資公司的資本交易必須在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經有關當局批准。
貨幣兌換機構:持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自由與客戶進行外匯交易,業務僅限于場外交易,可以與客戶就歐元以外的貨幣設定匯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津巴布韋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是津巴布韋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制法案》《外匯管制條例》。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津巴布韋的法定貨幣爲津巴布韋元,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自2009年以來實行的多貨幣體系于2019年終止。2020年6月23日,津巴布韋儲備銀行設置外匯拍賣系統,每周通過外匯拍賣來確定匯率,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支付只能通過外匯賬戶進行,但對本幣的使用沒有限制。自2020年3月29日起,居民可以使用其合法持有的外幣資金,按照付款日的現行匯率支付商品和服務費用。此前,居民個人不得在津巴布韋使用任何外幣進行交易。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個人和企業經審批最多可開立9種外匯賬戶,分別以美元、南非蘭特、博茨瓦納普拉、英鎊、歐元、人民幣、澳大利亞元、日元和印度盧比計價。賬戶種類分爲:一是個人外匯賬戶,賬戶資金可以不受限制地轉移到境外,包括資本項目轉移;二是一般對公外匯賬戶,存放公司、國有企業及公共機構在境內獲得的外匯;三是出口企業外匯賬戶,存放居民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公共機構)的出口收匯。企業法人外匯賬戶的經常項目資金可以自由轉移到境外,但資本項目的轉移須經外匯監管部門批准。資金可以無限期地存放上述賬戶,賬戶持有人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提取任意金額的資金。居民企業在境外開立和持有外匯賬戶須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批准,居民個人開立境外外匯賬戶則無須獲得批准。
非居民賬戶:允許非居民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可存入外幣、來自其他非居民賬戶的付款以及有資格在境外轉帳的居民的付款。非居民賬戶資金可向居民、其他非居民和國外支付款項。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付匯不受限制,農産品和加工食品等進口須取得農業部簽發的特別許可證。進口商品一般需要繳納附加稅(相當于國內銷售商品所徵收增值稅的15%),奢侈品最高稅率可達40%,對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二手汽車徵收25%的附加稅。但政府及法定機構進口的資本貨物,經財政部批准可免除關稅。出口方面,無特殊情况,出口收入必須匯回國內。經海關確認已收匯或在裝船後90天內能收匯的貨物方可出口,出口超出90天未收匯的須取得外匯管
理部門許可。2021年1月8日開始,津巴布韋儲備銀行對出口收入的强制結匯比例由30%提高到40%。礦石、石油産品、武器和農産品等出口須獲得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旅游、運輸、電信服務等服務出口收匯須按合同約定按時匯回境內,特殊安排除外。與出口相關的收入强制結匯比例由30%提高到40%。外匯賬戶資金使用不受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由津巴布韋投資局審批,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中的內資股權占比一般不低于51%。股權跨境轉讓、外資撤减資匯出前須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項目須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和金融與經濟發展部逐項審批。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外國投資者可參與津巴布韋證券交易所交易。個人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比例上限不超過15%,財團類投資者不超過25%,公司投資者不超過49%。初始投資、資本利得和股息匯出不受限制。外國投資者通過一級市場購買債券和股票比例上限爲35%,持有期限無要求,出售所得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下的無須核准。非居民未經批准不得在二級市場買賣債券和股票。境內企業經批准後可購買、出售和發行境外股票。非居民可參與境內貨幣市場投資,居民經批准後方可參與境外貨幣市場投資。境內居民通過銀行進行衍生品交易,金額在500萬美元以內的無須批准,超出限額須經批准。非居民參與境內衍生品市場須經批准。
信貸業務:境內居民從境外借款的上限爲2000萬美元。未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批准,居民不得向非居民提供信用(包括銀行信貸和商業信貸)。
房地産投資:居民購買境外不動産視作跨境投資管理,居民個人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不受限制,企業購買須經批准。非居民購買境內房地産的初始投資須向津巴布韋儲備銀行報告,匯出出售房地産所得不能超出原購房支出和房産升值之和。
(五)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出境可携帶不超過2000美元的外幣現金,超出限額須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批准。外幣和旅行支票入境不受限制,但必須申報,以便離境及反洗錢檢查。移民對外轉移財産須經津巴布韋儲備銀行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自行從境外借款的上限爲2000萬美元,超過限額須經外匯管理部門事前批准。銀行須按規定開立境外賬戶,其境外往來賬戶最高可保留5%餘額以滿足日常支付流動性所需。銀行對非居民放貸須遵守津巴布韋儲備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境內銀行對外投資實體須經批准。非居民收購津巴布韋境內上市銀行股份須遵守津巴布韋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收購非上市銀行須經批准。境內機構投資者經批准後方可投資境外有價證券。
貨幣兌換機構:津巴布韋儲備銀行負責核發貨幣兌換機構牌照。獲批成立的貨幣兌換機構服務範圍爲:外幣兌換、跨境收款、向自然人跨境付款和辦理國內匯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津巴布韋全國共有26家貨幣轉帳代理機構和47家貨幣兌換機構,15家商業銀行、1家商人銀行(由存款保護公司臨時司法管理)、5家房屋信貸互助會以及1家儲蓄銀行。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喀麥隆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喀麥隆是中非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獨立的中央銀行,由中非共同體成立的中非國家銀行承擔央行職責,與財政部共同負責監管銀行和外匯業務等。中非國家銀行負責監督外匯管理,評估外匯套期保值操作,審查居民法人開立外匯賬戶的請求,幷監測出口收入的匯回等。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確保授權銀行遵守外匯管理條例,防止中非共同體的銀行體系的削弱。授權銀行負責核實交易的真實性,收集統計數據,幷向貨幣當局報告。
(二)主要法規
喀麥隆沿用中非國家銀行、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等機構統一制定的法規,如《中部非洲經濟與貨幣共同體成員國外匯協調管理條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喀麥隆爲中非貨幣聯盟成員國之一,法定貨幣爲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中非國家銀行不干預共同體內的外匯交易,這些交易由經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批准、財政部許可的經營機構自由進行。中非共同體成員國統一遵循與法國之間的貨幣合作協定,這一協定保障了與歐元固定平價,以及無限制的可兌換保證。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體內部,可自由使用中非法郎結算。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以中非法郎結算,居民可以購匯與非居民進行交易結算。與中非共同體外的國家結算須通過授權銀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貨幣進行。在中非共同體內轉移資金須繳納不超過0.25%的匯兌費,將資金轉移到中非共同體外須繳納不超過1%的匯兌費。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除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法人機構外,居民不得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體外開立外匯賬戶。境內居民在境外可持有本幣賬戶。本幣賬戶內資金不可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只要提前告知貨幣當局,非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賬戶不得透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與出口有關的交易必須向有關監管當局報告,所有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交易都必須在共同體授權銀行登記,提供包含出口合同、同意付款到期日後1個月內匯回所有出口收入的聲明及海關出口證書等證明文件。來自共同體以外國家的出口收入必須立即通過授權銀行匯回境內,幷在收匯後3天內結匯。出口貨物至任何國家都要接受裝運前檢驗。進口方面,采用負面清單管理。進口貨物必須報關,進口付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定期支付。對低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進口付款,必須有發票、提單或商業合同,以及最新的稅收收據或專業許可證;對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付款,授權銀行須核驗證明文件。價值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進口貨物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同時須進口申報。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所有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支出都必須申報,且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支出也必須提供證明文件。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款項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對于等值1000萬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授權銀行必須在取得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前提下辦理。針對在中非共同體以外國家旅行的居民,設置了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場外外匯交易指示性限額。向境外支付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沒有限制,但必須提供有關收入分配、還款時間和所涉及的債務擔保等證明文件。本國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外提供服務獲取的外匯收入必須立即匯入授權銀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大部分資本流動不受限制。部分貸款、直接投資以及外國證券的發行、銷售須相關部門的批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須立即匯回,幷在3日內結匯。
直接投資:中非共同體內居民的對外直接投資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的批准。外商直接投資是不受限制的,但須通過授權銀行才能核實和操作此類交易,交易須提前30天向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報告,但未分配收益再投資導致的資本增加除外。對外直接投資或外商直接投資清算必須在執行前30天向財政部報告。房地産交易不受具體規定的約束,但受到與外商直接投資相同的監管,居民在國外購買房産須獲得財政部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産應向財政部報告,而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房産則沒有任何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或發行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證券組合投資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證券組合投資金額低于等值2000萬中非法郎時須在30天內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銷售證券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中非法郎、非居民在境內或居民在境外購買證券超過等值2000萬中非法郎,均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發行銷售證券,無論金額多少均須事先獲得中非銀行委員會批准。組合投資基金和開放式投資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體以外的市場上買賣證券,但須經中非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事先批准。
信貸業務:與商業融資直接相關的借款或是由當地授權銀行簽訂或批准的借貸沒有限制,但須在交易後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和財政部報告。居民與非居民可互相提供貸款,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借貸和清償貸款都必須在交易後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在中非共同體內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帶現鈔(包含紙幣和硬幣)不受限制,進出中非共同體的居民能携帶最多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現鈔。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出入境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幣、證券或票據需向海關申報。非居民離境時只能携帶價值不超過入境時申報的外幣金額。入境未申報或者携帶超過入境申報的外幣金額,須對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部分的資金來源作出解釋。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工資收付沒有限制,但須申報統計;爲滿足家庭開支,居民雇員可出示工資單,將其境外的淨工資收入匯回國內。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和非居民個人之間可互相借貸。此類貸款必須在每次交易或清償債務後的30天內報告給相應的財政部和中非共同體相關部門。與捐贈有關的境外收入必須向有關行政當局報告。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授權銀行向非居民借款、貸款、投資均無須獲得事先批准,但須在交易執行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授權銀行可在未經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其境外代理銀行開戶,中非銀行委員會將對此類賬戶進行監控。授權銀行的帳簿以中非法郎作爲記帳單位。外幣存款賬戶沒有具體要求。每種貨幣的淨敞口空頭或多頭加權外匯頭寸不得超過信貸機構自有資金的15%,淨空頭加權頭寸之和與淨多頭加權頭寸之和中較大者不得超過信貸機構自有資金的4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和投資公司的資本交易必須在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超過等值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經有關當局批准。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25家持牌貨幣兌換機構,僅限于即期外匯市場的場外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中非共同體有即期外匯交易市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14家授權銀行可參與銀行間市場;共有25家持牌貨幣兌換機構,牌照在經中非國家銀行同意後由成員國財政部頒發,外匯交易僅限于場外進行。持牌機構可自由地與其客戶進行外匯交易,可自行與客戶制定除歐元以外貨幣的匯率。中非國家銀行不干預中非共同體內部的外匯交易。授權銀行對外幣現鈔和支票交易收取費用,對中非法郎收取不超過3%的費用,對其他貨幣收取不超過5%的費用,不包括增值稅和任何其他特定稅。中非共同體無遠期外匯交易市場,授權銀行可在出示證明文件後簽訂遠期外匯合同,必須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此類活動。
科摩羅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科摩羅中央銀行是科摩羅的外匯管理部門。財政部對對外借貸、外商直接投資、對外投資進行監督。
(二)主要法規
《科摩羅央行憲章》《投資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科摩羅是法郎區的成員國,主權貨幣爲科摩羅法郎。實行盯住歐元的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匯率爲491.96775科摩羅法郎兌1歐元。官方匯率用于會計和估價。科摩羅或法國任意一方可以在通知對方後改變匯率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科摩羅通過法國財政部開立專門業務賬戶,通過該賬戶與法國、摩納哥和其他法郎區成員國專業業務賬戶進行結算。與其他國家的結算則通過法國在該國的代理銀行或以該國貨幣結算,或通過科摩羅外匯賬戶以歐元結算。在境外以本幣(非紙幣)結算須科摩羅中央銀行批准,不允許在境外以本幣現鈔結算。境外獲得的外幣須在有許可的金融機構兌換爲國內貨幣。科摩羅是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和印度洋委員會的成員,目前正在準備加入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交易清算系統。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開立外匯賬戶須經科摩羅中央銀行批准,必須在經濟上有充分合理性才能轉帳到境外。不允許提取外幣現鈔,現金取款僅限本幣。經科摩羅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可開立境外外匯賬戶,目前僅銀行和郵政金融服務獲得央行批准開立該賬戶,以促進國際貿易結算。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但須獲得批准。非居民可在授權銀行開立科摩羅法郎結算賬戶,境內本幣賬戶資金經批准可兌換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須在商業合同簽訂後30天內匯回,幷須在授權銀行强制結匯。出口收匯金額在等值50萬科摩羅法郎或以上,須在授權銀行登記。除了少數例外,出口業務無須提供許可證。對部分商品徵收出口稅。進口方面,進口貿易金額在50萬科摩羅法郎或以上,須在授權銀行登記。進口采取負面清單管理,出于健康或安全因素,禁止進口某些特定商品。預算法規定徵收進口稅與關稅。進口無須許可證,但進口商須提交外貿數據表,以作統計用。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向法國、摩納哥和法郎區成員國的服務貿易支出沒有限制,與授權的進口相關的交易也沒有限制。除與投資相關的其他交易須進行真實性審核。與法國、摩納哥和法郎區成員國的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所得收匯可以保留。與其他國家居民的服務貿易收入和資本收益須一個月內匯回,所得外匯須强制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須獲得審批,審批主要針對基礎交易,不針對支付過程或交易憑證。在法國、摩納哥和法郎區成員國以外國家的資産所得收入,須在到期日或收到後的一個月內匯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科摩羅與法國、摩納哥和法郎區成員國之間的資本轉移,原則上不受外匯管制。向其他國家匯出資本須批准,資本收入可自由匯入。科摩羅不存在貨幣市場和金融衍生産品工具。
信貸業務:居民對非居民商業信貸最長期限爲90天。居民對非居民須按照信用擔保法律規定建立擔保,但未明確擔保品性質,同時須按照非洲商法協調組織關于抵押品的規定執行。居民向非居民借款適用銀行法和審慎監管。
(五)個人
居民每人每次可携帶最高不超過等值200萬科摩羅法郎外幣現鈔至法國、摩納哥和法郎區成員國,超出金額須科摩羅中央銀行核准。居民出境至其他國家須通過其他支付方式匯款,最高限額不超過等值200萬科摩羅法郎。非居民每人每次可携帶最高不超過等值200萬科摩羅法郎外幣現鈔出境,提供證明文件後可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國家匯款。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在一個月內强制結匯,非居民携帶除科摩羅法郎、歐元或法郎區成員國貨幣外的外幣現鈔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携帶科摩羅法郎、歐元或法郎區成員國外幣現鈔入境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金融機構從境外借款必須事先獲得科摩羅中央銀行授權,能否取得授權主要取决于其償債能力。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可以向非居民放貸以用于科摩羅的經濟活動。經授權的外匯交易商可以進行外匯交易,幷自行設定利差和傭金。共有18家持牌金融機構,均可參與銀行間市場。其中11家持牌金融機構從事外匯交易和資金轉移業務,7家信貸機構可在境外開立代理賬戶。
投資機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集體投資基金在境外投資原則上不受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科特迪瓦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是科特迪瓦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銀行業監管法》《西非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科特迪瓦的法定貨幣爲西非經濟貨幣聯盟的統一貨幣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西非法郎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通過兌歐元匯率進行推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西非法郎不得用于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之外的國際貿易結算。成員國居民間的境內交易不得使用外幣。通過在法國財政部開立的經營賬戶,西非法郎可以兌換所有外幣或歐元。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境內開設非歐元的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賬戶有效期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境外旅游期間的收支,但必須在回國起30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幷在8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藉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設歐元賬戶,開設非歐元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賬戶有效期兩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非居民憑藉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設國內貨幣賬戶(西非法郎和歐元),用于即期購買外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科特迪瓦與成員國以外的國家進行的進口、出口交易額若超過等值1000萬西非法郎,則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出口方面,出口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匯,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出口收入的80%必須匯回境內幷結匯,外匯餘額不得超過出口商活期存款餘額的5%。進口商在開立銀行匯款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購匯支付進口款項。開立跟單信用證的,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已進口的,不得早于到期付款日購匯。進口需要審核外匯授權憑證、原始發票、消費證明、進口申報單、提單和進出口卡。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相關的支付和轉移可以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進行,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交易均須提供真實性材料。允許向境外支付運費和保險、卸貨和倉儲費、行政費用、傭金、關稅和其他費用。投資清算轉移、利息和股息、企業利潤及收益、租金和租賃費用、養老金和年金、人工薪酬等經常轉移可經授權銀行對外支付,但須提交證明文件。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外國家的服務貿易所得收益須在付款到期日後一個月內匯回,幷强制要求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居民在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外所有對外直接投資均須經財政部許可,且至少75%的直接投資資金來源于國外貸款。在未取得再投資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資撤資資金須在一個月內匯回。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交易須向財政部報告納入統計。居民境外購買不動産須經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購買外國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財政部許可,其中購買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的資金至少75%是外國借款。居民可以向境外投資者出售證券,境外投資者因此取得國內機構控制權的必須申報,居民爲清算海外投資而出售證券須申報。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匯衍生工具爲貨物和服務貿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對沖風險,但須具備真實的交易背景。
