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通知風險識别全攻略
出口通知風險識别全攻略
來源:i國結
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各國被疫情打得措手不及,全球經濟發展步伐放慢,國際貿易也随之受到重創,貿易糾紛明顯增多。在信用證結算中,通知作爲觸達銀行端的首個環節,往往也是最不被重視的一環,本文試圖梳理出四大信用證風險的高危标識,希望幫助同業或出口商在收到通知的時候就提高警覺,從源頭上堵住風險,不讓圖謀不軌的企業和銀行有機可乘。
高危标識一:迷惑的報文格式和通知路徑
現時國際信用證報文的标準格式多爲MT700/MT710,通過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系統來傳遞。值得注意的是,非銀行機構也可以注冊SWIFT用戶,通過此系統開立信用證。
筆者在實務中就遇到過若幹非銀行機構開出的信用證,故意利用非标準格式的報文,通過層層轉遞的手法,意圖隐藏開證人的非銀行身份,增加了識别的難度。
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如下,通知行收到一份報文格式爲MT798并經過兩次轉遞的信用證,51D欄位顯示開證人爲位于美國的CREDIT BOSTON INTERNATIONAL,第一通知方爲位于俄羅斯的A企業,第二通知行爲位于烏克蘭的C銀行。
通知行在收到報文後,發現兩個故意布下的“疑陣”:
1、此信用證報文格式是MT798(Proprietary Message專用報文),報文格式和結構較标準的MT710混亂。在規範的MT710轉通知中,非銀行機構開證有對應的50B Non-Bank Issuer欄明确告知開證人身份,但本筆MT798中開證人欄位顯示爲51D Applicant Bank,故意掩飾了開證人是非銀行機構的身份。
SWIFT官方文件顯示,MT798是銀企之間進行貿易結算方面信息交換的标準格式,此格式支持的結算工具包括進出口信用證、備用證和即期擔保。同時SWIFT使用手冊中關于MT710的定義也十分明确:用于銀行間信用證的傳遞。在實務中,通知行轉遞給下一家通知行的規範報文格式多數會采用MT710而非MT798。
因此,即使本案中第二通知行C銀行與第一通知方A企業在SWIFT系統裏有雙邊密押關系,其從A企業處收到MT798後,也不應故弄玄虛地采用MT798這種适用于銀企間傳遞信息的“非标”格式進行轉通知。C銀行更規範标準的做法應該是在轉通知給下一通知行時,将報文格式轉換成MT710。
2、通知路徑曲折複雜,且多次轉遞涉及的通知行與開證人、申請人位于不同國家,後續交涉、溝通的難度較大。
雖然MT798是自動加押報文,看似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得到了保證,但經過位于俄羅斯、烏克蘭等高風險國家的兩層轉遞,且無法獲知第一層轉遞中原始的信用證格式,此證的真實性還是大大打了折扣。
其次,後續的電文往來、與開證行的交涉等事宜也需要按照通知原路徑層層傳達,時效性極低。如交單收彙遇到問題,也很容易追讨無門。
通知行基于MT798報文的非标準格式、開證人爲非銀行機構、經過層層轉遞等要素,提示受益人後,決定作退報處理。
除了上面提到的報文“格式迷陣”之處,通知修改有時候也會掀起層層疑雲。
通知行收到一份由某城商行轉遞的MT710,開證人爲位于法國的非銀行機構。十天後,位于馬紹爾群島的XX HOLDINGS LTD發來MT999的修改報文,聲稱受開證人的委托轉遞此修改。
抛開修改報文是非加押的MT999不說, 根據UCP第九條規定: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銀行必須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後的任何修改。慣例的這一規定是爲了參與到信用證通知環節的所有當事方都能确保自己所處理的信用證檔案的完整性,也是确保信用證能正常結算的必備條件之一。
開證人如果是一家信譽良好,操作規範的企業,就絕不會做出指示某城商行轉遞原證,随後指示另一家非銀行機構來轉遞修改的行徑。收到轉遞修改指示的非銀行機構XX HOLDINGS LTD沒有參與前道的原證通知,也不應該接受指示。
