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 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歐洲篇)
阿爾巴尼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阿爾巴尼亞銀行是阿爾巴尼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授權商業銀行和外匯兌換機構從事具體匯兌業務,規範和監督外匯業務與國際支付。
(二)主要法規
《外匯交易條例》《銀行法》《資本市場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阿爾巴尼亞的法定貨幣是阿爾巴尼亞列克。列克匯率以外匯市場供求關係為基礎,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阿爾巴尼亞銀行每天以10家最活躍的商業銀行報價為基準,確定與美元和歐元的官方匯率,其他貨幣匯率通過國際外匯市場上與美元的匯率套算確定。阿爾巴尼亞銀行僅在外匯儲備不充足、市場出現不利的短期波動以及需要滿足貨幣政策或金融穩定目標時才會干預外匯市場,包括口頭干預和交易性干預兩種形式。其中,交易性干預措施有通過有關機構確定匯率與預先宣佈拍賣兩種形式。阿爾巴尼亞銀行在干預時會提前對市場發出干預信號,並把外匯掉期交易作為干預市場的一種方法,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有管理的浮動。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之間所有商品交易可以可兌換貨幣支付,所有以外幣計價和支付的合同均有效。對使用本幣進行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交易跨國結算無限制。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境內開立的外匯帳戶不受特定的規則約束或限制,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餘額可自由匯入境內。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記錄在國際收支經常帳戶中的轉賬,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單位進行。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境內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其中本幣帳戶資金可兌換成外幣。存款機構對非居民開設和經營外匯帳戶有具體規定,其目的是客戶身份識別。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實施進口正面清單制度。實施有配額的許可證制度,符合規定的進口商可申請進口許可證,獲得進口許可證後可進口自動許可的任何產品,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某些動植物、醫藥產品、軍用產品以及某些魚類和魚類產品除外。禁止進口危險廢物。進口關稅稅率分別為0%、2%、5%、6%、10%和15%。出口方面,企業或個人出口收入須匯回本國。敏感行業出口須取得出口許可證。貴金屬、古董、民族服裝,以及民族遺產和文化的書籍和藝術作品的出口則需要特別出口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形資產交易和經常性轉移須提供證明檔。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從境外向境內轉移資金。獲得阿爾巴尼亞銀行許可的帳戶持有人向境外進行資本轉移時須得到相關機構許可,並遵守阿爾巴尼亞銀行的監管要求。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與對外直接投資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對非居民在境內購買證券沒有任何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證券不受限制。對於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的國外發行人,可通過發佈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在阿爾巴尼亞境內發行證券;對於未簽署多邊諒解備忘錄的國外發行人,只能通過阿爾巴尼亞境內的投資公司在阿爾巴尼亞發行證券。居民在境外出售或發行證券無限制。
衍生品和其他金融工具:與對資本市場證券的監管相同。房地產投資:管制僅涉及土地的購買。
(五)個人
自然人和法人最多可攜帶50000列克紙幣和硬幣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外幣須向海關當局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阿爾巴尼亞銀行要求商業銀行使用官方匯率換算其月度資產負債表報告中的外匯頭寸。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因貨幣而異。對於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負債,列克的存款準備金率為7.5%;對於初始期限為12個月至2年的負債,列克的存款準備金率為5%。當銀行以相關貨幣計算的負債比率不超過50%時,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12.5%,如果該比率高於50%,外匯存款準備金率則為20%。本幣存款準備金以回購利率計息,歐元存款準備金按歐洲央行隔夜存款利率計息,美元存款準備金不計息。銀行對單一對手方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敞口不得高於其監管資本的20%。銀行可以投資購買非金融機構或商業公司股份,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的10%,任何時候的投資都不得超過銀行監管資本的15%。銀行單一幣種外匯頭寸限額為該銀行資本的20%,所有幣種外匯頭寸限額為該銀行資本的30%。
保險公司:在取得另一個國家(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或非成員)保險公司或金融機構的合格控股權之前,保險公司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局。當後續持股等於或超過外國金融機構的表決權或參與資本的20%、33%、50%或75%時,保險公司還須書面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局。