信貸業務:非居民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須獲得財政部批准,居民從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無須許可,但在獲得和償還信貸時須申報。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跨境擔保須獲許可幷提供證明文件,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擔保無須許可。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非居民個人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出境,須提交現鈔來源證明材料。居民個人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出境,須進行申報,且最多携帶200萬西非法郎出境,超過200萬西非法郎須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據。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入境,須在8日內至授權銀行結匯。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許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貸款、捐贈無須許可。移民向外轉移資産超過每人50萬西非法郎須經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科特迪瓦共有28家銀行參與了即期外匯市場,有19家銀行參與了本幣銀行間市場,不設外幣銀行間市場。居民可以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衍生品市場進行遠期、期權和掉期業務,授權銀行必須承擔其與客戶外匯衍生品交易所産生的匯率風險。銀行向境外借款不受限制,但必須進行申報。銀行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使用外匯貸款和購買在當地發行的以外匯計價的證券等須許可。爲滿足外幣資金需求,銀行外匯頭寸要求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賬面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外的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客戶未償還活期存款餘額的5%。銀行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爲3%,最低資産流動性要求爲75%。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科特迪瓦共有109家貨幣兌換機構,經登記的現鈔兌換機構不得對外轉帳、支付,不得在境外開設賬戶。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證券最高不得超過在其他西非貨幣聯盟募集資金的50%,以特定貨幣計價的負債必須由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産覆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證券須獲許可,投資資金至少75%來自外國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所有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居民都被視爲科特迪瓦居民。外國船舶在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停留期間的付款和收款,或西非經濟共同體船舶在國外的付款或收款,均被視爲經常交易。
肯尼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肯尼亞中央銀行是肯尼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肯尼亞資本市場管理局主要負責監管、授權資本市場業務。
(二)主要法規
《肯尼亞中央銀行法案》《外匯業務指引》《匯兌公司管理指引》《資本市場法案》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肯尼亞的法定貨幣是肯尼亞先令,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肯尼亞中央銀行每日僅公布指導性匯率,通常是前一日的市場平均收盤匯率。肯尼亞官方干預外匯市場的目的是防止匯率過度波動,而不是維持在特定水平,干預數據幷不公布,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其他有管理的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肯尼亞是以下區域支付和清算倡議的成員國,包括東非共同體區域一體化倡議下的東非支付系統(EAPS)、東南非共同市場清算所下屬的區域支付和結算系統(REPSS)、非洲中央銀行協會下屬的支付系統整合工作小組(PSIWG)。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外開立和持有外匯賬戶,資金可以自由轉移,但銀行須記錄幷向肯尼亞中央銀行報告資金流入和流出目的。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成外幣。居民可在境外自由開立本幣賬戶,但在境外開立賬戶的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須獲得肯尼亞道德與反腐委員會的許可。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自由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成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强制匯回要求,也無强制結匯要求。出口咖啡、茶葉和園藝産品,須在相關部門登記。特定食物和農産品的出口須出具專門許可。礦物、寶石和其他重要戰略物資的出口也須獲得特別許可證。進口方面,進口商付匯必須通過授權銀行辦理,進口商須出具進口證明文件。離岸價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所有進口貨物裝運前須接受質量、數量和價格的檢查。進口商品負面清單包含一些出于健康、安全和環境原因而被禁止的物品。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資保險公司至少三分之一的實繳資本須由肯尼亞居民持有。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證券,均須獲得資本市場監管局的批准。居民境外投資在集合投資組合中的占比不得超過所有投資總賬面價值的10%。除特別規定外,外資持有本國上市公司的股本比例不設上限。國家財政部內閣大臣可在以下情形對外資持股比例作出明確限制:私有化交易中政府或其機構將股份轉讓給公衆;本國在戰略行業或部門須保有一定比例所有權;涉及國家利益。非居民在境內發行證券,非居民出售或購買債券須通過代理人賬戶進行投資。非居民在境內發行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須獲得肯尼亞中央銀行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或發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須獲得肯尼亞中央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商業信貸和金融信貸業務無限制措施。
房地産投資: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地産的,須政府批准,享有房地産租賃期99年。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房地産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房地産不受限制。
(五)個人
出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及統計目的,出入境肯尼亞的人員携帶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或本幣現鈔,須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外匯風險敞口的限額爲其核心資本金的10%。向非居民貸款的相關交易須接受審慎監管。要求授權銀行和小額信貸銀行其流動資産占所有負債的比率至少20%。授權銀行和小額信貸銀行可以進行結售匯和外匯交易,爲客戶進行電匯轉帳時每個客戶每天不能超過10萬美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38家商業銀行和1家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經肯尼亞中央銀行授權進行外匯交易。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境外投資上限爲其總資産或聯合基金市場價值的15%。養老基金對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幹達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資上限爲其總資産或聯合基金市場價值的70%。
貨幣兌換機構:外幣兌換公司和貨幣匯款服務商從事肯尼亞中央銀行批准的外匯交易,包括貨幣、旅行支票和類似工具的買賣。外幣兌換公司僅可參與現金交易,禁止在境外持有銀行賬戶,除經肯尼亞中央銀行批准之外,對外付款和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須通過經授權的銀行和貨幣匯款服務商進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67家貨幣兌換機構和17家匯款機構經肯尼亞中央銀行授權進行外匯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萊索托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萊索托中央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爲金融機構、匯兌機構等頒發許可證。財政部負責外匯交易結算的審批。
(二)主要法規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局)法規(2014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萊索托的主權貨幣爲萊索托洛蒂,南非蘭特也是法定貨幣。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南非蘭特挂鈎,官方固定匯率爲1洛蒂兌1南非蘭特。官方匯率用于會計和估價。商業銀行可以自由確定與客戶進行交易的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萊索托是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①的成員,共同貨幣區內的跨境支付不受限制,但須向海關申報。共同貨幣區成員國的居民和區外非居民可以通過南非蘭特或任何其他外幣結算。未經財政部批准,共同貨幣區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不得以當地貨幣支付,除非通過非居民個人或實體持有的境內洛蒂賬戶支付。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無須批准可在境內開立在岸外匯賬戶。居民個人經批准可在境外持有高達400萬洛蒂的外匯賬戶。僅有企業實體可開立針對客戶的外匯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境內本幣賬戶不得兌換外幣。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個人可以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因移民被凍結的本幣賬戶資金可以投資于證券和其他經中央銀行批准的投資。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發貨後180天內匯回,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可以留存在其外匯賬戶,不要求强制結匯。少數出口(但實際情况僅限于鑽石出口)須申領許可證。進口方面,萊索托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萊索托是南非關稅同盟成員,除某些食品外,從成員國進口不受限制;從非成員國進口須獲得許可證。進口許可證由工商部頒發,進口商憑許可證購匯。超過等值1000萬洛蒂的進口貨物的預付款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進口付匯須審核發票、運輸單據、貨運代理收據、海關申報單。開立信用證須提供發票和運輸單據。
①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是由斯威士蘭、萊索托、納米比亞和南非組成的統一外匯管理區。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所有服務貿易收益必須匯回,但無時間限制。除非另有批准,收匯需要在30日內結匯。只要投資資金不是過度使用當地信貸資金,利潤及股息匯出境外不受限制。移民如果結清稅款,可向中央銀行申請解凍等值30萬洛蒂的資産轉移。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所有境外資本項目收入都須匯回,但無時間限制。除非另有批准,收匯須在30日內結匯。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經萊索托中央銀行批准可投資于超過1年的項目。對
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個人可通過當地銀行投資境外,每人每年不超過等值400萬洛蒂。居民機構可投資共同貨幣區以外地區,每年限額等值5億洛蒂。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有價證券,須取得萊索托中央銀行批准,幷承擔高于居民的所得稅率。非居民可自由投資萊索托期限超過364天的國債市場。非居民銷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須萊索托中央銀行審批,無額度限制。居民投資境外資本和貨幣市場交易金額每人每年不得超過400萬洛蒂。居民和非居民銷售、購買或發行本地衍生品工具、期權和期貨等均須獲得萊索托中央銀行的批准。
信貸業務:除短期出口融資外,其他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信貸業務均須萊索托中央銀行審批。出口融資最長期限爲6個月,視情况可延長6個月。境外全資子公司可從境內母公司獲得等值于投資總額的借款。居民償還非居民貸款本息須批准。
房地産投資:居民購買境外房地産須經萊索托中央銀行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成年居民可以申請單次等值100萬洛蒂的自由兌換額度,用于捐贈、贈予及借貸、贍養費、旅行、學習和兒童撫養費等,未滿18周歲的居民自由兌換額度爲每年等值20萬洛蒂,暫居境外的居民可以額外獲得400萬洛蒂的兌換額度。公務出行允許更高的兌換額度。借記卡、貸記卡每人每次交易不得超過5萬洛蒂。個人携帶本幣現鈔出入境不得超過25000洛蒂。
個人資本項目:超過每人每年等值100萬洛蒂的個人信貸業務須經批准。移民每年可向境外匯出等值400萬洛蒂的轉移支付,匯入境內鬚根據反洗錢要求提交適當材料。博彩資金轉移須事先經過萊索托中央銀行審批。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外匯存款準備金率不得低于3%,持有流動性資産不低于總負債的25%。任一營業日結束後,銀行的外匯風險敞口不得超過單一外匯風險敞口合格資本總額的15%,且不超過總外匯風險敞口合格資本的2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起,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總資産中可用于投資外
國證券的比例由25%提高至30%,投資基金總資産中可用于投資外國證券的比例由35%提高至4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利比裏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利比裏亞中央銀行是其主要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及實施外匯政策,幷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二)主要法規
《利比裏亞中央銀行外匯劃轉條例》《商業銀行外匯風險敞口管理及境外存放指引》《利比裏亞保險法》《利比裏亞銀行法》《外匯拍賣條例》。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利比裏亞的主權貨幣爲利比裏亞幣,美元也是利比裏亞的法定貨幣,幷可自由流通。利比裏亞實施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其他有管理的安排。利比裏亞不設法定或參考匯率,利比裏亞中央銀行根據其國內15個州的主要商業中心和選定城市的匯率買賣價確定利比裏亞幣兌美元的現行市場匯率,將其公布在報紙和中央銀行官網。外匯交易許可證由利比裏亞中央銀行頒發,外匯交易商可按市場匯率買賣貨幣(包括美元)。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美元作爲法定貨幣,居民可以自由使用。居民間使用外幣交易不受限制。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境內外均可持有外匯賬戶,可以自由兌換外匯和進行外匯劃轉。居民不可以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境內本幣賬戶資金可自由購匯。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的外匯賬戶和本幣賬戶管理與居民賬戶相同,只要非居民外匯賬戶符合
《利比裏亞中央銀行外匯劃轉條例》的要求,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和出口貿易收付匯沒有限制。進出口許可證由利比裏亞工商部門管理。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對火柴、焊條和液化石油氣等貨物進口有數量限制,允許持有進口許可證的個人經銷商進口大衆消費的廉價大米品種(價格較高的大米品種進口不受官方管制)。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許可證、報關單等證明文件。出口商均需出口許可證,且出口許可證不是免費發放的,不包括配額。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均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和非居民購買、銷售或發行境內外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使用衍生工具無限制。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的信貸業務無限制。
(五)個人
個人外匯交易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9家銀行參與即期外匯市場,共有7家銀行參與即期外匯銀行間市場。銀行在境外的流動資産總額不得超過其外匯存款的40%。銀行可將資金存放在由國際評級不低于A級的外國銀行。銀行存放在境外的資金須隨時滿足其流動性需求。銀行的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爲25%,美元存款準備金率爲10%。本外幣的流動性比率均不低于15%。銀行可投資外國銀行(評級不低于A級)或財政機構(評級不低于AA級)發行的短期金融工具。銀行整體外匯敞口頭寸限額爲監管資本的40%,單一貨幣的風險敞口頭寸限額爲監管資本的20%。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184家貨幣兌換機構經授權參與即期外匯市場。貨幣兌換機構在利比裏亞中央銀行沒有賬戶,也不與其進行交易。不得代客進行外幣支付或轉帳。可以通過商業銀行參與外匯拍賣。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在經批准後,可將盈餘資産投資于境外,且資本充足率應大于150%。養老基金的所有交易須以美元進行結算。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利比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利比亞中央銀行是利比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利比亞的貨幣發行、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等。利比亞的進出口政策由政府部門制定,由經濟貿易部執行。
(二)主要法規
《銀行法》(2005年)、《2010年第9號法律》、《2005年第1號法律》、《1997年第5號法律》、《2012年第46號法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利比亞的貨幣爲利比亞第納爾,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特別提款權挂鈎。官方匯率爲1第納爾兌0.1555特別提款權。官方匯率用于核算和估值。商業銀行可在利比亞中央銀行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設定匯率與客戶交易的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利比亞除明令禁止與以色列進行交易外,可使用可兌換貨幣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交易。根據利比亞中央銀行和突尼斯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議,個人可通過銀行和外匯兌換機構將利比亞第納爾和突尼斯第納爾自由兌換,兩國居民個人每年可兌換4000利比亞第納爾或4000突尼斯第納爾。在雙邊協議中,利比亞與阿爾及利亞、摩洛哥和突尼斯保持協議關係,自2007年1月1日起,每月結束後15天內,與上述國家未償餘額可進行兌換貨幣結算。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出口商可將外匯收入存入一個專門外匯賬戶,用于生産所需的原材料、備件和機械的進口提供資金。除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NOC)必須將外匯收入存入在利比亞中央銀行開立賬戶外,要求其他私營企業將其出口收入存放在國內商業銀行。利比亞沒有關于居民境外外匯賬戶的規定。居民第納爾賬戶兌換外匯須提交商業、醫療和教育用途的發票。不允許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開立境內賬戶存入合法收入。非居民賬戶的信貸業務需求則須利比亞中央銀行的批准。非居民個人工作所得收入須存放在授權銀行,其他合同收入也可記入這些賬戶,境外匯款不得超過稅後的合同收入淨額。非居民轉入的未使用資金可憑證明轉出。爲促進外商投資而獲得許可的外國承包商賬戶不受限制。非居民賬戶的匯款不受限制,也無須利比亞中央銀行的批准。非居民賬戶內本幣資金經批准後可兌換爲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所有的出口收入須在商品裝運後的3個月內匯回。出口商允許保留最多100%的非碳氫化合物收益,自由在商業銀行辦理結匯。碳氫化合物出口的收益須全部結匯。出口商無須獲取出口許可證(羊毛、皮革以及農産品除外),但必須在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注册登記幷定期提供相關文件。出口須開立信用證,但不强制要求擔保。出口交易必須通過國內商業銀行進行,且出口裝運前須經有關部門檢驗。進口方面,居民須通過國內銀行辦理進口業務,且進口貨物經裝運前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利比亞實行進口商品正面清單管理,利比亞的進口商無須進口許可證,但只能進口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商品,進口壟斷僅限于石油産品和武器。監管部門逐案審批進口信用證,不同行業最高限額存在差异。禁止從以色列進口商品。進口商不允許通過中介機構進口交易,必須與國外出口商直接進行交易。商業銀行開立進口信用證時無須收取保證金。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與進口相關的服務貿易支出不受限制。有助于利比亞經濟發展的外國資本投資項目所産生的利潤可自由匯出境外。依法設立幷經利比亞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的項目,外商投資利潤也可不受限制地匯出境外。旅游項下居民可在授權銀行的購匯額度爲等值1萬美元。居民教育費用支出按實際金額從授權銀行轉出。居民醫療費用每年劃轉額度爲等值5萬美元。外籍人員工資匯出取决于合同的條款,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依法成立幷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的外資全資企業或項目,若投資項目可增加國內就業和培訓機會、提高本國原材料的使用率、引進先進的技術和增加境外資本的流入,或外國資本投資項目有助于利比亞經濟發展的,均可批准投資。外商資本可自由撤資匯回至投資方國家。除石油部門以外,其他行業均無外商直接投資的最低限額,投資額主要取决于各自業務的規模和需求。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利比亞中央銀行出于審慎考慮,禁止國內商業銀行購買外匯用于境外直接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經許可後可在境外購買或出售境外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個人不允許購買和出售銀行的股份或者是其他具有參與性質的證券。非居民不允許購買境內債券和其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
信貸業務:授權銀行無須批准即可開立信用證,進口商須在信用證開立之前在本國的保險公司開立海運保險單。授權銀行可爲每個進口公司提供一年兩次、合計金額不超過50萬美元的進口貿易融資貸款。
(五)個人
居民可在本國銀行賬戶中持有外匯,向境外匯款以及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年度限額爲等值1萬美元。爲了控制洗錢行爲,只可携帶最高限額等值爲1萬美元現金或額度1萬美元的借記卡出境。旅游者兌換成第納爾的外匯可以在離開利比亞時重新兌換。可以家庭爲單位從授權銀行購匯,每人500美元的額度,幷可申請一張額度爲家庭購匯總額的信用卡,或通過授權銀行劃轉每年額度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匯。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允許銀行在提供足額抵押下發放外幣貸款。利比亞無銀行間外匯市場。非居民機構可持有的銀行股份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的49%。
投資公司: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不受限制,但未經雙方監管機構許可,機構投資者不允許投資超過被投資者總資産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比亞共有18家機構獲准對外經營即期外匯業務。利比亞中央銀
行是唯一可以授予外匯交易許可證的機構。利比亞中央銀行以官方匯率買賣第納爾,收取0.5%的費用。對于購買外幣現鈔,中央銀行額外加收0.5%的現鈔運輸費用和保險費用。匯票買賣的費率爲1.0%。
盧旺達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盧旺達國家銀行是盧旺達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直接介入外匯市場管理,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對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進行授權、管理外匯儲備、監督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支付結算系統等。
(二)主要法規
《外匯業務管理條例》(2013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盧旺達的主權貨幣爲盧旺達法郎,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盧旺達國家銀行會直接介入外匯市場以防止匯率异常波動,但不公布干預外匯市場的相關數據。2015年3月以來,盧旺達法郎兌美元的匯率在2%的區間內呈現貶值趨勢,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盧旺達官方匯率每日以上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和中央銀行干預(如有)的加權平均數爲基礎確定,是金融機構評估其金融資産的基礎。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境內交易支付結算只能以本幣進行。盧旺達是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和東非共同體的清算協議成員國,盧旺達與東南非共同市場成員國之間的支付通過區域支付和結算系統(REPS)進行,而與東非國家的支付通過東非支付系統(EAPS)進行。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資金可自由轉移到境外。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將資金轉移至境外賬戶時須申報。出口收入也可存放在境外的外匯賬戶,資金可自由匯回。本幣賬戶內資金可自由購匯用于對外支付。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個人和機構可開立和管理外匯賬戶,賬戶資金可自由轉移至境外。非居民個人和機構可在當地銀行開立本幣賬戶,可將其本幣賬戶資金兌換爲外幣,幷可自由轉移至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商必須向盧旺達發展委員會提供所需信息,出口礦物和貴寶石須獲得許可證。進口方面,進口付款通常在貨物交付後進行,但授權銀行在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亦可辦理預付款業務。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授權銀行辦理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不受限制,應按照“瞭解你的客戶”、盡職審查原則審核交易單證。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均沒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資收益匯出以及境外投資利潤匯回,須向授權銀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直接投資主要包括新設、轉股幷購和利潤再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和非居民證券投資交易全面開放。
