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瓊工信規〔2022〕4號 各市、縣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我省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 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規模以下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的激勵作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中安排用於獎勵工業企業首次升規納統的資金。 第三條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負責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對資金申請單位進行遴選、審核、公示等申報審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審核下達、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申報單位對獎勵資金真實申報、合規和有效使用承擔主體責任。 獎勵對象、方式與標準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生產經營的小微型工業企業; (二)申報時未納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中國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欠繳稅款; (三)申報單位從2021年起首次升規納入海南省統計,且生產經營情況正常,正常聯網直報統計數據; (四)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獎勵資金採取事後獎補,自2022年起每年對上一年度升規納統的企業給予獎勵。 (一)對首次升規納入海南省統計的工業企業,給予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 (二)對首次升規納統後三年內不降規的,再給予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 申報程式 第八條 申報程式 (一)申請。 1.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印發申報通知,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二)審核。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核查申報單位升規納統情況,審核通過後,確定予以支持的單位和資金獎勵額度。 (三)公示。審核結果在省工業和資訊化廳門戶網站和“海易兌”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後,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按相關程式申請核撥經費。 獎勵資金的申報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公示、撥付。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財政廳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使用獎勵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相關責任,不得申請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瓊工信規〔2022〕4號 各市、縣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我省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 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規模以下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的激勵作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中安排用於獎勵工業企業首次升規納統的資金。 第三條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負責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對資金申請單位進行遴選、審核、公示等申報審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審核下達、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申報單位對獎勵資金真實申報、合規和有效使用承擔主體責任。 獎勵對象、方式與標準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生產經營的小微型工業企業; (二)申報時未納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中國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欠繳稅款; (三)申報單位從2021年起首次升規納入海南省統計,且生產經營情況正常,正常聯網直報統計數據; (四)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獎勵資金採取事後獎補,自2022年起每年對上一年度升規納統的企業給予獎勵。 (一)對首次升規納入海南省統計的工業企業,給予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 (二)對首次升規納統後三年內不降規的,再給予企業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 申報程式 第八條 申報程式 (一)申請。 1.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印發申報通知,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二)審核。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核查申報單位升規納統情況,審核通過後,確定予以支持的單位和資金獎勵額度。 (三)公示。審核結果在省工業和資訊化廳門戶網站和“海易兌”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後,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按相關程式申請核撥經費。 獎勵資金的申報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公示、撥付。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財政廳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使用獎勵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相關責任,不得申請海南省工業企業小升規獎勵資金。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 信息化 资金管理 预算绩效 獎勵資金 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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