基金公司:對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集合投資基金投資境外發行的證券,根據債務證券評級、發行金融機構、發行國家和單一發行人集中程度等規定了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為了保護消費者,維持保險市場的金融穩定,2020年4月10日開始,阿爾巴尼亞金融監督管理局要求保險公司暫時停止所有股息分配程式,以及對可變薪酬政策採取謹慎的態度。
愛沙尼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愛沙尼亞中央銀行是愛沙尼亞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及執行外匯管理制度。愛沙尼亞財政部負責監管進出口貿易,金融情報部門負責監管貨幣兌換機構和貴金屬交易公司。
(二)主要法規
《愛沙尼亞中央銀行法》《信用機構法案》《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不動產購置限制法》《保險法》和《投資基金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愛沙尼亞為歐元區成員國,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中央銀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在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每日公佈歐元參考匯率,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商業銀行可自由設定自身外匯牌價。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分為即期外匯交易市場和遠期外匯交易市場,愛沙尼亞中央銀行不干預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不參與遠期外匯交易,對於居民和非居民參與國內、國際外匯市場遠期外匯交易無限制。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作為歐元區成員國,愛沙尼亞跨境收付安排須遵循歐盟的規定。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愛沙尼亞允許居民開立國內外匯帳戶。居民在銀行開戶默認幣種是歐元,可在開戶協議中明確其他開戶幣種,在協議有效期內可變更帳戶幣種。外匯帳戶付款須遵循銀行結算規定。
非居民帳戶:愛沙尼亞允許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或外匯帳戶。若帳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金融情報部門可暫停其交易,最長可達30日,並對帳戶收益、交易相關資產及其他可疑財產處置實施限制。若涉嫌洗錢的非居民無法證明財產來源合法性或涉嫌恐怖融資,財產處置限制期可延長至60日。限制期內,信貸機構和金融機構不得執行帳戶持有人的借記請求。若帳戶用於非法賭博,稅務及海關部門可指示相關銀行凍結帳戶和有關資產。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限制,無強制結匯要求。特定危險化學品、廢品等負面清單上的產品禁止出口。酒精、文化價值品、藥品、武器等特定產品出口須獲得特別許可。其他貨物出口無須事前審批。進口方面,酒精、非動物性商品、燃料能源等特定商品的進口須獲得一般類許可,爆炸物、武器彈藥、植物、種子等特殊類商品進口須獲得特別許可。特定危險化學品、廢品等負面清單上的商品禁止進口。黃金進出口須事先在愛沙尼亞經濟事務與交通部登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投資愛沙尼亞群島(4個最大的島嶼除外)以及7個與俄羅斯接壤地區的農用土地、林地、房地產受到管制,非歐盟居民成為愛沙尼亞船舶或航空公司的大股東受到管制。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愛沙尼亞購買股票及其他投資類證券須遵循《外商直接投資法》的規定。2016年1月1日起,根據歐盟法律中的謹慎性原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享受國民待遇。居民可通過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購買境外債券。居民和非居民購買、發行貨幣市場工具、證券投資基金、衍生品不受限制。
房地產投資:愛沙尼亞購買和出售土地的規定與歐盟法規相一致。10公頃以上的農用土地和林地在得到地方政府同意後,才能轉讓給非居民個人或實體。非居民個人、實體或國家不能投資愛沙尼亞群島(4個最大的島嶼除外)和7個與俄羅斯接壤地區的房地產。以上管理措施不適用於歐洲經濟區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居民。非居民個人投資房地產須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居民向非居民無償贈與房地產交易受限制。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本幣或外幣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愛沙尼亞或離開愛沙尼亞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愛沙尼亞相關機構申報。相關機構須保存申報記錄,並向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機構有權對個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進行查驗,對不申報或不准確、不完整申報的相關現金予以沒收。對歐盟國家之間攜帶現鈔跨境沒有申報要求。如果現金涉及非法活動,歐盟成員國之間、歐盟成員國與簽訂了行政互助協議的國家之間可互相交換相關資訊。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須滿足歐盟2013年第575號法令有關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愛沙尼亞商業銀行可在全球範圍內的銀行開設代理行帳戶,包括俄羅斯和其他獨聯體國家,但如果違反反洗錢和恐怖融資法規,將受到限制。貨幣兌換機構及貴金屬交易公司須經金融情報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管。