信貸業務:境內金融機構可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居民可從非居民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獲得外匯貸款,但須考慮利率和匯率風險,幷將貸款協議副本向盧旺達國家銀行報備。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携帶本幣出入境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帶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或可轉讓票據出入境,超出限額的需要報告。
個人資本項目:個人資本項下交易須提供書面證明。授權銀行可在審核境內個人交易證明後,允許捐贈、遺産繼承、遺産稅、個人借貸、個人原居住國債務清算、移民資産轉移等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瞭解你的客戶”、盡職審查原則審核以上交易單證。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授權銀行可在境外開立賬戶,須遵守有關審慎性規則。銀行調運外幣現鈔出境須獲得盧旺達國家銀行的批准,無數額限制,調運外幣現鈔入境須向盧旺達國家銀行報告數額。銀行必須保持較高的資産流動性和充足的外匯儲備,流動資産至少須滿足一個月的資金淨支出和一周的外匯淨流出。銀行發放外匯貸款須遵循以下規定:借款人營業額須超過5000萬盧旺達法郎;借款人的外匯收入合規;借款人的外匯收入不低于全年或分期還款額的150%;還款幣種與借款幣種一致;非居民抵押物價值達到貸款總額的150%等。非居民對銀行進行投資須盧旺達國家銀行批准,且每個自然人所持股份不超過25%。2019年3月19日起,涉及銀行的重大股權投資都須得到批准,包括銀行持有某實體5%以上股份,或持股超過銀行核心資本5%的投資等。銀行對其他公司股權的投資總額,任何時候不得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25%。銀行外匯敞口頭寸限制適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資産和負債,多頭和空頭的外匯頭寸上限爲銀行資本金和準備金的±20%,銀行的外匯頭寸連續兩個工作日不得超過該限額。
基金公司:養老金計劃在境外投資不得超過其總資産的15%。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85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得盧旺達國家銀行的批准。貨幣兌換機構不得與盧旺達國家銀行進行交易,也不可以在境外開設賬戶。貨幣兌換機構僅參與現金交易,不能代表客戶進行外幣支付和轉帳。貨幣兌換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爲5000萬盧旺達法郎。自2017年2月22日起,盧旺達國家銀行暫停對新的貨幣兌換機構發放許可證。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達加斯加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馬達加斯加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是馬達加斯加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匯率及外匯儲備等。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2006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達加斯加的主權貨幣爲馬達加斯加阿裏亞裏,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匯率由官方銀行間外匯市場决定。爲了平滑較大幅度的匯率波動,幷實現外匯儲備目標,馬達加斯加中央銀行會干預銀行間外匯市場,每日公布其干預次數和數額,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浮動匯率制度。官方匯率由銀行間市場計算,官方匯率主要用于政府交易和海關估價。歐元和美元是馬達加斯加外匯市場上僅有的兩種報價貨幣,其他貨幣兌阿裏亞裏的匯率通過國際市場上兌美元匯率進行折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馬達加斯加規定本幣不得用于國際經常或者資本交易的結算。禁止居民之間交易使用外匯,包括賬戶之間的轉帳以及在授權銀行以外進行的外匯交易。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自由轉出境外。居民和非居民賬戶之間的轉帳允許用于經常性交易。居民不得將本幣賬戶資金轉換爲外幣。居民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財政部的授權。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允許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在自貿區,居民和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通過本幣特別賬戶或外匯賬戶進行,通過本幣特別賬戶進行的交易僅限于結算國內成本和費用,償還國內貸款,以及向政府和居民股東付款。非出口加工區或自貿區的非居民企業持有的本幣賬戶餘額,只能在授權銀行兌換成外幣後匯出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居民企業的貨物出口收入須在裝運之日起90天內匯回,自貿區和企業須在本地銀行辦理出口業務,幷在裝運之日起190天內將出口收入匯回。所有商品出口商須在收到出口貨款後30天內將70%的款項在外匯市場結匯。300萬阿裏亞裏以上的出口收入須提供注册文件。等值1000歐元以下的進口付匯無須審核注册文件。出于健康和國家安全的原因,對少數進口商品實行政府管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所有服務貿易出口收入須在發票日期後30天內匯回,幷在收匯日起30天內將70%的款項在外匯市場結匯。旅游活動相關的外匯收入須在外匯市場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和非居民持股的公司在境內的投資和股權轉讓,無須財政部事先授權或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境內居民的境外投資須經財政部授權。境外投資收益須强制性匯回國內。外商直接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的撤資清算匯回或匯出自由,但均須向財政部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境內與境外以及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産生的資本交易須經財政部批准。馬達加斯加國內沒有資本市場。單個非居民實體收購國內公司20%的股權資本,以及外國收購股權資本的份額超過33%、50%和66%均須經銀行和金融監管委員會批准,由一人或數名非居民個人共同收購國內公司10%的股本須向銀行和金融監管委員會報告。
信貸業務:非居民提供的出口融資和預付款須向財政部報告。除授權銀行或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信貸機構外,自然人或法人向國外借款須財政部授權。自貿區內企業可以開展跨境借款,經財政部授權後還本付息不受限制。自貿區內企業可以申請一年期內銀行外匯貸款,不允許進行中長期貸款。
房地産投資:非居民的境內房地産銷售所得須經財政部授權後才能匯出。
(五)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帶最高40萬阿裏亞裏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帶最高等值1萬歐元的外幣出境,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須獲得許可證明。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帶任何數量的外幣入境。非居民應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計劃携帶離境的外幣金額。申報單須在出境時向海關出示,非居民離境携帶的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歐元。境外刷卡根據卡種類的不同每日有不同的限額。個人資本項下交易須經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經財政部批准,信貸機構(除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授權銀行或信貸機構)可以向境外借款,也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貸款。銀行境外投資須經銀行和金融監管委員會及財政部批准,對非銀行業務的投資可達到銀行淨收入的10%;股權投資不得超過銀行可用股權資金的15%,同時不得超過所投資資本的15%;所有投資項目不得超過銀行可用股權資金的60%。商業銀行外匯風險頭寸的限額爲其資本金的20%。各種外幣存款的存款準備金率爲13%。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馬達加斯加共有11家銀行獲得外匯交易牌照。
保險公司:投資于馬達加斯加參與的國際公共金融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券,以及開發金融機構或經授權在馬達加斯加經營的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債券,不能超過準備金總額的50%。對于總部位于非洲且馬達加斯加是其股東的保險或再保險公司的股份投資,不能超過準備金總額的40%。
貨幣兌換機構:在獲得銀行和金融監管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後,貨幣兌換機構方可進入場外交易市場。此類機構可買賣外幣現金及旅行支票,接受銀行賬戶及銀行開出的外幣支票,幷買賣存放在馬達加斯加銀行外匯賬戶的外幣。貨幣兌換機構不得直接與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不得在境外開立賬戶,不得代表客戶進行外匯支付和匯兌。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馬達加斯加共有22家貨幣兌換機構。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拉維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馬拉維儲備銀行是馬拉維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布與外匯相關的法律法規,外匯的供應、劃撥和管理,幷授權相關機構和個人從事外匯交易。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制法案》《跨境外匯交易操作手册》。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拉維的主權貨幣是馬拉維克瓦查,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爲增加外匯儲備和减少匯率波動,官方會干預外匯市場。2020年7月開始,克瓦查兌美元匯率在2%區間內貶值,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間不得使用外幣進行交易。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以在馬拉維境內交易的可兌換貨幣結算,也可通過非居民克瓦查帳戶進行的交易。馬拉維是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區域支付組織的成員,通過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區域支付結算系統以及區域一體化結算系統進行清算。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一般不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離岸賬戶。居民本幣賬戶資金不可兌換外幣。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在符合“瞭解你的客戶”、盡職調查以及反洗錢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爲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非居民本幣賬戶只能存入非居民在境內提供貨物和服務的本幣收入,授權銀行可按規定辦理非居民本幣賬戶資金匯出交易。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貨物或服務出口之日起120天內匯回,收到出口收入後的2天內須將至少30%的外匯收入在授權銀行結匯。進口方面,進口付匯須向授權銀行提交進口及清關文件,可使用克瓦查或任何可兌換貨幣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允許經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的投資有關交易的對外支付。旅行相關支出限額爲每天500美元,每次行程不超過1萬美元,更多金額須提供材料證明。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收入須在收匯之日起2日內將至少30%的收入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所有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資本項目收入須匯回。經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過的投資收益可自由匯出。非居民資本交易産生的外匯收入不强制結匯。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在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後不受限制。經登記的外商直接投資利潤和撤資清算資金可自由匯出。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産須經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非居民境內購買房地産須在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投資須經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以及居民在境外從事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均須獲得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任何以投資形式出現的資金流入均應向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以匯回投資收益。非居民在境內從事衍生品交易沒有限制。居民在境外從事衍生品交易須經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信貸業務、擔保業務須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信貸業務須在馬拉維儲備銀行登記,提供擔保業務須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個人付款憑發票無明確的限額。支付撫養費和贍養費憑真實性材料辦理。外籍員工工資支付須提供雇傭合同及工資單材料。境外使用信用卡每月透支額度爲等值5000美元,提高透支額度須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個人携帶外幣現鈔入境沒有金額限制,超過(含)等值5000美元須向海關申報。個人携帶本幣現鈔出境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超過額度須有實需證明幷經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出境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得超過旅行項下自由兌換額度。非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出境不得超過其携帶入境的金額。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以及居民從境外獲得貸款須經馬拉維儲備銀行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捐贈按馬拉維儲備銀行的指導政策辦理,非居民向居民捐贈無限制。居民移民國外時合法資産轉移沒有任何限制;通過移民入境的資産轉移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8家銀行被授權參與外匯市場,最低交易限額爲等值5萬美元。銀行境外借款須經批准,銀行向在境內從事商業的非居民提供貸款無須批准,向其他非居民提供貸款須經批准。銀行可持有境外賬戶以進行結算。本外幣存款的存款準備金率要求爲7.5%,均以本幣計算,本外幣流動性比率一致。銀行未平倉外匯頭寸限額爲核心資本的35%。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17家銀行被授權參與外匯市場。貨幣兌換機構不得與馬拉維儲備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僅限于與客戶進行售結匯業務。
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境外投資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人壽基金資産風險敞口的10%,每個發行人的最大風險敞口限制爲5%。
基金公司:目前不允許養老基金進行海外投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裏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爲馬裏等西非八國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非洲保險市場會議法典》《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銀行業監管法》《西非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裏的主權貨幣爲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西非法郎與歐元挂鈎,官方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換655.957西非法郎,兌其他貨幣的匯率基于兌歐元的匯率計算得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可以决定修改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與法國之間的貨幣合作協議。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馬裏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內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與成員國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幣支付結算。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內的交易不得使用外幣。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和其他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在西非貨幣框架內簽訂多邊清算協定,經常項目交易清算可根據該清算協定進行。通過在法國財政部開立的經營賬戶,西非法郎可以兌換所有外幣或歐元。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非歐元的外匯賬戶,有效期爲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授權則賬戶關閉。居民個人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以存放暫居境外期間的合法收入,該賬戶餘額須在居民回國後30天內匯回。除上述情况,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賬戶有效期最長爲一年,到期若未能獲得授權,則賬戶關閉,幷在8天內將賬戶餘額匯回。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身份證和實際居住證明可開立歐元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後可開立歐元以外的外匯賬戶,有效期爲兩年,到期若未能獲得授權,則賬戶關閉,賬戶餘額經核實可自由轉到國外。非居民憑身份證和實際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立非居民本幣賬戶,用以即期購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馬裏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的國家的進口和出口交易超過等值1000萬西非法郎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出口方面,出口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匯,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授權銀行最多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爲自用外匯資金,但須保證外匯賬戶餘額不超過客戶活期存款總額的5%,超出部分須向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結匯。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的預付款需要授權,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購匯。進口商在開立銀行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以購匯付款,但如果開具跟單信用證,則不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已進口的,不得早于到期日購匯。進口須審核外匯授權憑證、原始發票和進出口卡。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和經常項目的支付和轉移可以通過授權的中介機構自由進行。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轉移應符合文件要求。允許向境外支付運費和保險、卸貨和倉儲費用、行政費用、傭金、關稅和其他費用等服務貿易支出。利潤、利息、投資清算轉移、養老金和福利、教育費用、家庭贍養費等支出須提交證明文件。居民與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相關服務貿易收益須匯回,且須在付款到期日後一個月內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之間的資本交易不受限制。除償還經營貸款、支付原材料或衍生品交易的款項、投資清算轉移或出售境外證券外,向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境外資本轉移須經財政部批准。
直接投資:投資份額占單個上市公司資本10%以上,被認爲是直接投資。居民對外直接投資均須經財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資款必須通過境外借款獲得。在未取得投資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資金須在一個月內匯回。允許接收來自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資本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交易須向財政部報告納入統計。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購買外國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批准,其中購買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的款項至少75%通過境外借款獲得。居民可以在海外發行、出售證券,若境外投資者因此取得國內公司控制權的必須申報。爲清算海外投資而出售證券必須向財政部申報以供統計。
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商業信貸不受限制。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跨境擔保須獲得財政部批准,且付匯時需提交財政部出具的外匯授權憑證。居民從非居民處獲得金融信貸無須許可,但在獲得和償還信貸時須申報。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跨境擔保無須許可。
房地産投資:居民在境外購置房産須財政部批准;允許非居民在境內購置非經營目的的房産,須向財政部申報;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産,須提供證明文件,幷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憑旅行證件和護照或身份證兌換外幣,可携帶不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超過該金額須進行申報,且最高携帶金額不超過等值200萬西非法郎現鈔,超過該限額須提供合理的需求依據且以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帶。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入境無金額限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須向海關申報。居民旅行者必須在回國後8天內將等值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進行結匯。非居民出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須提供現鈔來源證明文件。非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入境無金額限制,超過等值500萬須向海關申報。家庭贍養費的境外支付須經批准。所有個人付款憑證明文件可通過授權銀行辦理。非居民工資、酬金、福利、養老金和服務合同等的境外支付憑證明文件辦理。
個人資本項目:除非獲得財政部批准,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個人資本交易必須通過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郵政服務或經授權銀行進行。居民個人爲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批准,非居民爲居民個人提供貸款、捐贈無須批准。移民出國轉移價值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須財政部批准。博彩和獎金收入可憑證明文件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轉移。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境內銀行的境外借貸不受限制,但出于統計目的須向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銀行爲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無需批准,提供金融信貸須獲得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外匯存款準備率爲3%。流動性比率最低爲75%。金融機構可以在境外代理銀行開立賬戶,以便待客結算或自身業務結算,但該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實需金額。爲滿足外幣資金需求,銀行外匯頭寸要求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賬面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外的外匯賬戶餘額,不得超過客戶未償還活期存款的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其他成員國的證券、基金不得超過其募集資金的50%。養老基金和投資機構投資于外國政府、地方當局、境外公司或國際機構發行和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均須獲得區域資本市場管理局的授權。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毛裏塔尼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是毛裏塔尼亞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總體經濟政策、貨幣政策、匯率政策以及管理外匯儲備。
