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看遍私募基金行業2024年度監管法規政策

前
言
在2023年監管政策深刻變革的背景下,2024年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政策規則動向呈現出全方位、多層次的特點。壹方面,政策支持與引導力度不斷加大,在扶持創業投資、培育長期資金和壯大耐心資本等方面著重並持續發力,“高質量發展”亦成為國務院、中央金融辦以及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出臺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的關鍵詞,為私募股權投資領域註入了新的活力;另壹方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通過透明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流程、制定運作指引、加強自律管理等措施,進壹步規範行業秩序,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亦修訂了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相關規範,該等自律規則的完善亦為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同時,上海市等地方政府也積極響應,通過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貫徹國家政策動向,推動私募基金行業與區域經濟協同發展。值得壹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亦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就私募基金領域的重點問題以意見及問答的形式進行指導。大成律師事務所楊春寶律師團隊作為深耕私募基金行業法律服務近二十年的律師團隊,按多年來的慣例盤點2024年度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政策和司法判例,本篇為監管政策篇。
私募基金行業相關指導意見與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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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
2024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發《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明確了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從加快培育高質量創業投資機構、支持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發展、發揮政府出資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用以及落實和完善國資創業投資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培育多元化創業投資主體;通過鼓勵長期資金投向創業投資、支持資產管理機構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投入、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直接股權投資試點範圍和豐富創業投資基金產品類型以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同時從建立創業投資與創新創業項目對接機制、持續落實落細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實施符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差異化監管等方面加強創業投資政府引導和差異化監管;並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和優化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政策以健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通過建立創業投資新出臺重大政策會商機制和支持銀行與創業投資機構加強合作等以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楊春寶律師團隊早在2019年就對全國主要城市的創投鼓勵政策進行了梳理,並分別撰寫了兩篇原創文章:創投政策之直轄市篇和江浙粵篇。時隔五年,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近五年各地出臺的創投鼓勵政策,更新了該兩篇文章,以期對創投圈內以及有誌於從事創投行業的機構和人士提供有益參考。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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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
2024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國九條”)。國九條就進壹步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出了包括總體要求、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加強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大力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等九條指導意見。從私募基金行業的角度來看,“國九條”提到要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領域突出風險隱患;制定私募證券基金運作規則;建立培育長期投資的市場生態,完善適配長期投資的基礎制度;支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管業務穩健發展;進壹步暢通“募投管退”循環,發揮好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科技創新作用;推動出臺打擊挪用私募基金資金等犯罪行為的司法文件;落實並完善中長期資金、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稅收政策;壓實地方政府在化解處置私募機構風險等方面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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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關於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
2024年4月19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以下簡稱“科技企業十六條”)。科技企業十六條提到要引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包括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辦法,豐富產品類型,推動母基金發展,發揮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促進科技型企業成長作用;落實私募基金“反向掛鉤”政策,擴大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份額轉讓試點,拓寬退出渠道,促進“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此外,科技企業十六條還提到要充分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服務培育規範科技型企業的功能。不斷豐富針對科技型企業的服務工具和融資產品,研究通過優先股(權)等方式加強政府引導基金等長期資本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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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
2024年6月19日,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證監會發布《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圍繞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提出強化科創板“硬科技”定位、開展深化發行承銷制度試點、優化科創板上市公司股債融資制度、更大力度支持並購重組、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和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全鏈條監管等八條措施。其中,在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全鏈條監管的措施層面,明確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反向掛鉤”制度,對合理減持訴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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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
