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持续连载:应对欧美制裁篇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应对欧美制裁篇】
撰稿人:朱探宇
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厦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全市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为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提供绵薄助力。
一、制裁体系解析:理解“游戏规则”
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经济制裁已从一种偶发的外交工具演变为大国博弈的常规手段。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深刻理解并掌握以美国为主导的欧美制裁体系的“游戏规则”,这不仅是合规的底线要求,更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必修课。
1.主要的制裁主体与类型:美国、欧盟与英国的单边制裁
国际社会中,制裁主体多样,既有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实施的多边制裁,也有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实施的单边制裁。对中国企业而言,当前最具挑战性的正是由美国主导,欧盟与英国时常跟进的单边制裁体系。
这些制裁在范围上已从过去针对特定国家(如古巴、伊朗)的“全面制裁”(comprehensive sanctions),演变为更具精确打击能力的“清单制裁”(list-based sanctions)和“行业制裁”(sectoral sanctions)。前者通过发布制裁名单,将特定个人、实体纳入管制范围;后者则针对特定国家的关键经济领域(如俄罗斯的金融、能源行业,或中国的半导体、航运业)施加限制。这种演变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更为精细化的风险评估,以确定自身业务是否落入制裁的打击范围。
2. 美国制裁的核心工具:SDN清单与实体清单
在美国庞杂的制裁工具箱中,有两个清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最大,企业必须清晰辨别其差异与影响。
OFAC的SDN清单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此清单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其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将被立即冻结,且所有“美国人”(U.S. Persons)被普遍禁止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更具威力的是所谓的“50%规则”,即任何由一个或多个SDN实体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将被自动视同为SDN实体,受到同等制裁。
BIS的实体清单 (Entity List):此清单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其核心作用是限制向清单上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辖的特定美国原产技术、软件和商品。如果一家企业的运营高度依赖美国技术或零部件,被列入实体清单将直接威胁其生产经营。更严峻的是,BIS在审查向中国实体出口的许可证申请时,通常采取“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政策,这意味着企业一旦上榜,想要获得豁免或被移出清单将极其困难。
为了帮助企业更直观地理解这两种核心制裁工具,下表对其关键特征进行了对比:
特征 | OFAC SDN清单 (SDN List) | BIS 实体清单 (Entity List) |
主管机构 |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BIS) |
主要目的 | 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反恐、禁毒 | 国家安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技术管制 |
限制类型 | 资产冻结、禁止交易 (金融封锁) | 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限制 (供应链/技术封锁) |
影响范围 | 全球金融交易,特别是美元交易 | 获取美国原产技术、软件、商品 |
核心后果 | 被踢出美元体系,无法与美国实体或受美国制裁措施制约的主体交易 | 无法采购关键技术和零部件,生产经营受阻 |
3. 美国制裁的全球触角:“长臂管辖”与一、二级制裁
美国制裁之所以能产生全球性影响,其核心在于“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的广泛应用。这套体系通过对“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的运用,将其国内法效力延伸至境外。
一级制裁 (Primary Sanctions):主要适用于“美国人”(U.S. Persons),该定义范围极广,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在美国注册的实体及其所有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一级制裁也覆盖任何涉及“美国连接点”(U.S. nexus)的交易。对中国企业而言,最常见的“连接点”就是使用美元进行结算。一笔在两家非美国公司之间、与美国毫无物理关联的交易,一旦通过美元清算,就必须经过美国的代理行,从而产生了“美国连接点”,立即被纳入美国制裁的管辖范围。
二级制裁 (Secondary Sanctions):这是美国“长臂管辖”中最具威慑力的工具。它直接针对非美国人,惩罚其在不涉及任何美国连接点的情况下,与被美国制裁的实体(如伊朗、俄罗斯或SDN名单上的实体)进行特定重大交易。二级制裁的惩罚并非直接的罚款或监禁,而是以“切断联系”作为威胁——即将违反二级制裁的非美国实体也列入SDN清单,从而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和美元体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迫使全球企业“选边站”,放弃与被美国制裁对象的业务往来。
面对美国制裁,中国企业陷入了一个战略困境:一方面,纯粹的合规可能导致“合规陷阱”,即企业为求生存而放弃积极对应,彻底丧失了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无视规则、盲目对抗则将遭受更严重利益损害。因此,并不存在适用于每个企业的最优策略,而需要企业根据自身业务进行分析。对于那些无法避免“美国连接点”(如美元结算、依赖美国核心技术)的业务,必须采取防御性的合规措施;而对于所有其他业务,则应采取前瞻性的、主动的战略规避,从源头上设计交易架构、选择支付货币、构建供应链,以避免产生任何“美国连接点”。
二、涉外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与救济:当交易遭遇制裁
当制裁不期而至,原已签订的商业合同履行便会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企业若对相关法律理论缺乏认知,极易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是否可以以遭遇制裁主张免责?