(二)主要法規
《外匯市場監管條例》(2010年)、《外匯市場道德準則》(2007年)、《外匯市場操作手册》(2007年)、《進口條例》、《商業法》、《投資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毛裏塔尼亞的主權貨幣爲烏吉亞。毛裏塔尼亞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根據其匯率政策目標(减少匯率波動和實現目標官方儲備水平)進行干預以規範外匯市場,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網站每天公布外匯總買入價和總賣出價以及以固定匯率結算的外匯交易總額,更新市場成交量數據匯總表。從2020年5月開始,烏吉亞兌美元匯率在2%的區間內呈升值趨勢。自2020年3月31日開始,烏吉亞兌美元官方匯率爲外匯市場上外匯買入價、賣出價的算術平均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持牌銀行可以自由爲居民開立外匯賬戶。貨幣兌換機構在一級銀行開立的賬戶,可以根據其業務活動的情况,存入外幣現鈔。賬戶持有人提取外幣現金的限額爲30萬烏吉亞,用于賬戶持有人的旅行需要。這些賬戶的餘額可以在符合現行規定的情况下轉移到國外。爲資助貿易交易而向國外轉移資金,根據外匯條例的規定獲得批准。持牌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在境外銀行自由開立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不得新開立可兌換外幣的本幣賬戶,2000年以前開設的可按規定辦理本幣兌換外幣業務。
非居民賬戶:持牌銀行可以自由爲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非居民可以開立本幣賬戶,賬戶餘額可以根據外匯條例的規定自由轉讓。現有的非居民本幣賬戶可以自由兌換外幣,但不得新開可兌換本幣賬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毛裏塔尼亞不限制出口,但出口須取得海關批准,水産品等出口商品在裝運前須接受檢驗。除一些特殊企業外,出口獲取的外匯收入須匯回境內,幷提供標明數量、金額、目的地的出口證明文件。進口方面,除部分特定商品,毛裏塔尼亞的進口貿易不受限制,但禁止進口武器、酒精飲料、有毒廢料以及華盛頓公約保護的物種等商品。進口信用證須繳納不同比例的進口保證金。所有進口支付和出口收入均須通過持牌銀行辦理。除含有少量黃金的製成品外,黃金的進口和出口都須獲得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的授權。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毛裏塔尼亞對貨物或投資相關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出不予限制,但須提供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對服務貿易收入要求匯回,但未限定具體時限。赴境外單次旅行的支付限額爲等值30萬烏吉亞,但可通過持牌銀行向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申請額外的限額。外籍員工工資可通過外匯賬戶自由匯出,但是匯出額度不得超過其在毛裏塔尼亞工資收入的60%。
(四)資本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投資于已批准的項目,可不受限制地通過經授權的毛裏塔尼亞中介機構匯入資金;外商直接投資的撤資不受任何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資及其相關的收益應遵循其投資法。居民在境外購置房産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購置房産不受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購買私人企業的股票,且不受地域、投資限額、行業的限制。非居民購買、發行債券享受居民待遇,遵守與居民一致的管理規定。居民購買境外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證券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與非居民間的商業信貸不受限制。居民與非居民間的金融信貸和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擔保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向單個非居民提供的擔保總額應不超過居民機構淨資産的25%。
(五)個人
個人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的對外支付無須事前審批,也無限額管理要求,但須提供交易真實性文件,支出金額不得超過與申請匯款的毛裏塔尼亞居民的月收入相稱的合理水平。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可向提供合法入境證明的非居民兌換等值6000烏吉亞的外幣。携帶超過等值3000烏吉亞的外幣現鈔入境須進行申報。居民與非居民間的貸款、居民向非居民的捐贈和遺産繼承、居民向境外移民的資産轉移均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的捐贈和遺産繼承、非居民向境內移民的資産轉移不受限制。嚴禁賭博收益的轉移。毛裏塔尼亞籍的居民須向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申報其海外資産負債情况。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境內銀行從境外借款、向非居民金融機構或商業信貸機構貸款、購買境內發行的外幣計價證券、對外投資均須經毛裏塔尼亞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投資境內銀行不受限制。境內銀行須爲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外幣存款繳納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計算基數爲連續4周周末存款總額的平均數,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爲6%。對于違反存款準備金要求的銀行,以應繳與實繳存款準備金差額爲基數按日計算罰金,罰金率爲毛裏塔尼亞基準利率加8個百分點。境內銀行本外幣合計的最低流動資産率不得低于100%(之前爲20%)。外匯活期賬戶不收取利息。商業銀行持有單一外幣的多空頭頭寸限額分別爲淨資本上下浮動10%,持有所有外幣的多空頭頭寸限額分別爲淨資本上下浮動20%。此要求適用于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的資産和負債。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摩洛哥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馬格裏布銀行是摩洛哥的中央銀行,馬格裏布銀行和經濟財政部下屬的外匯管理局是摩洛哥的外匯管理部門。目前,外匯管理局已將主要外匯管制措施的執行授權至相關銀行。
(二)主要法規
《摩洛哥與外國賬務處理總實施條例》《外國在摩洛哥資産賬務處理條例》《可兌換迪拉姆賬務實施條例》《外國投資兌換制度》《經常項目兌換制度》《對外融資自由化管理規定》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摩洛哥的主權貨幣是摩洛哥迪拉姆,實行水平區間盯住匯率制度。貨幣籃子由歐元和美元組成,其權重分別爲60%和40%。迪拉姆匯率波動區間爲上下浮動5%。如果匯率波動過大,馬格裏布銀行將通過外匯拍賣、貨幣貸款或外匯互換等方式干預外匯市場,將匯率波動限制在規定範圍內。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摩洛哥的對外交易均須以馬格裏布銀行報價的外幣或可兌換迪拉姆結算。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常性和資本交易必須以馬格裏布銀行列出的貨幣進行結算,但服務進口商有權在境內使用迪拉姆結算非居民個人提供的進口服務交易。境內經常性和資本交易僅能以本幣結算。阿爾及利亞、利比亞、毛裏塔尼亞、摩洛哥和突尼斯達成區域支付安排。摩洛哥與亞洲貨幣單位國家之間的支付,可根據亞洲貨幣單位國家達成的統一雙邊支付協議或銀行系統進行,同時必須以參與交易的兩國貨幣之一或兩國共同報價的貨幣計價。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摩洛哥商品和服務的出口商(包括漁業公司)、從國外獲得收入的居民個人等可開立外匯賬戶,幷存入高達70%的出口收匯。航空和航天業的貨物出口商最高可在外匯賬戶或可兌換迪拉姆賬戶中存入85%的出口收匯。外匯賬戶不允許透支。授權銀行可爲保險和再保險公司、資本投資機構的外國配售業務開立外匯賬戶,進行與外國存款、投資和配售業務相關的轉帳。商務旅行津貼受益人和獲得旅游津貼的個人、購買對沖工具以應對商品波動風險的法人均可開立外匯賬戶。授權銀行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可開立外匯賬戶,賬戶可記入來自國外的轉帳,紙幣、旅行支票等以外匯計價的支付工具,以及根據現行外匯條例從摩洛哥銀行提取的外幣。非居民和在境外居住的摩洛哥人可在境內開立可兌換迪拉姆賬戶,存入結匯資金和可從摩洛哥轉移的金額,可用于購買外匯或其他國內結算。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可自由出口的商品無須進行申報。出口收入可在境外直接用于購買出口商品所需的物品和原材料,除此之外的外匯收入必須在外國買方付款後一個月內匯回。原則上匯回日期不得超過貨物裝運之日起150天。對于國外寄售的産品,外匯收入匯回日期不得超過貨物裝運之日起180天。部分商品出口須獲得外貿部頒發的出口許可證。進口方面,進口等值20萬迪拉姆以下商品最高可預付離岸價的30%,進口等值20萬迪拉姆以上商品不允許預付。進口商須簽署進口保證書,幷在授權銀行登記,以便支付貨物及相關費用。居民購買不涉及付款的進口商品,以及價值不超過2萬迪拉姆的非商業用途貨物,可免除進口保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摩洛哥居民與非居民交易所得外匯收入須在60天內匯回國內。非居民須將其在摩洛哥交易産生的外匯收入在1個月內匯回。服務出口商最多可將其外匯收入的70%存入外匯賬戶或可兌換迪拉姆賬戶。允許服務進口商在提供服務前預付款,外匯限額爲等值20萬迪拉姆。授權銀行可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每人每年等值20萬迪拉姆的旅行換匯額度。授權銀行可向摩洛哥人提供每人每次3萬迪拉姆的境外醫療換匯額度。授權銀行可向摩洛哥留學生或實習生提供每月1萬迪拉姆的實習費用換匯額度,實習期最長爲一年。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資收益匯出境外無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運營滿三年的居民企業每年最多可向非洲投資1億迪拉姆,向其他大陸最高投資5000萬迪拉姆。境外投資所産生的外匯收入必須在收到收益後30天內匯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自由購買和出售摩洛哥公司股票,在國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則須授權,出售股票所得收益必須存入可兌換迪拉姆賬戶,滿四年方可匯出境外,能證明購買股票所用資金來自境外的除外。居民購買和發行外國股票以及轉移購買所需資金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非居民在境內發行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集合投資證券,居民在境外購買和發行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集合投資證券均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通過授權銀行購買衍生産品,以對沖匯率、利率和商品價格波動風險。爲便利和擴大對沖操作,允許銀行向客戶提供組合工具。居民境外購買衍生産品必須以真實的貿易或金融交易爲基礎,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信貸業務:貨物出口商可向非居民提供長達150天的商業信用,延長期限的商業信用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本地銀行可向非居民個人發放迪拉姆貸款,用于購買或開發摩洛哥房地産,貸款金額最高達擬購買或開發房地産價值的70%。
(五)個人
旅行者出入境可携帶不超過2000迪拉姆現鈔,携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無額度限制,但居民携帶入境的外幣現鈔須在回國後30天內結匯。携帶超過等值10萬迪拉姆的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個人可使用國際信用卡進行涉及商品和服務進口的互聯網交易,每年最高可達15000迪拉姆。居民在境外購買房地産須外匯管理局授權,非居民可購買境內房地産。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貸款業務須外匯管理局批准。非居民離開摩洛哥時,可按照每居住一年3萬迪拉姆的標準匯出資産,剩餘資産則必須存入可兌換定期賬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可從國外借款,但僅用于提供與對外貿易和投資相關的融資,或提供外匯遠期業務擔保。銀行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向本地居民發放外匯貸款,以及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幣計價證券,均須經外匯管理局批准。銀行境外投資須經外匯管理局和馬格裏布銀行批准。非居民投資境內銀行須經馬格裏布銀行批准。授權銀行可將貨物和服務出口商、居民、非居民開立的外匯賬戶資金用于相互之間的信貸額度,特別是用于向摩洛哥出口商的外國客戶提供的信貸。銀行可爲外國銀行提供擔保,以支持其向非居民個人或境外居民個人提供中長期外匯貸款,用于在摩洛哥購房,擔保額度爲擬購資産價值的100%。出口商和授權銀行最多可向外國客戶提供占出口貨物或工程價值85%的供應商信貸或其他信貸。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可投資國外銀行存款、債券,以及在經合組織、歐盟和阿拉伯馬格裏布聯盟成員國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資總額不超過其準備金總額的5%。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也可投資存款、債券和金融工具,投資總額不超過其總資産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莫桑比克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莫桑比克銀行是莫桑比克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莫桑比克銀行負責外匯政策制定和管理。
(二)主要法規
《莫桑比克外國投資法案》《外匯法》和《外匯管制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莫桑比克的主權貨幣是莫桑比克梅蒂卡爾,法定匯率制度爲浮動匯率制度。從2020年1月開始,梅蒂卡爾兌美元匯率保持在貶值2%區間內,且僅在2020年3月進行了一次調整,實際匯率機制從浮動匯率制被重新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莫桑比克銀行是外匯投入市場的主要渠道,幷在市場失序時對外匯市場干預。官方基準匯率根據商業銀行每日9:30、12:30和15:30所報匯率加權平均計算。涉及票據、外幣和其他外國業務或應收款的外匯買賣,商業銀行在與公衆的交易中必須采用統一的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莫桑比克本國貨幣不得用于跨境交易。除特殊規定外,居民之間交易不得使用外幣。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境外業務,等值25萬美元及以下的交易只需在商業銀行登記;超過等值25萬美元的交易須獲得莫桑比克銀行的預先授權。非居民實體在莫桑比克貨幣或資本市場上的證券業務必須通過經莫桑比克銀行授權的金融中介機構進行交易。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在國內開設外匯賬戶須經莫桑比克銀行批准。與國外或非居民有關係的居民可以在國內開立外匯賬戶。外匯賬戶可貸記不受限制的出口收入和外商投資收入,以及其他存款、貸款資金等。國內外匯賬戶中的餘額不能自由地轉移到國外;用于國內支付的資金須轉換爲本國貨幣。居民賬戶中提取的外幣現鈔僅可用于境外旅行,每筆交易的限額爲等值1萬美元。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必須經過莫桑比克銀行授權批准。對于居民在境外持有本國貨幣賬戶和賬戶內本國貨幣兌換爲外國貨幣沒有限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無須被批准即可開立外匯賬戶。非居民與資本運營相關的本幣賬戶操作須經莫桑比克銀行批准,只允許對外支付時兌換成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必須自貨物裝運之日起90天內匯回國內。爲應對新冠疫情,自2020年6月10日起,出口商品、服務和投資所得收益的30%須在商業銀行結匯。進口付匯業務必須通過商業銀行辦理,支付和轉帳無須批准,但須登記;如有預付款要求,必須提交交貨證明文件。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經常項目交易的支付和轉移無須批准,但須登記。外商直接投
資的利潤和紅利可以按照具體項目授權匯出。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外國專家可根據其雇用合同條款將全部或部分薪金匯往國外,匯款額度受工資合同條款限制。商業銀行可以自行設置信用卡在境外的使用限額。出口服務所得收益,必須自提供服務之日起90日內匯回國內。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所有資本交易均受管制,資本交易須取得莫桑比克銀行的批准和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的將受到處理。外國投資收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90天內匯回國內。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業務已預先授權的,只需在商業銀行登記即可。鼓勵外國投資的措施包括特定時期的稅收和關稅减免,以及獲得國內信貸。外國投資者在提交證明文件後,可以根據具體項目授權,匯出投資收益和股利。對外直接投資方面,超過每年等值25萬美元的對外直接投資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清算時投資資本的轉讓須經莫桑比克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國內購買參與性質的股票或其他證券,如果在莫桑比克證券交易所以外交易,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在國內購買債券或者其他債務工具須通過銀行中介,在莫桑比克證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在國內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或組合投資證券,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國外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超過每年等值25萬美元的交易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國外出售或發行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居民在國外或非居民在國內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交易均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
信貸業務:所有信貸業務均受控制,境外借款、超過兩年的商業信貸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放貸均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除金額小于或等于等值500萬美元且到期時間至少爲三年,以及特殊利率條款和條件的情况外,非居民向居民放貸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除擔保期限在360天(含)以內的情况外,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擔保,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擔保,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
房地産投資:非居民不得向政府購買房地産,但可在獲得莫桑比克銀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向私人實體購買房地産。非居民出售境內房地産須經莫桑比克銀行事前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個人的服務貿易交易和經常轉移不受限制。個人旅行最多可携帶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果在入境時已申報超過限額的金額,可携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個人携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入境必須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個人資本交易須經莫桑比克銀行批准,批准與否取决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是否履行納稅義務。同時,此類交易沒有數量限制。根據莫桑比克銀行給予賭場的一種特殊永久性授權,經賭場及博彩監察長辦公室確認的賭博收入可完全轉讓。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13家銀行獲得莫桑比克銀行授權可開展外匯交易。商業銀行、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參與者可與客戶自由協商價格開展外匯即期交易。外匯買賣的最大價差是2%加上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收取的費用。商業銀行之間的所有外匯做市業務都必須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上進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銀行及其客戶獲准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遠期外匯業務、外匯掉期、利率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所有其他金融衍生品都均須獲得莫桑比克銀行的授權幷且遵守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ISDA)的主協議。除一些例外情况外,境外借款須經莫桑比克銀行批准和登記。向非居民提供貸款須獲得莫桑比克銀行授權,但沒有金額限制。國內外匯貸款方面,如果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持强烈懷疑態度,或者借款人不是出口商,必須計提50%的貸款準備金,同時銀行必須計提100%的逾期貸款準備金。銀行必須持有8%的法定存款準備金,該存款準備金率適用于本幣和外幣存款,且每日流動性指數必須不低于25%。對外匯頭寸的限制根據信貸機構的自有資本而定,無論其是否爲居民身份,在每個交易日結束時,持有的總外匯頭寸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的20%,持有的單一外匯頭寸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的10%。
貨幣兌換機構:12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得莫桑比克銀行授權可開展外匯交易。貨幣兌換機構可與客戶自由協商價格開展外匯即期交易。貨幣兌換機構不得直接與莫桑比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也不得代客進行外幣支付或轉帳。貨幣兌換機構經莫桑比克銀行授權可在境外開立賬戶。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可投資海外證券,最高可達總資産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納米比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納米比亞銀行是納米比亞的中央銀行,同時也是該國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外匯儲備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法規
