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法评丨四地试点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外资限制
目
录
引言
一、试点地区
二、试点业务
三、业务经营要求
四、申请方式
五、试点地区编制的试点方案获批后正式开始试点
小结
引 言
2023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202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
2024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通告》”),决定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试点开展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本文拟就《通告》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评论,供各方参考。
一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覆盖北京市全市域)、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覆盖上海临港新片区和浦东新区全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覆盖海南岛全岛)、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覆盖深圳市全市域)。
上述试点的四个地区都是对外开放先行区域,相关工作方案或规划中都已提到过拟探索开放电信业务外资限制或者已先行着手有条件地向外资开放部分增值电信业务: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务院于2023年11月18日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国函〔2023〕130号),方案在电信服务领域的主要任务包括,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研究适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等规定,上海市推动互联网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开放。
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规定, 在浦东新区研究探索放宽电信服务等服务消费市场外资准入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
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规定,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上述四个区域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相当地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良好,配套设施和监管保障能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做好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的服务和监管。
《通告》还提出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二
试点业务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目前,我国向外资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仅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且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限制,如信息服务业务下的应用商店业务,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但服务范围限定在自贸区内。
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对港澳资本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如内地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在内的部分电信服务,港澳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0%。
本次试点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目前的外资准入政策情况如下:
业务 | 电信业务分类 | 全国政策 | 自贸区政策 | CEPA政策 |
IDC业务 | B11 | 禁止外资 | 禁止外资(海南自由贸易港有条件开放) | 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CDN业务 | B12 | 禁止外资 | 禁止外资(海南自由贸易港有条件开放) | 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ISP业务 | B14 | 禁止外资 | 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可突破50% | 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 B21 | 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可至100%;其他不超过50%(海南自由贸易港有条件开放) | 经营类电子商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其他不超过50% | |
信息服务业务 | B25 | 外资不超过其他不超过50% | 应用商店业务,外资可突破50%;其他不超过50% 应用商店业务,外资可突破50%;其他不超过50% | 应用商店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其他不超过50% |
本次试点开放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内容分发网络(CDN)是首次向除港澳资以外的外资开放,且不对外资股权比例设限。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已先行开放这两类业务,但仅限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及国际业务,适用范围比较有限。本次试点则允许IDC业务和CDN业务范围面向全国。这一政策开放无疑是突破性的,由于IDC业务的外资准入限制,外资以往在中国参与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业务通常需要设计和搭建特殊交易架构以确保持有IDC证的法律主体保持内资属性,本次试点启动后,外资企业可更便利地在国内开展该类业务,在交易架构的选择上也将有更多的可能性。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中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已在自贸区和CEPA项下向外资开放,其他ISP业务也向港澳资开放(不超过50%),本次试点将开放范围扩大至全部ISP业务。
国家层面已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电子商务的外资限制,本次试点将开放范围扩大至全部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其中,应用商店业务(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已在自贸区和CEPA项下向外资开放。本次试点开放了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和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而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仍未开放,不在本次试点开放的业务范围内。
三
业务经营要求
《通告》所附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规定了试点业务经营要求: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四
申请方式
《通告》规定,拟在试点地区开展本次试点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信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但根据《通告》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获得工信部的批复。
五
试点地区编制的试点方案获批后正式开始试点
根据《通告》的要求,四个试点地区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信部。工信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小 结
《通告》的发布代表我国向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外开放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尤其是突破性地对IDC和CDN业务的开放符合我国吸引外资继续进行算力投资的政策方向。具体的试点工作还有待各试点地区省级政府编制试点方案并经工信部批准后再正式开始,相信更多的细节内容将在试点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建议有意参与试点的外资企业及时关注,我们也会积极跟进并适时分享评论意见。
陈 伟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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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炳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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