2024年7月5日,證監會官網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財務造假意見》”)的通知。《財務造假意見》在堅決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財務造假部分中提到,要壓實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責任,加強對基金所投項目財務真實性的盡職調查和投後管理,防範造假行為發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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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
2024年9月2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包括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加大產業整合支持力度、提升監管包容度、提高支付靈活性和審核效率、提升中介機構服務水平和依法加強監管六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在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方面,《意見》提到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限實施“反向掛鉤”,促進“募投管退”良性循環;在加大產業整合支持力度方面,《意見》提到支持私募投資基金以促進產業整合為目的依法收購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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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部署,大力引導中長期資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險、理財等資金入市堵點,努力提振資本市場,經中央金融委員會同意,中央金融辦、證監會於2024年9月26日聯合印發《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載明的主要舉措包括鼓勵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豐富產品類型和投資策略,推動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提高權益類私募資管業務占比,適配居民差異化財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商業保險資金、各類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的三年以上長周期考核機制,推動樹立長期業績導向;培育壯大保險資金等耐心資本,打通影響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制度障礙,完善考核評估機制,豐富商業保險資金長期投資模式,完善權益投資監管制度,督促指導國有保險公司優化長周期考核機制等。下壹步,在中央金融辦統籌協調下,證監會將會同相關部委確保《指導意見》各項舉措落實落地。
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與私募基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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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註銷登記的通知
2024年4月9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業協會發送的《關於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註銷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到,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14條、《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76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後,自清算完畢之日起12個月內未備案新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及時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示。基金業協會特別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的相關管理人,如近期仍未備案完成新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將按照上述規定於全部產品清算完畢之日起12個月後,註銷相關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示。如無展業計劃,基金業協會提醒相關機構及時主動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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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業務流程圖及配套說明
2024年4月1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業務流程圖和配套說明。流程圖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業務依次梳理總結為設立工商主體、準備材料、註冊賬號、提交材料、基金業協會登記辦理五大步驟,供擬提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司、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參考。在工商設立流程中,申請機構需前往擬註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工商主體,申請機構的名稱、經營範圍需符合相關要求。在準備材料流程,申請機構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準備相關材料,且需律師事務所對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登記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在註冊賬號流程,申請機構需註冊AMBERS系統機構賬號,同步自動開通從業人員系統賬號,並申請機構資格管理員權限等。在提交材料流程,申請機構需登錄AMBERS系統填報機構信息,員工需填報從業信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辦理流程,基金業協會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核查。其中,材料齊備性核查不超過5個工作日,確認材料齊備後基金業協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束登記信息核查。如辦理通過,申請機構聯系人將收到基金業協會發送的通過郵件和提示事項。如終止辦理的,終止原因將通過AMBERS系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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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業務流程“壹圖通” 及配套說明
2024年8月23日,基金業協會梳理總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業務相關流程並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業務流程“壹圖通”及配套說明。壹圖通將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流程分為準備變更材料、提交變更材料、基金業協會辦理和日常督導四步。其中,在第壹步準備變更材料流程,明確了基本信息、重大信息和實際控制權變更三種情形下的報送時限和材料要求;在第二步提交變更材料流程,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需要填報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等,並說明了在AMBERS系統填報機構信息和在從業人員系統填報員工信息的操作方式;在第三步基金業協會辦理和第四步日常督導流程,明確了提交申請後基金業協會辦理程序以及後續查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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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2024年第1期)
