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企業“出海”的境內核准與備案以及境外合規策略
隨著國內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競爭加劇,加之內部戰略需求和國際環境變化的共同驅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走出國門,“出海”已從“加分項”變為部分企業的“必選項”,而且,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中國企業的國際化步伐顯著加快,在全球市場的角色也經歷了顯著的轉變,實現了從簡單的製造和出口到品牌建設、研發創新的根本轉型。
中國企業第一次成規模地“出海”始於2008年。當時的中國企業缺乏大規模“出海”的經驗,導致了若干企業遭受了慘重的失敗,甚至鎩羽而歸。市場上見報的重大失敗案例包括中信泰富澳洲磁鐵礦1、波蘭A2高速公路2、沙特麥加輕軌项目3、和中海油並購尼克森4等,動輒就遭受高達幾十億甚至幾百億人民幣的損失。
2013年,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中國企業開始了第二次成規模的“出海”。這輪出海,從國家層面到企業具體實施層面,都更加關注投資项目的前期評估和對風險的充分認識和管理,確保投資的安全與穩定。政府部門組織知名專家和國內外律所及國際專業機構深入研究了“一帶一路”涉及的部分國家的國家風險概況,形成了《國家風險手冊》5, 並公佈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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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生效的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商務部〔201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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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生效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發改委〔2018〕1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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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由國家發改委聯合外交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匯局、全國工商聯等七個部門共同制定併發布的《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下稱“發改外資〔2018〕1916號令”)
上述政策舉措明確規範了“出海”企業境外投資並購的境內和境外合規事宜,使得“出海”企業一步步走向正軌,“出海”项目走出了“敗多勝少”的困局。
目前這一輪中國企業的“出海”大潮,是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動盪加劇,俄烏戰爭、中美博弈等因素正深刻影響著全球化進展,中國企業“出海”面臨的投資審查、出口管制、和各種經濟制裁等監管風險日益增加的多重挑戰和危機交織疊加的緊張局勢下進行的,可謂風高浪險,暗潮洶湧。
為助力“出海”企業避開暗礁,破浪前行,本文將從中國企業“出海”投資(包括近年來的大模型出海)的境內核准與備案以及境外合規的視角,深入探討相關合規要求和實施策略,希望能為“出海”企業在海外投資和運營過程中及時識別風險、應對風險,化危為機,實現長期並可持續的盈利增長保駕護航。
第一章 “出海”企業境外投資的境內核准與備案
目前我國境外投資監管主要採取核准/備案的監管框架,即通過國家或地方發改委與中央或地方商務部門各自核准/備案的兩條線路同時並進,最終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或其授權的商業銀行換匯出境。境內投資主體只有完成了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核准或備案,並從前述部門分別取得《境外项目投資備案通知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後才能實施海外公司的合法設立、資金的合規出境等。

一、發改委核准或備案
根據“發改委〔2018〕11號令”規定,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项目核准、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資訊,配合監督檢查。其中,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具體而言,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项目根據项目的具體情況,採取核准、備案、報告的監管方式,現將發改委境外投資项目監管制度的要素梳理如下:

根據第11號令,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一)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三)新聞傳媒;(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敏感行業目錄由發改委發佈。

二、商務主管部門核准與備案
根據“商務部〔2014〕3號令”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並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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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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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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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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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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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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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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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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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現將商務部門境外投資監管制度的要素梳理如下:

根據該3號令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敏感國家和地區是指與中國未建交、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敏感行業包括:涉及出口中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项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敏感類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项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项目。

三、外匯登記
(一)匯發[2015]13號文登記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於2009年7月13日發佈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的相關規定,境內投資人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目前即商務主管部門和發改委)備案(或核准)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匯局審核無誤後向境內投資人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行政審批,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投資人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檔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其事先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因國家的外匯儲備和境外投資不同階段存在差異,實踐中曾出現外管部門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對外投資项目實施事前約談機制。因此,建議投資人事先與外管部門和銀行進行溝通,以避免後續購付匯程式存在實操的障礙。
(二)匯發〔2014〕37號文登記
根據外匯局於2014年7月4日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37號文”)第三條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37號文登記”)。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37號文對境內居民個人於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返程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均進行了規制,而SPV和WFOE在跨境架構搭建的過程中是核心要點,因此對於出海企業,尤其是存在出海融資需求企業的自然人股東而言,這是一個資金出境和返程的資金閉環合規性問題,並且,辦理37號文登記也是中國籍自然人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權益的唯一合規途徑。

