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銀保監會就《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徵求意見
近年來,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持續發展,業務形式不斷創新。爲厘清各類信托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托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信托制度優勢,鞏固治理成果,豐富信托本源業務供給,銀保監會就《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强調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根據各類信托服務的實質,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産管理內容爲分類維度,將信托業務分爲資産管理信托、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幷在每一大類業務下細分信托業務子項,規範每項業務的定義、邊界、服務內容和禁止事項,明確分類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工作要求。
《意見》是推動信托行業轉型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對于促進行業回歸本源、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爲厘清各類信托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托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信托制度優勢,鞏固治理成果,豐富信托本源業務供給,銀保監會起草了《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麽?
答:近年來,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持續發展,業務形式不斷創新。與此同時,現行信托業務分類體系已運行多年,與信托業務實踐已不完全適應,存在分類維度多元、業務邊界不清、角色定位衝突和服務內涵模糊等問題。爲完善信托業務分類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通知》,對信托業務進行重新分類幷提出了相關監管要求,旨在促進各類信托業務規範發展,積極防控風險和鞏固亂象治理成果,引領信托業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有效創新,豐富信托本源業務供給,擺脫傳統發展路徑依賴,加快轉型,爲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基礎。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答:一是回歸信托本源。强調信托公司從事各類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爲服務宗旨,履行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二是明確分類維度。立足各類信托服務實質的不同特點,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産管理內容爲分類維度,清晰定義各類信托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三是引導差异發展。按照信托服務內容具體差异,對各類信托業務進一步向下細分,突出能够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的信托業務品種,引導信托公司差异化競爭。四是保持標準統一。資産管理信托業務對標資管新規,與國內同業保持監管標準統一;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業務,與國際上同類受托服務保持服務內涵統一。五是嚴格合規管理。嚴防利用信托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强調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信托業務分類,有效防控風險。
三、《通知》的總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共分爲四部分。一是總體要求。明確《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則。二是明確信托業務分類標準和具體要求。將信托業務分爲資産管理信托、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幷在每一大類業務下細分信托業務子項。三是落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業務新分類要求,嚴格把握信托業務邊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定期排查,嚴肅問責,確保按新分類標準規範開展信托業務。四是强化監管引領。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各類具體業務監管規則和配套機制,指導派出機構對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準確性和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
四、《通知》關于信托業務的具體分類是什麽?
答:《通知》將信托業務分爲資産管理信托、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25個業務品種,具體包括:一是資産管理信托。依據資管新規,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爲4個業務品種,包括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和混合類信托計劃。二是資産服務信托。按照服務具體內容和特點分爲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風險處置服務信托、經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資産服務信托等5小類,共19個業務品種。三是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爲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個業務品種。
五、《通知》明確信托公司應當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方式開展資産管理信托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通知》未將單一資金信托納入資産管理信托範疇,主要因爲所謂的單一資産管理信托實質是專戶理財,根據業務實質應當歸入資産服務信托中的財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資産管理信托。具體來看,資産管理信托的業務模式是信托公司發起設立資産管理産品,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募資,按照産品設計管理運作,幷按照産品期限到期清算。而財富管理信托的業務模式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委托人需求爲其量身定制專戶服務,幷按其要求終止清算。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托業務符合財富管理信托特徵,與資管業務的業務邏輯有明顯差异。
六、《通知》對于存量融資類信托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爲加强風險防控,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本源,《通知》明確堅持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業務,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繼續落實。同時,明確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爲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爲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銀保監會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具體監管要求,保障信托業務符合信托實質。
七、《通知》對資産服務信托有哪些監管要求?如何防範信托公司利用資産服務信托規避資管新規?
答:《通知》按照資産服務信托的實質,對照資管新規關于破剛兌、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資産服務信托的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如:一是明確資産服務信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確資産服務信托不得爲任何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三是明確資産服務信托不涉及募集資金。四是資管産品管理人作爲委托人設立資産服務信托,信托公司僅限于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務,且不得與資管新規相衝突,以防多層嵌套、變相加杠杆、會計估值不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等情形。五是信托公司開展資産服務信托,原則上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通過財産權信托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爲委托人融資需求募集資金,避免服務信托變相成爲不合規融資通道等等。
八、《通知》對存量信托業務整改有哪些安排?