基金公司:保守型養老基金投資於外幣計價證券的淨敞口不得超過總資產的25%。保守型養老基金80%以上的資產須投資於:存款、債券及其他債務工具、貨幣市場工具、主要投資存款或債券的基金份額以及上述投資產品的衍生產品。投資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外國證券。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基金及其他開放式公共基金的資產須投資於可自由轉讓證券,對同一主體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包括擔保債券)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對歐盟信用機構發行的擔保債券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25%。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為應對新冠疫情衝擊,2021年2月10日,愛沙尼亞金融監管部門建議金融機構保守支付股息;2021年9月末,建議信貸機構、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在一定限度內分配利潤。
奧地利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奧地利國家銀行是奧地利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制裁法案》(2010年)、《奧地利外匯管制法》(2004年)、《聯邦銀行法》(1993年)、《保險監管法》(2016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奧地利的法定貨幣為歐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歐洲中央銀行認為必要時將對市場進行干預。歐洲中央銀行會依據每日歐洲中央銀行系統內外央行之間的協調結果,發佈參考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與所有國家的結算可以用外幣或通過自由歐元帳戶進行。居民之間不得使用外幣結算。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帳戶資金可以自由匯至境外;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可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資金可兌換為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無須批准,資金可自由兌換。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工業產品由經濟事務和能源部門負責,農業產品由聯邦農業、林業、環境和水管理部負責。作為歐盟成員國,奧地利遵循共同進口政策,限制紡織和服裝部門的工業產品進口。根據歐盟現行法律,對中國的一些消費品進口也有規定。出口方面,出口許可證必須由有關部門頒發,或者在清關時由海關頒發。對於大多數出口,無須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歐盟居民進行以下直接投資時會受到相關限制:審計服務;獲得超過49%權益的會計、法律、工程和建築服務;能源領域;擁有海事部門的多數股權;依法由歐盟國家或歐盟國民控制的航空公司(除非歐盟簽署的國際協議另有規定);獲得在奧地利註冊船舶49%的權益等。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的託管人必須設立在歐盟國家並在奧地利設有註冊辦事處。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居民在境內購買、發售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基本無限制。2016年1月1日《償付能力監管標準Ⅱ》生效,對謹慎投資人原則進行了規定,不再執行
涉及技術準備金和地域限制類基金的合格資產要求。但小型共同基金(保險公司)仍被限制投資於歐元計價資產,並應遵守相關的本地化要求。私人養老基金,有對內部投資指南的要求。禁止歐洲央行或中央銀行直接從公共部門實體購買債務工具。禁止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歐元體系國家的主權債務。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時,投資應當遵守審慎原則。不再執行涉及技術準備金和地域限制類基金的合格資產要求。
房地產投資:居民在境外購買房地產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地產受到相應的本地化要求限制。
(五)個人
在歐盟體系中,攜帶等值或大於10000歐元的本幣或外幣現鈔出入歐盟必須進行申報。攜帶大於或等於10000歐元的遊客須向其出入歐盟的有關成員國相關機構進行申報。遊客若不進行申報或所提供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則視為不符合申報規定,應沒收現金。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進行境外投資時,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附屬公司或非保險公司類企業的合格持股不得超過合格資本的15%,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合格資本的60%。對銀行的投資中,居民或非居民持有或增持股份超過任一關鍵持股比例(20%、30%或50%),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金融市場監管局,並說明參股的金額和相關資訊。境內外匯貸款接受奧地利金融市場監管局的風險管理,存在外匯貸款發放及最低還款要求的限制。授權經銷商可自行決定其匯率和與客戶交易時的外匯傭金。信貸機構必須符合最低資本要求以應對外匯風險。所有貨幣的存款和兩年期的債務證券均有最低準備金要求,其他已受到歐洲中央銀行最低準備金和負債限制的信貸機構,其負債可免受該要求限制。
