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分析發現,國家貸款回收結果的持續差異加強了歐盟破產協調的必要性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近日公佈第二份《歐盟成員國貸款執行框架基準報告》,全面比較歐盟27國的貸款執行與破產制度效率。該報告是應歐盟委員會在「儲蓄與投資聯盟」(Savings and Investment Union, SIU)框架下的正式咨詢請求而編制,旨在衡量各國貸款回收成效,為加強歐盟金融市場整合與資本流動提供參考。
EBA表示,本次報告建立於前期2020年首份基準報告的基礎上,並進壹步優化方法學。研究涵蓋超過140萬筆逐筆貸款數據,橫跨27個成員國,為目前歐盟層面最具代表性的跨國貸款回收資料集之壹。
企業貸款回收率維持穩定 但淨回收率下滑、回收時間延長
報告顯示,2023年第三季度的整體企業類貸款毛回收率(Gross Recovery Rate)為 42.2%,與2018年底的 42.5% 基本持平,顯示在經歷疫情與宏觀波動後,歐盟企業貸款的名義回收能力整體穩定。然而,扣除費用後的凈回收率(Net Recovery Rate) 則由 40.6% 下滑至 37.6%,反映執行過程中實際成本上升、凈收益縮水。
雖然報告指出司法成本相對降低(由4.3%降至3.5%),但平均回收時間卻從3年延長至4.2年。EBA分析認為,這說明執行成本上升並非主要來自法院程序,而是源於更長的回收周期與更複雜的執行流程,如多層抵押結構、資產處置延誤等因素。
EBA強調,不同國家之間的差距依舊明顯,特別是在中小企業(SME)與大型企業貸款的回收速度與成本結構方面。部分南歐國家雖在法律修訂後有所改善,但仍落後於北歐與中歐國家。
法律與司法制度為核心變數 制度設計直接影響回收表現
報告指出,法律框架與司法效能是解釋回收差異的關鍵因素。在三類資產(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中,以下制度設計特徵被普遍證實有助於改善回收結果:
- 院外執行機制:允許債權人透過法院外程序(out-of-court enforcement)直接執行抵押品,顯著縮短回收時間;
- 債權人委員會機制:允許債權人共同參與決策,提高程序透明度並促進協調重整;
- 中小企業債務重建渠道:為SME提供有制度化的重建程序,避免直接進入清算;
- 集體破產觸發機制:在企業早期出現違約跡象時即可啟動集體程序,防止價值流失。
然而,EBA也指出,改革效果受到法律傳統的限制。在部分司法效率已高的國家(如北歐地區),制度改進對回收結果的邊際提升有限;相反,在程序冗長或法院積壓嚴重的地區,即使具備上述制度設計,仍可能因司法能量不足而削弱成效。
基準資料的來源與方法
本次分析除使用歐洲央行管理的 AnaCredit 分析信貸數據庫(涵蓋歐元區各成員國,以統壹報告格式提交),亦對非歐元區銀行進行了專項數據收集,確保覆蓋範圍完整。EBA於2023年獲歐洲央行理事會批準調用該資料,並於2025年4月正式接獲歐盟委員會的「諮詢請求」(Call for Advice)。
報告指出,部分國家數據存在質量差異與來源限制,因此國別間比較仍需謹慎解讀。為確保匿名性與資料保密,所有結果均以聚合形式呈現,不涉及任何具名機構或債務人資訊。
對金融機構與投資者的啟示
對於在歐展業的銀行與投資者而言,本次報告再次凸顯司法環境與制度架構對貸款回收效率的決定性影響。在資產管理、NPL(不良貸款)處置與跨境投資決策中,國別間差異不容忽視。
對中國金融機構或投資者來說,該報告提供了重要參考——特別是在考量投資歐洲不良資產、建立跨境貸款風控模型或評估司法風險時。制度性摩擦與回收周期的差異,正是評估不同市場投資回報與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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