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國際貿易篇(下)

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
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
提 要
在目前風雲變幻的國際經貿形勢下,廈門市司法局組織成立的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集全市涉外律師之力,陸續推出《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系列文章,旨在為廈門乃至福建外經貿企業的對外貿易與投資的風險防範與救濟提供法律建議和指引。本手冊將從國際貿易、應對制裁、國際物流、貿易摩擦、跨境供應鏈、數據出海、企業出海及糾紛解決等維度,為外經貿企業梳理風險、剖析規則、提供指引,助力外經貿企業在驚濤駭浪中穩舵前行。
上期回顧
第壹篇 【國際貿易篇】(下)
撰稿人:陳川 朱探宇
(三)事後的救濟:
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的跨境可執行性問題
1. 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
得益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的成功(目前已有超過172個締約國,涵蓋參與全球貿易的主要國家,包括中國、美國、德國、荷蘭、日本、意大利、法國、韓國、墨西哥、英國、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瑞士、西班牙、越南等),仲裁裁決在全球範圍內具有較強的可執行性。
2. 法院判決的跨境執行
與仲裁裁決不同,全球範圍內尚不存在壹個統壹的、被廣泛接受的關於法院判決跨境執行的公約。判決的執行依賴於各國國內法、司法禮遇(comity)、互惠原則(reciprocity)以及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復雜組合,導致判決的跨境執行性存在巨大的、難以評估的不確定性。
以美國為例:鑒於中美之間並未簽訂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法院的判決能否在美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取決於美國的國內法。
在美國,大多數州采納了《統壹外國金錢判決承認法》(UFMJRA)。該法為承認外國金錢判決提供了壹個成文法框架,規定只要外國判決在其作出地是終局、確定且可執行的,美國法院就應予以承認,除非存在有限的抗辯理由,如缺乏程序正當性、欺詐或違反公共政策等。
歷史上,由於中方法院對“互惠原則”的嚴格解釋,以及美方法院對中國司法體系的疑慮,相互執行判決的案例寥寥無幾。雖然自2009年起,美國和中國的法院已經有多起承認與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案例,但這條基於司法善意、司法禮讓的司法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通道,正面臨被美國挑起的貿易爭端而加劇的雙方緊張態勢所擊垮的巨大風險。
二、應對美國貿易摩擦的長遠方案
1.原產地規則與轉口合規安排
避免高額關稅的首選策略仍然是改變原產地。出口企業可結合自身產線情況,靈活調整生產布局,通過在低關稅國家比如加拿大、墨西哥等生產加工及改變原產地,從而降低關稅成本。但考慮到美國政府近期可能會強化對中國商品原產地的反規避調查,中國出口企業必須確保所有原產地證明文件的準確性;同時,原產地證明文件應詳細說明商品的原材料來源、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以證明其符合目標市場的原產地規則。
2.重構全球供應鏈布局
考慮到美國發起的貿易摩擦是長遠的,中國的外經貿企業有必要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重構全球供應鏈布局,以盡可能避開美國的關稅壁壘。
3.出口轉內銷的升級版
在長期的高關稅下,出口企業的內銷轉型已超越簡單的庫存消化,演變為壹場重塑國內消費生態的深層變革。比如,某農產品公司將出口級生姜以“外貿優品”身份入駐大潤發,48小時內完成從接洽到上架的“綠色通道”,背後是電商平臺與商超構建的“內外貿壹體化”基礎設施支撐。這種轉型不僅是渠道切換,更是標準升級——出口企業長期遵循的歐盟CE、美國CPSC認證體系,倒逼國內消費品質量基準提升,形成“鯰魚效應”。目前各級、各地政府均推出了壹系列出口轉內銷的優惠促進政策,外經貿企業應抓住這樣的機會加大內銷的力度。
三、實務問答
Q1
我們準備和壹家新的美國客戶合作,如何對該客戶進行背景調查,以規避潛在的貿易和合規風險?