2024年8月23日,基金業協會發布2024年第1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動態》”),本期《動態》總結《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實施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專業性”三類典型問題,形成案例並配套分析說明。關於第壹類典型問題“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在案例壹中,申請機構A公司通過影像合成技術虛構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管甲某的任職經歷和投資業績,偽造證明材料。據此,基金業協會決定終止辦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且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甲某,3年內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或者主要出資人及相應的高管職務;3年內不予受理A公司主要責任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註冊。關於第二類典型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案例二中,申請機構A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B公司存在大額負債,資產負債率高,自身經營所得不足以支付債務成本,不符合財務狀況良好的要求。據此,基金業協會決定終止辦理A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在案例三中,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B集團自身財務狀況不佳,存在負債金額大、資產負債率較高等問題。同時,B集團業務板塊較多,主營業務不清晰,關聯方眾多導致股權脈絡較為復雜,且關聯方之間存在大額異常資金往來等問題,公司運作不規範。此外,申請機構擬通過私募基金向B集團控制的建設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可能存在較大違規自融風險。綜上,基金業協會終止辦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關於第三類典型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專業性”,在案例四中,申請機構A公司的控股股東B有限合夥企業為未開展經營活動的特殊目的載體,不符合控股股東的經驗要求。據此,基金業協會退回A公司申請並要求其補正。在案例五中,申請機構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某曾在B公司和C公司擔任高管,但在其任B公司高管期間,B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任職的C公司僅有少量自有資金投資業務,整體盈利狀況不佳。因此,因B公司、C公司的合規和經營情況不符合要求,故甲某不符合擔任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經驗要求。基金業協會終止辦理 A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在案例六中,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在B公司任職期間未從事投資管理工作,也未擔任高管職務;在C公司任職期間,C公司管理規模較小,長期低於 3000 萬元,財務狀況較差。A 公司的總經理(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乙某,在 D銀行任職期間,從事同業資金拆借業務,不從事證券投資管理工作。因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的相關工作經驗不符合要求,基金業協會終止辦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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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2024年第2期)
2024年11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2024年)第2期》(以下簡稱“《第2期備案動態》”)。《第2期備案動態》結合三起案例總結了“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辦法》要求”“工商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履行變更手續”“非真實出資備案‘殼基金’”三類典型問題。在案例壹中,A管理人於 2016 年完成管理人登記,目前員工人數不足5人,財務報表中存在大額應收款項,凈資產為負,A管理人近期提交新基金備案申請,基金業協會認為A管理人不符合財務狀況良好、專職員工不少於5人等基本經營要求,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要求A管理人限期改正,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在案例二中,管理人B發生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變更後嚴重超期未向基金業協會履行變更手續,也未將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基金業協會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管理人B先履行變更手續,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其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在案例三中,管理人C以規避備案規則為目的與機構投資者D合作備案多只“殼基金”。前期,基金業協會已明確禁止“殼基金”行為,但管理人C仍頻繁備案“殼基金”。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規定要求管理人C限期清理未真實募集的“殼基金”,並對管理人C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告等自律措施。此外,基金業協會將機構投資者D配合出資設立“殼基金”的情況報告相關監管部門。
私募基金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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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
基金業協會於2024年4月30日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運作指引》共42條,內容覆蓋私募證券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等各環節。壹是強化資金募集要求,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於1000萬元及存續規模不低於500萬元,強化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預警止損線安排等。二是規範投資運作行為,明確投資策略壹致性要求,提出雙25%的組合投資要求 ,禁止多層嵌套,規範債券投資、場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流動性管理,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等。三是強調受托管理職責,禁止變相保本保收益,明確不得開展通道業務,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資管產品等規避監管要求,規範業績報酬計提,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四是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規範基金過往業績展示,引導投資者關註長期業績,加強對短期投資行為的管理。五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壹方面,對不滿足組合投資等規定的存量基金,將過渡期延長為24個月,相關基金在過渡期內可正常開放申贖、正常投資運作;另壹方面,過渡期後仍不符合相關條款的相關基金可繼續投資運作至合同到期,基金業協會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和展期,不強制要求調倉或者賣出。
私募基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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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收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申請材料的通知
2024年8月,基金業協會向部分管理人發布了《關於接收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申請材料的通知》,新增“股票實物分配與現行減持規則銜接說明”,明確提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在滿足減持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占用大宗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但該股權創投基金須同步符合“反向掛鉤”政策要求。“反向掛鉤”政策可通過基金業協會 AMBERS 系統予以申請。實物分配後投資者持有的股份為自由流通股,如後續擬進壹步處置該類股票,不再受到減持義務限制。同壹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此處限於該等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資於同壹上市公司的情形)在進行股票實物分配時視為壹致行動人,在確定占用減持額度需合並計算。
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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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和《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及適用意見