答:爲推動信托公司穩妥有序整改,確保平穩過渡,《通知》擬設置3年過渡期。信托公司應對各項存續業務全面梳理,制定計劃,有序整改。其中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其他不符合分類要求的信托業務,單設待整改信托業務一類,根據過渡期安排有序實施整改。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托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幷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
各銀保監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記公司、信托業協會、各信托公司:
近年來,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持續發展,業務形式不斷創新,但現行信托業務分類體系已運行多年,存在分類維度多元、業務邊界不清、服務內涵模糊等問題,已不適應信托業回歸本源、改革轉型的要求。爲促進各類信托業務回歸本源,規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簡稱《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規範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通過規範信托業務分類,進一步厘清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托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行業競爭優勢,更高效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動信托業走上高質量發展之路。
(一)回歸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從事信托業務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爲服務宗旨,履行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
(二)明確分類維度
信托服務實質是根據委托人要求,爲受益人利益而對信托財産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托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托服務的實質和特點,明確各類信托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導差异發展
按照信托服務內容的具體差异,對各類信托業務向下細分,突出能够發揮信托財産獨立性等制度優勢的信托業務品種,鼓勵差异化競爭。
(四)保持標準統一
資産管理信托業務對標《指導意見》,與國內同業保持監管標準統一;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業務,與國際上同類受托服務保持服務內涵統一。
(五)嚴格合規管理
嚴防利用信托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信托業務進行分類。
二、明確信托業務分類標準和具體要求
信托公司應當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産管理內容作爲分類維度,將信托業務分爲資産管理信托、資産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具體分類詳見附件)。
(一)資産管理信托
資産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係爲信托産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托,屬私募資産管理産品,適用《指導意見》。信托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信托計劃”)來募集資金幷進行投資管理。信托計劃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信托設立時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資産管理信托依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爲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和混合類信托計劃共四類。
信托公司發行設立、運營管理、終止清算信托計劃,均需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强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審慎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來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開展或參與資金池業務,不得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加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錯配風險和投資集中度風險,實行淨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堅持打破剛兌,在賣者盡責的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主動防控影子銀行風險。
(二)資産服務信托
資産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係、接受委托人委托幷根據委托人需求爲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和代際傳承、托管、破産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托服務。信托公司應當將符合上述特徵的信托業務歸入資産服務信托,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爲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風險處置服務信托及其他資産服務信托共五類。
資産服務信托業務不涉及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爲,不適用規範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信托公司開展資産服務信托業務,應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提供具有實質內容的受托服務,不得爲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不得主動負債,不得通過財産權信托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爲委托人融資需求募集資金(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定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除外),原則上不得以受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信托公司確實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發放貸款的,應當參照《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簡稱《委托貸款辦法》)進行審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權轉讓時,受益人資質和資金來源應當持續符合《委托貸款辦法》要求。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願以信托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財産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爲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兩類。
三、落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信托業務分類要求,嚴格把握信托業務邊界,準確劃分各類信托業務,完善內部工作機制,確保做好業務分類工作。信托公司應在此基礎上研究自身發展戰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發展模式,擺脫傳統路徑依賴,明確業務轉型方向,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規範開展資産管理信托業務,積極探索資産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認真梳理幷整改存量業務,不斷豐富信托産品供給,提升競爭力和社會聲譽,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明確業務邊界
信托公司應當立足受托人定位,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爲宗旨,對照信托業務新分類要求嚴格把握信托業務邊界,不得以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形式開展資産管理信托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通道業務和非標資金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信托財産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業務形式開展爲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堅决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當積極拓展信托本源業務,深入挖掘資産服務信托業務空間,在實踐中豐富信托本源業務服務內容。
(二)提高分類質量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托業務分類內部管理制度,結合監管要求和本公司信托業務特點細化分類標準,按信托服務實質對信托業務進行全面、準確分類,不得人爲調節,同一信托業務不得同時歸入多個類別。確有擬開展的新型信托業務無法歸入現有類別的,信托公司應當與屬地銀保監局溝通,按照業務實質明確業務分類歸屬後開展。信托公司應當組織信托業務分類專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理解信托業務分類口徑幷準確分類,按照監管要求填報相關監管報表。
(三)完善內控機制
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業務分類工作納入內部控制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相關部門職責,完善相關信息系統,爲確保信托業務分類質量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信托公司應當建立信托業務分類定期監測排查機制,加强合規管理和數據核驗,確保信托業務持續符合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避免爲其他機構或個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信托公司應當建立追責問責機制,對重大差錯予以嚴肅問責。
(四)有序實施整改
爲有序實施存量業務整改,確保平穩過渡,本通知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存在實際困難,仍難以完成整改的,可實施個案處理。信托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情况,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存量待整改業務規模應當嚴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體規模內幷有序壓縮遞减,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準確分類基礎上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存量業務整改計劃。對于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對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類要求的信托業務,單設“待整改信托業務”一項,有序實施整改,以合規方式續做相關業務。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托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幷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四、加强監管引領
(一)完善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將根據信托業務發展情况,制定完善各類信托業務具體監管規則,引導信托公司依法合規開展信托業務。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制度,鼓勵具備條件的信托公司積極創新,規範開展不同類別的資産管理信托,大力發展具有良好社會價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徵的資産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完善配套機制
