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起施行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規定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審核原則
前期費用登記
(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爲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况幷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前期費用匯出、匯回
(1)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
(2)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于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爲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審核原則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1)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産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産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在爲境外投資標的企業做主體信息登記時,應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投資路徑(僅限第一層級境外企業)”一欄中的企業。銀行需在備注中注明最終目的公司包含名稱、所在地、中方投資額以及出資方式在內的相關情况。
(2)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産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向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産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爲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
(4)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分公司除外)。境內機構應到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開辦費用應納入投資總額登記。除開辦費之外的大額資金需提供境內機構有關權力機構决議及合同等證明文件。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5)境內機構到境外合作拍攝電影等參照境外直接投資辦理,以片名作爲境外項目的名稱。
(6)境內機構對境外上市企業的股票投資,如在現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法規框架下獲得了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核准文件的,可參照境外直接投資項目辦理外匯登記。
(7)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複申請;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後,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
(2)境外企業减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境內投資主體在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後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帳等手續。
(3)境外放款轉爲對境外公司股權的,應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
(4)境內投資者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境外企業股權的,由股權出讓方按照本項指引辦理變更登記。
(5)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需追加投資的,參照本項指引辦理,金額按照實需原則確定,幷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納入投資總額登記。
(6)境內機構因轉股、减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業股權的,需按照變更登記辦理。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
(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2)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或約定的一家境內投資主體)辦理注銷登記後,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帳手續等。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審核原則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1)境內個人未對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構架或潜在返程投資構架的,應到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産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手續。
(2)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具體包括:
①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②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
③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爲外資權益但仍爲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爲業務辦理依據。
對于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産、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産權利證明文件等)。
(3)針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申請,銀行可爲其辦理個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記:
①在境內個人申請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之前,該境內個人已直接或間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內企業的股權,特殊目的公司未來擬以增資、幷購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境內企業的資産或權益;
②境內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以融資爲目的,且從行業、規模、盈利能力、監管政策等角度看,這些境內企業具備潜在能力獲得境外的股權或債權融資;
③關于在條件具備時實施返程投資的個人承諾;
④銀行認可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等。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對申請行爲做出真實性審核和判斷。
境內個人擬在(或已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資構架或潜在返程投資構架的,銀行不予受理登記手續。
(4)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産或權益、境外出資)行爲,否則按本指引“2.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在外匯局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只爲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
(5)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産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産或權益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産或權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産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産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登記。
(6)境內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分配的利潤、從特殊目的公司减資、向境外機構或個人出讓股份、從特殊目的公司清算等獲得的收入,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從境內被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减資、清算收益,從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獲得的股權出讓等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業私有化以後獲得的相關收益),其屬境內個人的部分,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調回境內。
(7)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的,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登記申請人。登記時,銀行需在備注中注明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的名稱、所在地等相關情况,如尚未確定可以注明預估情况,後續確定後再進行修改。
(8)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1)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公司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减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公司合幷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産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2)境內個人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請參照本指引“資本項目結算賬戶開立、入帳和使用”開立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接收。個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資本變動事項有收入需要調回的,應以利潤、分紅形式從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調回。
(3)銀行完成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後,應在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登記申請人,同時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
(4)作爲境內股權激勵標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後,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主體可選擇繼續保留該登記幷按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要求辦理後續業務;也可以選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的有關規定,參照本指引“6.1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新辦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辦理相關登記幷注銷原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
(5)如變更登記時,特殊目的公司架構中開展融資的境外主體及實施返程投資的境外主體發生變化,銀行應修改備注中的相關信息。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1)因破産、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終止經營的,或者不再屬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在戶籍或境內主要資産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審核原則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
(2)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
(3)收款人信息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銀行應進行真實性審核幷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予以說明。
(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爲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1)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或直接結匯。
(2)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况,對于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後,方可爲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審核原則
1.銀行應嚴格按照外匯局相應核准件要求辦理。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入帳和使用審核原則
賬戶開立、關閉
(1)企業在外匯局辦理完境外放款登記後,可在注册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多筆境外放款可共用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一筆境外放款也可以開立多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新登記境外放款可通過已有的或新開立的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應填寫境外放款相關業務編號(以“44”開頭)。新登記境外放款共用該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時,無須再更新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關戶信息表中的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字段。
(2)賬戶使用完畢(境外放款本息回收完畢)後,銀行根據企業申請直接辦理賬戶關閉手續。
(3)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
賬戶入帳、使用
(1)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項下集中額度境外放款的除外)。放款人可通過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等以及購匯資金向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歸集用于境外放款的資金。銀行可直接爲放款人辦理上述外匯資金境內劃轉及購匯入帳業務。
(2)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業務時,銀行應審核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境外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計劃等。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跨境流出控制信息,如企業本次匯出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不得爲其辦理匯出業務。對于逾期境外放款,銀行不得辦理該筆境外放款登記項下新的資金匯出。
(3)企業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時,銀行應核對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中境外放款還本信息,如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餘額與約定利息之和的,銀行不得爲其辦理入帳業務。
(4)銀行爲企業辦理還款資金匯回入帳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
(5)境外放款還款資金匯回後,可直接結匯、保留外匯或對外支付。
(6)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信息。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注銷登記審核原則
1.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幷收回本息的或雖未到期(含展期到期)但本息回收完畢、境外放款登記後未匯出等常規境外放款注銷業務,放款人可到所屬省級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登記。境外放款到期幷收回本息,但由于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致放款餘額不爲零,銀行能够核實幷確定放款餘額不爲零的原因合理的,也應爲其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登記。不符合相關條件的,
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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