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製裁與中國企業合規
01
歐盟對俄製裁與中國企業合規要點
合規要點:全面審查相關交易是否存在歐盟連接點[1],製定應對策略
違規後果
歐盟各成員國自行規定違反歐盟製裁措施的處罰,包括適當的刑事處罰,並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實施,成員國還應規定適當的沒收措施。[2]製裁條例要求會員國通過立法,對違反限製措施的行為進行處罰。除歐盟通過的立法外,成員國還應在必要時製定額外的立法框架、法律或條例,以凍結受到限製措施的個人和實體的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以及禁止向這些人和實體提供資金和經濟資源,特別是通過行政凍結措施和/或通過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的司法凍結令。[3]
實操建議
1. 全面審查歐盟境內子、分公司,避免與被製裁主體交易
根據歐盟成員國法律成立的任何法人、實體或機構受到歐盟法律管轄,因此中國企業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均受到歐盟製裁法律和措施管轄。該歐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向俄提供或通過其中國母公司間接向俄提供貨物或服務,以及中國的母公司為歐盟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涉俄業務提供融資等財務資助均可能受到歐盟製裁。中國企業應全面審查前述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進出口的相關貨物清單,判斷是否存在被製裁風險,並避免或終止歐盟製裁措施所涉交易,停止進出口歐盟製裁措施所涉貨物及提供貨物相關的特定服務或融資等財務資助。[4]
2. 全面審查是否存在歐盟境內業務及是否違反製裁措施
全部或部分業務位於歐盟境內的任何法人、實體或機構受到歐盟法律管轄。中國企業應全面審查其是否存在於歐盟境內開展的業務,綜合考慮是否繼續開展相關業務,避免因違反製裁規定而受到歐盟製裁。需要註意的是,企業通過瑞士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系統支付或通過在歐盟境內存儲的網絡服務器通信,均可能被認定為部分業務在歐盟境內開展。
3. 對有歐盟成員國國籍的雇員進行識別和培訓
歐盟成員國國民也受到歐盟的製裁法律和措施管轄,中國企業雇傭的具有歐盟成員國國籍的雇員自然也受到歐盟的製裁法律和措施管轄。因此,如果歐盟成員國國民的雇員實施了違反歐盟製裁措施的行為,即有可能受到歐盟製裁,進而影響中國企業相關業務的開展。中國企業應當對具有歐盟成員國國籍的雇員進行識別和培訓,並確認他們是否曾經或現在實施了歐盟製裁措施所禁止的行為,從而避免對企業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核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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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69/2014號條例(EU 269/2014)》[5]及其修訂 -
歐盟《833/2014號條例(EU 833/2014)》[6]及其修訂
相關案例
在G公司與GTLK公司光船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船舶所有人GTLK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分別被美國和歐盟列入涉俄製裁清單,承租人G公司由此無法以美元付款並主張以歐元付款,而GTLK公司因其歐元賬戶被凍結所以拒絕接受歐元付款,雙方因付款方式產生糾紛,G公司訴至法院並請求法院簽發強製履行令,準許其以歐元履行付款義務並依合同約定取得船舶所有權。法院最終支持了承租人並認為,承租人支付歐元已經盡到了履行本合同的付款義務,而不論GTLK公司能否實際提取該款項。[7]
02
OFAC[8]對伊朗的二級製裁與
中國企業合規要點
合規要點:避免與伊朗進行與製裁相關的貿易
禁止事項
美國《伊朗交易與製裁條例》[9]禁止以下事項:
禁止從伊朗進口貨物或服務;禁止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銷售或供應貨物、技術或服務;禁止非美國人員向伊朗或伊朗政府再出口貨物、技術或服務;禁止與伊朗進行貿易相關交易:商品、技術或服務;禁止投資;禁止美國人為外國人交易提供便利;禁止與伊朗石油資源開發有關的交易等。
製裁及違規後果
1. 製裁
製裁,包括凍結製裁[10]、美元賬戶製裁[11]或菜單式製裁等[12]。所謂凍結製裁是指被製裁主體位於美國境內的財產將被凍結,不得隨意處置。所謂美元賬戶製裁是指被製裁金融機構將被禁止在美國開設代理或過款賬戶,或被禁止、限製在美國境內維持前述賬戶。所謂菜單式製裁是指被製裁主體將由美國政府選擇一種或幾種製裁措施予以製裁:如禁止美國金融機構向其提供信貸服務、支付服務、禁止從事美國有管轄權的外匯交易、凍結財產、禁止入境美國等。
2. 被處以民事或刑事處罰
根據美國《伊朗貿易與製裁條例》[13]處罰部分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許可、裁決、法規、命令、指令或指示規定的違規主體,可能被處以罰款。而故意從事、預謀從事前述違法行為的主體,一旦被認定罪名成立,可能被處以不超過20年的有期徒刑。[14]
實操建議
1. 完善合作方篩查機製與盡職調查機製
由於美國二級製裁系禁止他國個人或企業與被製裁實體發生交易,因此相關企業應當建立並完善合作方篩查機製,在與合作方交易前對其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以避免與特定指定國民名單(“SDN名單”)及行業製裁識別名單(“SSI名單”)中的被製裁主體進行交易。同時,根據OFAC的“50%原則”[15],相關製裁實體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也被視為被製裁實體。因此,相關企業也應避免與SDN名單及SSI名單中被製裁主體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的關聯公司進行交易。企業還應審慎開展與被製裁行業相關的經濟活動。
2. 建立合規團隊與合規製度
相關企業應組建專門的合規團隊,並製定、實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規製度(包括但不限於製裁合規、出口管製合規的合規製度),持續有效開展合規工作。持續有效地開展合規工作本身就極可能被OFAC認定為寬減情節,可直接減少民事罰金。合規團隊應製定並實施具有篩查、交易檢查的清單、含有識別工具的具體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方案;定期評估合規風險,並研討合規改進方案;製定風險應急預案,以應對執法調查等風險事件。
3. 在商業交易中納入製裁合規條款
為了防範美國製裁的相關法律風險,一個可靠的方法是在與客戶、供應商及合作夥伴的合同中增加相關製裁合規條款(如承諾不將標的貨物出售給被製裁實體以及不用於軍事用途,增加針對交易對方違反OFAC製裁合規情形的違約救濟條款),使企業免於相關風險或降低相關風險,在出現風險和處罰時能夠減少損失或向第三方追回損失,也可能成為OFAC處罰時的寬減情節。
核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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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13846號行政令》[16] -
美國《伊朗貿易與製裁條例》
相關案例
A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中國香港的公司,從事離岸貿易和跨境貿易融資業務。A通過美國金融機構為原產於伊朗的高密度聚乙烯樹脂(HDPE)從其香港的銀行向泰國的高密度聚乙烯供應商的銀行支付美元。A的行為使處理這些資金的美國金融機構參與其中,並促成了與伊朗原產貨物有關的被禁止的金融交易。最終,A支付5,228,298美元與OFAC達成和解。[17]
03
聯合國朝鮮製裁與中國企業
合規要點
合規要點:遵守涉及朝鮮的進出口管製措施開展交易
違規後果
