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表外業務發展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爲進一步加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中國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指引》,對商業銀行c進行了規範。近年來,隨著表外業務快速發展,《指引》已滯後于表外業務的監管與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爲規範表外業務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表外、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
《辦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爲進一步加强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
《辦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係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及附則等部分,强調商業銀行按照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爲本的原則建立健全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規範開展表外業務,幷加强外部監管。
以下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
爲加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1月28日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産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産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
第四條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表外業務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擔保承諾類業務包括擔保、承諾等按照約定承擔償付責任或提供信用服務的業務。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第三方承擔償還責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由銀行承擔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承諾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承諾等。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按照約定爲客戶提供投融資服務但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的表外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理財、代理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
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銷、財務顧問、資産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其他類表外業務是指上述業務種類之外的其他表外業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管理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
(二) 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三) 風險爲本原則。商業銀行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爲本、審慎經營、合規優先的理念,幷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業務進行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構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
董事會對表外業務的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負責制定表外業務的發展戰略,審批重要的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等。
高級管理層承擔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責任,負責執行董事會對于表外業務的决議,制定表外業務的經營計劃、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審批表外業務種類,組織實施。
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表外業務管理中的履職情况進行監督評價。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各類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確定業務經營管理部門承擔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的首要責任。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確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表外業務合規審查,將全部表外業務納入合規管理。未經合規審查的,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狀况及具體業務特點,指定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部門,有效管理相關風險。
第十條開展表外業務前,應當由會計部門根據表外業務的交易結構對相應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會計核算規則進行審查,確保其準確反映表外業務的經濟實質和風險實質。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匯總整理全行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况,幷作爲全面風險管理報告的一部分,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審計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况。商業銀行聘請外部審計師進行年度審計時,應當將表外業務風險情况及相關會計信息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範圍。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銀行帳簿利率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幷建立業務、風險、資本相關聯的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幷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异化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各類表外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管理流程。未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况等因素,確定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業務,幷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授權管理體系,明確機構、部門、崗位、人員的業務權限,授權管理體系應當與表外業務管理模式、業務規模、複雜程度、風險狀况等相適應,幷實施動態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對分支機構的表外業務合作機構和産品進行書面審批授權。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與本行發展定位、業務規模及風險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業務。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應當根據銀行和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程度和各類表外業務性質,確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流程。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應當嚴格遵循關聯交易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業務合作,交易價格應當以市場價格爲基礎。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表外業務開展相關壓力測試,測算壓力情景下主要表外業務風險情况,以及對本行資本、流動性、損益變動等的影響。在開展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銀行帳簿利率風險等壓力測試時,商業銀行也應當充分考慮相關表外業務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落實表外業務內部控制要求,加强對客戶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審核,强化不相容崗位分離、制衡措施和業務的核對、監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檢查和處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嚴格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對于表外業務形成的墊款,應當納入表內相關業務科目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所有表外業務的全口徑統計制度,制定全行統一的統計標準。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具備統計、計量、監控、報告等功能,能够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情况,爲風險評估、計量、績效考核、統計分析、監管報告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持。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納入全行統一授信管理,采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係、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厘清各方職責邊界,有效管理相關業務所包含的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應當實現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資産、賬務核算、人員等方面的隔離。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參與主體的不同,建立相關主體合作標準、評價體系和審批流程;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界定商業銀行、客戶、資金使用方、合作機構等各方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參與主體包括客戶、資金使用方、合作機構等。其中,客戶是指表外業務資金的提供方或來源方;資金使用方是指表外業務中的實際用款方;合作機構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資産管理以及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及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機構、産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産品。零售類業務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專區“雙錄”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的,應當遵循合規性、匹配性、審慎性和透明性原則,加强合規管理,在謹慎評估後開展業務,確保風險可控,幷遵守金融衍生産品相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總行統一集中管理的表外業務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制度,幷定期跟踪評價,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機構。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不同業務種類,制定差异化的合作機構資質審查標準,書面確定對單個合作機構的風險限額和風險監控方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應當遵守資金來源、資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資範圍、收益分配、風險承擔等相關監管要求。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穿透原則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禁止通過欺詐或者誤導的方式進行錯誤銷售;向下識別底層資産,確保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相關監管要求,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可能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建立專業化的管理機制,確保前、中、後臺充分瞭解複雜交易結構的風險信息。要對各種擔保關係通過合同予以明確,準確識別幷有效控制參與代理業務而産生的相關風險。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
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外業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地進行風險分類,幷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産風險變化結果,及時動態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監管規定,及時、充足計提减值準備。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資本監管相關規定,按照業務實質審慎計算表外業務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産,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相關監管規定,從表外業務收入中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等對表外業務情况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况等。
第三十五條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産品說明書、協議等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
臨時信息披露是指根據表外業務服務協議等約定,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産品管理、投資運作情况等內容及時進行披露。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應當采用本行官方網站發布、營業網點發布等途徑。
第三十七條對于應當由表外業務合作機構披露的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强與合作機構溝通,及時掌握其擬披露信息的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登記相關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况的信息、數據。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報告應當于年後三個月內報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發展趨勢、風險狀况、壓力測試情况、已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潜在風險點和擬采取的措施等內容。
出現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况,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采取差异化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對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係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况。
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况。
第四十一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商業銀行相關表外業務的資産風險分類和减值準備計提情况,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情况,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情况,以及表外業務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的影響實施持續監管。
第四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實施持續監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提示、現場檢查、監管通報、監管會談、與內外部審計師會談等。
第四十三條對不能滿足本辦法及其他關于表外業務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幷視情况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還應當遵守各類具體表外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麽?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涌現,成爲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
現有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針對各類具體業務,數量較多、各有側重。因此,客觀上需要總結、歸納和提煉各類表外業務的普遍規律和管理標準,理順風險本質、法律關係和管理要求,制定統領性、綜合性規制,構建全面、統一的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銀保監會借鑒國內國際最新標準,幷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够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强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範、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範發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辦法》共六章47條,分爲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爲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幷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异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三、《辦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分類和監管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辦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爲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將表外業務劃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异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係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况。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况。
四、《辦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複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辦法》對表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幷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异化的風險管理要求。同時,對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産的風險分類和减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强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五、《辦法》與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進行了哪些完善?
《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給予了廣泛關注。我們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我們也結合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呈現出的新變化、新特點,參考相關政策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界定與分類更加合理,管理和監管框架更爲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規範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實現金融風險的有效防控。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優化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規則,在審慎經營、壓力測試、合作機構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增强風險識別和緩釋能力,提升業務彈性。二是進一步優化表外業務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主體職責,完善內外部審計規定,增加會計部門職責要求。三是根據各類表外業務的具體規定,更新同步了相關要求,對各類業務提出更爲細化和有針對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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