納米比亞是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成員國,執行南非《外匯管制法》統一規定、納米比亞《外匯管制條例》(1961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納米比亞的主權貨幣爲納米比亞元,南非蘭特也爲法定貨幣。納米比亞實行外匯管制,納米比亞元尚不可自由兌換,南非蘭特在納米比亞可以流通。納米比亞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納米比亞元與南非蘭特匯率挂鈎。納米比亞元對其他貨幣的匯率根據國際市場南非蘭特對有關貨幣的交叉匯率確定,納米比亞銀行有權對匯率制度進行調整。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以外的所有國家都劃定爲非居民區。作爲納米比亞的法定貨幣,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居民與非居民區內的結算,可以使用南非蘭特或非居民賬戶中任何外幣進行結算。經常項目交易與支付使用納米比亞元沒有限制。納米比亞元不得用于支付利息和本金。居民間的交易不允許使用外幣,交易可以開具外幣計價發票,但支付時必須使用本幣。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經批准,居民個人可以持有外匯賬戶。出口收匯後可在外匯賬戶保留出口收入180天。國內外匯賬戶每年最多可持有等值600萬納米比亞元的外匯,當所有條件都滿足時,才能通過商業銀行系統進行結餘。居民個人持有境外外匯賬戶須結合實際情况進行批准,境外外匯賬戶若每年投資不超過等值600萬納米比亞元或用于保留海外收入,則無須批准。如果交易符合《外匯管制條例》規定或經批准,可從居民賬戶進行外幣支付。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開立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可自由轉移。爲了區分正常的清算賬戶和外匯交易賬戶,金融機構須代表非居民獨立開立賬戶。非居民開立的本幣賬戶可用于存放與居民交易的收入,存放外幣結匯收入以及與其他非居民賬戶資金往來收入,幷可用于除貸款外向境內居民的支付,轉移到其他非居民賬戶或匯款到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以外的任何國家,以及購匯等。非居民開立的本幣賬戶內資金購匯無須批准。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貨物裝運後180天內匯回,出口超過等值5萬納米比亞元的貨物必須附有出口申報單,在收匯時必須申報外匯流入。除了出口至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成員國外,出口至其他國家的貨物需要許可證。進口方面,金額在等值2000萬納米比亞元以下的進口,可按進口貨物成本的100%支付預付款,金額在等值2000萬納米比亞元以上的進口,只能預付50%的預付款。對非資本貨物的預付款沒有限制。對源自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成員國的進口沒有限制,而從其他國家進口的産品需要獲得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爲一年。目前,約90%的進口需要許可證。《外匯管制條例》禁止納米比亞居民在未經納米比亞銀行授權的情况下,在國內和國外購買和銷售未加工的黃金。所有這類請求都會根據其實際情况進行審議。黃金的進出口須獲得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提供證明文件可辦理與貿易相關的支付,如轉讓許可費、滯期費、檢驗費以及樣品的費用等。允許利潤和股息匯出,但前提是這些資金不是通過過度使用當地借貸工具獲得的。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納米比亞元不可用于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信貸業務利息與本金的支付。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以外國家的直接股權投資可以自由匯入。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個人境外投資限額爲每年等值600萬納米比亞元。一年內不超過等值600萬納米比亞元的投資或留存境外收入無須審核。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出售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內有價證券、房産或其他股權投資獲得的收益可以自由轉移。在實際發生30天內,資本項下收益須經商業銀行匯回納米比亞幷結匯。非居民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資産的65%。非居民股票投資不受限制。境內居民境外發行上市須經批准,如果資金在境外使用,則必須從境外支付,若資金匯入納米比亞,則必須從境內支付。允許居民公司在納米比亞證券交易所(NSX)和其他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股票交易所同時上市。對衍生品和其他工具的投資須事先獲得批准。金融機構允許向申請人每年發放最多100萬納米比亞元的貸款,居民向非居民發放的超額貸款須獲得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從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以外國家入境時,個人最多可携帶2.5萬納米比亞元或2.5萬南非蘭特等值現鈔。從斯威士蘭、萊索托及南非入境的個人携帶本國現鈔無金額限制。出境時,除基本旅行費用外,個人最多可携帶2.5萬納米比亞元。對于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成員國的非居民携帶外幣現鈔入境沒有限額。納米比亞居民可携帶出境的外幣現鈔金額不超過入境時携帶的金額。居民、合同員工可携帶外幣前往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以外的地區。外國旅行者可携帶入境時兌換未用完部分的外幣出境。居民每年可在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存儲等值600萬納米比亞元的外匯。每人每年有100萬納米比亞元額度可用于捐贈、生活費用、禮金、旅行等項下的支付。支付醫療費用沒有限制。贍養費的匯款(須提交法庭指令)每月最高可達9000納米比亞元。單身學生每年留學支付額度爲100萬納米比亞元,有非學生配偶陪同的學生爲200萬納米比亞元。外籍員工可匯出工資收入的三分之二,超出部分須經批准。服務貿易交易的收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30天內結匯,除非獲得豁免。18歲以下的居民(自然人)沒有資格獲得個人單項自由裁量權津貼,但可以獲得每年最多20萬納米比亞元的旅行津貼。
個人資本項目:南非向境外轉移資産的規定也適用于納米比亞。移民可以將個人資産轉移至境外,個人不得超過600萬納米比亞元,每個家庭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納米比亞元,上述金額包括以任何形式已轉移至境外的資産價值。如果超過上述限額,移民須繳納超過限額10%的轉移稅。納米比亞禁止博彩項下的收支。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與貿易無關的非居民貸款須獲得批准。指定幣種的外匯貸款利率不超過LIBOR+5%。國內貸款不允許使用外幣。外資銀行(外資股權占比75%以上)在當地設立業務代表處和分支機構須經納米比亞銀行批准。銀行機構發放信貸限額爲資本金的30%。境內銀行和境外銀行外匯頭寸管理相同,淨頭寸均爲銀行股本及未减值準備金的15%。銀行必須在任何時候都在其南非的聯營銀行持有的清算賬戶中保持總價值至少爲其以納米比亞元支付的負債(不包括資本基金)的100%的資産。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資海外發行證券的最高限額爲總資産的65%。符合條件的機構(即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將基金管理公司和單位信托管理公司管理的總資産的35%投資于在國外持有的投資組合,無須納米比亞銀行的批准,只要出示納米比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局(NAMFISA)出具的確認該投資在35%限額內的許可證即可。
貨幣兌換機構:納米比亞銀行共授權6家外匯兌換機構從事外匯即期交易。上述外匯兌換機構僅能開展與旅游相關的即期外匯交易,不能開立海外賬戶,僅限于紙幣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南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南非儲備銀行是南非的中央銀行,也是南非的外匯管理部門。特許經紀商和有限授權外匯交易機構從南非儲備銀行的金融調查局獲得授權。
(二)主要法規
《貨幣和交易手册》《外匯管制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南非的主權貨幣是南非蘭特,此外某些特定金幣如克魯格蘭特、“大自然和帝王花”系列紀念幣也是南非的法定貨幣。南非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南非蘭特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的需求和供給决定。當市場允許時,南非儲備銀行會公開宣布在外匯市場上購買外匯,主要目的是積累外匯儲備,特殊情况下是爲了促進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順利運作,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浮動匯率制度。南非儲備銀行每天上午1030公布南非蘭特兌美元、歐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南非儲備銀行根據前20大貿易夥伴的貨幣計算名義有效匯率,權重前五位的貨幣分別是歐元(30.8%)、人民幣(24.3%)、美元(10.56%)、日元(4.95%)和英鎊(4.5%),也是每日公布名義有效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南非蘭特不得用于外匯交易。南非蘭特共同貨幣區外的國家爲非居民地區。共同貨幣區居民與共同貨幣區外的非居民賬戶結算可使用南非蘭特,也可以使用其他外幣(斯威士蘭、萊索托和納米比亞的貨幣除外)。南非蘭特在共同貨幣區內的經常項目收付不受限制,幷可通過Vostro系統用于經常賬戶支付,最高限額爲100萬南非蘭特。南非居民可在當地用外幣開具發票,但結算必須使用南非蘭特。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外開立外匯賬戶,但不得在境外持有本幣賬戶。居民個人每年外匯賬戶的額度限額爲等值1100萬南非蘭特(其中等值1000萬南非蘭特額度爲經批准後可用于外商投資目的的外匯存款,以及等值100萬南非蘭特且無須完稅證明的特別賬戶額度)。居民個人轉出金額超過等值1100萬南非蘭特的,須得到金融調查局批准。新冠疫情期間,南非允許特許經紀商爲政府相關機構開設外匯賬戶,以接受來自國外和南非的捐款,幷向海外支付個人防護設備款項。自2020年8月13日起,機構投資者可以開立客戶外匯賬戶,以接受外國資産投資撤資收益的外幣存款。企業和個人可以在國外持有外匯賬戶,經許可後可用于存放境外收益。只有在海外擁有合法真實收入來源的南非公司才允許在外國開設銀行賬戶。居民本幣賬戶資金不得購匯至外匯賬戶。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以爲非居民開立境內外匯賬戶,但須單獨開立定期清算賬戶和外匯交易賬戶。非居民開立外匯賬戶無須審批,賬戶內的資金可以不受限制地轉移到境外。非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本幣賬戶資金不得購匯至外幣賬戶。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須自裝運之日起6個月內匯回南非,幷在收到款項之日起30天內結匯,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必要,授權銀行給予出口商最長12個月信用周期。擁有外幣賬戶的出口商可以將外匯資金保留在該賬戶中,不兌換爲南非蘭特。參與國際貿易的法人可以保留一個單一的客戶外幣賬戶,用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關和其他允許範圍內的交易。進口方面,進口貨物實行負面清單制。進口商在向銀行出示必要的運輸和托運文件(進口證明)和進口許可證(如有需要)後,可自動購匯支付進口貨款。進口配額適用于一些農産品和工業品。進口非資本貨物在提供提前付款的發票後可以預付,無須審批。授權銀行在無須審批的情况下,爲1000萬南非蘭特以下的資本貨物進口預付比例最高爲100%,爲1000萬南非蘭特以上的資本貨物進口預付比例不得超過50%。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申請外幣對外支付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公司法人須在收到款項之日起30天內匯回南非。除向非居民出售南非資産和出口獲取的收益外,南非居民個人可以保留在國外賺取的收益。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單個公司每年新投資總額超過10億南非蘭特的對外直接投資,須經金融調查局審批。南非公司可以在其現有業務範圍以外進行新的對外直接投資,在共同貨幣區外投資獲得股權和投票權占比無限制。國際頭部企業、在南非上市公司可以授權從母公司向子公司轉移資金,每年最高爲30億南非蘭特。通過向金融調查局申請幷提供該企業對南非發展存在幫助的證明,資金轉移限額可提升至該上市公司市值的25%。非上市的技術、媒體、電信、勘探和其他研發類公司可以向金融調查局申請在境外上市或設立離岸公司以在境外募集資金,上述離岸公司可對南非返程投資。擁有外國資産的居民個人可以通過離岸機構收購南非資産,但須向授權銀行報告,且在交易完成後,須通過授權銀行向金融調查局提交年度進程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企業能可在國內購買股票或其他證券。非居民企業經許可能够在國內銷售、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外國實體在南非交易所上市股票須獲得批准。發行人所籌集的資金可以自由轉出。居民企業經許可能够在境外購買、出售和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
信貸業務:部分類型交易須金融調查局批准。非居民占股75%及以上的機構向授權銀行借入資金用于購買和出售證券、回購協議、證券衍生品和住宅,須經金融調查局審批。南非企業(不包括國有公司)可未經金融調查局的事先批准,在南非發行債券或票據。未上市的科技、媒體、電信、勘探和其他研發公司可以向金融調查局申請提高外債額度,以提高海外貸款和運營能力。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和合約工人離境進入共同貨幣區外,可携帶外幣現鈔限額爲每人每年等值100萬南非蘭特。不滿18歲的居民離境可携帶外幣現鈔限額爲每人每年等值20萬南非蘭特。返回鄰國的流動工作者可携帶任意數額蘭特現鈔離境,但數額不得超過其在南非的合理收入。離境進入共同貨幣區內其他成員國可携帶任意數量的蘭特現鈔。外國游客離境可以隨身携帶任意數量外幣,包括隨身携帶入境和在境內處置外匯衍生品獲得的外幣。除非豁免,居民必須在收到强制結匯要求後30天內向授權銀行結匯。當商務旅行者的下一次商務出行是在出差回程後90天內進行時,商務旅行者可獲得豁免。
個人資本項目:個人每年境外投資額度在1100萬南非蘭特限額內,則無須經金融調查局審批。作爲新冠疫情時期的臨時政策,自2020年4月20日起,個人限期兌換時間延長至封鎖後30天內。
(六)金融機構
銀行業:允許居民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境外貸款,但須符合有關規定幷在貸款申報系統中向金融調查局報告。任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貸款申請都須經金融調查局審批。爲促進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貸款不受限制。境內外匯貸款須得到金融調查局批准。銀行存款準備金要求不低于總負債的2.5%,持有流動性資産不低于總負債的5%。銀行淨外匯頭寸不得超過其資本淨額的10%。
保險業和基金業:壽險公司可將非關聯業務總資産的30%、關聯業務總資産的40%用于投資外國證券。養老基金可使用總資産的30%、投資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總資産的40%投資外國證券。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金融調查局允許特許經紀商在《貨幣和交易手册》規定的權限和範圍內處理大部分外匯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非共有27家特許經紀商、3家有限特許經紀商、22家有限授權外匯交易機構。
南蘇丹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南蘇丹銀行是南蘇丹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授權銀行,是外匯政策的制定者。
(二)主要法規
《銀行法》(2012年)、《投資促進法規》(2012年)、《外匯業務法》(2012年)、《關于調整後貨幣兌換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操作指引》(第2/2015號通告)、《南蘇丹銀行專用賬戶管理指引》(2017年)、《南蘇丹外匯管理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南蘇丹的主權貨幣爲南蘇丹鎊,法定匯率制度是浮動匯率制。南蘇丹基準匯率和市場匯率的差額超過2%,屬雙重匯率制度。2020年,南蘇丹鎊兌美元匯率呈2%的貶值趨勢,實際匯率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南蘇丹中央銀行通過拍賣向商業銀行提供外匯,幷根據拍賣價格和商業銀行收取的匯率確定市場指示性匯率。自2021年4月20日起,南蘇丹中央銀行引入對所有外匯持牌機構的參考匯率。參考匯率通過計算所有商業銀行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值得出,供金融機構使用。而政府交易使用每日指示性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南蘇丹允許居民在國內開立外匯賬戶但須批准。賬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外。非居民賬戶:在符合相關盡職審查(KYC)、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下,非居民可以
在南蘇丹境內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且自2017年12月起,商業銀行開立非居民賬戶時無須獲得央行批准。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自2020年8月19日起,進口商無須向涉及進口交易的銀行提交證明文件。出口方面無相關限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外籍員工可以將其工資的三分之二以外匯形式匯出,以南蘇丹鎊支付的外籍員工工資最多可匯款等值500美元。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自2020年8月19日起,不再要求商業銀行立即將所有從專用賬戶持有人處購買的外匯賣給南蘇丹銀行。第DCB/2/2020號通知撤銷了專用賬戶。這些賬戶適用于所有外國外交使團、聯合國機構和根據國際和地區條約設立的其他組織的辦事處、國際非政府組織、石油和礦業公司,以及由國際和地區合作夥伴機構資助的項目賬戶。
(五)個人外匯
出國旅行每月支出限額爲等值3000美元。到烏幹達和肯尼亞旅行,可携帶烏幹達和肯尼亞先令,不超過等值1萬南蘇丹鎊。向居住在國外的學生和家庭成員匯款每月不得超過等值3000美元。向烏幹達和肯尼亞支付醫療、教育和家庭匯款不超過等值1萬南蘇丹鎊。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南蘇丹有31家商業銀行獲得批准進行外匯交易。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必須獲得南蘇丹銀行的許可。經批准的貨幣兌換機構有64個。貨幣兌換機構的業務包括代客買賣現鈔、外幣支付和轉帳。設立貨幣兌換機構所需的最低資本爲60萬美元。自2021年4月13日起,持牌貨幣兌換機構可通過向南蘇丹銀行提交申請直接參與南蘇丹銀行舉辦的拍賣活動。此前,貨幣兌換機構只能經由符合條件的銀行提交申請來間接參與拍賣。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尼日爾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爲尼日爾等西非八國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非洲保險市場會議法典》《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憲章》《銀行業監管法》《西非貨幣聯盟銀行委員會公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尼日爾的主權貨幣爲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官方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其他貨幣兌西非法郎的參考匯率通過兌歐元匯率進行折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間的貿易以西非法郎結算,不得使用外幣結算。與成員國外的跨境交易以外幣支付結算。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通過在法國財政部開立經營賬戶,西非法郎可以兌換所有外幣或歐元。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可在境內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有效期爲一年,期滿若未得新授權,則賬戶關閉。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以存放暫居境外期間的合法收入,該賬戶餘額須在居民回國後30天內匯回。除上述情况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有效期最長爲一年,期滿若未得新授權,則賬戶關閉,幷在8天內將賬戶餘額匯回。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憑身份證和真實居住證明在授權銀行開立歐元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後可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有效期爲兩年,期滿若未得新授權,則賬戶關閉。餘額經核實可自由匯出。非居民憑藉身份證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授權銀行開設本幣賬戶,用于即期購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尼日爾與成員國以外的進出口交易,超過1000萬西非法郎的交易必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出口方面,出口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匯,出口收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授權銀行可以將出口收入的20%作爲外匯儲備,但其外匯餘額不得超過出口商活期存款餘額的5%。進口方面,進口商在開立銀行匯款賬戶幷提交證明文件後,可以購匯付款,但開具跟單信用證,則不早于裝運前8天購匯;産品已進口的只能在付款到期日購匯。進口預付款須授權,進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不得購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和經常項目的支付和轉移可以通過授權銀行自由進行。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轉移應符合文件要求。尼日爾與成員國外的服務貿易收益須在付款到期日後一個月內匯回,幷要求强制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須向財政部報告以便統計。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在成員國外的所有投資均須經過財政部批准,且至少75%的投資款必須通過境外貸款融資。在未取得再投資批准情况下,對外直接投資清算資金須在一個月內匯回。投資份額占單個上市公司資本10%以上,被認爲是直接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購買成員國發行或出售已獲得金融市場區域理事會授權的證券則無須得授權。居民在成員國外購買外國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財政部許可,其中購買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的資金至少75%是外國借款。居民可以向境外投資者出售證券,境外投資者因此取得國內機構控制權的必須申報。居民爲清算海外投資而出售證券須向財政部申報。非居民投資購買境內機構發行的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無須許可,但須進行申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股票、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須取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許可,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房地産投資:居民在境外購置房産須財政部批准;允許非居民在境內購置非經營目的的房産,須向財政部申報;非居民向居民出售房産,須提供證明文件,幷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非居民出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須提供現鈔來源證明材料。居民以旅游或商務目的前往非成員國可以携帶外幣現鈔,憑旅行證件、有效護照或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授權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辦理外匯兌換業務。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須向海關申報,最高限額爲每人每次等值200萬西非法郎,如需更高數額可通過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其他支付方式携帶,幷須提供證明文件。居民旅行者必須在回國後8天內將等值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進行結匯。
個人資本項目:除非獲得了財政部的授權,成員國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個人資本交易必須通過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郵政管理部門或授權銀行進行。居民個人爲非居民提供貸款、捐贈須批准,非居民爲居民個人提供貸款、捐贈無須批准。移民對外轉移價值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資産須財政部授權。博彩和獎金收入可憑證明文件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轉移,須遵守相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12家銀行中有8家參與了本幣銀行間市場,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不設銀行間外匯市場。金融機構有權在其代理銀行開設境外賬戶。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批准,可以向非居民發放商業貸款。境內銀行境外借貸不受限制,但出于統計要求必須在獲得或償還貸款時向財政部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申報。爲滿足外匯需求,銀行間外匯頭寸要求外幣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其客戶8日內的進口付匯額度,也不得超過其客戶除歐元以外的外匯賬戶餘額,外匯總額也不超過客戶需求存款總額的5%。銀行業外幣準備金率要求爲3%,最低資産流動性要求爲75%。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于其他成員國的證券、基金不得超過其募集資金的50%。養老基金和投資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均須獲得區域資本市場管理局的授權。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資于非居民發行債券須許可,投資資金至少75%來自外國借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尼日利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是尼日利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外匯政策,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運行,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和外幣貨幣兌換機構。
(二)主要法規
《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法案》《尼日利亞中央銀行通告》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尼日利亞的主權貨幣爲尼日利亞奈拉,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尼日利亞中央銀行可采取干預措施以减少匯率波動,幷抵消對奈拉匯率的投機性攻擊。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穩定化安排。尼日利亞存在官方匯率、投資者和出口商匯率、中小企業匯率等多重匯率,其中官方匯率爲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禁止奈拉用于國際結算和資本交易。境內交易須使用奈拉,境內商品和服務禁止以外幣交易和定價。2018年4月27日,尼日利亞與中國達成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的協議,該協議爲期三年且于2021年4月到期,隨後在2021年6月續期三年。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基于“瞭解你的客戶”原則爲居民開立境內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可轉移到境內外其他外匯賬戶。除公職人員外的居民可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可自由匯入尼日利亞。居民不可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駐尼日利亞外交代表可開立外匯賬戶。海外函授和考試機構、在尼日利亞執行經批准合同的外國公司以及外國專業機構可開立本幣賬戶,其餘未列明的非居民如需開立本幣賬戶須經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本幣賬戶餘額可自由兌換爲外幣匯往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貨物貿易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進口方面,進口貨物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從尼日利亞外匯市場獲得的外匯不得用于進口負面清單上的商品,進口貨物須取得尼日利亞保險公司出具的適當保險證明。進口貨物預付款和進口預付保證金不得超過離岸價的15%。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須采用預付款、信用證或托收方式。石油出口收入必須在裝運之日起90天內匯回,自2020年3月22日起,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爲提升本國外匯儲備,指導石油及石油服務公司通過尼日利亞中央銀行進行結匯,但石油及石油服務公司和政府機構仍可根據實際偏好自行選擇在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或銀行間市場(授權銀行)結匯。非石油出口商出口收入必須在裝運之日起180天內匯回,可按銀行間匯率在授權銀行結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購匯須向銀行申請,交易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因私旅行對外支付限額爲每季度4000美元,商務旅行支付限額爲每季度5000美元,醫療旅行的單筆交易限額爲5000美元。證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稅後淨薪資可全部匯往國外。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項下不存在限制,非居民投資者僅須在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登記備案,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其全部稅後收益和股息分紅匯出境外。對外直接投資方面,銀行在收購金融、商業或其他銀行之前,須獲得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的批准。只有獲得國際授權的商業銀行才能獲得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的批准,開設或投資外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境內股票、債券及集合類證券工具不存在限制。非居民開展商業票據、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庫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投資,資金流入須結匯爲奈拉,方可獲取投資者本金或利潤匯回時所需的資本流入證明。居民不能從尼日利亞外匯市場購匯購買外幣計價的股票、債券,只能使用自有資金購買。
