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簡幷優化了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現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內合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幷後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見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稱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在判定控制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的,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發生的應報告信息,適用本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章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9月7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規定了居民企業報送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事項。38號公告印發以來,企業提供境外所得有關資料逐步規範,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統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稅收工作服務與管理基礎不斷夯實。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結合38號公告執行以來各方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簡幷相關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報質量和納稅遵從,優化納稅服務舉措,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優化了哪些事項? 一是减少報表張數。《公告》合幷了38號公告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重新設計爲《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二是降低報送頻次。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申報改爲年度申報,將即時報告調整爲年度申報,大幅减少企業報告次數。三是優化填報數據。對數據項進行歸幷梳理,由57項調整爲28項,减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三、哪類居民企業需要填報《報告表》? 一是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資的居民企業履行填報義務。示例1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C直接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應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居民企業A和居民企業B未直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無需填寫《報告表》。 示例1 二是居民企業通過境內合夥企業,符合信息報告條件的,需由合夥企業合夥人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示例2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A和居民企業B通過境內合夥企業C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按照合夥協議,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合夥企業份額,居民企業A享有合夥企業C 60%的財産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合夥企業C持有外國企業D 20%股份,居民企業A視同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爲60%×20%=12%,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境內合夥企業C無需填寫《報告表》。 示例2 四、居民企業需要報告哪些境外被投資企業? 一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外國企業。居民企業持股比例計算方式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算,即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示例3投資架構如下,在判斷居民企業股東是否達到股份控制標準時,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因外國企業B持有外國企業C的股份比例超過50%應按100%計算,故居民企業A間接持有外國企業D的股份比例爲10%,計算公式爲100%×100%×10%=10%,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就外國企業B、C和D分別填報《報告表》。 示例3 二是若一個納稅年度中間發生股權轉讓,導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報告被轉讓境外被投資企業,報告人在填報“外國企業生産經營信息”時,可以填報轉讓前最近一期的數據。示例4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國企業B股份爲20%,幷于2023年8月轉讓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國企業B股份爲5%,居民企業A在2023年度持有外國企業B的股份超過10%,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就外國企業B填報《報告表》,其中第10欄“報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數)”“直接持股”應填寫5%。 示例4 五、居民企業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 受控外國企業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定:一是構成控制,控制標準包括股份控制和實質控制;二是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資企業是否爲受控外國企業,幷勾選確認。 爲判定報告人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報告人在獲取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東相關信息基礎上,填寫“受控外國企業信息”。 受控外國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幷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國企業生産經營信息采用何種口徑填報? 《報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信息,除“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以外,以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數據進行填寫,幷按照填表說明確定年度和外幣折算事項。例如:外國企業B所在轄區納稅年度(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與我國納稅年度不一致(我國爲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居民企業A在2024年填報2023年度《報告表》時,因外國企業B納稅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應填報外國企業B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屬年度的數據。 七、《公告》何時生效執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執行,在 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發生的應報告信息,適用本公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簡幷優化了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現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內合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幷後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見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稱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在判定控制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的,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發生的應報告信息,適用本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章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9月7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優化納稅服務 簡幷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規定了居民企業報送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事項。38號公告印發以來,企業提供境外所得有關資料逐步規範,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統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稅收工作服務與管理基礎不斷夯實。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結合38號公告執行以來各方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簡幷相關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報質量和納稅遵從,優化納稅服務舉措,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優化了哪些事項? 一是减少報表張數。《公告》合幷了38號公告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重新設計爲《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二是降低報送頻次。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申報改爲年度申報,將即時報告調整爲年度申報,大幅减少企業報告次數。三是優化填報數據。對數據項進行歸幷梳理,由57項調整爲28項,减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三、哪類居民企業需要填報《報告表》? 一是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資的居民企業履行填報義務。示例1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C直接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應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居民企業A和居民企業B未直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無需填寫《報告表》。 示例1 二是居民企業通過境內合夥企業,符合信息報告條件的,需由合夥企業合夥人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示例2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A和居民企業B通過境內合夥企業C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按照合夥協議,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合夥企業份額,居民企業A享有合夥企業C 60%的財産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合夥企業C持有外國企業D 20%股份,居民企業A視同持有外國企業D股份爲60%×20%=12%,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作爲報告人填寫《報告表》,境內合夥企業C無需填寫《報告表》。 示例2 四、居民企業需要報告哪些境外被投資企業? 一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外國企業。居民企業持股比例計算方式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算,即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示例3投資架構如下,在判斷居民企業股東是否達到股份控制標準時,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因外國企業B持有外國企業C的股份比例超過50%應按100%計算,故居民企業A間接持有外國企業D的股份比例爲10%,計算公式爲100%×100%×10%=10%,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就外國企業B、C和D分別填報《報告表》。 示例3 二是若一個納稅年度中間發生股權轉讓,導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報告被轉讓境外被投資企業,報告人在填報“外國企業生産經營信息”時,可以填報轉讓前最近一期的數據。示例4投資架構如下,居民企業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國企業B股份爲20%,幷于2023年8月轉讓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國企業B股份爲5%,居民企業A在2023年度持有外國企業B的股份超過10%,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居民企業A應就外國企業B填報《報告表》,其中第10欄“報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數)”“直接持股”應填寫5%。 示例4 五、居民企業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 受控外國企業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定:一是構成控制,控制標準包括股份控制和實質控制;二是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資企業是否爲受控外國企業,幷勾選確認。 爲判定報告人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報告人在獲取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東相關信息基礎上,填寫“受控外國企業信息”。 受控外國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幷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國企業生産經營信息采用何種口徑填報? 《報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信息,除“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以外,以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數據進行填寫,幷按照填表說明確定年度和外幣折算事項。例如:外國企業B所在轄區納稅年度(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與我國納稅年度不一致(我國爲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居民企業A在2024年填報2023年度《報告表》時,因外國企業B納稅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應填報外國企業B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屬年度的數據。 七、《公告》何時生效執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執行,在 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發生的應報告信息,適用本公告規定。 境外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 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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