通知行基于上述的層層疑雲,推斷此信用證詐騙的嫌疑較大,逐與受益人溝通後,做閉卷處理。
因此,在處理通知修改的時候,如果修改的傳遞路徑與原證的傳遞路徑不一緻,增加了額外的參與方,通知行要格外小心。此外,如果修改的傳遞形式也改變了,如原證是電報傳遞,修改卻是以紙質郵件郵寄給通知行,通知行除了需要發報開證行或轉遞行證實修改的真實性之外,也要拉響詐騙的小警報,不排除紙質修改是僞造的可能。
作爲承擔信用證第一付款責任的開證人,其良好的國際信譽和資信狀況是保障國際貿易結算順利進行的堅實基礎,同時也是通知行和出口商關注的焦點之一。一些名不經傳的小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除了故意布下複雜報文格式和通知路徑的疑陣外,還常常利用“名稱易容術”來“自擡身價”。小銀行會用與世界知名銀行相近的名稱或名稱縮寫以冒充知名銀行;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資信狀況不及銀行,其所開立信用證的接受度普遍較低,風險較大,因此很多意圖不軌的非銀行機構傾向于在名稱中添加銀行字樣以掩蓋其非銀行的身份,降低出口方的警惕。
某通知行收到的一筆MT710電文中,顯示開證行爲STANDARD COMMERCE BANK LTD,該名稱與某跨國銀行相似,具有一定迷惑性。實際上該銀行在銀行年鑒中可查詢的信息非常少,是一家離岸私人銀行,無信用排名,甚至通過網絡搜索能發現該銀行有涉嫌信用證欺詐的前科。
某通知行收到一筆MT710電文,開證行欄位顯示了開證行名稱UNIBANQUE以及位于法國的地址,地址下方顯示了SWIFT CODE。乍一看,該銀行名稱中含有意爲“銀行”的法語單詞“BANQUE”,又有SWIFT CODE,還顯示在52D ISSUING BANK欄位中,似乎是一家正常的開證行。但事實上,該銀行及其SWIFT CODE在銀行年鑒以及SWIFT網站中都無法查到信息,屬于沒有接入SWIFT系統的非銀行機構。
以上兩個例子中的開證人通過“名稱易容術”來制造出“信譽優良的迷霧”,将自己僞裝成知名可靠的銀行,希望以此來避開出口方的資信調查。
遇到上述情況,通知行應該及時提高警惕,仔細審核開證人的身份和資信。尤其是遇到轉通知MT710時,由于通知行與開證人極有可能無密押關系,通知行更應該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結合銀行家年鑒BANKERALMANAC.COM和SWIFT官方網站SWIFT.COM,摸清隐藏在迷霧背後的開證人的底細。
目前,銀行家年鑒網站可以查詢到世界5000多家銀行的資料信息,包括地址、聯系方式、SWIFT代碼、信用評級、國内外排名等相關信息,但需注意上面的信息并非實時更新。而SWIFT系統現已有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超過11,000家銀行、證券機構、清算所、中介機構、企業等注冊使用。
通知行可以結合這兩個權威的網站,再輔以開證人官方網站、外貿論壇等渠道,在通知環節撥開迷霧,讓那些“皮包銀行”、“空殼中介”無所遁形,避免了後續出口商錢貨兩空,無處訴訟的慘劇。
何爲軟條款?簡單來說,軟條款的表現形式通常爲信用證生效、開證行付款的額外條件,或者是需要申請人協助才能提交的單據,這就無形中削弱了開證行僅憑單證相符就必須付款的第一承付承諾,增加了出口商履約、交單、收彙的風險隐患,同時主動權被牢牢地握在開證行和申請人手中。
當然,根據實務的需要,在信用證中有時也會出現買賣雙方一起商定的軟條款,比如歐洲一些國家對食品安全的标準非常嚴格,往往會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運抵卸貨港後,由申請人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檢驗貨物後,出具一份檢驗證明,方便後續通關。又比如在重型機械設備的交易中,申請人在調試使用後才會出具驗收質量證明,來結清尾款。此類根據實際貿易特點、經過買賣雙方同意的軟條款,顯然是善意且不具有欺詐意圖的。
但一般而言,成心圖謀不軌的開證行或申請人會單方面地将軟條款隐藏在信用證中,從而給受益人設限,令其不能獨立地完成相符交單,陷入被動。而且軟條款又因爲極其隐晦,銀行或出口商常常容易忽略,最終開證行以此拒付時才幡然醒悟。因此,通知行在處理通知時,更應格外注意識别出軟條款陷阱,盡早撲滅詐騙的苗頭。
