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海稅務指南系列文章(壹):海外控股架構搭建稅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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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將目光投向海外市場,尋求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出海為中國企業帶來新的商業機遇的同時,也帶來全新的海外稅收挑戰。如何提高資金利用效率、降低集團整體稅負成本;如何優化供應鏈、構建境內境外公司關聯交易安排;如何提升企業稅務合規,避免重大稅務風險,都是在海外投資中常見的稅務問題。
為更好助力企業海外發展戰略,我們特推出企業出海稅務指南系列文章,對出海企業海外投資架構搭建、業務規劃及運營管理等方面涉及的稅務規劃進行探討。本篇文章將重點討論境外控股架構搭建中的稅務考量。
01
直接持股vs間接持股
海外控股架構可分為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模式,選擇何種持股模式,應重點關註相關國家稅收協定網絡、利潤派回和投資退出階段的稅負情況。直接持股是指中國公司直接持有海外子公司的股權,這種模式操作簡單且直接。在投資東道國稅收協定網絡不夠廣泛或缺乏更有效的稅務規劃方案時,直接持股可以作為壹個可行的選擇。
間接持股則指通過壹個或多個中間控股公司來持有投資東道國公司的股權。相較於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在投前業務規劃、投中運營管理以及投後退出等各環節提供了商業靈活性;而在稅務上,間接持股的優勢在於能夠充分利用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與中國、投資東道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以及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降低在股息分配和股權處置階段的稅負成本。出於商業靈活性和稅務優化的雙重考量,間接持股架構已成為出海企業境外控股架構的主流選擇。
以出海印尼為例,可通過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搭建中間控股公司降低股息分配和股權處置階段的整體稅負:
圖1: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示意圖
如上圖所示,在股息分配階段,直接持股模式下股息分配的路徑為“印尼公司→中國內地公司”,間接持股模式下股息分配的路徑為“印尼公司→中國香港公司→中國內地公司”。下表對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模式下股息分配各環節的稅務影響進行了總結。
由上表對比可知,間接持股模式下,在股息分配階段,中國內地公司僅需就印尼公司派回的利潤在印尼繳納5%的預提稅。另外,在投資退出環節,中國內地公司可通過中國香港公司轉讓印尼公司股權退出投資,中國香港公司同樣可滿足中國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征稅機制中的持股要求而就股權處置收益免於繳納利得稅,此時,則可以實現投資退出階段整體稅負為零。因此,通過上述示例可以直觀地看出,相較於直接持股架構,間接持股架構可通過利用稅收協定網絡以及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稅收優惠制度,實現稅負成本優化。
02
多層架構設計
在國際稅收監管環境復雜多變的今天,控股架構的設計並非壹勞永逸。為應對潛在國際稅收變化風險以及預留未來業務調整空間,企業可考慮增設壹層或多層持股平臺,以增加未來架構調整的空間和靈活性。對於在多個國家、不同大洲進行投資的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協定,合理設立多個中間控股公司。同時,為了實現對海外子公司的集中管理,可以考慮在這些中間控股公司之上設立壹個海外總控股公司,作為海外總部。
圖2:多層持股架構示意圖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多層控股架構能夠為未來的架構調整、業務發展、融資活動以及知識產權管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稅務籌劃空間,但也會帶來更高的維護成本,增加管理上的復雜性。此外,在多層控股架構下,應關註間接抵免制度的適用情況,目前,中國企業就其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間接抵免的限額為“五層”,且每層架構需滿足特定的持股比例要求,若投資架構不符合上述標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風險。因此,出海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實力和長遠規劃,權衡稅務優勢與運營效率,選擇最為合適的控股架構。
03
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
從上述出海印尼的示例可以看出,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選擇在境外控股架構的設計當中尤為重要。在稅務上,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通常具有總體稅率較低、對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實行低稅率或不征稅、對股息、利息和/或特許權使用費不征收預提稅、稅收協定網絡豐富且協定待遇較優等稅務優勢。對於出海企業而言,常用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有以下國家/地區:
1.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開曼”)
BVI和開曼作為傳統避稅地,是跨國公司常見的控股公司設立地。在稅收制度上,BVI和開曼均為不征收直接稅的國家,即設立在BVI和開曼的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等直接稅。除此之外,在監管環境上,BVI和開曼也具有董事、股東信息保密性強、外匯管理寬松等優勢。因此,對於出海企業,尤其是尋求紅籌上市的企業,通常會采用“BVI公司→開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的多層控股架構,實現在架構調整和利潤派回等階段BVI和開曼層面零稅負。
圖3:紅籌上市持股架構示意圖
隨著全球稅收透明度的提高和國際合作的加強,這些傳統避稅地受到了更多的國際關註和監管壓力。為應對歐盟理事會提出的經濟實質要求[3],BVI和開曼分別於2018年12月頒布了《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BVI經濟實質法》”)與《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開曼經濟實質法》”),要求在當地註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具備充足的經濟實質,每年按期進行經濟實質申報,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註銷的風險。
