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期外債管理進入審核登記制時代,境外銀行應如何應對
(來源:大成廣州辦公室)
2023年1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56號令》”),並將於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9月出臺的《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2044號文”)將同時廢止。
我們認為,《56號令》的對境外銀行業務的主要影響包括:
1.擴大了外債監管範圍,將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包括紅籌架構發債模式)納入了發改委監管範疇;
2.進一步約束了外債資金用途並相應設立了負面清單,主要增加了不得損害資訊數據安全、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用於投機、炒作等規定。
我們給與境外銀行的主要應對辦法包括:
1.在辦理外債業務中應加強對借款人的股權結構及其《審核登記證明》的審核,審慎核實借款人的外債額度以及外債資金用途,確保貸款業務合法合規;
2.儘快完成過渡期專案或按照新規定完善過渡期專案。
2020年起房地產行業監管政策趨嚴,境內外地產債開始出現新一輪“違約潮”,行業陷入信用危機。同時,美聯儲加息縮表進度加快以及人民幣匯率的有序貶值,均加劇了中資美元債的波動。為了完善企業中長期外債管理和有效防範外債風險,發改委發佈《56號令》,對外債登記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為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國家發改委於2015年出臺2044號文,明確了外債備案登記的規制對象,並通過政策問答和指引等形式和《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事指南》對其作出補充說明。與2044號文相比,《56號令》主要作出了以下變動。
2044號文並未對“控制”的概念進行界定,而《56號令》則明確了“控制”既包含直接控制,也包含間接控制,並以“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作為實質性判斷標準。
《56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也適用本辦法,並對間接舉借外債的模式進行了闡述。根據該定義,紅籌企業的外債實際上也將被納入發改委監管範疇,這與以往的管理實踐一脈相承。
《56號令》在2044號文的基礎上對債務工具的範圍進行了擴大和細化,明確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高級債、永續債、資本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融資租賃及商業貸款等”,該債務工具範圍將可能包含所有具有舉借債務性質的境外融資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將“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審批”列為國家級行政許可事項,相應地,《56號令》也把外債登記由備案登記制修改為審核登記制,把企業外債風險防控的關口前移。
與2044號文類似,《56號令》亦採用了正面鼓勵清單,要求外債資金應聚焦於主業,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且在第八條新增了五項負面禁止性要求。
《56號令》新增了對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刑事合規要求:如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56號令》對於登記時點、申請主體、辦理流程、審核登記辦理時限等進行了明確,並將審核登記辦理時限修改為三個月。審核時限的延長將影響境外債券發行或商業貸款的進度,舉債企業需要提前做好時間規劃。
《56號令》不僅規定了企業違規的法律責任,還新增了仲介機構違規提供仲介服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若仲介機構違規提供相關仲介服務的,相關機構和負責人將依法受到處罰。
審核登記機關將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增加企業資訊披露要求。
《56號令》第二十六條新增了定期報送和重大事項報送制度,以防範境內債券違約風險外溢和交叉違約風險。審核登記機關亦將通過線上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企業借用外債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如上文所述,《56號令》已進一步明確將紅籌企業借用外債納入監管範疇,未經審核登記的,紅籌企業不得借用外債。在此情形下,境外銀行應注意對借款人股權結構進行分析,如發現借款人為紅籌企業的境外註冊公司,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審核登記證明》。
目前發改委批復企業外債規模以其年度計劃性外債額度申請為主,以逐筆申請為輔。該模式加大了境外銀行對於《審核登記證明》的審核難度:當企業借用的外債屬於年度計劃性外債額度內,但《審核登記證明》無法反映單筆外債登記情況時,我們建議境外銀行應當通過其他手段核實企業外債登記情況,如聯繫登記機關確認核實等,必要時可徵詢第三方仲介機構的協助和意見。
《56號文》新增了外債資金用途負面清單,境外銀行應對照負面清單對資金用途進行實質性審核,如外債是否用於股票、期貨投資等投機、炒作行為,城投公司借債是否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
《56號令》在2044號文、《辦事指南》及相關政策問答和指引的基礎上對外債登記事項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和總結,但仍存在有待進一步澄清的內容,我們期待發改委能夠通過配套指南和後續實踐為企業借用外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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