一般常見的軟條款可以分爲以下兩大類:
1、信用證的支款或相符交單有額外的生效條件
根據UCP 6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 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諾。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從上述對開證行的責任界定可以得出,開證行一經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對相符交單負起不可推脫的第一付款責任。
但是一些信譽欠奉的開證行往往在字裏行間埋下了不容易被識别的額外生效條件,如規定交單要得到開證行授權,且交單時要随附一份開證行發出的允許支款的報文,常見的表述如下:
(1)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AND A COPY OF A SWIFT MESSAGE FROM US STATING THAT THIS LC IS AVAILABLE FOR DRAWING, WE WILL EFFECT PAYMENT AT MATURITY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DOCUMENTS MAY BE SUBMITTED ONLY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SWIFT MESSAGE ACTIVATING THIS CREDIT FOR DRAWING.
(2)UPON RECEIPT OF CLEAN DOCUMENTS WITH OUR ACCEPTANCE OF ENDORSEMENT (MT799)AND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E SHALL CONFIRM AND EFFECT PAYMENT TO YOU.
以上兩則條款提到的報文掌控權均在開證行手上,如果開證行不發送報文,信用證就永遠不會“完全”生效和允許支款,交單也無法做到相符,這明顯削弱了開證行“确切付款承諾”的效力,也變相地給信用證設置了額外的生效門檻。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則軟條款均出現在78欄,通知行業務人員在處理時,稍不留神就容易忽略而過,而沒有提示在通知面函上。而出口商拿到信用證通知時,往往隻會關注金額、期限、貨描和制單相關的條款,也常常不會留意此類低調隐藏在銀行相關指示的78欄。
2、需提交由開證行或申請人協助完成的單據
出口商在貿易實務中的義務是生産采購、備貨發運,隻有完成了實際貿易中的義務,同時在信用證項下提交相符的單據,才是收款的唯一依托。
但如果發運時,申請人設置了隐蔽的軟條款阻礙,并且要求受益人提交簽發、獲取、制作等均不在自己掌控範圍,而是需要開證行或申請人的“有所爲”才能完成的單據,那順利收彙的成功率就會大打折扣。此類軟條款的常見表述如下:
(1)COPY OF AN AUTHENTICATED SWIFT MESSAGE SENT BY THE ISSUING BANK TO THE ADVISING BANK, STATING THAT 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 HAS ISSUED AN ORIGINAL SHIPPING APPROVAL CERTIFICATE ON THEIR LETTERHEAD AND SIGNED BY AN AUTHORIZED OFFICER APPROVING AND AUTHORIZING EACH SHIPMENT.(要求提交一份開證行發給通知行的報文副本,所載内容爲:申請人的有權簽字代表已簽發了載有其公司函頭的正本裝運許可證,許可證中批準和授權每次裝運)