四、核准和備案流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出海核准和備案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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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交申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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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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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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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核准或備案通知
境內辦理ODI備案的整理流程如下(分別、獨立、線上提交):


五、發改委和商務部對项目予以核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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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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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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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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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商務部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不得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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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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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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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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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六、企業申請“出海”投資核准/備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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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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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1年者因無法提供完整審計報告,通常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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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無虧損:近一年財務報表需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且淨利潤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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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夥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项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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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嚴重違法記錄,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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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率≤70%(部分地方要求≤78%),淨資產需大於擬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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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收益率≥5%,越高越易通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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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项目具備可行性和市場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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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具備良好的政治和經濟環境。

七、辦理核准程式需提交的檔
發改委和商務部門對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准和備案需提交的資料有所不同,受理後審查申請材料時,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有必要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說明的,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ODI系統、發改委部門通過發改ODI系統通知企業對材料進行調整、補充或完善,企業需根據回饋再次提交補充檔。
發改委規定實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路系統向核准機關提交项目申請報告並附具有關檔。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准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機關提交。
项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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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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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況,包括项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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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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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關於项目真實性的聲明。
项目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應當附具的檔清單以國家發改委發佈的為准。
商務部要求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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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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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並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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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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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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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八、辦理備案程式需提交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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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各類備案申請表及承諾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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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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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井購的相關章程(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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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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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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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井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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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九、申請材料的提交
“出海”企業向發改委提交核准與備案申請的,應訪問國家發改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在“政務服務中心”欄目下點擊進入“網上政務大廳”,在“事項申報”或“我要申報”欄目下,選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项目核准”事項,點擊“事項申報”即可進入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投資主體需按照頁面提示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项目核准”開始申報。投資主體也可直接訪問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進行用戶註冊和登錄,登錄後選擇“项目核准”開始申報。
“出海”企業向商務部提交核准與備案申請的,應按要求填寫並列印《境外投資備案表》,加蓋印章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影本按要求分別向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網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境外投資管理系統”提交,由該部門向獲得備案或核准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實行統一編碼管理。《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上述(六)中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十、對外承包工程的備案
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年第2號令發佈的《對外承包工程项目備案和立項管理辦法》(2024年7月1日生效),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對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統向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项目備案立項,並向備案部門和中國駐工程项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定期報告工程项目後續開展情況。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對外工程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中國駐工程项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在報告工程项目資訊時,應當遵守境內外數據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初次使用業務系統的,應當首先在業務系統如實填寫《對外承包工程企業資訊登記表》。所登記資訊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在業務系統辦理變更。

十一、人工智慧大模型的備案
人工智慧大模型的備案,並不是在企業“出海”時才應進行的。根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8月5日施行)(下稱“辦法”),所有在中國境內向公眾提供生成式AI服務的活動,無論是否涉及“出海”業務,都要進行大模型備案。
(一)什麼是人工智慧大模型
人工智慧大模型(簡稱“大模型”)是指由人工神經網路構建的一類具有大量參數的人工智慧模型。大模型是近十年來興起的新興概念。其通常先通過自監督學習或半監督學習在海量數據上進行預訓練,然後通過指令微調和人類對齊等方法進一步優化其性能和能力。大模型具有參數量大、訓練數據大、計算資源大等特點,擁有解決通用任務、遵循人類指令、進行複雜推理等能力。
大模型的主要類別包括:大語言模型、視覺大模型、多模態大模型以及基礎科學大模型等。目前,大模型已在多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包括搜索引擎、智能體、相關垂直產業及基礎科學等領域,推動了各行業的智能化發展。
(二)主要類別
大語言模型
大語言模型主要應用於自然語言處理領域,旨在理解、生成和處理人類語言文本。這些模型通過在大規模文本數據上進行訓練,能夠執行包括文本生成、機器翻譯、情感分析等任務。大語言模型通常基於Transformer架構,通過自注意力機制有效捕捉文本中的長距離依賴關係,並能在多種語言任務中表現出色。這類模型廣泛應用於搜索引擎、智能客服、內容創作和教育輔助等領域。
視覺大模型
視覺大模型則主要應用於電腦視覺領域,負責處理和分析圖像或視頻數據。通過對大量視覺數據的訓練,視覺大模型能夠完成圖像分類、目標檢測、圖像生成等任務。隨著Transformer架構的引入,模型如Vision Transformer(ViT)取得了顯著的成果。早期的視覺模型多基於卷積神經網路(CNN),如ResNet等,但隨著技術的進步,基於自注意力機制的視覺(大)模型逐漸成為主流。視覺大模型被廣泛應用於自動駕駛、安防監控、人臉識別、醫療影像分析等領域。
多模態大模型
多模態大模型則能夠同時處理和理解多種類型的數據,如文本、圖像和音頻,從而實現跨模態的資訊融合與生成。這類模型在圖文生成、視頻生成等任務中表現突出,能夠打破單一模態的局限,實現更加豐富的交互與創作。OpenAI的CLIP模型就是一個典型的多模態大模型,通過聯合訓練圖像和文本,成功實現了跨模態的資訊對齊。多模態大模型的應用涵蓋了內容創作、智能搜索、輔助醫療等多個領域。
基礎科學大模型
基礎科學大模型則主要應用於生物、化學、物理和氣象等基礎科學領域,旨在通過學習大規模科學數據,輔助科學研究和實驗。這些模型能夠在蛋白質結構預測、化學反應模擬、氣象預測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為科研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DeepMind的AlphaFold模型在蛋白質結構預測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在化學反應模擬領域,諸如OpenAI的DALL·E Chemistry等模型也展示了巨大潛力。基礎科學大模型的應用推動了藥物研發、材料科學和氣象預測等前沿科學研究的發展。
(三)代表大模型