信貸業務:境內個人、公司或分支機構從國外借款無須獲得聯邦財政部批准,官方機構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公司從國外借款則須獲得聯邦財政部批准。
(五)個人
個人出入境携帶超過10萬奈拉或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必須申報。居民每年向境外慈善組織和個人捐贈現金分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和500美元,超出限額須經尼日利亞中央銀行事先批准。非居民向居民贈予1000美元以下無限制。本幣信用卡境外取現每日限額100美元,每月累計限額3000美元,年度限額5萬美元,且使用銀行卡付款無須提交證明材料。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從尼日利亞中央銀行購匯而未使用的外匯,須于72小時內退回尼日利亞中央銀行,從尼日利亞中央銀行以外來源獲得的未使用外匯可免于强制出售,幷可用于銀行間交易。商業銀行境外借款須按照關于銀行外匯風險管理審慎監管規定出具證明文件,且銀行外匯借入總額(集團內部及尼日利亞銀行間借款除外)不得超過淨資産的125%。授權銀行可爲非居民提供最多14天的貸款和透支,對于非居民個人和在境內注册的外國公司(銀行除外)無特別限制條款,單個債務人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20%。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不得在外匯市場購匯用以購買歐洲債券、外幣債券,但可使用自有資金購買。對居民與非居民資産和債務的敞口限制僅適用于存款類銀行機構,其中,每日外匯交易多頭頭寸的敞口上限爲淨資産的0.5%,空頭頭寸的敞口上限爲淨資産的10%,外國資産和負債的未平倉淨頭寸上限爲股本的10%。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的投資限制由所投産品的類別以及信用評級决定,所有合格實體的有價證券投資(股票和債券)都必須是經過尼日利亞證券交易委員會公開發行的。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2020年11月30日,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發布通知,允許銀行以外幣現金向國際轉帳運營商的受益人支付或存入其住所賬戶。先前法規規定,只能以奈拉向國際轉帳中的收款人支付。
塞拉利昂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塞拉利昂銀行是塞拉利昂的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外匯管理政策,通過行政手段直接或間接監督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防止外匯過度流出,調節市場外匯流量和影響外匯價格,管理國家對外債權債務。
(二)主要法規
《塞拉利昂銀行法案》(2019年)、《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2019年)、《塞拉利昂外匯管制法》(1954年)、《第12號外匯管制細則》(2003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塞拉利昂的主權貨幣是塞拉利昂利昂,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市場决定。塞拉利昂銀行不設定特定的匯率目標,外匯拍賣數據及時公布在塞拉利昂銀行網站上,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其他有管理的安排。官方匯率以商業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在過去五個工作日內的購買交易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得出,幷通過±1%差價來確定賣出和買入匯率。塞拉利昂銀行與商業銀行進行外匯集合競價交易,以抑制匯率過度波動。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必須通過交易平臺進行。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經常項目交易和資本市場交易對本幣支付沒有限制。境內所有交易必須用本幣進行定價和支付。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允許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但不允許在境外開立利昂賬戶。僅持牌銀行可在境外開立代理銀行賬戶,其他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允許通過本幣兌換外幣用于經常項目國際交易,但資本賬戶交易資金的兌換須經塞拉利昂銀行批准。
非居民賬戶:允許非居民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不允許在境外開立利昂賬戶。非居民的本幣賬戶資金餘額可兌換成外幣以用于經常項目國際交易,資本賬戶的交易須經批准。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至少要將農業和漁業産品30%的出口收入匯回國內。出口商須在出口後90天內匯回出口收入,超過90天的延期匯回須塞拉利昂銀行批准。與出口有關的交易必須通過塞拉利昂的商業銀行進行。出口農産品和漁業産品均須許可證,但沒有出口配額。商品須經質量、重量認證且檢驗合格方能裝運出口。進口方面,作爲反洗錢措施“瞭解你的客戶”的內容,只有具有稅務識別號的注册企業才能通過銀行進行進口付款,企業進口付匯時須提供發票原件、正本提單或空運單及進口報關單據。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須提供一份已填妥的外匯管理表格及發票原件,貨物抵達後須提供SWIFT付款憑證、供應商發票原件、正本提單及報關單。進口軍用物資、爆炸物和香烟須貿易和工業部許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投資收益匯出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向商業銀行兌換最高達等值1萬美元的現金、旅行支票和匯票。所有個人付匯須通過SWIFT轉帳。國外醫療費用、教育費用必須直接匯給醫生、醫療機構或教育機構,且須提供證明文件。原則上,向國外學生和家屬的生活費支付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確有所需可不受限額控制。支付境外人員務工報酬須提供工作證等證明材料,且必須通過SWIFT轉帳支付。所有其他無形交易的付匯必須直接匯入受益人的賬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項目交易受到限制,但明確允許的除外。所有允許的資本項目交易必須通過塞拉利昂的授權商業銀行進行。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可通過銀行系統對本地注册公司進行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清算的資金匯出須塞拉利昂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需要塞拉利昂銀行批准。所有境外投資所得必須通過授權銀行匯回塞拉利昂,投資終止的清算收入須在90天內匯回,超90天須塞拉利昂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以在國內股票市場購買和發行證券,居民在國外購買和發行證券均須獲得塞拉利昂銀行批准。不允許非居民購買國內貨幣市場工具,在國內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須獲得塞拉利昂銀行授權。不允許居民在國外購買、出售和發行貨幣市場工具。
信貸業務:居民之間的信貸交易或非居民與居民使用本國貨幣進行信貸交易沒有限制,但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信貸交易須通過銀行系統進行,幷獲得塞拉利昂銀行的批准。
房地産投資:居民不允許購買國外房地産,非居民可購買和出售國內房地産。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最高可携帶等值1萬美元現鈔(旅行支票和匯票)出境,超出部分須通過SWIFT轉帳,幷提供旅行證明材料。最高可携帶等值1萬美元的利昂入境,超出部分須從銀行辦理。
個人資本項目:不允許居民向非居民放貸、捐贈、遺産繼承等財産轉移。非居民向居民放貸須經批准,允許非居民向居民捐贈、遺産繼承等財産轉移。移民財産轉移須經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可在外匯市場上自由决定買賣價差和外匯交易傭金,是外匯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商業銀行持有的外匯資本金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25%。商業銀行從國外借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均須獲得塞拉利昂銀行授權。商業銀行不得發放外匯貸款、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匯計價證券。外匯存款沒有準備金和流動資金方面的要求。商業銀行持有每種外匯頭寸淨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15%,所有外匯頭寸淨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投資于政府證券、股票和房地産,不允許投資國外證券和衍生産品。人壽保險公司50%的投資應持有塞拉利昂政府發行的政府證券,其他商業保險公司25%的投資應持有塞拉利昂政府發行的政府證券。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可投資于政府證券、股票和房地産,但不允許投資國外證券和衍生産品。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不允許投資國外證券和衍生産品。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塞內加爾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是塞內加爾的中央銀行,負責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貨幣發行、貨幣政策制定以及外匯業務監管。
(二)主要法規
《海關法》《投資法》以及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條約中的貿易條款和外匯使用條款。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塞內加爾的主權貨幣爲西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與歐元挂鈎,官方匯率固定爲1歐元兌655.957西非法郎。外匯市場上其他貨幣兌西非法郎的匯率參照巴黎外匯市場上其他貨幣兌歐元的報價後,由經授權銀行自由决定,外匯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2%。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塞內加爾境內禁止使用西非法郎以外的貨幣交易和計價結算,西非法郎不得用于支付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外國家的交易。區域性安排上,通過一個業務賬戶與法國財政部相聯繫,所有外幣和歐元與西非法郎兌換的交易最終通過該業務賬戶的借記或貸記進行結算。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與西非經濟共同體其他成員國作爲西非貨幣管理機構成員,達成多邊清算協議,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均可通過多邊清算協議進行支付。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財政部批准,可以在國內開立非歐元外匯賬戶,賬戶有效期爲一年,期滿後須得到重新批准才能繼續交易。居民可在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外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存放旅游期間外匯收入,但須在返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後30天內將該外匯賬戶餘額調回國內。除此之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須經西非國家中央銀行、財政部先後批准,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若未獲得新許可,則賬戶關閉,幷在8日內將餘額匯回境內。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憑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以自由開立歐元賬戶,獲得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的批准後可開立歐元以外的外匯賬戶,有效期爲兩年,期滿後須得到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的重新批准,才能繼續交易,賬戶關閉後的餘額經核實可自由轉到國外。非居民憑身份和真實居住證明可在國內授權銀行開立西非法郎和歐元的國內貨幣賬戶,該賬戶可以用于購買即期外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收款到期日30天內(收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超過貨物裝運後120天)上繳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銀行可留存出口收匯的20%作爲自有外匯,但銀行自有外匯的總量不能超過銀行活期存款總額的5%。進口方面,不能通過預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跟單信用證的購匯日期不得早于裝運前8天,對于已經進口的商品購匯日期不得早于付匯日期。進口商品實行負面清單制,禁止進口麻醉品和槍支。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的國家進行超過等值1000萬西非法郎的出口和進口交易,須在指定銀行辦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相關支付和轉移經授權銀行自由進行,超過50萬西非法郎的支付和轉移有單據要求。服務貿易以及工資、薪金、福利、退休金等收付匯須憑有效單證在銀行辦理。直接投資的折舊支付須財政部的批准。與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以外國家開展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所得須匯回國內。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投資資金超過公司注册資本的10%則被視爲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相關的交易須納入財政部的統計。對外直接投資須經財政部許可,且至少75%以上的投資資金須來自外國貸款,保險公司不允許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出售或清算對外直接投資的所得須在一個月內通過銀行匯回國內。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境內證券不受限制,但須向財政部進行申報。在境內發行或營銷境外企業的證券和實物資産,以及進行對外投資的宣傳均須獲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RCPSFM)批准。非居民與居民之間以轉讓形式分拆投資而發生的證券銷售不受限制,而證券交易所使用的外匯須獲得財政部授權批准。居民購買經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批准的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證券不受限制,居民購買其他的外國證券須經財政部批准。
信貸業務:與貨物出口相關的信貸業務不受限制,但付款日期不得晚于裝運日期後的120天。非居民對居民的金融信貸不受限制,但居民對非居民的金融信貸須經財政部批准。
房地産投資:居民在境外購買房産須經財政部批准,允許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産,但不能以直接投資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名義進行。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居民以旅游或商務目的前往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以外國家可以携帶西非法郎之外的貨幣,每次携帶最高爲每人等值200萬西非法郎,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出境,或携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申報。居民旅客在抵達任何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後8天內,須將超過50萬西非法郎等值外幣現鈔向授權銀行結匯。非居民旅客出境時每人每次可携帶最高等值5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非居民出境携帶超過等值1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或携帶超過等值500萬西非法郎的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使用以外幣計價的付款方式。
個人資本項目: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個人資本交易須通過西非國家中央銀行、郵政服務或經授權的銀行辦理,財政部特殊授權除外。居民對非居民的捐贈、遺産繼承等交易均須財政部、西非國家中央銀行批准。移民資産轉移金額超過每人50萬西非法郎,須獲得財政部的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西非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銀行的準備金率爲3%。活期存款、其他存款賬戶和貸款賬戶均包含在準備金計算基礎內。《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要求尚未落實到西非經濟貨幣聯盟,仍維持銀行最低流動資産要求爲75%。西非國家中央銀行允許銀行保留外匯頭寸以確保順利辦理國際支付業務,相應賬戶的流動餘額可達客戶活期存款總額的5%。銀行有權在非西非經濟貨幣聯盟國家的銀行機構中持有資産的要求如下: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客戶須在8日內支付的進口付款總額,活期存款不得超過在本銀行開立的非歐元外幣賬戶和居民外匯賬戶餘額之和。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根據《非洲保險市場會議法典》(CIMA),每個成員國的保險公司在其他成員國的投資份額不超過50%。外國政府、地方政府、外國公司或國際機構發行和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均須獲得公共儲蓄和金融市場區域委員會的授權。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塞舌爾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塞舌爾中央銀行是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授權銀行,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等。
(二)主要法規
《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法》《防止恐怖主義法》《國家支付系統法》《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2019年不動産稅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塞舌爾的主權貨幣爲塞舌爾盧比,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塞舌爾中央銀行會在匯率波動較大時對市場進行干預,幷每周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披露相關數據信息。塞舌爾盧比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决定,其參考匯率由中央銀行根據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所有外匯買賣交易、電匯和匯票匯率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得出,用于以外幣支付時的會計記帳以及匯率折算。商業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自由設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及傭金。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幣用于跨境交易結算無限制。塞舌爾居民間所有付款均使用塞舌爾盧比結算,但雙方也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外幣交易。塞舌爾是東南非共同市場(COMESA)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以下簡稱南共體)的成員國。塞舌爾加入了南共體支付結算系統和南共體實時全額結算系統(RTGS),塞舌爾未加入東南非共同市場的支付系統。塞舌爾目前簽訂的雙邊支付協議均有效。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允許居民在境內開立以及使用外匯賬戶。境內外匯賬戶資金劃轉至境外不受限制。允許其居民在境外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且賬戶資金劃轉不受限制但須遵循所在國法規。對居民在國外持有以塞舌爾盧比計價的銀行賬戶無限制條件。居民可以自由將塞舌爾盧比賬戶的餘額轉換爲外幣。
非居民賬戶:允許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賬戶操作須遵守銀行的政策及銀行和客戶雙方達成的合同協議,非居民向境外轉移賬戶餘額不受限制;允許非居民開立塞舌爾盧比銀行結算賬戶,對賬戶資金兌換外匯、轉移到境外無法律限制,但資金轉移到境外要遵守《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款項可以直接支付或通過信用證支付,外匯兌換在商業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完成。進口預付貨款融資的相關要求取决于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一般會要求付匯申請有等值的塞舌爾盧比作爲抵押。進口受限制物品(如一些食品和化學品等)須向財政部貿易司申請簽發許可證。所有申請均由財政部貿易司審查後轉交至主管當局進行評估,幷根據主管當局建議簽發進口許可證。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强制匯回和强制結匯等方面的要求。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出和收入均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塞舌爾允許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外商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房地産投資:非居民在塞舌爾購買土地鬚根據向土地使用和生態環境部首席秘書辦公室申請許可。塞舌爾相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性質,提交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政府關于土地使用和開發的政策,是否符合塞舌爾的利益等進行審批。
資本與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
(五)個人
個人在符合塞舌爾《反洗錢法》規定的前提下均可自由進行外匯兌換以及資金劃轉。塞舌爾對個人携帶國內外現鈔出入境無限制,但個人携帶超過5萬塞舌爾盧比或等值外幣現鈔出入境須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塞舌爾有8家商業銀行獲得外匯交易許可。塞舌爾中央銀行和獲得許可的8家商業銀行可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之間可以進行外匯交易。對市場參與者的買賣差價和傭金沒有限制。塞舌爾中央銀行可以直接干預參與者的報價或自身的報價。8家商業銀行定期通過塞舌爾中央銀行管理和維護的銀行間網路日志提交銀行間外匯買賣報價。外匯交易可以通過電話進行,但在交易結束後,雙方必須將書面交易確認書發送給交易對手,然後由塞舌爾中央銀行進行淨額結算,幷在當天完成資金結算。本幣存款和外幣存款的最低存款準備金率均爲13%。本幣和外幣最低存款準備金不予計息,非居民外幣存款無須繳納最低存款準備金。銀行必須維持流動性資産,日均餘額必須大于或等于其負債總額的20%。對于達到或超過銀行核心資本25%的貸款,須獲得塞舌爾中央銀行批准,此類信貸總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600%。對管理者及其關聯方的信貸限于銀行核心資本的10%以內,對持有大量權益及其關聯者的信貸限制在銀行核心資本的20%以內,上述兩者總和不得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25%。商業銀行的外匯敞口多頭頭寸不得超過30%,空頭頭寸不得超過50%。
貨幣兌換機構:塞舌爾貨幣兌換機構分爲A、B兩類。塞舌爾有20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得外匯交易許可,其中包括12家A類貨幣兌換機構和8家B類貨幣兌換機構。B類貨幣兌換機構只能以紙幣、硬幣或旅行支票的形式買賣外幣;A類貨幣兌換機構不受B類貨幣兌換機構的條件限制,還可從事外匯買賣。根據塞舌爾《國家支付系統法》,A類貨幣兌換機構在持有支付服務提供商許可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匯款服務。貨幣兌換機構可爲自身開立國內和國際銀行賬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銀行是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外匯政策,監管外匯交易,規範外匯市場運作,幷授權相關機構和個人從事外匯交易。
(二)主要法規
