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彰·民法典合同编丨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前言】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理念便是契约自由,但立法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对意思表示自治加以限制,以克服其过度扩张的局限性,从而达到维护契约正义的价值观念。本文将简要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又根据其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故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法条分析
(一)该法条所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国法律与上述合同具有密切的联系,符合准据法的确定要素。
(二)原《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款法条可以说沿用了之前的规则。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得,《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之规定与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了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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