(四)大模型的備案
結合適用法規與實踐操作大模型的備案如下:
(1)大模型備案的法定觸發時間:是服務上線前,與是否“出海”並無直接聯繫
根據“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大模型備案是服務上線的前置程式: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並履行演算法備案手續。”
這意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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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備案,不可開放公眾服務:無論是API介面、網頁應用還是移動端產品,只要面向公眾(包括免費或付費用戶),均需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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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測試階段無需備案:僅限開發者或極小範圍測試(如員工內測)可不備案,但一旦擴大至外部用戶(如公測、開放註冊),即需申報備案。
(2)已上線模型的補備案要求對於“辦法”實施前已運營但未備案的模型,《辦法》給予整改窗口期:
(i)政策過渡期:2023年8月5日《辦法》施行前,已運行的模型需在該《辦法》施行後1-3個月內提交備案材料;
(ii)持續監管:若未及時補備,網信辦可依據《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處以警告、罰款直至暫停服務。
(3)模型重大更新時需重新備案根據《辦法》及備案系統要求,以下情形需重新備案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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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架構變更:如模型參數量級躍升(例如從十億級到百億級)、基座模型更換(如從LLaMA切換至自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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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範圍擴展:新增多模態能力(如圖像生成→視頻生成)或覆蓋新行業(如通用對話→醫療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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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調整:從API調用轉為直接面向C端用戶的APP服務。
(4)特殊場景下的備案要求

(5)備案流程耗時與規劃建議
備案全流程需3-4個月,企業需預留充足時間:
(i)屬地初審(1-2個月):省級網信辦審核材料完整性及語料合規性;
(ii)國家終審+部委徵詢(1-2個月):國家網信辦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等6部門進行技術安全復審。
總結:備案的核心邏輯與時間節點
核心邏輯:大模型備案是安全准入而非“出海”審批與備案,旨在確保生成內容安全、數據合規、風險可控;
關鍵時間點:
▶️ 上線前必備 → 無備案無服務;▶️ 重大更新必重備 → 功能擴展需重新評估;▶️ 歷史模型補備 → 過渡期後未備將面臨處罰。
建議企業將備案納入產品開發週期,避免因合規延遲導致商業計畫受阻。
總之,大模型備案是服務上線的前置程式,並非企業“出海”的審批與備案,在滿足了大模型備案的前提下,大模型企業若出海,還需符合本章所述的ODI核准或備案,以及第二章所述的境外合規要求,以便有助利於企業合法合規的長期可持續性的運營和盈利增長。