(2)PRE-SHIPME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S REPRESENTATIVE, THE NOMINATION OF WHOM SHALL BE PROVIDED IN A SWIFT AMENDMENT TO THIS LETTER OF CREDIT, WHICH WILL BE ISSUED AFTER RECEIPT OF APPLICANT’S ACCEPTABLE INSTRUCTIONS AND FULFILMENT OF ITS OBLIGATIONS TO THE OPENING BANK NECESSARY FOR THE ISSUANCE OF THE AMENDMENT. A COPY OF SUCH AMENDMENT MUST BE PRESENTED WITH ANY DRAWING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提交一份由申請人代表簽發的裝前檢驗證,有權簽發人會在開證行收到申請人的指示和完成相關的義務後,在開證行随後開出的修改中指定,修改報文副本随單據一起提交)
從以上兩則軟條款可以看出,無論是裝運許可證、裝前檢驗證,還是開證行的修改、證實報文;無論是要求提交的單據,還是信用證下付款的主動權都被死死地拽在對方手中。開證行和申請人設下的陷阱可謂一步一個坑,首先,受益人不能保證開證行關于指定簽字人的修改能及時開出,不耽擱裝運。其次,即使在裝運前及時拿到許可證/檢驗證,沒有延誤船期和裝期,受益人也無法控制開證行随後的證實電文是否會開出。再次,就算開證行的報文如約開出,受益人也不能确保能在規定的交單期内收到。隻要有其中一項不滿足,開證行都有充分的理由拒付,受益人卻束手無策。
關于第二條軟條款,在實際業務處理中,開證行由始至終沒有發出指定簽字人的修改,受益人覺得是對方沒有履行規定的義務在先,自己沒有提交裝前檢驗證和修改報文也無可厚非,心存僥幸地交單,最後遭到開證行無情的拒付并退單。
綜上所述,通知行如果能在通知環節就識别出這些隐蔽的軟條款,向受益人提示潛在的風險,完全可以規避後續被拒付、退單的惡果。
高危标識四:錯綜複雜的貿易背景
信用證是爲基礎貿易服務的,而當基礎貿易存在可疑之處時,往往會在信用證中有所體現。例如信用證中申請人、開證行、轉遞行、貨物運輸目的地及開證行指定的收單地涉及多個不同國家,背後的本質是單據流、貨物流、資金流的不匹配。
當然,貿易背景的複雜并不意味着基礎貿易和信用證存在較大風險。比如貨物流和資金流不一緻可能是由于申請人爲海外工廠采購進口原料或者是轉口、轉賣貿易,單據流和資金流不一緻可能是由于開證行在人力成本較低的國家設立了單據處理中心。此類貿易背景雖然複雜,但卻是真實且有理可循的,服務于這類複雜貿易背景的信用證顯然是風險可控的。
但是,有的受制裁實體可能會爲了逃避監管而故意将貿易背景“複雜化”來掩人耳目。
某通知行收到一筆MT700電文,顯示開證位于法國,申請人位于阿聯酋,受益人爲國内公司,同時規定貨物由中國運往俄羅斯,信用證顯示實際買方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家公司。在對信用證要素進行全面篩查後,通知行發現,實際買方是一家位于俄羅斯的進口商,該進口商的母公司被列爲受制裁實體。通知行因此決定對該筆通知進行閉卷處理。
本筆業務涉及高風險國家阿聯酋,阿聯酋地理位置獨特,金融環境寬松,爲涉制裁交易提供了便利。本筆基礎貿易項下的實際買方有意複雜化貿易背景,試圖利用阿聯酋獨特的地理和金融環境來掩蓋自己的制裁身份并規避銀行内部的反洗錢調查。
想要看穿上述複雜貿易背景後的真相,通知行首先需要厘清所有相關方的關系,對涉及高風險地區引起警覺并對涉及到的各當事方一一進行反洗錢篩查,盡可能在信用證通知階段就發現複雜貿易背景後可能存在的風險,将其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
綜上所述,通知行應嚴格把關報文格式、通知路徑,拆解當中故布的疑陣;仔細審核開證人的身份和資信,撥開障人耳目的信譽迷霧;認真排查信用證軟條款,避開隐蔽的層層陷阱;詳細調查相關交易對手和基礎貿易,梳理盤根錯節的交易背景。
比起出口商蒙受錢貨損失後才展開的交涉、追讨或訴訟,通知行在通知環節進行風險識别會更有效。通知行隻有時刻保持警惕,不斷提高自身風險識别和防範的能力,才能更好地降低潛在欺詐的可能性,保障客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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