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實施!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爭先落地
2024-06-01 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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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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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優化“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自2024年6月1日開始,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核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政策實施當日,各地區銀行機構積極響應,爭先落地各地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成功辦理全國首批“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6月1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的指導下,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于“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下放銀行的外匯新政實施首日,在瀋陽、撫順、葫蘆島、營口、錦州等5個地市成功爲7戶企業辦理全國首批企業名錄登記業務,率先落實遼寧地區企業名錄登記下放工作要求,便利了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對促進地區外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福州農商銀行落地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2024年6月1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和福建省聯社的支持指導下,福州農商銀行于國家外匯局下放企業名錄登記權限的首日成功辦理福建農信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杭州銀行浙江自貿區杭州江南支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指導與支持下,順利落地首筆銀行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實現外匯服務再升級。
興業銀行大連分行落地新政後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興業銀行大連分行積極響應新政要求,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的支持指導下,于2024年6月1日成功落地新政後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業務。
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成功落地深圳地區首批貿易外匯收支名錄登記下放業務
6月1日,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大力支持與指導下,成功落地深圳地區首批貿易外匯收支名錄登記下放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外匯政策,除了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且年度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外,企業(包括其他境內機構或個體工商戶)在境內銀行辦理首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前,應先完成名錄登記。
名錄登記辦理完成以後,企業自動成爲輔導期企業,輔導期爲企業發生首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外匯局將對貨物貿易收支异常的輔導期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和核查。
新進名錄企業均爲A類企業。後續外匯局將根據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况將指標异常、不合規企業降爲B、C類,不同分類等級的企業在資金收付的單證審核、業務類型、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適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企業沒有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資質,是否可辦理名錄登記?
不是。憑交易電子信息爲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仍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不是。名錄登記不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前提條件,誰先誰後都可以。
企業是否必須在注册地銀行或者開立外匯賬戶的銀行辦理名錄登記?
企業是否只能在辦理名錄登記的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
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還需要在銀行辦理名錄登記嗎?可否在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
不需要重新辦理名錄登記,但後續如有信息變更(注册所在地外匯局變更除外)可在銀行直接辦理。
如企業未及時辦理名錄信息變更導致外匯局對企業實施核查時無法聯繫到企業等,外匯局可能將企業從名錄上注銷。爲避免影響企業貨物貿易收付匯的正常辦理,建議企業及時更新名錄信息。
已在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企業還需要再前往銀行辦理名錄登記嗎?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可否在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
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且名錄未被注銷的企業無需再前往銀行辦理名錄登記,上述企業可在銀行辦理除變更所屬外匯局以外的名錄信息變更。
若企業名錄信息發生變更,但未按規定在30日內前往銀行辦理名錄變更,對于信息變更超30天的名錄變更業務,銀行是否仍可受理?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注册地址發生變更,企業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後前往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的,銀行可在瞭解幷記錄企業未能及時辦理名錄信息變更的原因後,按照名錄變更業務辦理要求,爲企業辦理名錄變更業務,幷提示企業今後應及時辦理名錄變更。
企業是否只能在辦理名錄登記的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
企業可在境內任一銀行辦理名錄變更,不限于原名錄登記辦理銀行。
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遺失“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密碼,要如何處理?
企業的“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包括管理員賬號和操作員賬號。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將收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網上業務開通回執》,包含企業管理員賬號用戶名、初始密碼及“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登錄地址等信息。如企業遺失操作員賬號密碼,可登錄管理員賬號自行重置密碼;如企業需獲取管理員賬號初始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可在境內任一銀行查詢,銀行確認企業身份後可告知企業初始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如企業在修改管理員賬號初始密碼後遺失密碼,可通過辦理名錄登記時銀行提供的外匯局聯繫電話聯繫外匯局,由外匯局確認企業身份後爲企業重置密碼。
銀行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辦理名錄登記時,系統會提示該企業是否曾被外匯局注銷名錄,或該企業法人代表名下是否有企業曾被外匯局注銷名錄。請問銀行對該提示應如何處理?
對于此類注銷企業,系統會提示企業被外匯局注銷的原因,如“無法聯繫”、“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連續兩年未發生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等,銀行應向企業瞭解相關業務情况幷在展業時參考,同時以適當方式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當出現無法正常通過“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辦理名錄登記及變更業務等突發情况時,銀行如何處理?
部分地區或全國範圍內銀行出現上述突發情况時,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緊急通知,啓動應急業務辦理方案,銀行應按下列要求辦理名錄登記或變更業務:
(一)銀行業務人員應主動詢問企業是否已辦理名錄,按有關規定審核名錄登記或變更業務相關材料,幷建立應急期間貨物貿易名錄登記及變更業務台賬。對于新辦名錄登記業務的企業,應提示企業在系統功能恢復後告知其“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
(二)銀行應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恢復正常後48小時內進行補登記,幷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同時,核對應急期間業務台賬,發現企業沒有如實說明名錄信息的,立即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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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爲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决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一)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于辦理首筆收支前,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綫上或綫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信息,填報完成後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其他境內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免于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二)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注册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憑列明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通過綫上或綫下方式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內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信息。企業變更注册地後所屬外匯局變更的,企業應向原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企業注銷名錄,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三)銀行辦理名錄信息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審核企業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幷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信息爲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爲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幷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報關人”。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爲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幷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况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爲企業辦理該業務。
整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中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所附《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准。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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