1. “合同受阻”理论的局限性
许多企业在遭遇制裁导致履约困难时,首先会想到援引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理论来免除责任。然而,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该理论的适用门槛极高,要求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impossible),而非仅仅是“更困难”或“成本更高”。在制裁背景下,主张合同受阻通常难以成功,主要原因有二:
经济困难不等于履行不能:成本上涨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并不能使合同履行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
存在获得豁免或许可的可能性:监管机构通常设有许可证制度,在一方未首先尝试申请并被明确拒绝许可证之前,不能轻易断言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2. “非法理论”的致命风险
相比于难以成立的“合同受阻”,“非法理论”(Doctrine of Illegality)是制裁背景下更真实、更致命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英国法,而合同的履行会违反英国的制裁法规,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非法,法院或仲裁庭将拒绝强制执行。
同时,更关键的是英国法下“Ralli Brothers例外”原则的适用。更关键的原则是,即使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但若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在“履行地”是违法的,则该合同同样不可执行。这正是美国制裁得以染指全球商业合同的关键机制。这种法律适用带来了显著的“非对称风险”:外国合作方可以利用美国制裁作为“盾牌”,合法地拒绝向被制裁的中国企业支付款项;而被制裁的中国企业却很难以同样的理由为自身未能履行供货等义务进行抗辩,因为其履行地(如在中国的工厂)的法律并未禁止其履行。
因此,企业必须认识到,欧美制裁不仅是政府层面的公法行为,更可以被商业对手在私法层面“武器化”。一个处于亏损状态的长期合同的外国对手方,可能会将一项新的对华制裁视为摆脱合同束缚的“天赐良机”,通过援引“非法理论”合法地终止合同。这要求中国企业重新审视其合同管理理念,将每一份合同都视为动态的法律“战场”,将准据法、管辖权、支付货币等条款视为核心的防御工事,以应对这种由地缘政治引发的、隐蔽的商业攻击。
(二)应对与防范措施
1. 事前防范:构建合同中的“防火墙”
面对日益严峻的制裁风险,企业最有效的应对之道在于事前防范,通过精心设计的合同条款,为自身业务构建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
(1)“不可抗力条款”的不足与改进
传统的“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在应对制裁风险时往往力不从心。首先,除非条款中明确将“制裁”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否则其适用性存在争议。例如,BIMCO发布的标准不可抗力条款就明确排除了制裁,建议使用专门的制裁条款。其次,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受影响方需尽“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克服障碍,但这为争议埋下了伏笔。在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一案中,双方就“接受欧元替代美元付款是否构成‘合理努力’”这一问题一直诉至英国最高法院,凸显了该条款在制裁场景下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加入更有针对性的“制裁条款(Sanctions Clause)”
构建事前防范体系的核心,是起草一条权责清晰、针对性强的制裁条款。综合分析不同行业的实践范例,一条有效的制裁条款应具备以下要素:
清晰界定哪些制裁机构(如OFAC、欧盟、联合国)发布的何种措施(如列入特定名单、行业禁令)将触发该条款;明确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合同双方,还应延伸至其关联公司、代理人、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关键第三方(如银行、船公司、供应商等);明确相应法律后果,例如非被制裁方应有权选择暂停履行、终止合同或要求对方提供替代履行方案(如更换受制裁的船舶);明确因制裁导致合同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例如:在租船合同中,BIMCO的制裁条款赋予船东在承租人或货物涉及制裁时拒绝前往相关港口或卸货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伦敦保险市场的标准条款则免除了保险人在赔付行为会使其自身面临制裁风险时的赔付责任。这些都是企业在谈判中可以借鉴的范本。
(3)战略性工具的运用:“货币转换条款”
“货币转换条款”(Currency Conversion Clause)是规避美元支付风险的强大战略工具。它为合同约定了一种“B计划”,即在作为“第一支付货币”的美元因制裁而无法使用时,允许支付方转换为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货币(如欧元、人民币、港币等)进行支付,从而直接化解了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案中的困境。
一个设计周全的货币转换条款应至少包含:启动条件(如因制裁导致美元支付受阻)、替代货币清单、汇率确定机制(如以特定日期官方汇率为准)以及转换成本的分摊方式。
更深层次的战略考量在于,支付货币的选择本身就是一项关键的法律决策。中国企业在谈判初期就应将货币选择视为法律战略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财务操作。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美元,企业在不经意间就创造了一个“美国连接点”,主动将自己置于美国“长臂管辖”之下。因此,更具前瞻性的策略是,从谈判伊始就积极主张使用非美元货币(人民币、港币、欧元等)作为第一支付货币,这比依赖事后补救的货币转换条款,更能从根本上切断美国司法的管辖链条。
(4)规避法律陷阱:慎用伦敦仲裁与英国法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企业应改变过去习惯性地接受“英国法管辖、伦敦仲裁”的做法,从审慎角度谨慎选择是否接受英国法和伦敦仲裁,因为这有可能将争议置于一个承认并执行欧美制裁的司法框架之下。其风险主要体现在:
英国法院通过“非法理论”及“Ralli Brothers例外”,会承认美国制裁的效力,可能导致合同因违反美国制裁而被判无效。
公共政策:英国法院会将执行对华制裁视为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这可能影响仲裁员的裁决倾向,或导致裁决因违反公共政策而被撤销。
程序障碍:在伦敦仲裁中,涉及被制裁方的案件在指定仲裁员、支付费用、信息保密等方面都将面临巨大困难,因为英国的律师和仲裁员有义务向本国乃至美国监管机构报告。
作为替代方案,香港或新加坡可能是更优越的选择。两地均实行与英国法一脉相承的普通法体系,拥有成熟的法律制度和亲商、亲仲裁的司法环境,但两地在政治上更为中立,其司法体系不会将美国的单边制裁视为必须执行的公共政策,从而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个更公平、可预期的争议解决平台。
当然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中国律师也鼓励、推动内地当事人争取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境内仲裁。
2. 事中应对与事后救济:企业的合规与维权
(1)攻防兼备:善用《反外国制裁法》
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在应对制裁时能够从被动的防守转向主动的维权。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受害者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近期的一个成功案例极具启发性:一家中国海工企业在被列入SDN清单后,其欧洲客户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该企业果断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对方在华的船舶,并提起诉讼,迫使欧洲客户向OFAC申请许可并支付了全部欠款。此案的关键启示在于,《反外国制裁法》赋予了中国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争议的管辖权,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外国仲裁条款,但若执行该条款会构成“协助执行外国制裁”,违反中国公共政策,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可能受到挑战。
