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趋势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优化仲裁规则
位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继在2021年更新仲裁规则后,近期发布了2023版的AIAC仲裁规则(“新规则”)。新规则已于2023年8月24日生效,适用于AIAC项下的所有仲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新规则展现了AIAC进一步实现仲裁规则现代化的目标,并将提高AIAC仲裁的效率和成本效益。
以下是2023年新版AIAC规则的一些主要变化。
UNCITRAL规则和快速通道程序的重新区分
新规则的一个显着特点是《UNCITRAL规则》(程序条款)与《AIAC仲裁规则》(管理条款)的重新区分。两套规则现在按照2018版的原有安排,作为单独的附表并存。
根据2023版规则,当事人可以期待仲裁规则的管理部分和程序部分能被清晰区别。这也意味着2023年的UNCITRAL规则现已全面适用。除非UNCITRAL规则与AIAC规则发生冲突,则以AIAC规则为准(见AIAC规则第1(3)款)。
在新规则下,快速通道程序被载入附表4。在2018年版规则下,快速通道程序被分开来构成独立的规则;在2021年版规则下,快速通道程序又被重新并入AIAC规则内;而最新的2023年版规则将两套规则纳入不同的附表上,增加规则结构的清晰度。
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
鉴于亚太地区投资的增加,投资保护条约变得益发重要。为了支持投资条约类型仲裁,新版规则纳入了《UNCITRAL关于投资条约仲裁的透明度规则》。AIAC对UNCITRAL规则的拥护和纳入合,是对国际仲裁的较佳实践的积极回应。
快速通道程序
如上所述,2023年规则将快速通道程序载入附表,以将标准仲裁程序与快速通道程序更清晰的区分开来,同时为当事人就采纳或排除快速通道程序的提供灵活性。
此外,2023年规则也对快速通道程序进行了一些显着更改:
降低快速审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上限。根据附表4第1.2(b)条,国际仲裁的快速争议上限已降至300,000美元(之前为500,000美元),国内仲裁则为1,000,000令吉(之前为2,000,000令吉)。如果双方同意,任何价值的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快速通道程序进行处理。
新规则取消了各方因“异常紧急”而进入快速通道程序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快速通道程序的范围不再与紧急仲裁重叠。
引入较短的默认裁决时间。附表4第15(1)条要求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经延长后的裁决期间不得超过九个月。此前的规则没有具体的作出裁决的时限。
2年后裁决默认为不再保密
新版规则中的第21条规定,各方视为已同意AIAC在裁决发布两年后披露裁决。据此,AIAC将可以以任何方式披露、呈现或公布该裁决。如果仲裁各方希望保留裁决的保密性,需要在裁决出具前书面告知AIAC主任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上述规定与2021年版规则中仅允许在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指定形式公布裁决的立场不同。
仲裁庭促成的和解
新规则的另一显着补充是仲裁庭现被明确允许可以协调和解谈判。新规则第14条允许仲裁庭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充当谈判的协调人。然而,如果和解谈判最终未成功,和解谈判参与各方会被视为已经放弃了对仲裁庭在未来程序中公正性作出挑战的权利。
对第三方资助更为认可
新规则第12条规定,使用第三方资助的一方有义务披露资助事实和资助者的身份。这一披露义务不仅针对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节点,而是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持续披露义务。此前的2021年规则中,仲裁庭有权酌情(但没有积极义务)询问任何第三方资助情况。
主任席位出缺
新规则还规定了应急措施,以解决AIAC主任席位出现出缺的情况。第24条规定了主任席位出缺时的暂代优先顺序:从副主任开始,然后是助理主任,最后是法律服务主管。
由于主任在AIAC规则的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变化对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中间程序的简化
2023年规则同时也大大简化了加入仲裁其他方、合并仲裁和获得简易裁定的程序。新规则取消了固定的程序时间表,并允许当事人和仲裁庭在确定程序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这一安排为各方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默认仲裁员人数
2023年规则引入了一种更积极的方式来决定任命的仲裁员人数。在仲裁各方无法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新规则第3条要求AIAC主任首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相关情况,然后再决定指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这标志着2021年规则的改进,即优化严格采取国际仲裁采用三名仲裁员,国内仲裁采用独任仲裁员的做法。
评论
总体而言,2023年新版的规则是AIAC向前迈进的积极一步。AIAC重新向UNCITRAL规则靠拢,配合加强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参与,是追求与国际仲裁较佳实践保持一致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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