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基金擬參股子基金遴選辦法及申報指南
一、宗旨和目標
科創基金是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出資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科創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在國家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大背景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五個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符合國家戰略重點佈局的,以及上海市和臨港新片區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特別是戰略新興產業。
科創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聚焦產業、服務創新”的原則,母基金部分主要通過參股子基金的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杆放大效應,通過原始創新合作、產業龍頭合作、市場化合作三類合作模式,促進優質資本、專案、技術和人才加速集聚,構建原始創新和產業創新升級的新生態,以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助力推動國家、上海市以及臨港新片區前沿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投資領域
臨港科創基金圍繞符合國家戰略的重要產業及關鍵領域,重點佈局臨港新片區“6+2”相關產業及其他鼓勵、支持發展的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的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等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三、子基金申請設立要求
(一)基金設立及出資要求
1.投資方式:科創基金可參與境內外新發起設立的、已經存續的子基金;或與相關合作單位聯合發起設立子基金,包括(1)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術源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孵化器/加速器等;(2)國內外在相關產業領域內具有影響力的產業方、企業等;(3)圍繞國際領先、新興產業發展,符合國家以及上海市和臨港地區重點產業發展具備重要合作意義的合作方等;(4)在符合科創基金投資領域內,具備相關投資、運營管理經驗或具有重要生態圈資源的境內外、國際化、全球化的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及其他專業服務機構等;或認購/受讓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受在相關法域內監管機構認可的子基金的份額。
2.內部制度:子基金需具有明確的投資策略、風險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資管理流程、財務管理制度。
3.投資領域: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應符合科創基金政策導向,有側重的專業領域及明確的投資策略。
4.出資比例:科創基金對子基金的累計出資額不超過科創基金當期規模的20%。科創基金原則上對子基金出資比例不得超過該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40%。對圍繞國家戰略佈局的重要產業領域,符合上海市及臨港地區重點產業發展佈局等具備相關技術、專利及產業鏈上下游等合作資源的子基金,可依科創基金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調整前述限制。
5.出資順序:科創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順序原則上不先於其他社會資本。若存在其他政府資金、中央財政資金參與投資的基金共同參股合作設立子基金的,出資順序以具體協議為准。
(二)基金運作基本要求
1.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含),經引導基金理事會批准可適當延長。
2.投資方式:專案直接投資。
3.投資策略:子基金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其中,子基金投資於初創期企業的金額不少於子基金實繳規模的50%,初創期企業須滿足以下標準:(1) 子基金的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子基金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不超過5年;(2) 從事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等符合臨港新片區鼓勵和扶持的重點產業領域。子基金對已投專案追加投資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4.投資限額:除經子基金內部有權機構(如合夥人大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外,子基金單個專案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10%。子基金存續期內可對其已投專案進行追加投資,用於追加投資的額度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30%。
5.產金融合:子基金管理機構應配合臨港新片區探索建立產業培育和原始創新生態等產金融合機制,圍繞臨港產業生態,加強落實科創活動、專案引薦、政策宣介等聯動機制,協同促進臨港新片區創新生態培育及發展。
(三)子基金管理機構要求
1.子基金管理機構為依法設立,且已按照規定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子基金管理機構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或等值資本。
3.子基金管理機構具備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4.子基金管理機構具備管理基金所需的各類必要人員,全職專業人員數量不少於5人;核心管理團隊穩定且有相關共事基礎,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5.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過失、違法違紀行為,無受到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有關處罰的影響基金正常運營的不良記錄。
(四)管理費
自科創基金實際對子基金出資之日起計算,管理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科創基金實繳規模的2%/年,且管理費率不超過其他子基金出資人。
(五)收益分配
子基金應按先回本後分利的分配原則進行收益分配。
(六)風險控制
1.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定增、戰配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基金除外)、企業債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2.子基金資產應委託一傢俱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接受子基金委托並簽訂資金託管協議,按照託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子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子基金應定期向科創基金提交資金託管報告。
(七)資訊披露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除按規定向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報送子基金資訊外,還應定期向科創基金提交子基金季度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託管報告;子基金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科創基金報告;科創基金視工作需要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此外子基金管理機構應配合向臨港科創基金披露專案引薦情況、活動籌辦情況以及被投專案後續發展情況等有助於促進臨港新片區創新生態培育及發展的相關資訊。
四、子基金退出要求
(一)科創基金退出情形
子基金合同中應明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科創基金管理機構可研究提出選擇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簽署一切必要的檔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式以確保科創基金退出:
1.子基金設立方案完成審批或公示後超過十八個月,未按規定程式完成工商設立登記或增資手續的;
2.科創基金出資後超過一年,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資專案的;
3.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子基金未按協議約定投資的;
5.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實控人、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過失、違法違紀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6.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二)科創基金退出原則及退出方式
科創基金原則上應在子基金的章程、投資協議或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等。
科創基金可採取退夥、份額轉讓、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子基金發生清算時,按照基金性質依法成立清算組,清查基金財產、制定清算方案,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部分按照最終確認的清算方案進行分配。
五、申報方式
科創基金授權科創基金管理機構受理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機構為子基金管理機構,自評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申報機構可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科創基金管理機構諮詢申報指南。
地址:浦東新區水芸北路9弄1號C4樓
郵編:201306
電話:(021)6475 0598
六、其他事項
1.申報機構應承諾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負完全責任。本公告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要約。
2.本辦法由科創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解釋,並可依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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