2024年5月10日,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和《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及適用意見。本次修訂保持了基本框架,完善了部分條款,強化了監管要求。具體而言,本次修訂完善了私募基金子公司設立二級管理子公司的相關要求,規定二級管理子公司應當登記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設任何機構;優化並增加了子公司現金管理投資標的種類;增加了“直接或間接為關聯方提供借款等融資,為關聯方違規融資提供便利”的禁止性規定;增加了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向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的要求;明確了另類子公司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補充證券業協會可對從業人員采取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自律措施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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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4年7月5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信披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信披規定》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在總則部分,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明確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備份。在信息披露壹般規定部分,明確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方式。在差異化信息披露部分,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差異化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要求和底層資產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確涉及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審計要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全面審計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凈值等復核審查,以及發現特定風險情形下的投資者提示和報告要求。在信息報送部分,明確管理人定期、臨時和專項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在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部分,明確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制度、加強未公開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等要求;明確管理人的股東、合夥人和實際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義務。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部分,明確對違反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規定的處理處罰。
上海市私募基金相關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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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
2024年1月,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以下簡稱“《若幹措施》”)。《若幹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若幹措施》就進壹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九個方面的三十二條措施:在優化股權投資機構設立服務和行業管理方面,提出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並推動新設(遷入)股權投資機構集聚、對優質基金管理人新設股權投資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機制、完善股權投資行業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登記試點等措施;在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提出強化政府引導基金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引導支持、搭建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臺和制訂投資獎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措施;在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發展方面,提出支持產業鏈鏈主企業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並給予相關專項政策扶持和推動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市屬國資等加大對CVC基金的出資力度等措施;在培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方面,提出做好國家級基金在滬投資服務、支持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加大對上海市重點產業和硬科技領域投資、支持企業年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措施;在暢通股權投資退出渠道方面,通過提升並購重組退出效率、暢通被投企業境內外上市通道、完善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功能、推動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開展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等,為股權投資退出拓寬通道;在落實財稅優惠政策方面,提出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對經認定的創投企業或個人合夥人給予階梯績效獎補和開展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等措施;在推動行業聯動創新發展方面,提出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上市、股權投資機構發債、投貸聯動創新以及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等措施;在高質量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方面,提出在股權投資集聚區設立不低於100億元的區級政府引導基金、加強集聚區內綜合服務和專業培訓服務和建立上海市股權投資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等措施;在加強行業社會組織建設方面,提出發揮行業社會團體功能作用、加強專業委員會建設並支持開展行業重點領域專項研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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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推動上海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推動上海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創投意見》”),就進壹步推動上海創業投資(含天使投資)高質量發展提出若幹意見:第壹,強調發揮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並提出通過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的引導,吸引有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持續加大對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重點產業的支持等;第二,提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包括加強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國資基金的統籌協調、建立持續投入機制、實施優惠支持政策,以及優化國有資本考核與評價機制等;第三,強調創業投資與多層次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的聯動發展,包括加強與科創板等市場板塊的聯動,推動各類金融機構間的合作,以及拓寬創業投資企業的募資渠道等;第四,提出推動創業投資與產業、區域發展形成合力,如積極引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建立政府專項對接機制,以及鼓勵重點產業領域市場化並購整合;第五,強調加強人才和政策保障,包括加快創業投資機構集聚和人才培養、優化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信用環境建設,以及加強行業自律和基金業協會建設等。《創投意見》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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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管理辦法》