保險公司:對小型保險公司進行的合格投資及投資額有相應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白俄羅斯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部長理事會和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是白俄羅斯的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白俄羅斯共和國證券市場法》《白俄羅斯共和國銀行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投資基金法》《白俄羅斯共和國貨幣政策指南(2021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白俄羅斯的主權貨幣是白俄羅斯盧布,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白俄羅斯國家銀行通過貨幣干預減少日常匯率波動,而不是控制匯率水準。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每日設定白俄羅斯盧布兌26種貨幣的官方匯率,白俄羅斯盧布兌美元、歐元和俄羅斯盧布的匯率根據白俄羅斯外匯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情況確定,與其他貨幣的匯率基於美元匯率套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本幣結算不受任何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用任意外匯幣種進行貨幣結算,但該外匯幣種須為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設定官方匯率的貨幣。白俄羅斯盧布經常項下跨境支付不受限制。白俄羅斯盧布和外匯資本項下跨境收付適用於同樣的監管規則。禁止居民間使用外匯交易,但以下法律規定允許的除外:居民個人之間外匯贈予、撤銷贈予、發放貸款、償還本息和收益轉移;居民機構間石油天然氣交易、交通運輸機構貨物運輸、政府預算及銀行再保險交易;免稅店居民機構與居民個人之間外匯交易、境外旅遊購買車險、差旅費支出等。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開立外匯帳戶,且無須申報外匯來源,居民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無限制,居民法人實體提取外幣現鈔須遵循法律規定。居民個人與居民法人實體購匯無限制。居民個人、境內銀行與法人可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除特別的規定外,居民法人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授權。居民個人與銀行在境外銀行開戶無須授權。居民本幣帳戶資金兌換為外幣無限制。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白俄羅斯境內開立任何幣種的本外幣帳戶,外匯帳戶內經常專案收入可自由匯出境外。非居民機構禁止存取外幣現鈔,涉及外交領事館、國際組織、代表處等情形的除外。非居民機構可使用本幣現金,使用方式及數量遵循白俄羅斯關於居民法人實體的管理規定。非居民帳戶本幣兌換外幣無限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貨物出口180天內須完成收匯,超過180天須向白俄羅斯國家銀行報告並獲得許可。進口方面,居民須在收到預付貨款90天內完成進口交易,超過90天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批准。貨物貿易進口商品採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口商可通過信用證進行融資。對在白俄羅斯境外交付的進口貨物的付款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批准。部分貨物進出口交易完成時間可延長至100天。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支付境外提供的服務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的批准,並向銀行提供相關證明檔,以驗證交易的真實性。居民涉及轉讓受保護資訊或知識產權專用權的交易,必須在提供服務或完成工作之日起180天內完成,超過180天的收匯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批准。以上外匯交易需向銀行提供證明檔,銀行對交易背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在境內購買房地產,無須取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外商直接投資須在當地政府部門登記,其中,外商投資金融機構還須在白俄羅斯國家銀行進行登記。設立外資合資公司的股份占比無限制,但外商投資境內銀行時,所占合資銀行股份不得超過50%。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在境外購買房地產,銀行應通知企業進行登記,其中參與境外企業投資超過企業授權資本5%的,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境內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無須批准。居民購買非居民或境外機構發行的證券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的許可。銀行股份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轉換須獲得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的許可。
信貸業務:居民個人對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貸,放款期限超過180天,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非居民向居民提供金融信貸,在符合特定條件時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擔保業務無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本外幣現鈔出入境不受限制,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強制要求進行海關申報。個人對外捐贈可以兌換外匯。
