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新司法机关成立,将解决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之间管辖权冲突,决定对后续案件有约束力
背景
2024年4月18日,迪拜统治者成立了新的司法机关(“新司法机关”),用于解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法院”)和迪拜酋长国内其他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新司法机关通过《2024年第24号》迪拜法令(“新法令”)成立,取代了之前通过《2016年第19号》迪拜法令(“旧法令”)成立的联合司法委员会(“JJC”)。
新司法机关的任务是最终解决发生在迪拜酋长国内的管辖权冲突,这与其原来的“半司法、半咨询”角色有重大转变。新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不止涵盖DIFC法院和迪拜法院,其决定将对迪拜诉讼争议的参与方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由于新机制可能会影响在迪拜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特别值得国际仲裁参与者的关注。新法令引入的主要变化如下:
权限
与其前身不同,新司法机关不再负责向《司法委员会》主席提出关于避免管辖权冲突的规则/法规的建议或迪拜法院和DIFC法院之间的合作/协调事项的意见。这或许是由于此前 JJC 在限制 DIFC 被利用为“捷径管辖区”方面取得的进展 —— 在此之前,尽管与DIFC没有任何联系, DIFC法院有在DIFC内承认“非DIFC”仲裁裁决的先例。
根据新法令,新司法机关的唯一工作重点,是解决DIFC法院和任何“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司法机构”被广泛定义为包括:
《迪拜法院》
《租赁纠纷解决中心》
由迪拜统治者或主席决定的或通过法令成立的《司法委员会》,以及
其他在迪拜被视为“司法权力机构”的机构。
相比之下,此前JJC的权限,仅限于处理DIFC法院和迪拜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因此,我们预计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将超过JJC,相关的案例预计也将显著增长。
组成
新司法机关将仍然由JJC的秘书长以及迪拜法院和DIFC法院的各三名法官组成。
新司法机关决定的影响
新法令引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对新司法机关的决定适用普通法风格的判例制度。
新法令第9(c)条规定,新司法机关在其决定中确立的法律规则应被视为司法原则,对所有司法机构具有约束力,包括DIFC法院。违反这些司法原则将可构成判决上诉的理由。作为民法系的法域,迪拜率先采用类判例制度,无疑是非常创新的发展方向。
在出具决定的时限方面,此前JJC需要在申请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新法令并未规定新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限,但不排除后续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就作出决定的时限澄清。
评论
我们认为,成立新司法机关的目的非常明显 —— 通过赋予其更广泛的权限以及引入类判例制度,为企业就确定与迪拜有关的争议的最终管辖权谁属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迪拜诉讼争议参与方应密切关注新司法机关的决定。新司法机关在决定中确立的司法原则将形成关于管辖权冲突的约束性先例,并且只能通过在后续不同的案件中重新由新司法机关进行调整和澄清 —— 即原案中受影响的诉讼参与方无权在本案中,对新司法机关关于管辖权的最终决定在相关辖区的法院或司法机构前提出上诉。
此外,诉讼参与方考虑在多个法院或司法机构同时开展并行诉讼之前也应三思 ——在新司法机关解决管辖权冲突期间,诉讼程序将强制自动中止,由于新法令未对新司法机关决定管辖权冲突规定时限,原则上诉讼程序可能会因此中止一段较长的时间(即可能超过旧法令规定的30天),这对希望尽早完成争议程序的一方来说,是必须仔细考虑的实践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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