《投資法》《外匯管理條例》《外匯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的主權貨幣是多布拉,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采用雙重匯率制,官方匯率爲1歐元兌24.5多布拉,多布拉兌其他貨幣匯率基于兌歐元的匯率計算。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的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的價差超過2%,因此被認爲屬雙重匯率制。多布拉兌歐元的官方匯率用于歐元買賣。銀行可自行制定其他貨幣的買賣匯率,但買賣匯率之間的差價不得超過4%。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自由在境內和境外開立及使用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無任何限制。賬戶資金可自由劃轉,本幣賬戶資金可用于購匯。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自由開立及使用境內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資金匯出境外不受限制。本幣賬戶資金可用于購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外匯法》規定出口商須將出口收入匯回境內幷可自由處置出口産生的外匯(但實際操作中未按規定執行)。出口商必須向銀行提交裝運前文件以供認證。出口礦産産品、經濟必需品和環保産品須獲得商務部頒發的許可證。進口方面,進口商必須有足額資金支付進口費用,才可兌換外匯或將外匯匯出境外。涉及開立信用證的預付款要求取决于銀行和進口商之間達成的協議,進口通常不需要預付保證金。進口付匯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商業銀行通常是直接向企業出售外匯支付貨款,但在危機期間進口燃料和其他商品,銀行可通過央行提供的外匯承保進行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出方面,服務交易支出無限制,但須通過授權銀行匯出。允許向境外匯出股息或利潤、投資清算轉移、投資合約中規定的其他款項、特許權使用費或版權費。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法律規定資本交易收付和轉移應得到中央銀行批准,但實際上資本可以自由流動。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除基于安全原因及對遺産和動植物的保護外,對外商直接投資沒有限制。投資者在完成繳稅後可將包括收益在內的投資清算資金匯出境外。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無現行有效法規。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
房地産投資:對私人土地買賣暫無現行有效法規。居民和外國人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不得出售。
(五)個人
居民個人出境時可携帶等值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外幣現鈔。非居民個人出境時携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外幣現鈔或其他國外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卡、銀行支票或以其名義在國外簽發的旅行支票除外),則出境時須出示相應的入境外匯申報單或銀行相關證明。游客携帶本幣現鈔出境,每種面值的紙幣和硬幣均不能超過5張(枚)。個人携帶本幣現鈔入境無限制,携帶外幣現鈔入境須符合申報規定。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禁止簽發外幣支票。本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最低準備金率分別爲18%和21%。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和外匯兌換機構持有的外匯頭寸施加限制,但幷未嚴格執行。爲獲得中央銀行外匯保險的資格標準,銀行須保持自有資金12%和25%的平倉外匯頭寸。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蘇丹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蘇丹中央銀行是蘇丹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監管銀行業務,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
(二)主要法規
《外匯行爲守則(2013年)》《外匯交易法》《貨幣兌換機構管理條例(2002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蘇丹的法定貨幣爲蘇丹鎊,法定匯率制度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自2020年3月2日起,實際匯率制度由其他有管理的安排被重新歸類爲穩定化安排。由于所有政府外匯交易中使用的官方匯率與商業銀行使用的匯率之間的偏差超過2%,官方匯率與平行市場匯率之間存在較大匯差,蘇丹的匯率結構被視爲多重匯率結構。蘇丹的多重匯率包括用于政府債務支付和海關估價的匯率(CBR)、商業銀行和外匯業務機構以及其他交易使用的匯率(MFR)。2021年2月蘇丹宣布統一除海關估價匯率外的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幷在2021年6月統一海關匯率。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可在蘇丹中央銀行公布的指示性匯率的±5%範圍內確定自己的匯率。此前,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的所有交易必須采用蘇丹中央銀行公布的官方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銀行可用包括美元在內的所有外幣與代理行進行交易,幷通過保留包括美元在內的所有可兌換外幣的外匯賬戶,擴大往來代理行網絡。市場主體可用包括美元在內的所有外幣簽訂合同和開展交易,或者用商品或服務的原産地貨幣(如果該貨幣是可兌換的)簽訂合同和開展交易。蘇丹鎊不能用于經常項目、資本和金融項目的國際結算。境內居民之間的交易只能使用蘇丹鎊進行結算。蘇丹是東南非共同市場(COMESA)及其清算所的成員。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除政府、公共機構和公共部門企業外,所有居民均可在商業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這些賬戶的使用不受限制。境內銀行不得爲聯邦政府或公共機構開設外匯賬戶。除經蘇丹中央銀行批准外,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非居民賬戶:外交、外國和國際區域代表團和組織,外國慈善機構,援助組織,外國公司、承包商及其非居民員工可以在授權銀行開立專門的外匯賬戶,無須蘇丹中央銀行批准。專門外匯賬戶可以接受國外轉帳、向國外轉帳支付出國旅費、購買本幣用于當地支付、向當地授權以外幣出售商品和服務的機構支付外幣,以及爲進口提供資金等。銀行可根據其內部政策確定提現限額。經授權的非居民個人和外國組織可以在商業銀行開立本幣活期賬戶,但須有證明文件,如學生須提供大學注册證書。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受銀行監督,幷必須匯回國內。如申請交單付現、信用證或延期收款等,須提交提單、出口合同以及完整的交易資料。如申請預收款,只需提供出口合同和載明出口金額的SWIFT報文。以即期信用證或交單付現結算的出口收入必須在進口銀行收到單據之日起不超過30天內匯回。對于以備用信用證或承兌交單方式支付的出口交易,可給予一定期限上的便利,但收入匯回時間自裝運日起不得超過90天,適用于工業貿易部爲促進貿易和開闢新市場而公布的貨物清單。自2020年1月1日起,以交單付現的出口收入必須在單據交付給海外代理銀行後儘快匯回,不遲于裝運後45天。銀行必須執行蘇丹中央銀行發布的關于從自貿區出口相關程序,以及通過自貿區運往鄰國的所有轉口貿易規定。自由貿易區與世界其他地區之間的出口由自由貿易區當局管理。在引入新的電子進出口系統(IMEX)後,蘇丹中央銀行出口許可下放至商業銀行辦理。進口方面,進口商須提供外貿部的有效進口登記,幷提供提單、最終發票、原産地證書、裝箱單以及進口所需的其他文件方可付匯。進口須在外貿部進行進口登記,幷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從以色列進口。出于宗教原因以及健康和國家安全的考慮,禁止進口酒精、麻醉品、賭博工具和武器等貨物。銀行不得爲上述貨物的進口辦理任何業務。禁止零價值貨物進口,但與國家投資局政策和程序一致的,或根據財政和經濟規劃部批准的與蘇丹政府的協定爲投資目標的進口除外。在自由貿易區內必須遵守所有蘇丹中央銀行的進口程序,從自由貿易區進口的商品必須通過區內外的銀行交換裝運單據。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蘇丹自由貿易區外銀行不得辦理區內企業資本收益轉帳業務,這些匯款須由區內銀行辦理。信用卡在境外可以自由使用。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所産生的利潤匯出境外須提供營業利潤稅的完稅證明。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許向任何人出售外匯用于直接投資、購買境外房地産或境外存款等。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經財政部批准,非居民可以在一級市場購買不超過發行總額10%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發行或者出售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財政部批准。經蘇丹中央銀行和喀土穆股票交易所批准後,居民可以購買境外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也可以在境外銷售或發行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個人出入境允許携帶不超過等值200蘇丹鎊現鈔用于臨時消費。出于反洗錢和反恐目的,個人携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現鈔出入境必須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經蘇丹中央銀行批准後,居民可以向非居民貸款。居民向非居民借款不受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對銀行境外賬戶開立、境外借款、購買以外幣計價的本國證券等無限制。銀行向非居民發放貸款、國內外匯貸款、境外投資等有限制。未經蘇丹中央銀行行長批准,境內銀行不得向境外出售股份。禁止遠期合約交易,銀行須在購匯後48小時內使用,幷在24小時內向其他銀行或央行出售未使用的外匯資産。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索馬裏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索馬裏中央銀行是索馬裏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等。
(二)主要法規
《外商直接投資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雖然索馬裏先令是主權貨幣,但索馬裏實際使用的貨幣是美元。所有政府交易都以美元進行和計價,大多數金融交易也是以美元結算。索馬裏先令主要用于私人之間的小額支付(但幾乎都是假幣)。此外,在索馬裏邊境地區常使用鄰國的貨幣。法律上,索馬裏暫無明確的匯率安排制度。事實上,索馬裏中央銀行未通過行政手段管控匯率,也不干預外匯市場,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自由浮動匯率制度。2021年8月7日,國家支付系統上綫幷正式推出,以促進銀行間外匯市場。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交易活動和外匯賬戶不受限制,但居民不得參與和以色列相關的交易。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對居民在境內外開立外匯賬戶不設限制。
非居民賬戶:對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不設限制。
(三)經常項目
除以下方面,索馬裏的進出口貿易均不受限制:禁止進口商品爲酒精、槍支及相關商品,同時禁止進口原産于或起運于以色列的商品;出口須獲得索馬裏貿易和工業部頒發的出口許可證;禁止出口商品爲雌性牲畜和木炭。索馬裏對進口融資、出口收匯是否調回境內、證明文件等沒有管理要求,且不徵收出口關稅。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索馬裏對服務貿易、經常轉移等項目支出均不設限制,但規定上述項目交易受《2015年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FT)法》及其相關法規的約束。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索馬裏僅要求外商直接投資行爲應遵循2015年通過的《外商直接投資法》,但未對直接投資實施限制。對其他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及資本流動不予限制。
(五)個人
無。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所有持牌商業銀行及匯款公司均在海外銀行開立賬戶。銀行須保證其流動資産比率始終不低于20%,流動性覆蓋率始終不低于100%。銀行對關聯方的信貸總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2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坦桑尼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坦桑尼亞銀行是坦桑尼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1992年)、《外匯管理條例》(1998年修訂)。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機制安排
坦桑尼亞的法定貨幣爲坦桑尼亞先令,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2019年2月起,先令兌美元匯率穩定在2%的區間內,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穩定化安排。官方匯率由市場各外幣匯率按照交易規模加權平均後得出,坦桑尼亞銀行每日在官網公布官方匯率幷作爲中央銀行的交易價格,商業銀行參照官方匯率自行確定交易價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先令不得在境外使用,居民之間使用外幣不受限制。未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任何人不得爲非居民開立先令賬戶、向非居民發放先令貸款以及允許非居民使用先令進行日內透支。坦桑尼亞與贊比亞簽署了關于先令和克瓦查貨幣可兌換的雙邊協議。坦桑尼亞加入了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和東非共同體的支付協定安排,幷與肯尼亞、烏幹達和盧旺達簽訂了清算協議。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從境外獲得的外匯資金使用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獲得資金的情况下可開立離岸外匯賬戶,否則居民開立離岸外匯賬戶將受限制。境內注册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可在外國代理銀行開立離岸外匯賬戶。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銀行可代表客戶在國外維護離岸外匯賬戶。銀行必須在開立離岸外匯賬戶七日內向坦桑尼亞銀行報告。禁止居民使用境外本幣賬戶向非居民支付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款項。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可在授權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除東非共同體居民外,其餘非居民未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不得開立本幣賬戶。聯合國和有關組織以及有意收購達累斯薩拉姆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外國投資者允許開設可兌換本幣賬戶。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授權銀行可在非居民凍結(無息)賬戶中貸記或借記資金。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應按規定調回境內,對未按規定調回的企業,銀行須定期向坦桑尼亞銀行報告。農産品及自然資源産品的調回期限是90天,製成品的調回期限是180天。出口商每月須提交報稅文件,可選擇以信用證或開立賬戶方式出口。個別出口商品出于健康、衛生或國家遺産保護等考慮須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進口方面,進口支付購匯須提供發票、貨運單據和報關單,無須裝運前檢驗清單。5000美元以上貨物進口須提供估價報告。進口商可自由選擇信用證或開立賬戶。進口商品采用負面清單管理,清單內商品須獲得特別許可。爲保護特定行業,防止不公平競爭,糖類進口也須獲得許可。東非關稅聯盟內部買賣的貨物大都免稅。對其他國家的進口關稅分爲0%、10%和25%三個檔次。個別敏感貨物的進口稅率高于25%。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支出購匯時須提交有關用匯需求證明材料。完稅後的外商投資利潤匯回不受限制。股息和證券投資收入匯出須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完稅證明。超出等值1萬美元的旅行費用付匯須提交證明旅行時間在40天以上的有效文件。教育及醫療相關費用對外付匯須憑有關機構的證明材料。諮詢、管理及版權費等付匯須提交有效的服務合同、發票及完稅證明。外籍員工勞務報酬匯出、境外使用信用卡無限制。對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資金匯入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可自由開展對東非共同體國家的直接投資。共同體外直接投資須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完全使用境外資金的投資除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境內居民可在東非共同體國家內發行、購買、出售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若購買東非共同體以外國家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只能使用境外資金;在東非共同體以外國家發行、出售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須獲得坦桑尼亞銀行的批准。外國投資者可以買賣或轉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購買數量不超過已發行證券的40%;東非共同體內一國居民購買數量不超過發行總量的三分之二;證券認購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東非共同體內的居民可以購買政府債券。東非共同體外非居民不可在坦桑尼亞境內出售或發行債券,不可持有政府債券,不得參與境內貨幣市場交易。居民或非居民參與境內外衍生産品市場交易須提供基礎交易證明。
信貸業務:居民可從境外銀行貸款,但境內經辦銀行須向坦桑尼亞銀行報告;對居民、非居民間的商業信用無限制。居民對外提供擔保有相應限制性要求。
房地産投資:居民可購買東非共同體內國家的不動産。購買共同體外國家的不動産須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使用境外資金購買的除外。居民只有用境外資金在坦桑尼亞境內購買的不動産才可轉讓給境外受益人。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非居民携帶先令出境只能用于支付目的。根據東非共同體成員國達成的貨幣可兌換協議,居民可以携帶任何數量的本國貨幣與共同體成員國完成跨境交易。居民和非居民携帶外幣出境須具備真實目的。携帶先令入境須取得坦桑尼亞銀行的許可,居民和非居民在遵守反洗錢現金交易要求下可自由携帶外幣入境,但超過等值1萬美元須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居民個人不得向非居民放款,居民個人從非居民處取得的貸款須由經辦銀行向坦桑尼亞銀行報告幷及時跟踪有關償付及債務信息。捐贈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對非居民和居民的存款和負債實行統一的準備金要求。銀行可爲客戶在海外代理行開立賬戶,但須經坦桑尼亞銀行批准且定期報告。金融機構借用外債須遵守外債管理相關規定。除貿易融資外,境內金融機構不得向非居民提供一年以上的貸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期限的擔保。坦桑尼亞銀行要求所有存款準備金必須是本幣,存款準備金率爲14天存款頭寸的平均值。每家銀行須在坦桑尼亞銀行結算賬戶中維持至少80%的法定最低存款準備金率,但14天持有期內的平均存款準備金必須至少達到法定最低存款準備金的100%,每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最低流動資産不得低于其活期負債的20%。外幣頭寸限額爲核心資本的±7.5%。自2020年6月8日起,坦桑尼亞銀行將存款準備金率從7%下調至6%。
貨幣兌換機構:坦桑尼亞銀行授權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進行外匯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37家商業銀行、9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和3家國內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不能開立境外賬戶,不直接與坦桑尼亞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只能辦理即期外匯業務,可在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本外幣專用賬戶用于日常交易。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可投資于東非共同體政府發行的政府證券投資組合,投資限額爲總投資組合的20%~10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自2020年8月7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上某一報價可交易外匯的最低額度由25萬美元降至5萬美元。
突尼斯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突尼斯中央銀行是突尼斯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外匯和外貿法》《銀行和金融機構法》《中央銀行監管條例》《投資激勵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突尼斯的主權貨幣爲突尼斯第納爾,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突尼斯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以减少市場匯率的不穩定波動。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自2019年1月1日以來,招標成爲突尼斯中央銀行唯一的干預方法。突尼斯中央銀行每天公布外幣投標結果,幷公布干預金額。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突尼斯和其他國家之間的結算可以用任何可兌換貨幣(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或通過外國賬戶用可兌換的第納爾進行。禁止向以色列支付款項。突尼斯與阿爾及利亞、利比亞、毛裏塔尼亞和摩洛哥之間的結算,可通過各自中央銀行接受的本幣或外幣可兌換賬戶進行。第納爾是居民之間交易的記帳貨幣和支付貨幣。除非突尼斯中央銀行授權,幷經財政部同意,才可在居民之間使用外幣交易和結算。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需將境外合法收入轉移境內的突尼斯居民或居住在突尼斯的外國國民等7類人士可以開立居民個人外匯賬戶,同一人不能同時持有本幣/外幣居民個人賬戶和商務旅行津貼。居民個人、法人實體和在突尼斯境內擁有外幣資産的外國法人實體可以開立外匯專業賬戶。居民可以自由開立外匯國際貿易賬戶,用于支付與國際貿易、經紀業務有關的款項和費用。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居民法人若在海外有常駐公司可以開立不可兌換的當地貨幣計價的賬戶,用于境外的支付。居民銀行可以在國外自由開立往來賬戶。居民支付外幣費用,應首先使用外匯賬戶中的資金,賬戶中可保留實際需要的餘額,多餘部分須結匯。
非居民賬戶:所有非居民均可開立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賬戶。利比亞籍非居民可開立外匯賬戶和第納爾賬戶。在突尼斯臨時居住的外國籍非居民可通過授權中介機構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在突尼斯有合同的非居民外國企業可自由開立第納爾特別賬戶,可爲每份合同開立單一的第納爾特別賬戶,存入合同價格中以第納爾支付的部分。外國國籍的非居民個人或非居民法人實體可自由開立資本賬戶。非居民可開立暫收賬戶,用于存放非居民外匯收入和待支付款項。非居民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不允許透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多數出口産品不受許可證限制。突尼斯中央銀行規定出口收入須在付款到期日起10天內匯回國內。若貨物出口采用無擔保的簡單轉帳支付,付款到期日應在裝船後60天內。出口最長延期付款期限爲360天。專門從事出口貨物或服務幷受《投資激勵法》管轄的非居民企業,以及在經濟商業園區內設立的非居民企業,無須匯回或上繳出口收入。出口商可保留高達100%的出口外匯收入和外匯貸款收入,外匯支出須優先使用外匯賬戶內資金。進口方面,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清單包括對外貿易自由化未涵蓋的貨物以及對安全、衛生、健康等有負面影響的商品。禁止自以色列進口。進口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及設備,在突尼斯以外年支付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第納爾。居民可以進口預付,但必須銀行擔保。進口産品價值超過等值2萬第納爾,預付款不得超過應付款的50%,預付款須提交商業合同或市場合同的副本。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旅游津貼下的轉移可通過現金、支票或專門針對該費用的國際支付卡進行,居民個人持有的國際支付卡每年最高限額爲1萬第納爾。旅游外匯支出限額爲每人每年等值6000第納爾,10歲以下兒童爲每人每年等值3000第納爾。差旅旅行支出額度爲當年出口收入的25%,未使用完的額度可結轉,但不得超過每年50萬第納爾的累計限額。境外支付醫療費用額度爲等值1500第納爾,境外就醫隨行人員每人每次行程旅費額度爲等值250第納爾。居民出國留學每年的津貼額度爲等值4000第納爾,每月留學生活費額度爲等值3000第納爾。突尼斯居民須及時匯回向非居民提供服務的所得報酬和涉及無形交易的所有境外收益,在境外提供服務的居民個人無須上繳外匯收入,但須存入居民外匯賬戶或可兌換第納爾賬戶中。外國投資者經營所得利潤和收入可自由匯回,大部分與貿易有關的信用證或銀行轉帳交易不受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居民資本項下境外投資股息、紅利、收入、清算所得等均須及時匯回境內,幷强制要求在境內外匯市場結匯。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可直接投資大多數經濟部門,其餘某些行業仍須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後獲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出口企業每年向其境外代表處的投資限額爲5萬~50萬第納爾;每年向分公司、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投資限額爲10萬~100萬第納爾;每年通過出口收匯專用賬戶的投資限額爲300萬第納爾。非出口型公司每年向其海外辦事處劃轉同類型投資限額爲5萬~25萬第納爾,向其海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參股企業劃轉的限額爲10萬~50萬第納爾。
房地産投資:境內居民購買境外房地産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通過居民個人外匯賬戶或可兌換第納爾賬戶支付的除外。非居民購買境內房地産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但非居民可使用境外外匯資金自由購買工業區用地和建築以及旅游區土地,用于經濟項目目的。除出售給突尼斯居民外,非居民在境內出售房地産須經授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可自由買賣境內股票。除部分未完全開放的行業外,非居民持有境內公司股權比例大于或等于50%,無須經過高級投資委員會(HIC)批准。非居民認購政府或境內居民發行的債券,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均須經過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處置和返還其境外資産須向突尼斯中央銀行申報。居民購買以外幣計價、本地發行的證券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除爲非居民企業進出口業務再融資發放外匯貸款外,境內居民對非居民發放貸款須經突尼斯中央銀行批准。境內非居民企業可在外匯市場獲得經營性抵押貸款,境內銀行可向非居民企業提供短期第納爾貸款,用于支付在當地的運營費用。境內銀行和其他本國企業可向非居民簽訂外幣借款合同,若期限不超過12個月,境內銀行每年額度爲2500萬第納爾;微型金融公司每年額度1000萬第納爾。超過12個月的外幣借款,上市銀行無額度限制;上市非銀行機構每年額度爲5000萬第納爾;其他企業每年額度爲3000萬第納爾。