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對外直接投資、向非居民個人提供貸款,須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向非居民償還貸款、銀行擔保履約、保理還款或者信用證結算可以購買外匯。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投資境外銀行股權須經白俄羅斯國家銀行許可。外匯存款帳戶的準備金率要求為17%,本幣存款帳戶的準備金率要求為4%。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利用外資增加法定資本須財政部許可。保險公司向境外投資者轉讓股權時,境外投資者的股權不得超過30%。
基金公司:經國家認證的商業公司或企業投資機構,可以設立股份制投資基金和共同基金。境外投資組合不得超過擬投資股份制投資基金資產或共同基金資產價值的3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事項
無。
保加利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保加利亞國家銀行是其主要外匯管理部門,財政部、經濟部、海關等也履行一定的外匯管理職責。
(二)主要法規
《保加利亞國家銀行法》(1997年)、《貨幣法》(1997年)、《信貸機構法》(2014年)、《財政部與國家銀行條例》(2014年)、《金融工具市場法》(2004年)、《保加利亞海關法》(2015年)等,以及歐盟相關規定。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保加利亞的主權貨幣為保加利亞列弗,實行貨幣局制度,與歐元掛鉤,官方固定匯率是1歐元兌1.95583列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保加利亞是歐盟成員國。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帳戶餘額可自由轉進轉出,特定有限制的帳戶除外。居民可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無須審批,但為統計目的,須在開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申報。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保加利亞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可辦業務類型取決於帳戶類型。本幣帳戶內餘額可自由購匯和匯出境外。受證券監管因素影響,一些帳戶可能會被凍結。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無強制匯回和強制結匯要求。出口時須提供報關單、商業發票等檔證明。出口採取歐盟的出口許可證政策,部分產品需要出口授權或許可證。進口方面,商品進口可向銀行部門兌換外匯。保加利亞適用歐盟的所有外貿政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部分受管制、保障措施和進口數額限制的特定產品外,其餘產品進口不需要許可證。向非歐盟國家跨境支付超過等值3萬列弗金額的交易,應向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交易背景真實性資料。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向非歐盟國家跨境支付超過等值3萬列弗金額的交易,應向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交易背景真實性資料。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境內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後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報告,並且每季度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提交對外直接投資的統計表,包括其在海外直接投資的詳細資訊,如果是房地產投資,則須每年報告一次。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在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框架下,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協調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監管。
房地產投資:非居民(除來自歐盟的非居民外)可以獲得境內房屋的所有權和財產所有權,但不能購買或擁有土地,如果是繼承土地,則須3年內處置完畢;外國或國際組織可以在國際條約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或部長會議的法令,獲得土地或房舍的所有權和對不動產的有限財產權。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投資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金融衍生品等資本市場工具等方面基本無管制措施,但出於統計目的須由銀行和金融仲介機構等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報告相關數據。非居民購買、出售、發行資本市場工具,須由託管機構和中央存管部門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申報。居民在國外發行的債務證券須在交易後15個工作日內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申報。
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貿易信貸超過20000列弗或等值外幣,須每季度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報告。當地法人或獨資企業與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信貸超過等值50000列弗的,須在交易完成後15日內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申報。企業之間的金融信貸按季度報告交易完成情況與未償還餘額。居民個人的應收賬款或負債總額在報告年度末超過等值50000列弗的,必須每年向保加利亞國家銀行提交有關與非居民資金往來、境外帳戶應收賬款和證券投資的年度報告。
(五)個人
