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8条实施背后的立法与司法博弈
2024年平安夜,最高法院连夜公布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为何?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本是推动我国公司治理迈向更科学、更规范阶段的重要举措,然而其中第88条的实施却引发了立法与司法之间颇为引人关注的博弈。
从立法角度来看,第88条有着清晰且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当今商业环境下,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而其中存在部分股东试图通过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来逃避出资责任、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这无疑会对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第88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旨在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漏洞,构建起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保障公司出资链条的完整性以及债权人利益能得以维护。但是,立法或许未能充分考虑到所有复杂的现实情形,比如股权转让时间与债权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等,这就导致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被指为“立法失误”的争议点。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具有溯及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运用该条文时,存在扩大解释与适用的情况,似乎未对条文的内涵、立法目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读,只是机械地将一些看似符合表面情形的案例纳入该条文适用范畴。这不仅使得该条文的适用面变得过宽,更严重的是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统一,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而且,多地法院如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都因这条规定引发了大量诉讼,不堪案件压力的重负,只能通过内部通知等形式暂缓适用第88条或暂缓执行相关判项,这从侧面反映出了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一规定时的无奈与纠结。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2月22日提交审议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相关股权转让情形适用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此有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法第88条是2023年修订时新增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应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因此,才会出现我们文章开头提及的一幕。
其实,立法与司法本应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法治建设的两个关键环节。然而此次围绕公司法第88条的博弈,恰恰暴露了两者之间在沟通协调、对现实情况考量的同步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机关或许可以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充分吸纳来自司法实践一线、法学理论界以及广大市场主体的声音,让法律在出台前能经过更充分的打磨,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而司法机关在制订司法解释、适用法律条文时,也应深刻领会立法意图,充分征求各界意见,避免出现自行其是、各执一词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没有提出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而是不点名“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这让最高法院惊出一身冷汗。但无论如何,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挥立法监督作用,最高法院知错就改,都值得手动点赞。我们也期待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大立法监督力度,不仅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进行合法、合宪审查,也要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一些非规范性文件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前不久引起轩然大波的法答网关于对赌回购行权期限的解答,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正高级职称)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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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29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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