A1
首先,進行合規風險核查,確認客戶及其關聯方是否在美國財政部OFAC的SDN清單或商務部BIS的實體清單上 。其次,進行業務資質與行業背景核查,了解其主營業務、供應鏈情況,以及是否處於半導體、AI等敏感行業。最後,通過中國信保、鄧白氏等專業機構核查其資信狀況,包括註冊信息、履約能力和信用記錄。如涉及到重大交易,可考慮委托當地專業律師進行全面盡職調查。
Q2
我們向美國出口商品,在當前高關稅環境下,選擇哪種貿易術語(Incoterms)對我們出口方最安全?
A2
強烈建議避免使用DDP(完稅後交貨)術語。在DDP下,賣方(出口方)需要在目的國清關並繳納所有關稅 。如果遭遇關稅突然大幅上調,將直接侵蝕甚至虧空您的利潤 。選擇如FOB、CFR或CIF等“裝運合同”術語更為安全,因為在這些術語下,關稅通常由作為進口方的買方承擔。如確定需要使用DDP術語,則應該增加相應的價格調整條款,保留根據關稅變化情況調整價款的權利。
Q3
為了規避美國對華高關稅,我們考慮將產品先運到東南亞或墨西哥進行簡單加工或轉口,再出口到美國,這樣做安全嗎?
A3
這種做法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美國海關會嚴格審查貨物的原產地。如果您的產品在第三國的加工不構成“實質性改變”,僅僅是簡單的組裝或貼牌,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規避關稅行為。貴司必須確保在第三國的經濟活動符合美國《原產地規則》的要求,並準備好充分的證明材料,如加工記錄、增值比例分析等,以應對美國海關可能的反規避調查。
Q4
考慮到當前的中美貿易形勢,我們如何調整付款條件來降低美國買家違約的風險?
A4
鑒於貿易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了買方的履約風險,您完全有理由要求更有利的付款條件。可以考慮:1) 提高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2) 堅持使用信用度更高的付款方式,如不可撤銷信用證(L/C)或付款交單(D/P);3) 縮短付款賬期;4) 在合同中加入明確的違約金條款或定金罰則,以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
Q5
我們的產品在越南組裝,但部分零部件來自中國;如何向美國海關證明其原產地是越南,從而避免被征收對華關稅?
A5
必須提前規劃並準備壹套完整的、能夠證明產品“非中國原產”的材料。這套證據鏈應包括但不限於:在越南的原材料采購合同和原產地證書、詳細的加工記錄和工藝流程說明,以及證明在越南工廠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證據,如投入產出比證明或增值比例分析報告等。
Q6
我們的美國客戶突然要求我們更改運輸路線,並要求在單證上將原產地改為另壹個國家,我們應該照做嗎?
A6
不應該輕易同意,這是壹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客戶要求變更路徑、產地說明等異常情況,很可能是試圖規避關稅或制裁,應將此類要求視為高風險信號,重新評估與該客戶合作的風險。
Q7
我們和美國買方的合同只有壹個簡單的采購訂單(Purchase Order),沒有約定管轄權。現在對方拖欠貨款,我們可以在中國起訴他嗎?
A7
可以在中國起訴,只要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等任壹地點在中國境內,中國法院就享有管轄權。在大多數出口貿易術語下(如EXW, FOB, CIF),賣方的交貨地(即合同履行地)都在中國境內;此外,作為接收貨幣的壹方,二種情況下貴方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擁有管轄權。
Q8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是否適用於我們和美國公司的銷售合同?
A8
由於中國和美國都是《統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的國際公約》(CISG)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規定,只要買賣雙方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締約國,並且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其適用,那麽CISG將自動適用於妳們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這意味著,即使妳們的合同很簡單,對於適用法律沒有詳細約定,CISG也會提供壹套關於合同成立、雙方權利義務、違約救濟等方面的默認規則。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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