銀保監會將結合信托業務分類,持續完善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繳納、信托産品登記等配套機制,修訂非現場監管報表,保障信托業務分類工作有序落地。信托業協會應當加强宣傳引導,組織信托公司貫徹落實相關要求,提高社會各界對各類信托業務的認知度。
(三)加强日常監管
屬地銀保監局應當督促指導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存量信托業務準確分類,制定可行計劃,對存量業務進行有序整改。屬地銀保監局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信托業務分類準確性及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加强對信托業務創新的監督管理,防止監管套利。屬地銀保監局應當提高監管主動性和前瞻性,及時、準確發現違規問題幷采取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責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依法采取暫停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幷要求信托公司嚴肅處理責任人員。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正式實施。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准。信托公司應當對照信托業務分類標準,完成存續信托業務分類工作,于2023年 月 日前將存續信托業務分類結果和整改計劃報送屬地銀保監局。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具體分類
附件2: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新分類簡表
年 月 日
(此件發至轄內有信托公司的銀保監分局和各信托公司)
通知附件1
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具體分類
一、資産管理信托
資産管理信托是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依據《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爲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和混合類信托計劃共四類:
1.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是指信托計劃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于80%。
2.權益類信托計劃,是指信托計劃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是指信托計劃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類信托計劃,是指信托計劃投資于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且任一資産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産品標準。
二、資産服務信托
資産服務信托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爲財富管理服務信托、行政管理服務信托、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風險處置服務信托和其他資産服務信托共五類:
1.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信托公司爲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及對象不同分爲七類:
(1)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爲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産規劃、風險隔離、資産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家族信托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爲委托人或者其親屬,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但委托人不得爲唯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産保值增值爲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托業務不屬家族信托。
(2)家庭服務信托。由符合相關條件的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委托,提供風險隔離、財富保護和分配等服務。家庭服務信托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萬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資範圍限于投資標的爲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以及其他公募資産管理産品。
(3)保險金信托。單一委托人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和對應的利益作爲信托財産,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約定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托專戶,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爲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産。
(5)遺囑信托。單一委托人(立遺囑人)爲實現對身後遺産的計劃,以預先在遺囑中設立信托條款的方式,將遺産的管理規劃規定在遺囑中,包括遺産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幷于遺囑生效後,由信托公司依據遺囑中信托條款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産。
(6)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財産保護和管理服務。委托人應當以自然人合法所有的財産設立財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財産設立財富管理信托。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600萬元。
(7)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接受單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委托,提供綜合財務規劃、特定資産處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務。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以合法所有的財産設立財富管理信托,不得以資産管理産品財産/資産服務信托財産或者以其他方式彙集他人財産設立財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過向資産管理産品直接或間接轉讓財富管理信托受益權等方式幫助資産管理産品管理人以資産管理産品財産變相設立財富管理信托。除以薪酬福利管理爲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應當爲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實收信托不低于1000萬元。
2.行政管理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獨立第三方提供運營托管、賬戶管理、交易執行、份額登記、會計估值、資金清算、風險管理、執行監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的信托業務。按照信托財産和服務類型分爲五類:
(1)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預付類資金的信托財産保管、權益登記、支付結算、執行監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務,幫助委托人實現預付類資金財産獨立、風險隔離、資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資管産品服務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資管産品管理人委托,爲單個資管産品提供運營托管、賬戶管理、交易執行、份額登記、會計估值、資金清算、風險管理、執行監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不參與資管産品資金籌集、投資建議、投資决策、投資合作機構遴選等資産管理活動。資管産品服務信托爲資管産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務,不得與《指導意見》相衝突。
(3)擔保品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第三方,受托管理擔保物權,代表債權人利益,提供擔保物集中管理和處置服務。
(4)企業/職業年金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受托管理企業/職業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資産,提供財産保管、執行監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涉及財産權信托受益權轉讓、發行等方式變相爲委托人融資的信托業務,不屬行政管理服務信托。
3.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以資産證券化基礎資産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爲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産受托服務。按照基礎資産類型和服務對象分爲四類:
(1)信貸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按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開展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産受托服務。
(2)企業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開展的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産受托服務。
(3)非金融企業資産支持票據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産支持票據指引》開展的非金融企業資産支持票據業務提供基礎資産受托服務。
(4)其他資産證券化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其他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提供受托服務。
4.風險處置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債權人償債爲目的的信托,提高風險處置效率。按照風險處置方式分爲兩類:
(1)企業市場化重組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面臨債務危機、擬進行債務重組或股權重組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爲目的的信托。
(2)企業破産服務信托。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爲依照《破産法》實施破産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爲目的的信托。
5.其他資産服務信托。信托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依據信托法律關係開展的其他資産服務信托業務。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依據信托目的不同,分爲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兩類:
1.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爲。
2.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開展,經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公益信托業務。
通知附件2
来源 :银保监会
优维金融空间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