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壹步簡化措施 已獲認可的歐盟規管零售基金將能更高效地實施變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出通函,公布壹系列專為UCITS基金而設的認可後簡化措施,以便利它們實施已符合其原屬司法管轄區監管規例的變更(註1)。
鑒於UCITS基金所提供的投資者保障健全且與香港標準看齊,證監會經全面檢討並與業界磋商後,認為適宜進壹步簡化措施。隨著該些措施今天生效,證監會預計UCITS基金須向該會提交的計劃變更申請的數目將減少約壹半(註2)。
根據簡化措施, UCITS基金無須經證監會事先批準,以更換受其註冊地監管機構監督的存管機構和獲轉授投資職能者。而基金在投資目標、政策及限制方面的重大變更,若符合其原屬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亦無須經證監會事先批準(註3)。此外,證監會將其通知規定與基金原屬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保持壹致。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臨時主管楊慧明女士表示:“證監會將能通過這些優化措施讓UCITS基金得以在瞬息萬變的香港市場上高效運作,持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日後,我們將繼續提高運作效率,同時堅定不移地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證監會亦已在其網站上發布更新版的常見問題,以協助業界了解新措施。
完
備註:
- UCITS基金(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指(i)在法國、盧森堡、愛爾蘭及荷蘭註冊成立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及(ii)在英國註冊成立並獲認可為英國UCITS的集體投資計劃。
- 根據過去12個月UCITS基金向證監會提交的計劃更改申請數目,以及當中可能符合資格采用建議簡化措施的申請數目。
- 涉及創新或復雜的產品特點或對本地政策產生影響的變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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