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國際貿易篇(上)

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
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
提 要
在目前風雲變幻的國際經貿形勢下,廈門市司法局組織成立的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集全市涉外律師之力,陸續推出《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系列文章,旨在為廈門乃至福建外經貿企業的對外貿易與投資的風險防範與救濟提供法律建議和指引。本手冊將從國際貿易、應對制裁、國際物流、貿易摩擦、跨境供應鏈、數據出海、企業出海及糾紛解決等維度,為外經貿企業梳理風險、剖析規則、提供指引,助力外經貿企業在驚濤駭浪中穩舵前行。
第壹篇 【國際貿易篇】(上)
撰稿人:陳川 朱探宇
在當前高度不確定的國際貿易環境下,傳統的商業習慣已不足以應對風險。企業必須將法律風險防範融入交易的每壹個環節,構建壹套完整的風險防火墻。
壹、新形勢下國際貿易的事前、事中與事後的風險防範與救濟
(壹)事前防範:
識別風險、制度建設、合同簽訂、購買信用保險
在當前經貿摩擦長期化、制度化的背景下,企業應將風險識別與制度建設前置於交易之初。
1、客戶資信與合規審查
企業應在簽署合同或發貨前,對客戶進行必要的信用與合規背景調查。
(1)合規風險核查:確認客戶是否被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 List),或是否與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發布的實體清單(Entity List)中主體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
(2)業務資質與行業背景核查:了解客戶的主營業務、上下遊供應鏈、是否處於被美國政府限制出口或投資的敏感行業(如半導體、人工智能、通信設備等)。
(3)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鄧白氏集團(D&B)、益博睿集團(Experian),或其他專業資信調查機構等核實客戶註冊信息、履約能力、信用記錄等,關註企業是否有違約記錄、信用不良問題或其他法律糾紛,並結合客戶歷史履約情況作綜合判斷。
(4)對於重大交易,應考慮通過委托當地律師事務所進行更全面的盡職調查,最好還需通過國內律師進行全程跟蹤協調。
2.合同簽訂:交易架構設計
(1)貿易術語的選擇與風險分配
強烈建議避免使用DDP(完稅後交貨)。在該術語下,賣方需承擔目的國的進口關稅,壹旦遭遇關稅突增,利潤將嚴重受損甚至虧本。應優先選擇FOB、CFR或CIF等術語,將關稅風險和清關義務約定由作為進口方的買家承擔。
(2)原產地規則與轉口合規
若采用如東南亞、墨西哥等第三國中轉,應確保該路徑具有實質性經濟活動支撐,符合美國《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及相關自由貿易協定(如USMCA)要求,防止被認定為規避行為。
(3)付款條件的調整
鑒於美國貿易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了買方的履約風險,中國出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設置更有利的付款條件,例如:提高定金或預付款比例、使用更有保障的付款方式(LC或DP)、要求縮短付款期限,並加入違約金條款或定金罰則等條款,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
(4)加入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
在與客戶和供應商簽訂合同時,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對於出口合同,明確約定若因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導致產品成本增加超過壹定比例,賣方有權相應提高產品價格,同時規定價格調整的通知程序和協商機制。同時不應接受美國買方以進口關稅增加為由要求我出口方降價的無理要求。
(5)加入“關稅變化條款”或明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範圍
建議明確約定關稅增加時的成本分擔比例,以此降低關稅變動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或者設置“關稅觸發終止條款”:例如約定稅率變動超過20%時可以解除合同。至於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條款中,將關稅政策突變、出口管制等納入免責範圍,這是壹個雙面刃,要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並詳細約定通知程序以及舉證責任。
(6)盡量選擇有利的貿易爭議解決機制
相較於法院訴訟,仲裁的好處在於程序靈活、保密性好、跨境可執行性高。《1958年紐約公約》規定,成員國法院應承認並執行他國仲裁裁決。美國和中國均為締約國。中國法律與美國《聯邦仲裁法》(FAA)均明確支持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在合同中約定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機制,可以提高跨境爭議解決的效率及可執行性。
3.產品出境風控與合規體系建設
(1)建立產品合規分類機制
出口產品必須明確適用的HS編碼(海關商品編碼)。該編碼將直接決定產品在美方通關時適用的稅率、監管類別和是否列入301關稅加征清單。錯誤歸類不僅可能導致稅務追補,還可能引發行政處罰或海關調查。建議定期由專業人員復核商品編碼,特別是當產品規格、用途發生變更時及時更新。
對於經境外工廠中轉、組裝、貼牌的產品,應具備能夠證明其非中國原產的充分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材料采購合同及原產地證書、加工記錄、工藝流程說明、境外工廠的投入產出比證明或增值比例分析報告等。此類證據將在美國海關進行反規避調查(如EAPA程序)時發揮關鍵作用。
(2)建立高風險訂單、客戶預警機制
針對首次合作的客戶、涉及敏感技術的產品,或客戶提出變更運輸路線、修改原產地等異常要求時,應立即觸發內部預警,進行重點審查 。任何修改單證以掩蓋真實原產地的要求都應被視為重大風險警告信號,並審慎評估。
4.購買相關出口信用保險
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規避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確保經營安全。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要求,確保保險權益。
(二)事中的糾紛處理
(國際貿易糾紛涉及的準據法、管轄權及跨境執行)
1.準據法的確定
國際貿易糾紛的處理首先要解決的是適用哪壹國或哪壹法域的法律的問題。首先是根據合同約定確定準據法,即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原則;其次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這需要結合所涉及國家國內法規定、國際公約的適用進行分析認定。例如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鑒於中國與美國均為締約國,凡雙方營業地均位於締約國境內且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排除該公約適用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均自動適用CISG。
2.管轄權的爭取
就國際貿易糾紛而言,如果合同中有管轄權的約定,無論是約定在哪壹個國家/地區的法院訴訟還是約定仲裁,通常都是有效的,在此情況下,任何壹方只能到約定的管轄機構中尋求救濟,如在約定的法院起訴或按約定提起仲裁。
在實際商業實踐中,有很多中國出口商與美國進口商簽訂的出口貿易合同都較為簡單,甚至可能只有訂單(Purchase Order)或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在這些情況下,因為合同內並沒有關於管轄權的明確約定,管轄權爭奪很可能會成為爭議解決過程中的第壹場“戰役”。甚至,即便在合同存在約定的情況下,管轄權約定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突破,也都需要個案進行分析。
以中國法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國際貿易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對方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於我國領域內,只要符合其中之壹,中國法院即享有管轄權。即使在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中國出口商作為接收貨幣的壹方,其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但同時,對方當事人可能也會在其所在國家另外提起訴訟,導致跨國平行訴訟的出現,又將引入不同國家司法主權的沖突、協調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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