十二、商務部和發改委對“出海”企業的服務
商務部和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服務。商務部發佈《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國別產業指引等檔,幫助企業瞭解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發佈環境保護等指引,督促企業在境外合法合規經營;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數據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資訊。這些服務是“出海”企業以自身之力無法得到的資源與支持,投資主體應珍視並及時向主管部門諮詢並尋求幫助,有效地運用這些有利資源,以確保企業在境外投資行穩致遠。如果投資主體不清楚其境外投資项目是屬於核准還是備案範圍的,可以隨時向企業所在地發改委部門和商務部門諮詢,該等部門會及時予以告知。
第二章“出海”企業的國際合規要點
2018年7月1日,國家標準GB/T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正式實施;2018年11月2日,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發佈實施(“《指引》”);2018年12月26日,國家發改委聯合外交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匯局、全國工商聯等七個部門制定和發佈了《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發改外資〔2018〕1916號)6,如此密集的重要檔在一年內陸續出臺實施,可見之前我們對合規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當時之所以如此重視,主要是因為中國企業在過去這些年“出海”過程中,由於合規問題受到過諸多挫折和失敗。面對這種情況,在2017年國資委發佈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增加了第六章,對“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明確提出:對於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项目,央企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託獨立第三方有資質諮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此後,有些企業決策層明確提出,沒有充分全面的项目風險評估報告,就不能提交董事會審議。
適用範圍
《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針對的是企業境外經營,適用對象不局限於中央企業和國企,而是“出海”投資的所有中國企業,無論企業從事何種行業或類型的境外投資,都應根據《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和企業經營所在國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從事的業務類型,做好境外經營合規,使其經營活動及其員工行為不僅符合國際條約,更要符合所在國和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商業慣例、道德規範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確保在境外的經營合法合規。具體而言,《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對下列四類“出海”企業的國際合規做出了明確的原則性規定。

一、在境外開展投資業務的企業
此類企業應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注意防範風險,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確保獲得相關的投資許可和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檔;應特別注意遵循目的地國家的投資法律和規定,全面掌握市場准入、貿易管制、國家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外匯管理、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此外,還需重視財務和稅務合規,防止違反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法規,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二、在境外開展對外貿易和服務業務包括電商的企業
此類企業需關注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以及境外市場的進入壁壘,全面掌握關於貿易管制、品質安全與技術標準、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電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關注業務所涉國家(地區)開展的貿易救濟調查,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調查以及數據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確保產品和服務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品質標準和法律要求,避免可能的貿易糾紛和法律訴訟,應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三、在境外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
此類企業需特別注意项目所在地的建築和工程法律法規,全面掌握關於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約、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連帶風險管理、債務管理、捐贈與贊助、反腐敗、反賄賂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確保獲得相關施工許可證和資質,避免法律風險和社會責任問題,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四、在境外開展日常經營活動的企業
此類企業需確保日常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全面掌握勞工權利保護、勞動合同管理、環境保護、數據與隱私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反腐敗、反賄賂、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貿易管制、財務稅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同時需做好財務報告和稅務申報,防止稅務風險,還應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以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

