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国际贸易篇(下)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厦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集全市涉外律师之力,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乃至福建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助力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
上期回顾
第一篇 【国际贸易篇】(下)
撰稿人:陈川 朱探宇
(三)事后的救济: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跨境可执行性问题
1. 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
得益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成功(目前已有超过172个缔约国,涵盖参与全球贸易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德国、荷兰、日本、意大利、法国、韩国、墨西哥、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瑞士、西班牙、越南等),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2. 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
与仲裁裁决不同,全球范围内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法院判决跨境执行的公约。判决的执行依赖于各国国内法、司法礼遇(comity)、互惠原则(reciprocity)以及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复杂组合,导致判决的跨境执行性存在巨大的、难以评估的不确定性。
以美国为例:鉴于中美之间并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取决于美国的国内法。
在美国,大多数州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FMJRA)。该法为承认外国金钱判决提供了一个成文法框架,规定只要外国判决在其作出地是终局、确定且可执行的,美国法院就应予以承认,除非存在有限的抗辩理由,如缺乏程序正当性、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等。
历史上,由于中方法院对“互惠原则”的严格解释,以及美方法院对中国司法体系的疑虑,相互执行判决的案例寥寥无几。虽然自2009年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已经有多起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案例,但这条基于司法善意、司法礼让的司法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通道,正面临被美国挑起的贸易争端而加剧的双方紧张态势所击垮的巨大风险。
二、应对美国贸易摩擦的长远方案
1.原产地规则与转口合规安排
避免高额关税的首选策略仍然是改变原产地。出口企业可结合自身产线情况,灵活调整生产布局,通过在低关税国家比如加拿大、墨西哥等生产加工及改变原产地,从而降低关税成本。但考虑到美国政府近期可能会强化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的反规避调查,中国出口企业必须确保所有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同时,原产地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以证明其符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规则。
2.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
考虑到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是长远的,中国的外经贸企业有必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重构全球供应链布局,以尽可能避开美国的关税壁垒。
3.出口转内销的升级版
在长期的高关税下,出口企业的内销转型已超越简单的库存消化,演变为一场重塑国内消费生态的深层变革。比如,某农产品公司将出口级生姜以“外贸优品”身份入驻大润发,48小时内完成从接洽到上架的“绿色通道”,背后是电商平台与商超构建的“内外贸一体化”基础设施支撑。这种转型不仅是渠道切换,更是标准升级——出口企业长期遵循的欧盟CE、美国CPSC认证体系,倒逼国内消费品质量基准提升,形成“鲶鱼效应”。目前各级、各地政府均推出了一系列出口转内销的优惠促进政策,外经贸企业应抓住这样的机会加大内销的力度。
三、实务问答
Q1
我们准备和一家新的美国客户合作,如何对该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以规避潜在的贸易和合规风险?
A1
首先,进行合规风险核查,确认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在美国财政部OFAC的SDN清单或商务部BIS的实体清单上 。其次,进行业务资质与行业背景核查,了解其主营业务、供应链情况,以及是否处于半导体、AI等敏感行业。最后,通过中国信保、邓白氏等专业机构核查其资信状况,包括注册信息、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如涉及到重大交易,可考虑委托当地专业律师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Q2
我们向美国出口商品,在当前高关税环境下,选择哪种贸易术语(Incoterms)对我们出口方最安全?
A2
强烈建议避免使用DDP(完税后交货)术语。在DDP下,卖方(出口方)需要在目的国清关并缴纳所有关税 。如果遭遇关税突然大幅上调,将直接侵蚀甚至亏空您的利润 。选择如FOB、CFR或CIF等“装运合同”术语更为安全,因为在这些术语下,关税通常由作为进口方的买方承担。如确定需要使用DDP术语,则应该增加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保留根据关税变化情况调整价款的权利。
Q3
为了规避美国对华高关税,我们考虑将产品先运到东南亚或墨西哥进行简单加工或转口,再出口到美国,这样做安全吗?
A3
这种做法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美国海关会严格审查货物的原产地。如果您的产品在第三国的加工不构成“实质性改变”,仅仅是简单的组装或贴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关税行为。贵司必须确保在第三国的经济活动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加工记录、增值比例分析等,以应对美国海关可能的反规避调查。
Q4
考虑到当前的中美贸易形势,我们如何调整付款条件来降低美国买家违约的风险?
A4
鉴于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买方的履约风险,您完全有理由要求更有利的付款条件。可以考虑:1) 提高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2) 坚持使用信用度更高的付款方式,如不可撤销信用证(L/C)或付款交单(D/P);3) 缩短付款账期;4) 在合同中加入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以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Q5
我们的产品在越南组装,但部分零部件来自中国;如何向美国海关证明其原产地是越南,从而避免被征收对华关税?
A5
必须提前规划并准备一套完整的、能够证明产品“非中国原产”的材料。这套证据链应包括但不限于:在越南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原产地证书、详细的加工记录和工艺流程说明,以及证明在越南工厂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证据,如投入产出比证明或增值比例分析报告等。
Q6
我们的美国客户突然要求我们更改运输路线,并要求在单证上将原产地改为另一个国家,我们应该照做吗?
A6
不应该轻易同意,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客户要求变更路径、产地说明等异常情况,很可能是试图规避关税或制裁,应将此类要求视为高风险信号,重新评估与该客户合作的风险。
Q7
我们和美国买方的合同只有一个简单的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没有约定管辖权。现在对方拖欠货款,我们可以在中国起诉他吗?
A7
可以在中国起诉,只要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任一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就享有管辖权。在大多数出口贸易术语下(如EXW, FOB, CIF),卖方的交货地(即合同履行地)都在中国境内;此外,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二种情况下贵方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拥有管辖权。
Q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否适用于我们和美国公司的销售合同?
A8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国际公约》(CISG)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只要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并且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其适用,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于你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意味着,即使你们的合同很简单,对于适用法律没有详细约定,CISG也会提供一套关于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默认规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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