具體而言,對於設立在BVI的控股公司,根據《BVI經濟實質法》,應當滿足“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項下的法定義務”以及“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便持有、管理股權”的經濟實質要求。對於設立在開曼的控股公司,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應當滿足“降低的經濟實質測試”,即“遵守開曼《公司法》(2018版)規定的所有備案規定”以及“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與辦公場所持有、管理其他實體的股權”的要求。另外,在開曼,如純持股實體僅消極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也可以通過其註冊辦事處的服務提供商來滿足簡化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
通過上述可知,BVI和開曼對純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相對較低,較為容易滿足。如BVI並未要求控股公司必須在BVI配備人員和場所,開曼則允許公司通過其註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盡管如此,出海企業如在BVI和開曼設立控股公司,仍需要關註上述經濟實質要求,並每年按期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以確保合規以及架構的穩定性。
2. 中國香港、新加坡
中國香港與新加坡憑借簡單低稅、友好的營商環境以及得天獨厚的地緣優勢,成為中國出海企業的首選中間控股公司設立地。以下是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的簡要稅制比較:
中國香港和新加坡都實行“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即對於納稅實體源自境外的利潤所得,如滿足離岸收入豁免征稅(“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條件,則不需要在當地納稅。
具體而言,在中國香港,如果跨國集團中國香港公司滿足相應的豁免要求(即經濟實質要求、持股要求或關聯要求)時,其取得的離岸股息、利息、股權處置收益或知識產權收益可豁免繳納利得稅。具體豁免條件適用情況如下表:
註:對於股息和處置收益,在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或持股要求的情況下,可被豁免征收利得稅。
而在新加坡,對於新加坡公司取得的離岸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和服務收入三種類型,如滿足(1)當在新加坡收到該筆來自海外的收入時,產生該筆收入的海外國家最高的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不低於15%;(2)該筆收入在海外已被征稅,稅率可以與標準稅率不同;(3)當局認為免稅將對該居民公司有利[7]。為避免因FSIE機制過於寬松被列入歐盟灰名單,新加坡對FSIE政策進行了修訂以涵蓋資產處置收益。具體而言,自2024年1月1日,如跨國集團新加坡公司滿足經濟實質要求[8],其取得的離岸資產處置收益,可在新加坡豁免繳納新加坡企業所得稅。
對於控股公司而言,其主要收入為下層公司分配的股息以及未來處置下層公司股權帶來的股權處置收益。如將控股公司設立在中國香港或新加坡,當滿足上述FSIE機制中的豁免條件時,由於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均不征收股息預提稅,可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層面實現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的零稅負。但需註意的是,針對股權處置收益,中國香港公司可通過滿足持股要求或經濟實質要求豁免利得稅,而新加坡公司僅可通過滿足經濟實質要求豁免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綜上,出海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中間控股公司設立地,並適當填充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以滿足FSIE機制相關要求。
3. 盧森堡、荷蘭
如中國出海企業計劃投資歐洲國家,可選擇在盧森堡、荷蘭等歐盟國家設立中間控股公司。這是因為,與其他歐洲國家相比,盧森堡和荷蘭具有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參股免稅制度以及豐富的稅收協定網絡等稅收優勢,以下是盧森堡與荷蘭的簡要稅制比較:
小結
在搭建境外控股架構時,出海企業應從利潤派回和投資退出階段的稅負成本角度,並結合資本運作靈活性、風險隔離等因素,評估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的優劣。如選擇間接持股方式,應進壹步結合集團業務布局和戰略目標,考慮搭建兩層投資架構還是多層投資架構,並結合稅收協定網絡、中國控股公司設立地稅收制度以及經濟實質要求選擇合適的中間控股公司設立地。出海企業通過搭建合理的海外控股架構,可以降低集團整體稅負成本,進而提高資本運作效率,從而在出海擴張中贏得先機。
*本文對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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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章慈
合夥人
合規業務部
zhangci@cn.kwm.com
業務領域:稅務合規、稅務爭議解決及私人財富管理
章慈律師擁有超過15年的稅務法律服務經驗,專長於稅務籌劃,為企業及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稅務+法律+商業”壹體化、務實有效的解決方案。在稅務籌劃方面,章律師在企業稅務合規調查及風險防範、重大復雜並購重組、境內外上市及私有化、境外投資、私募基金、信托及金融衍生品稅務咨詢、財稅優惠申請、關聯交易安排稅務籌劃、供應鏈及電子商務稅務咨詢等方面擁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服務的客戶群體主要涉及消費零售、互聯網、金融科技、汽車、醫藥、影視娛樂、私募基金及信托、房地產等領域。
王晨璐
律師助理
合規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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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源:種子計劃-發芽·杜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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