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發展跨境金融業務,打造“一帶一路”區域航空金融中心!鄭州航空港發佈金融機構集聚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辦法
近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金融機構集聚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辦法》,進一步完善區域金融政策體系,著力優化金融發展生態,充分激發金融市場活力,全面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為航空港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金融支撐。
辦法明確鼓勵發展跨境金融業務,打造“一帶一路”區域航空金融中心。
(一)支持跨境金融中心、離岸金融中心、國際結算中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及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等大型集團公司在航空港區設立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財務結算中心。按其實繳資本的1%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和具有獨立結算功能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類金融業務的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具有獨立結算功能的分支機構,如外資投資公司等,按照外方實繳資本的2%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
(三)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區內銀行機構,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量,1億元(含)-10億元,每家獎勵10萬元;10億元(含)-50億元,每家獎勵30萬元;50億元(含)以上,每家獎勵50萬元。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區內企業,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增量排名,對前10名每家獎勵30萬元。
(四)對航空港區通過貸款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通過發行境外債券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金融機構集聚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區域性航空金融中心建設,積極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國家區域性現代金融中心的實施意見》(鄭政〔2022〕18號),吸引金融機構在航空港區集聚,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構建以金融業為主導的現代服務業體系,結合航空港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年度預算,專項用於支持金融業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支持對象包括: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依法設立的各類持牌專業子公司(不含直投類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稱的金融機構的一級、二級及其他分支機構。其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直接隸屬於金融機構總部的省級分行或分公司(銀行、證券、保險3類總部在省外的一級分支機構要求省內僅此一家);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直接隸屬於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的市級分支行或分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是指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面向客戶、具備營業職能的經營實體。
(四)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在航空港區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
(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許可、備案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及持牌法人金融仲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
(六)經省政府核准或授權開展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法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七)金融科技企業。從事雲服務、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量子技術、生物識別、隱私計算等前沿技術研發創新,在金融監管科技、大數據征信、支付清算、數字貨幣、金融安全保障等領域應用,對金融市場、機構及金融服務產生影響的優質科技企業。
(八)其他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
第二章產業集聚獎勵
第四條對新設立或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持牌專業子公司、法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金融科技企業,按其實繳資本規模給予落戶資金獎勵。實繳資本不滿1億元的,最高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金獎勵;1億元(含)至2億元的﹐最高給予不超過400萬元資金獎勵;2億元(含)至5億元的,最高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獎勵;5億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實繳資本1%的資金獎勵,單個企業資金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新設立或遷入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最高給予50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五條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給予資金獎勵,其中銀行機構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獎勵,其他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獎勵。
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二級分支機構給予資金獎勵,其中銀行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獎勵;其他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
對區內現有金融機構首次升級為二級分支機構給予資金獎勵,其中銀行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其他機構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獎勵。
對新設立或遷入的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獎勵,其中被認定為科技支行的,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設立或遷入的證券營業部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獎勵;其他金融機構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資金獎勵。
第六條對新設立或遷入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和持牌法人金融仲介機構,實繳資本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設立或遷入的上述兩類法人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
第七條對新設立或遷入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企業,實繳註冊資本在5億元以上(含)的,給予100萬元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在1億元(含)-5億元的,給予50萬元落戶獎勵。
第三章產業發展運營扶持
第八條給予符合條件的金融類企業產業發展運營扶持。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總部、持牌專業子公司、全國性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仲介機構、法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金融科技企業,自落戶當年起,連續三年給予最高不超過金融服務淨收益及中間業務、投資收益等收益總和的2.5%作為產業發展扶持資金,若金融機構年度淨利潤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額外給予最高不超過淨利潤的7%作為產業發展扶持資金。
(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自落戶當年起,連續三年給予最高不超過金融服務淨收益及中間業務、投資收益等收益總和的1.8%作為產業發展扶持資金,若金融機構年度淨利潤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額外給予最高不超過淨利潤的5%作為產業發展扶持資金。
(三)對新設立或引進的期貨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子公司,若年度淨利潤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自設立或引進當年起,連續三年給予最高不超過淨利潤的5%作為產業發展扶持資金。
第四章特色金融業務獎勵
第九條鼓勵發展跨境金融業務,打造“一帶一路”區域航空金融中心。
(一)支持跨境金融中心、離岸金融中心、國際結算中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及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等大型集團公司在航空港區設立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財務結算中心。按其實繳資本的1%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和具有獨立結算功能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類金融業務的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具有獨立結算功能的分支機構,如外資投資公司等,按照外方實繳資本的2%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三)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區內銀行機構,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量,1億元(含)-10億元,每家獎勵10萬元;10億元(含)-50億元,每家獎勵30萬元;50億元(含)以上,每家獎勵50萬元。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區內企業,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增量排名,對前10名每家獎勵30萬元。