(五)個人
非居民携帶大于或等于等值5000第納爾的外幣入境,須向海關申報。非居民游客兌換第納爾現鈔不設上限。非居民從突尼斯出境時可携帶的外幣現鈔不超過等值3萬第納爾。在入境時沒有兌換成第納爾的外幣,如果携帶出境的金額等于或超過等值2萬第納爾,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突尼斯中央銀行與利比亞中央銀行的協議,兩國居民因旅游或個人用途可自由携帶兩國貨幣,不受限制。旅客如果携帶等于或超過等值2萬第納爾的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申報。旅客携帶外幣現鈔若需存入外匯或可兌換第納爾賬戶,或用于進口貨物和服務支付,無論金額多少均須向海關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居民金融機構可與在突尼斯經營的外國金融機構進行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外匯掉期交易。突尼斯對外匯儲蓄賬戶沒有存款準備金要求,對第納爾存款有1%的存款準備金要求。銀行每種貨幣的敞口頭寸不得超過銀行自有資金淨額的10%,所有貨幣的敞口頭寸不得超過銀行自有資金淨額的20%。如果外匯頭寸價值損失超過3%或大于等于20萬第納爾,銀行必須對該頭寸進行清算。流動性資産比率要求將非居民存款考慮在內,幷按隨時可轉換資産與可贖回負債之間的比率計算。
貨幣兌換機構:授權銀行可通過貨幣兌換機構進行場外交易。貨幣兌換機構向突尼斯中央銀行報備後方可開展匯兌業務,但僅限于外幣現鈔和旅行支票的匯兌。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突尼斯與埃及、伊拉克、約旦、利比亞、摩洛哥、叙利亞和土耳其已簽署降低關稅壁壘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烏幹達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烏幹達銀行是烏幹達的中央銀行,也是烏幹達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烏幹達的外匯儲備和銀行外匯頭寸管理。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2004年)、《金融機構反洗錢法》(2013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烏幹達的法定貨幣爲烏幹達先令。烏幹達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在短期匯率波動危及外匯市場穩定時,烏幹達銀行會干預其外匯市場。烏幹達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利用最佳買賣原則干預,幷在雙月、季度和年度報告中公開干預信息,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爲浮動匯率制度。每日官方匯率是根據銀行間外匯買賣匯率的簡單平均報價計算出來的中間匯率。海關當局使用前一個月的平均匯率來計算進口稅。烏幹達銀行與政府的外匯交易按照當天的開盤即期匯率進行。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經烏幹達銀行批准,烏幹達境內經常項目交易可以使用外幣計價結算,禁止與受到聯合國制裁的國家交易。烏幹達是東非支付系統(EAPS)主協議的簽署國,該協議允許將東非共同體的實時結算系統連接到區域實時結算系統。該系統于2013年11月在烏幹達上綫。烏幹達也是東南非共同市場區域支付結算系統(REPSS)協議的簽署國,該協議允許成員國通過中央銀行、結算行(毛裏求斯銀行)和東南非共同體內的清算所直接轉帳。該系統于2014年2月28日在烏幹達上綫。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不違反反洗錢條例的前提下,居民可在境內或境外自由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本幣賬戶資金可轉換爲外幣。
非居民賬戶:不違反反洗錢條例的前提下,非居民可自由開立和管理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本幣賬戶資金可轉換爲外幣。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沒有外匯限制規定。進口方面,進口付匯沒有限制規定,但進口商品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如假幣、淫穢物品、輕型商用車和乘用車的舊輪胎、所有含汞的肥皂和化妝品以及國際管制的麻醉藥品等屬禁止類商品。從東非共同體以外國家進口必需品、原材料和設備的關稅爲零,中間産品關稅爲10%,最終産品關稅爲25%。除進口使用年限超過8年(含)的商用車外,進口機動車徵收10%的環境稅。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基本沒有限制,但居民與非居民以及境內非居民之間與貿易相關的所有外幣收支均需經銀行辦理。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烏幹達銀行對資本項目交易基本沒有限制,但嚴控涉及洗錢的交易。允許非居民在本國購買房地産,但期限不得超過99年。境內外投資主體可將投資及利潤自由匯入和匯出,不受任何限制,也無須繳稅。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烏幹達境內股票和其他證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烏幹達境內發行和賣出債券及其他債務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股票或其他證券不受限制。
(五)個人
居民、非居民個人携帶本幣或外幣現鈔出入境沒有限制,但烏幹達銀行可以根據需要限定出入境的現鈔、旅行支票和有價證券的具體額度。不限制個人的無形資産交易和經常轉移、資本項目交易。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之間、非居民個人之間的外幣收支均須經銀行辦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可借入外債,但須將所借款項納入其二級資本債管理或經烏幹達銀行同意後作爲管理型基金管理。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不得購買國內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可持有境外賬戶,境外賬戶額度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評級結果在其總資本20%~50%測算核定。除烏幹達銀行許可,金融機構不得在烏幹達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處,也不得從其境外經營的相關企業獲取利潤。商業銀行可發放國內外匯貸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除非債務人有與之相匹配的現金流,同時外匯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該銀行外匯存款餘額的80%。商業銀行辦理外匯貸款業務,須向烏幹達銀行繳納8%的存款準備金,開立本外幣存款賬戶,須留存20%的備付金。商業銀行每日外匯敞口頭寸介于上一季度核心資本的±25%,外匯敞口頭寸淨額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25%。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贊比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贊比亞銀行是贊比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實施維持國家經濟穩定的貨幣政策,負責監管授權銀行。
(二)主要法規
1965年9月23日,贊比亞成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目前贊比亞外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贊比亞的主權貨幣是贊比亞克瓦查,法定匯率制度爲浮動匯率制度。自2020年8月24日起,實際匯率機制從浮動匯率制度被重新分類爲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贊比亞克瓦查官方匯率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確定,由獲准交易商的買入和賣出匯率報價計算平均數得出官方中間匯率。官方中間匯率用于贊比亞銀行和銀行間市場的交易以及贊比亞銀行和政府之間的交易,供其他公衆參考使用。贊比亞銀行通過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對匯率進行干預,每兩周公布一次3個月前的干預情况。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贊比亞未限制貨幣使用。贊比亞是東南非共同市場、東南非共同市場自由貿易區、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之一。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實施重債窮國减債計劃的債務减免之後,贊比亞仍有部分官方欠款,而私人欠款主要是與采礦部門相關,它們主要來自母公司的貸款,具有靈活的還款條件和期限。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允許居民在國內和國外持有外匯賬戶,餘額可以自由地轉移到國外。居民可以自由地在國外開立和持有本幣賬戶,本幣賬戶可兌換外幣。
非居民賬戶:允許非居民開立和持有外匯賬戶和本幣賬戶,本幣賬戶資金可兌換外幣,無須審批。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在進出口貿易中,贊比亞未對結算貨幣進行規定。除珠寶首飾以外任何形式的黃金進出口都須要得到礦業和礦産開發部的批准。限制槍支、彈藥和象牙的進出口。出口方面,爲了便于統計,出口必須申報。如果國內供應短缺,白玉米和肥料出口可能會受到配額限制,包括禁令。進口方面,石油産品進口需要許可證。除負面清單上的進口産品外,其他進口産品不需要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基本沒有限制,所有此類交易的對外支付,除了官方外債支付外,都可通過銀行進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所有資本項下交易都沒有限制。爲了便于統計,所有商業信貸借款必須在贊比亞銀行登記。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爲了便于統計,携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本外幣入境或出境須申報。個人資本項目:沒有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是唯一可以直接與贊比亞銀行進行外匯買賣的金融機構。贊比亞無遠期外匯交易市場,但有即期外匯交易市場,共有17家商業銀行獲得了贊比亞銀行的許可,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中進行交易。金額在5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的銀行間交易在營業時間實行雙向實盤報價,超出上述金額交易的報價以協商爲准。爲了便于統計,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必須向贊比亞銀行提交國外借款信息。金融機構向非居民發放本幣貸款存在以下限制:一年期以下的贊比亞克瓦查貸款(包括金融信貸和商業信貸)存在限制;不允許非居民日內透支;本幣資金存入非居民機構,存期須在一年以下,如果存款中包含期權,則期權須在一年內行權;可投資非居民發行的以贊比亞克瓦查計價的資産,但投資剩餘期限至少爲一年的資産除外;可進行以贊比亞克瓦查爲其中一種貨幣的掉期和遠期交易,但有經濟活動證明的除外;居民不允許向非居民進行本幣轉帳,除非非居民在當地金融機構的賬戶與國內經濟活動有關。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用于境外投資的最高限額爲30%。境內持有的投資組合存在以下限制:上市股權最高70%,房地産最高30%,政府證券最低2.5%,公司債券至少5%,在任何一家銀行的現金和現金餘額最高20%,集體投資基金比例不低于2%。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在贊比亞境內經營要獲得贊比亞銀行的許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72家持牌貨幣兌換機構,可以與國有銀行和商業銀行進行交易,但不得在境外開立賬戶。貨幣兌換機構的業務僅限于外匯現鈔和旅行支票的場外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乍得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作爲中非共同體成員國,由中非國家銀行承擔央行職責,幷與財政部共同負責監管銀行和外匯業務等。
(二)主要法規
沒有單獨的法律文件,主要沿用中非共同體統一制定的法律法規,如《中部非洲國家經濟與貨幣共同體成員國外匯協調管理條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乍得的法定貨幣是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固定兌換比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但兌換標準可以根據成員國的經濟和金融狀况適當修改。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中非共同體內,中非法郎可自由用于支付經常和資本項目交易,與中非共同體外的國家結算須通過授權銀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貨幣進行。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用中非法郎結算。所有買賣外幣和歐元以換取中非法郎的交易最終通過借記或貸記業務賬戶進行結算。政府可在商業銀行保留與石油儲備有關的外幣存款,幷利用這些存款償還外債。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不允許居民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但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法人機構除外。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不可在中非共同體外開立外匯賬戶。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
非居民賬戶: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內開立中非法郎賬戶和外匯賬戶不受限制。經許可的中介機構可根據要求爲非居民開立此類賬戶,幷提前報告貨幣當局。非居民不得將本幣賬戶餘額兌換爲外幣轉移到境外。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向管理部門報告,出口金額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交易,須在授權銀行登記,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出口收入須在收匯後3天內結匯至中非國家銀行。進口方面,進口付匯須通過授權銀行進行。進口貨物離岸價超過等值200萬中非法郎,則裝運前須進行檢查。進口金額在1億中非法郎以下的,須提供發票、提單、商業合同、稅單、專業許可證等證明文件。進口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申報注册的專業人員,在提交經商業預測機構出具的年度進口估算證明的基礎上,可免除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相關的交易沒有匯兌限制,但須進行申報。金額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交易須在授權銀行登記。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向授權銀行提供支持性證明材料。授權銀行須取得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才可支付1000萬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務貿易支出。非居民工資收入匯出不受限制,但須申報。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與非共同體國家間的大多數資本流動沒有限制,但要遵循禁止毒品籌資和販運的法律和條例。以外幣收取的款項須在收匯後3天內結匯至中非國家銀行。
直接投資: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必須提前30天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未分配利潤再投資除外。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應提前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投資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投資清算轉移須提前30天向財政部報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低于2000萬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銀行辦理,但須提前30天報告。超過此金額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內、發行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中非法郎的股票、證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證券組合投資,必須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幷且必須在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證券須經中非銀行委員會的批准,經授權銀行審核後辦理交易,幷須在交易後30天內報告。
(五)個人
居民離開中非共同體邊境最多可携帶500萬中非法郎的財産,超出限額須提供證明其用匯需求的文件。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共同體邊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外幣現鈔、證券和票據須向海關當局申報。非居民出境時可携帶不超過其入境時申報的外幣金額,若入境時未申報或携帶金額超出入境申報金額的,對超出100萬中非法郎以上部分須說明來源幷提供證明文件。居民可向非居民個人發放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在發放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貸款總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財政部批准。居民個人可以借外債,外債總額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須在發放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居民和非居民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信貸須財政部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借外債以及償還外債無須批准,但須在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授權銀行可爲其境外代理行開立賬戶,由中非銀行委員會對其進行監控。授權銀行的投資業務不受限制,每筆交易須在30天內向相關財政部門以及中非國家銀行報備。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資本交易須在30天內向財政部門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交易金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須經有關當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中非
一、基本情况
(一)外匯管理部門
中非共同體各成員國的外匯管理由各成員國的財政部負責,中非共和國財政部可將其全部或部分權力委托給中部非洲國家銀行(以下簡稱中非國家銀行)、中部非洲銀行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非銀行委員會)和授權銀行①。中非國家銀行主要職責是監督外匯管理、評估外匯套期保值業務、審查批准部分常駐法人開立外匯賬戶的申請、監督出口收益的匯回。中非銀行委員會確保授權銀行遵守相關法規。
(二)主要法規
中非共和國執行中非國家銀行、中非銀行委員會等機構統一制定的法規,如《中部非洲國家經濟與貨幣共同體成員國外匯協調管理條例》《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總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中非共和國爲中非貨幣聯盟成員國之一,法定貨幣爲中非法郎,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歐元挂鈎。固定匯率爲1歐元兌655.957中非法郎,中非法郎兌其他貨幣的匯率基于兌歐元的匯率折算。中非貨幣聯盟與法國簽訂《貨幣合作協定》,以保證中非法郎的可兌換性。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中非法郎是中非共同體成員國的唯一官方貨幣和法定貨幣。居民之間的交易必須用中非法郎結算。中非法郎可自由用于中非共同體成員國內交易。與成員國外的國家結算須通過授權銀行以中非法郎或商定幣種進行。在成員國內轉移資金須繳納不超過0.25%的匯兌費,將資金轉移到成員國外須繳納不超過1%的匯兌費。成員國可在商業銀行保留與石油儲備有關的外幣存款幷將其用于償還外債。
(二)賬戶管理
居民賬戶:居民不得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的部分居民法人機構可以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但這些賬戶不得使用本幣。除信貸機構及特定情况外,居民法人機構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賬戶,本幣賬戶內資金不可兌換外匯。
非居民賬戶:授權銀行可在向監管部門報備的前提下爲非居民在境內開立本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但賬戶不得透支。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貨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定期支付。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進口商
①授權給授權銀行與世界其他地區進行交易。授權銀行必須核實交易的有效性,收集統計數據,幷向貨幣當局報告。
品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超過100萬中非法郎的進口商品須接受强制性裝運前檢驗。對低于1億中非法郎的進口付款,必須向授權銀行提供發票、提單或商業合同,以及稅務收據或專業許可證。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須通過授權銀行結算,幷提供證明真實性材料。出口方面,與出口有關的交易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交易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向非中非共同體成員國出口的收入須即刻匯回境內,出口商如向銀行提供出口合同及外匯聲明材料,出口收入匯回日期可延遲至付款到期日的一個月內。出口收入必須在收到後3天內結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授權銀行必須在核實相關證明文件真實性後爲客戶提供外匯結算支付服務。服務貿易支出必須申報,且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服務貿易支出必須通過授權銀行支付。本國非居民在中非共同體外提供服務獲取的外匯收入必須立即匯入授權銀行。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中非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大部分資本流動不受限制。部分貸款、直接投資以及外國證券的發行、銷售須相關部門的批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須立即匯回。
直接投資:不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均不受限制。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外商直接投資必須提前30天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未分配利潤再投資除外。居民對外直接投資應提前經中非國家銀行批准。房地産交易不受具體規定的約束,但受到與外商直接投資相同的監管,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的批准。在符合有關授權規定的前提下,向中非共同體外非居民支付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受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低于2000萬中非法郎的直接在銀行辦理,但須提前30天報告。超過此金額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出售或發行股票、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工具,金額超過5000萬中非法郎的須事先獲得中非國家銀行批准,交易後須在30天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發行、銷售外國證券(外國企業發行的股票、債券),金額超過1000萬中非法郎的,須財政部批准。集體投資基金和開放式投資公司可以在中非共同體以外的市場上買賣證券,但須經中部非洲金融市場監督委員會事先批准。
衍生品工具:進出口商可在巴黎外匯市場開展衍生品交易,授權銀行簽訂1億中非法郎以下的遠期外匯合約須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遠期外匯合約須提前向中非國家銀行提出申請。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以及授權銀行爲非居民發放的商業貸款或金融貸款不受限制,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須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若未償債務總額超過1億中非法郎,須在交易前30天經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商業信貸,須在每筆交易後30天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申報。
(五)個人
在聯盟內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帶現鈔不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在出入境時,携帶超過等值500萬中非法郎的外幣現鈔須向海關申報。離境時,如果入境時未申報或超過入境時携帶金額且金額大于100萬中非法郎,則須提供說明文件。居民和非居民的工資收入轉移不受限制,但須申報統計。與捐贈有關的境外收入必須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超過500萬中非法郎的所有此類項目必須在授權銀行登記。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中非共同體內銀行間的外匯交易不受限制。授權銀行向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貸款、投資業務均無須獲得事先批准,但須在貸款交易執行30日內向中非國家銀行報告。授權銀行可在未經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爲其境外代理銀行開戶,在對銀行系統進行監管的情况下,中非銀行委員會將對此類賬戶進行監控。授權銀行的投資業務不受限制,每筆交易須在30天內向財政部以及中非國家銀行報備,交易必須符合中非銀行委員會審慎規則。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和投資公司的資本交易必須在30日內向財政部和中非國家銀行報告,超過1億中非法郎的交易須經有關當局批准。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