(2)顶层设计:“双轨制”运营模式
对于业务遍布全球、风险敞口较大的企业而言,最终极的战略应对是构建“双轨制”运营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根据业务是否涉及“美国连接点”进行彻底的法律和运营分割:
A轨(合规轨道):保留与西方市场和金融体系深度融合的业务。该轨道下的公司实体必须严格遵守所有欧美制裁与合规要求,保持与西方世界的业务畅通。
B轨(隔离轨道):设立一套完全独立的法律实体、供应链和金融渠道,专门服务于受美国制裁影响或与美国战略不符的市场(如俄罗斯、伊朗及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该轨道下的所有运营环节,包括公司注册地、人员构成、技术来源、支付货币(绝不使用美元),都必须与美国因素完全“物理隔离”。
“双轨制”并非简单的风险隔离,而是要求企业进行彻底的结构重塑,实现资本、技术、数据、人员和治理的完全分离,以确保B轨的运营不会因A轨的合规义务而受到污染,反之亦然。构建“双轨制”是企业在中国推动建立平行、非西方主导经济圈这一更宏大战略下的必然选择,是确保企业在未来复杂地缘政治格局中拥有战略纵深和发展韧性的顶层设计。
三、实务问答
Q1
如何查询我司的客户或合作伙伴是否在制裁名单上?有哪些官方渠道?
A1
您应定期通过官方渠道核查交易对手。主要渠道包括:
美国财政部OFAC:https://sanctionslist.ofac.treas.gov/Home/SdnList
美国商务部BIS:https://www.bis.gov/entity-list
欧盟:https://www.sanctionsmap.eu/#/main
英国: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inancial-sanction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
建议将此核查步骤整合到客户尽职调查(KYC)和合同签订流程中,并保留核查记录。
Q2
我司和美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为什么还要担心美国的二级制裁?
A2
这是对美国“长臂管辖”最常见的误解。二级制裁专门针对非美国实体在与美国无任何关联(无美国公司、无美元、无美国技术)的情况下,与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如伊朗、俄罗斯)或实体进行的重大交易。其惩罚方式是将您也列入SDN清单,从而切断您与整个美国金融体系和市场的联系。SWIFT系统被迫遵守美国对俄制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表明即使是中立的国际组织也难以抵御二级制裁的压力。
Q3
被列入SDN清单和实体清单,对企业来说具体意味着什么?哪个更严重?
A3
两者后果都非常严重,但影响层面不同,严重性取决于您企业的业务模式。被列入SDN清单的企业,其美元资产将被冻结,无法使用美元交易,所有美国人(包括银行)都不能和该企业做生意。如果企业业务高度依赖国际金融系统,这将是毁灭性的。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将无法从美国或使用美国技术的第三方处购买关键的技术、软件和零部件。如果企业的产品高度依赖美国核心技术,这将直接导致停产。
Q4
听说美国制裁有“50%规则”,这是什么意思?
A4
这是OFAC制裁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某个实体50%或以上的股权,那么该实体将被自动视为受制裁对象,即使它本身没有被明确列入SDN清单。这意味着与您交易的伙伴,您不仅要查它自身,还要穿透核查其股权结构,以防踩雷。
Q5
我们合同里有标准的“不可抗力”条款,这足以应对制裁风险吗?
A5
建议使用专门的、措辞严谨的制裁条款,因为一般不可抗力条款未必明确包含“制裁”,且制裁导致的履约成本增加通常不被视为“不可抗力”。
Q6
外国开证申请人在通过国外银行开给我们信用证里加入了一条很宽泛的制裁条款,我们应该接受吗?如何谈判?
A6
不应轻易接受。过于宽泛的制裁条款(如赋予银行单方面裁量权的条款)会使信用证支付的确定性荡然无存,违背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初衷。谈判时,您可以依据国际商会(ICC)的指引,要求对方将条款限制在:(1)仅适用直接且强制适用于银行的法律;(2)避免提及模糊的“银行内部政策”;(3)明确具体的制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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