(四)對航空港區通過貸款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通過發行境外債券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支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落戶在航空港區的融資租賃企業,在航空航太、電子資訊、高端製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等行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按照單個專案合同約定並履行合同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同一公司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設立交易中心。對於獲得國家、省政府或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在航空港區設立的交易中心/場所/平臺,給予其投資總額的5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入駐後年交易額首次達到2000億元(含)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實體企業在航空港區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庫。對在航空港區新設商品期貨交割庫或成為集團交割庫分庫的實體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在航空港區申請成為集團交割庫的實體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發展綠色金融業務。對每筆綠色債券在存續期內給予利息補貼,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0%。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債券市場融資貼息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債券性質判定以交易所或交易商協會公告為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綠色企業和專案提供綠色貸款,對上年度綠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綠色貸款餘額增量的0.05%給予獎勵,每個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五章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持續擴大信貸規模。每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綜合排名並給予資金獎勵,設立一等獎1名,給予30萬元資金獎勵;設立二等獎2名,給予20萬元資金獎勵;設立三等獎3名,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普惠金融業務。對在航空港區開展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的銀行機構,按照每年小微企業信貸增量的1‰給予獎勵,每年單個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落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業務的銀行機構,按照年度累計發放額度的1‰給予獎勵,每年單個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信用貸款業務。對開展向無貸款記錄的企業發放首筆信用貸款業務的銀行機構,按照年度累計發放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單個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七條鼓勵銀行機構加大科技型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對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銀行機構,按照每年在航空港區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戶數為依據,每戶獎勵5萬,每年單個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引進利用保險資金。對航空港區內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形式引進保險資金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九條引導企業參與信用評級。對在人民銀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且評級結果達到AA+及以上的企業,按照評級手續費一次性給予30%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評級後企業的首筆銀行貸款,按照融資額實際利息支出的50%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對以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質的形式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給予獎勵。其中,對年融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年融資額在200萬元至1億元(含)之間的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對年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企業擴大直接融資。鼓勵企業運用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證券化等債券發行方式籌措資金。對通過境內證券市場開展再融資的企業,按照其融資額的0.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通過發行債券、票據等方式融資,單個企業發債規模年度累計在5000萬元(含)以上或集團企業發債規模年度累計在2億元(含)以上的企業,按照其融資額的0.2%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章打造金融生態獎勵
第二十二條鼓勵金融行業監管部門支持航空港區金融業發展,對其批准在航空港區新設立或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一次性給予60萬元的機構引進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新設立或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登記住所地為航空港區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在航空港區舉辦並經認定的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論壇、金融專業會議等活動給予經費保障,在活動結束後按實際活動經費的50%一次性給予活動主辦方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積極引進評估、會計、審計、律師、諮詢、知識產權等仲介服務機構。對年度金融服務淨收益及中間業務、投資收益等收益總和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仲介服務機構獎勵5萬元。
第七章金融人才獎勵
第二十六條航空港區各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金融仲介機構從業人員,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且在航空港區全職工作滿1年的,給予最高20萬元資金獎勵,分兩年兌付,第一年兌付獎勵的40%,第二年兌付獎勵的60%。
第二十七條鼓勵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註冊會計師(ACCA)資格認證考試。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取得上述執業資格證書且在航空港區全職工作滿2年的金融從業人員,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獲取多個證書的不重複獎勵。
第八章金融產業園區扶持獎勵
第二十八條鼓勵建設金融業集聚發展的特色產業園區,引進各類金融機構落戶,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金融產業園區扶持獎勵:實際運營面積達到3000㎡(含)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120萬元年度運營扶持獎勵;實際運營面積達到5000㎡(含)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度運營扶持獎勵;實際運營面積達到10000㎡(含)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年度運營扶持獎勵。
第九章其他說明事項
第二十九條享受本辦法資金獎勵的各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金融仲介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及駐區企業等需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在航空港區,並在航空港區實際經營、納稅。
第三十條落戶資金獎勵分三年兌付(明確一次性兌付的除外),以資金獎勵金額上限為依據,第一年兌付2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兌付40%。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發放的落戶資金獎勵中以實繳資本為依據的,按照首次申請獎勵時的實繳資本為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與現行根據省、市要求出臺的區級配套政策及其他區級專項辦法適用的對象一致時,就高不就低,不得重複享受。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機構、企業或個人提出資金獎勵申請後,由航空港區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後按程式審簽撥付。
第三十四條享受獎勵的企業未遵守雙方協議約定或違反獎勵申報要求、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等各類行為的,一經查實,需退回已獲得的獎補資金。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原金融扶持政策未兌現完畢(含已經申報、已按相關程式確定支持)的機構和專案,可按本辦法執行。2025年4月2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在航空港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申報主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財政金融局承擔。
來源: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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