五、大模型企業出海除了應遵守上述《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外,還需重點關注以下領域的合規要求
(一)數據合規與隱私保護
1. 跨境數據傳輸與本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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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明確數據出境的申報和評估流程,要求關鍵數據需通過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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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對個人數據的收集、處理和跨境傳輸設定嚴格限制,要求企業履行數據主體權利(如訪問權、刪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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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對用戶數據的商業使用提出透明度要求,並賦予消費者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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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目標國本地化要求:如沙烏地阿拉伯要求在當地處理數據的企業設立實體,歐盟對非本地主體處理數據的合規成本更高。
2. 人工智慧數據獲取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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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確保訓練數據的合法性,避免侵犯第三方版權或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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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模型的合規性需審查,避免使用受出口管制的開源框架(如TensorFlow、PyTorch)。
(二)出口管制與技術合規
1. 中國的技術出口管理
需遵守《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出口履行審批程式。
2. 美國《ENFORCE法案》與技術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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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AI晶片、閉源模型及核心演算法的出口實施嚴格管制,企業需審查供應鏈中的美國技術要素,避免違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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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措施包括:梳理技術依賴、使用歐盟或其他替代模型、發展自主技術架構。
(三)知識產權全球佈局與保護
1. 專利與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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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制定全球專利佈局策略,防範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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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模型需注意許可證合規性,避免因開源協議衝突引發法律糾紛。
2. 應對國際知識產權訴訟
建立侵權監測系統,設計快速回應流程,如MiniMax因版權問題被起訴後需調整數據來源。
(四)人工智慧產品與倫理合規
1.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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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風險AI系統(如醫療、金融領域)提出透明度、安全評估和人類監督要求,違規可能面臨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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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遵循倫理標準,如避免演算法歧視、確保可解釋性。
2. 目標國行業監管要求
如美國對醫療AI的FDA審批、金融AI的SEC合規審查等,需針對性滿足。
(五)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1. 市場准入與競爭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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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避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歐盟對AI平臺的數據壟斷行為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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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模式中需防範協議控制(VIE架構)的法律風險,部分國家可能不認可該模式。
(六)應對國際政治與貿易壁壘
1. 地緣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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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美國對華投資限制(如2025年1月實施的AI領域投資禁令),需調整股權架構或尋求國內合作(如阿裏與零一萬物的聯合實驗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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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全國統一大市場”政策整合國內資源,降低對外依賴。
總之,大模型企業出海的合規框架需覆蓋數據、技術、知識產權、反壟斷等多維度,並動態跟蹤國際政策變化(如美國技術封鎖升級)。建議企業設立全球化法律支持部門,結合《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的架構設計(如合規委員會、首席合規官),制定分階段的合規策略。
綜上所述,各類型的“出海”企業都必須做好境外投資的境內和境外合規工作,認真做好盡職調查和合同審查與談判、遵守適用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確保企業避免風險,合法合規地運營,實現長期健康和可持續的盈利發展。
參考資料:
1. 《慘!300 億巨額賠償!中信泰富中澳鐵礦再遭“捅刀”,面臨停產!》礦業匯 2017-11-30.
2. 波蘭 A2 公路项目失敗原因檢討(金鋤頭文章 2023-10-26).
3. 深度分析中國鐵建沙特麥加輕軌项目億巨虧原因(齊齊文庫 2021-05-26).
4. 中海油並購尼克森案例分析詳解(齊齊文庫 2023-07-21).
5. 參見海外合規才是重點 :《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評述與解讀-孫有文.
6. 《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 at www.gov.cn.
來源:律商視點 薑鳳紋 丨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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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領域和工作經驗
薑鳳紋女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和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法學院並獲得了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她獲得了美國律師執照、以及中國企業高級法律顧問證書、中國企業高級合規師證書,現已在中國和亞太區工作
30多年,先後任職於美國知名律師事務所,和美國及歐洲世界500強公司法務部,擔任中國和亞太區、以及亞洲/中東/非洲地區高級副總裁、法律與誠信合規總監。她的執業領域主要包括公司業務 (處理公司從設立、運營、重組到解散、以及公司治理與合規中的各種法律問題)、跨境投資、收購並購、法律科技、房地產和爭議解決。在其執業生涯中,薑律師領導和參與了數百個上述各種交易,善於促進交易各方務實合規高效地達成交易。
薑律師目前擔任卓緯律師事務所高級國際顧問和 docQbot(合通機器人)公司的高級副總裁和高級專家。在該角色中,她利用其在上述各種交易中的豐富法律經驗和合通機器人的法律智能工具,幫助公司客戶處理各種法律與合規项目,設計和實施法律技術解決方案,重組和修改合資合同與章程;並直接領導了合通機器人的合同內容開發工作。她經常在中國和國際法律會議上做演講嘉賓,還與全球公司法務協會(In-House Counsel Community)合作,會同合通機器人的首席專家Robert Lewis/呂立山博士一起舉辦了關於《中國外商投資法》和《公司法》的系列網路研討會;並就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核心變化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外資企業)的合規轉化、《外商投資法背景下,高效應對外資企業轉化新挑戰》以及《美國對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及監管趨勢》為議題在In-House Community、Legal Executive Board、藍旗律政、SIPAC、東方法商大講堂以及一克拉平臺上進行系列講座;還在華東政法大學和上海市法律顧問協會聯合主辦的“新一代涉外律師培養計畫”中擔任演講嘉賓;並受邀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商融合碩士班擔任導師並授課;還在香港科技大學EMBA班就“跨國公司法律與合規風險的管理”為題進行授課,並擔任了“全球企業法務協會”評選“2021年度最佳企業法務團隊”的評審委員。在法律研究方面,薑律師還在律商聯訊、走出去智庫等知名法律出版機構發表了20多篇涉及中國、美國和東盟法律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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