2024年8月,上海市國資委印發《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管理辦法》”),對原基金相關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管理辦法》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子企業開展的基金業務進行規範,明確了監管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與投資基金管理人、基金應當遵循的原則,對發起設立或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分類管理和事前備案、實控基金管理人的條件、非實控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等做出了規定,明確了監管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與投資基金在募集管理、投資方向、投資策略、投資決策、終止和退出等方面的要求,強調監管企業應加強對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以下簡稱“基金章程”)的審查,並由專業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通過基金章程保障監管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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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核評價及盡職免責試行辦法》
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國資委聯合上海市委金融辦共同印發《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核評價及盡職免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管理辦法》規定的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子企業基金考核評價、盡職免責工作的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明確監管企業應結合基金全生命周期及關鍵節點目標,對基金進行整體評價,不以單壹項目虧損或未達標作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負面評價的依據;建立了基金評價與管理人考核的分層體系,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國資功能、基金運營、財務回報三個維度,並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進行差異化評價,同時引導監管企業建立長周期的評價機制;提出監管企業應分層分類制訂完善盡職免責制度,明確了五種適用盡職免責的情形,該五種適用盡職免責情形體現上海市國資委鼓勵監管企業積極作為,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助推國有資本成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和“戰略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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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2024修訂)》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2024修訂)》(“《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上海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深化掛牌轉讓和登記托管業務,建設專精特新專板,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業務,鼓勵區政府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資退出績效獎補機制,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等落地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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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十壹條舉措》
2024年3月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大會舉行。會上,浦東新區金融局宣布推出《浦東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十壹條舉措》(以下簡稱“十壹條舉措”)。十壹條舉措重點圍繞積極打造浦東股權投資集聚區、加快股權投資機構在浦東設立、完善股權投資“募投管退”全鏈條生態、加強股權投資機構綜合服務保障等四方面開展工作。在積極打造浦東股權投資集聚區方面,浦東積極申請成為全市首批股權投資集聚區,進壹步吸引國內外重點股權投資機構落戶,與區域產業緊密結合,打造形成陸家嘴、張江、前灘等多個各具特色的區域性股權投資集聚區。在加快股權投資機構在浦東設立方面,進壹步便利股權投資機構市場準入,出臺申報指南,加快辦理時間,暢通設立渠道等。在完善股權投資“募投管退”全鏈條生態方面,積極吸引長期資本參與股權投資;深化推進“基金+基地”的運營模式,圍繞“投、孵、招”三大環節,搭建多方參與的信息共享平臺;做好政策培訓、上市輔導和投融資對接等工作;鼓勵S基金在浦東展業和參與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平臺業務等。在加強股權投資機構綜合服務保障方面,浦東將在人才落戶、住房、教育、醫療等方面為股權投資機構及從業者提供系統集成式服務等。此外,十壹條舉措還包括推進創業投資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地、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等。
法律橋私募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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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股權回購權行權期限的問答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九批),其中問題二對於“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行權期限如何認定提供了答疑意見:因投資方行使股權回購權有自主選擇的空間,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較為符合當事人的商業預期。具體而言:1.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投資方請求對方回購的期間,比如約定投資方可以在確定未上市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是否回購,從尊重當事人自由意誌的角度考慮,應當對該約定予以認可。投資人超過該3個月期間請求對方回購的,可視為放棄回購的權利或選擇了繼續持有股權,人民法院對其回購請求不予支持。投資方在該3個月內請求對方回購的,應當從請求之次日計算訴訟時效。2. 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投資方請求對方回購的期間,那麽應在合理期間內行使權利,為穩定公司經營的商業預期,審判工作中對合理期間的認定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訴訟時效從6個月之內、提出請求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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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完善創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審判規則,壓實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的信義義務和法律責任,暢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促進股權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功能發揮。
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近二十年來為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服務的經驗,聚焦管理人的適當性義務、投資階段義務、投後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清算義務五大主要義務,通過檢索、整理和歸納相關案例,撰寫了五篇實務文章,對審判和仲裁機構關於管理人違反該等五大義務的情形認定以及對投資者的相應賠償責任的主流觀點進行剖析,並提供了詳細的實務建議。詳見:
為方便廣大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和投資者快捷了解管理人的義務與賠償責任,《案例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全周期的賠償責任》對該五篇文章內容予以提煉和歸納。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

手機:
13901826830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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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楊春寶壹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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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法律橋團隊系列專著
法律橋團隊自2007年起已經出版專著16本(含再版):
《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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