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全球存托憑證(GDR)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實行注册制的銜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就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辦法徵求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本次《暫行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本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了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册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當已在本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按照全面實行注册制的要求,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上市公司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相關審核程序、機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關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三是加强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况。
深圳證交所本次修訂新增 3 條,修訂 6 條。修訂前《暫行辦法》共131 條,修訂後共 134 條。
一是明確 GDR 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注册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等規定的發行條件;(二)在本所上市滿 1 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 1 年;(三)發行申請日前 120 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200 億元;(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一百〇五條)
二是明確審核主體及程序。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與受理、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會後事項、複審、審核中止與終止、審核相關事項等,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以下簡稱《再融資審核規則》)等關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第一百〇六條)三是明確本所上市公司申請 GDR 境外發行上市重要時點的臨時信息披露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申請全球存托憑證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應當在下列時點及時披露進展情况:(一)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二)向境外有權機構提交申請文件;(三)境外有權機構受理或者有條件受理;(四)收到境外有權機構問詢及上市公司回復;(五)境外有權機構作出審核結果;(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GDR 幷上市;(七)募集資金到賬;(八)其他重要進展情况。(第一百〇七條)
一是對應完善《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與適用範圍。補充《注册管理辦法》作爲《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補充 GDR基礎股票發行上市適用《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再融資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我所相關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二是擴大監管對象範圍。明確發行 GDR 的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GDR 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受本所自律監管,存在違規行爲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第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其他適應性修訂。將新增基礎股票上市修改爲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第一百〇四條、第一百〇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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