1.可能觸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18]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我國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管製措施。全面禁止對朝鮮出口鐵、鋼和其他金屬、工業機械、運輸車輛,限製對朝鮮出口原油、精煉石油產品,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糧食和農產品、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機械、電氣設備和船只。如果從朝鮮采取繞關的方式走私前述受管製貨物或物品並運輸至境內,即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2. 可能觸犯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61條的規定,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相關企業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因聯合國製裁而受管製物項,除了可能觸犯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3. 涉案合同可能因無法履行而被判解除,亦可能涉及違約責任、風險承擔等多方面問題
如前所述,我國為執行相關聯合國製裁決議對進出口物項采取管製措施。若買賣標的涉及前述管製物項,實踐中賣方往往因不能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而無法履行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有可能被法院支持。雙方亦可能因合同解除、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問題產生爭議,增加訴累及導致經濟損失。
實操建議
1. 跟進聯合國製裁及進出口管製法律政策,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聯合國決議的效力雖不直接及於成員國內個人、企業,但通過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來實現製裁效果。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相關企業應當及時跟進聯合國相關製裁措施以及我國相關管製法律與政策,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2. 建立完善進出口管製合規製度與體系
企業可以通過對公司業務進行全面的進出口管製風險評估,實施對不同敏感地域的盡職調查並建立篩選系統,培訓相關人員識別相關管製風險的合規意識與能力,擬定包括保護公司的製度、政策與合同條款等諸多措施,建立完善進出口管製合規製度和體系並確保其有效運作以減輕合規風險。
核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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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19] -
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2017)號決議[20] -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2397號決議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3款和第4款[21]
相關案例
在廣西A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金某合同糾紛一案中,金某聲稱其可以為A公司在朝鮮合法開采河砂辦理朝鮮國家開采許可證、出口砂子許可證等手續。根據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2397號決議的公告》規定,中國在公告執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糧食和農產品,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機械、電器設備和船只等,因此金某前述承諾無法履行,無法為A公司促成采砂項目的實施。法院認為,本案中金某為A公司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大量的河砂,聯系到朝鮮B合作會社提供中介服務,金某與A公司形成了中介合同法律關系。因朝鮮B合作會社與A公司簽訂的合作采砂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金某理應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22]
04
企業關於兩用物項出口管製的
合規要點
合規要點:出口兩用物項需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違規後果
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製物項、超出出口處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範圍出口管製物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製物項,有可能面臨被處於以下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製物項出口經營資格。[23]
實操建議
1. 依據《兩用物項目錄》申請許可
我國對管製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製度。企業應當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兩用物項目錄》”)確定相關物項是否屬於出口管製的兩用物項,並及時跟進商務部定期對《兩用物項目錄》的調整,依法向國家出口管製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2. 建立完善出口管製內部合規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第14條規定,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製內部合規製度,且運行情況良好的,國家出口管製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出口有關管製物項給予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出口管製內部合規製度,設立負責出口管製合規的主管部門和人員,對出口管製風險進行全面評估、識別和審查,並製定相應合規措施。
核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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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42號)
相關案例
上海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22年11月6日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一般貿易出口020220220000859556號報關單項下共計十七項商品,其中第十一項商品襯氟磁力泵申報商品編號8413709990(出口退稅率13%、無監管條件),申報FOB總價3407.4美元。經海關查驗,該項商品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8413709940(出口退稅率13%、監管證件代碼3),出口需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A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製物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第3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24]減輕處罰的規定,被處罰款0.6萬元。[2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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