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外匯政策問答發佈(資本项目) 跨境投融資更便利
為進一步支持天津開放型經濟發展,增強跨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聯合編寫發佈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冊》(2023年版)。
以下為資本项目-外匯便利化政策問答,現整理如下。
Q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資本金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嗎?
A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项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Q
境內機構收取境外機構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結匯需要什麼手續?
A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项目資訊系統列印的轉股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資產變現帳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
Q
保證金帳戶內資金可以結匯使用嗎?
A
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了保證金帳戶內資金不得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
Q
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主體應如何辦理存量權益登記?
A
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應按照《外商投資法》相關規定,統一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報送年報數據(工商年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資訊後定期將年報數據共用至商務部,商務部將年報數據共用至外匯局資本项目資訊管理系統存量權益登記模組。
境外投資企業境內直接投資主體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zwfw.safe.gov.cn/asone)上報境外投資企業存量權益數據。
相關主體一般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年度存量權益登記數據,具體要求請關注外匯局每年發佈的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
Q
企業的外債還清後是否需要到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A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了企業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管理要求。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關閉相關外債帳戶後,企業可向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不符合上述條件(如債務人因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無需償還外債本息)的,企業仍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同時取消了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的時間限定。
Q
一筆外債開立外債帳戶有數量限制嗎?
A
沒有限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了“每筆外債最多可以開立3個外債專用帳戶”的限制。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市場主體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開立多個外債帳戶。
Q
非金融企業多筆外債可以共用一個外債帳戶嗎?
A
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銀髮〔2022〕92號)規定,非金融企業的多筆外債可共用一個外債帳戶。
Q
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點是什麼?
A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將資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即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且符合現行資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项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Q
是否所有企業均可享受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A
開展資本项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
(1)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2)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Q
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在跨境融資方面享受什麼便利化政策?
A
註冊在天津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可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業務,即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可以在不超過500外美元的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1)註冊在試點區域、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除外)。
(2)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或“專精特新”企業。
(3)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
(4)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Q
企業境外放款能在銀行辦理註銷嗎?
A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非金融機構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Q
什麼情況下內保外貸註銷可以在銀行辦理?
A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可到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
Q
天津轄內已經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以變更借債模式嗎?
A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外債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天津市全轄的批復》(匯複〔2020〕116號),天津轄內已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以調整為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模式,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Q
企業借用外債,提款幣種可以與簽約幣種不一致嗎?
A
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外債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天津市全轄的批復》(匯複〔2020〕116號),企業借用外債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可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Q
非金融企業進行跨境融資的上限如何計算?
A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3〕145號),非銀行債務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經審計的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目前跨境融資杠杆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5。
Q
銀行進行跨境融資的上限如何計算?
A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的通知》(銀髮〔2021〕13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3〕145號),對於資本小於1000億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給予100億元人民幣的初始融資額度,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00,跨境融資杠杆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5;其他銀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跨境融資杠杆率為0.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5。
Q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是多少?
A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的通知》(銀髮〔2021〕2號),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係數。宏觀審慎調節係數為0.5。
Q
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是多少?
A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號),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境外貸款杠杆率設定為0.5(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除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
Q
資本項下哪些業務可以網上辦?
A
申請人可通過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註冊並上傳相關申請材料辦理行政許可業務。目前資本項下可實現網上辦理的業務類型包括: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變更及註銷,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登記、變更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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