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政策問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匯發〔2023〕10號,以下簡稱《業務指引》,點擊下载查詢)↓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pdf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年版)》修訂對照表.pdf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申報主體準確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結合近期收到的疑問和諮詢情況,整理形成政策問答。
一、關於間接申報的原則
疑問1:“關於間接申報的範圍和要求”中規定,除經常專案管理和資本專案管理有明確要求外,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其中“明確要求”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89號)等規定,部分人民幣涉外業務需要進行申報資訊和管理資訊的報送。交易主體可基於外匯局和銀行的指導在辦理具體業務時按管理要求申報。
疑問2:如果一筆涉外收付款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性質,應如何申報?
答:一張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交易編碼”“相應幣種及金額”和“交易附言”欄最多可填列兩行。一筆交易涉及兩種或以上交易性質,按照“進出口核查項下優先、金額從大”的原則進行申報。若交易附言超過字數,則優先注明交易性質及金額,幣種等要素可用“等”字樣表示。
例如,一筆涉外收付款涉及兩種交易性質,①為貨物,②為其他,則交易金額無論①>②,還是②>①,第一行均填寫①的交易性質和交易金額,第二行填寫②的交易性質和交易金額;
一筆涉外收付款涉及三種交易性質,①②均為貨物,③為其他,如果交易金額①>②>③,則第一行填寫①的交易性質和交易金額,第二行填寫②的交易性質和②+③的金額;
一筆涉外收付款涉及三種交易性質,①②均為貨物,③為其他,如果交易金額①>③>②,則第一行填寫①的交易性質和交易金額,第二行填寫③的交易性質和②+③的金額。
二、專項業務申報
疑問3:非居民股東減持A股股份的申報中,“持股比例”如何判斷?在哪個環節進行申報?
答:根據非居民股東原始持股比例判斷。原持有股票份額大於等於10%的非居民股東減持A股股份,應申報在“622014-購買轉讓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項下;原持有股票份額小於10%的非居民減持A股股份,應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項下。非居民通過境內證券公司帳戶減持A股股份,證券公司應在將非居民所獲收入由證券帳戶轉至境內開立的非居民帳戶(證轉銀)的環節進行間接申報。若不掌握原始持股資訊,則證券公司可均申報在“721040-非居民賣出境內股票或股權”項下。
疑問4:債券通“北向通”業務的中間交易環節,是否需按照買賣成交單上的金額將本金和應計利息分開申報?
答:若申報主體能清楚區分本金和利息,則需分開申報。例如,境內居民A從境外非居民B處購買債券,支付本金和內含在債券中的未兌付利息,應根據A與B的現券買賣成交單上金額,將本金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賣出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賣出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將未兌付利息申報在“32202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若境內居民A又將該債券轉賣給非居民C,則同樣按上述性質區分申報收入,將本金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買入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買入境內中長期債券”,未兌付利息申報在“322023-短期債券利息”或“322034-中長期債券利息”項下。
若申報主體不能清楚區分本金和利息,可將總額申報在“723013-非居民賣出/買入境內短期債券”或“723023-非居民賣出/買入境內中長期債券”項下。
疑問5:《業務指引》規定債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業務由境內投資者(不含銀行)通過其開戶行進行申報,實踐中如何具體落實?
答:鑒於三家試點行發揮類似“客戶開戶行的開戶行”的作用,因此實踐中仍要求三家試點行進行申報,申報時點為試點行資金跨境交易的時間。其中,境內銀行以自有資金通過試點行投資南向通時,試點行和銀行投資者均不進行間接申報;券商、基金等通過試點行投資南向通時,試點行需進行代報送。
疑問6:境內企業的開戶行委託其他銀行為企業向境外匯出款項,如何進行間接申報?
答:例如,境內A銀行是境內B企業的開戶行,現B企業通過A銀行向境外匯出一筆款項,A銀行委託境內C銀行(轉匯款行)匯出該筆款項,則應由境內A銀行(即客戶的經辦行)為境內B企業進行間接申報。
疑問7:請進一步明確產權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
答:涉及經常項下實物資產等跨境交易時,產權交易所需根據經常專案管理規定要求進行還原申報;涉及資本項下股權等跨境交易時,無需進行還原申報,產權交易所根據交易實質申報在相應項下。
三、其他申報要求
疑問8:由境內銀行進行髮卡或收單,但不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的業務是否需要間接申報?
答:髮卡行或收單行不需要進行間接申報,應根據內卡外用和外卡內用相關業務場景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
疑問9:《業務指引》將申報主體的經濟類型填報標準調整為10%,實踐中如何填寫?
答:經濟類型可根據申報主體單個外商投資者持股比例是否大於10%(含)標準來判斷。僅當單個外商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大於或等於10%時,經濟類型才填報為“300-外資”。舉例如下:
疑問10:根據10%的標準判斷經濟類型後,是否需要批量修改企業《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的歷史數據?
答:無需批量修改歷史數據,隨發現隨修改即可。
疑問11:《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可採用電子形式,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檔。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是指在境內首次辦理還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那在同一法人銀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均需向銀行提供《營業執照》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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