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避免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的扩大化解释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在执行《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规则时坚持审慎和必要原则,合理控制披露信息的范围,避免通过扩大化解释人为地提高外资金融主体的合规成本。 02 审慎校准和设计金融监管规则 建议欧盟委员会仔细校准、设计《资本要求指令第 6 版》中关于第三国分行监管的条款,避免出现金融企业合规成本大于监管效果的情况。避免限制第三国分行支持欧盟经济的能力,进而导致欧洲企业可选的融资渠道减少和欧盟金融市场流动性降低。 03 给予外资金融企业公平公正待遇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一视同仁,内外资银行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得要求外资银行监管披露更多信息,不得对外资银行采取更高监管频次。 04 通过合作机制或双边协商解决金融市场问题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通过现有监管框架或者双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金融市场的合理监管问题,比如发挥好中欧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中欧财金对话机制的作用,避免过度规制欧盟及成员金融市场。 05 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和监管合作 建议欧盟及成员国坚持金融市场开放,放宽中欧双方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对离岸市场金融产品采取鼓励的态度,丰富双方投资的融资渠道,推动中欧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01 避免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的扩大化解释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在执行《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规则时坚持审慎和必要原则,合理控制披露信息的范围,避免通过扩大化解释人为地提高外资金融主体的合规成本。 02 审慎校准和设计金融监管规则 建议欧盟委员会仔细校准、设计《资本要求指令第 6 版》中关于第三国分行监管的条款,避免出现金融企业合规成本大于监管效果的情况。避免限制第三国分行支持欧盟经济的能力,进而导致欧洲企业可选的融资渠道减少和欧盟金融市场流动性降低。 03 给予外资金融企业公平公正待遇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一视同仁,内外资银行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得要求外资银行监管披露更多信息,不得对外资银行采取更高监管频次。 04 通过合作机制或双边协商解决金融市场问题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通过现有监管框架或者双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金融市场的合理监管问题,比如发挥好中欧宏观经济政策对话、中欧财金对话机制的作用,避免过度规制欧盟及成员金融市场。 05 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和监管合作 建议欧盟及成员国坚持金融市场开放,放宽中欧双方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对离岸市场金融产品采取鼓励的态度,丰富双方投资的融资渠道,推动中欧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融资 合规 欧盟 离岸金融 可持续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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