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本外幣出入境(除本國和歐盟以外的第三國),須向海關申報。攜帶現鈔出境時,超過等值30000列弗現鈔須出示國家稅務局有關部門出具的繳稅或免稅證明,且不得有超過5000列弗的債務,否則海關有許可權制其越境。非居民個人如果攜帶現鈔出境不超過入境時申報的金額可豁免,只需要申報出境現金的種類和數額。禁止通過郵寄方式進出口本外幣現鈔,但已申報價值的除外。寄往或收取第三國的現鈔超過等值10000歐元時須申報。外國非居民繳納稅款後可以將工資轉移出境。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對居民負債和非居民負債的最低要求儲備率分別為10%和5%。用自有帳戶進行交易的投資公司,必須遵守歐盟相關規定,如果一家投資機構總的淨外匯頭寸與黃金頭寸之和超過全部自有資金的2%,機構必須重新核算應對外匯風險的自有資金保證金。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根據其風險狀況持有資本,並建立系統定期進行風險和償還能力評估。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金融工具無任何限制,但保險技術準備金投資房地產、有關證券、銀行存款、現金等有比例限制。對於無權進入共同市場的小型保險公司,其投資歐盟境內的信貸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不得超過20%。保險公司投資境外資本市場,必須確保投資的股票和債券是在國際承認的、具有流動性的、受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
基金公司:補充養老基金的投資活動只能由金融監督委員會許可的養老基金公司進行。補充強制性養老基金可以投資官方發佈或擔保的證券、債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或權證,不能投資非歐盟成員國外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投資資產中,以列弗和歐元計價的資產不得低於20%。補充性自願退休保險基金或職業計畫下的補充性自願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以列弗和歐元計價的資產不得低於3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北馬其頓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北馬其頓國民銀行是北馬其頓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商業銀行、儲蓄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和提供快速匯款服務機構的外匯管理。財政部負責管理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貿易和信貸業務。
(二)主要法規
《外匯交易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北馬其頓的法定貨幣是代納爾,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北馬其頓國民銀行會因貨幣政策或匯率政策目標而干預外匯市場,當國際收支嚴重失衡和經濟危機時,北馬其頓國民銀行可採取特殊干預措施,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北馬其頓國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當日歐元買賣報價的平均值確定歐元兌代納爾的名義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居民個人結購匯、外匯存貸款等交易外,居民間交易必須用代納爾結算。境內銀行通過泛歐自動即時清算系統與境外銀行進行歐元跨境支付結算,其中商業支付在境內銀行與國外代理銀行之間完成,政府機構和預算內實體的跨境支付在北馬其頓國民銀行與外國央行或商業銀行之間完成。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個人憑身份證明開立外匯帳戶無限制。居民法人經中央註冊處登記後可以開立外匯帳戶。居民外匯帳戶可根據發票、合同等檔對外支付,其他情形下外匯帳戶內資金不得轉移境外。居民在境外開立帳戶原則上有資格限制和審批要求,但在境外買賣、出租不動產、出售有價證券、獲取股息紅利等所得時可自由開立及持有境外帳戶。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憑藉身份證明開立外匯帳戶和代納爾帳戶。除外國外交代表和國際機構代表外,非居民每月存入外匯帳戶金額超過等值10000歐元時須提供海關證明,3個月內從自有帳戶提取的未使用外幣現金、向航空旅客出售產品獲得的銷售收入等情況除外。外國外交代表和國際機構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代納爾帳戶,其他非居民代納爾帳戶只能將代納爾帳戶用於支付簽證、空中交通業務收入、提取未使用的代納爾現金等。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進口付匯時應向商業銀行提供發票、合同、報關單等真實性證明檔。出於安全和公共健康的考慮,武器、藥品等特定商品進口應遵照許可要求。出口方面,北馬其頓對出口無相應管制,除少部分商品出口需要許可證外。對出口收入無強制匯回和強制結匯要求。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經常項下支付均須提供發票、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檔。居民接受非居民外幣形式捐贈和遺產不受限制,但須登記並繳納相關稅費。完稅的外商直接投資利潤匯出不受限制。以電子方式跨境購買商品和服務,向國外支付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每月可轉移的資金限額為2500歐元。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僅武器生產、麻醉品貿易、歷史和文化遺產保護等特定行業不允許外商直接投資。外商投資比例達到20%及以上的合資企業進口原材料、備件、設備時免除關稅。非居民在北馬其頓投資企業、新設獨資企業或建立合資企業享受國民待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超過公司股本10%的對外投資須在資本交易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北馬其頓中央註冊處申報。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進入國際金融市場投資境外有價證券,但須向北馬其頓國民銀行報告所有境外證券投資及後期變動情況。居民在境外發行和非居民在北馬其頓發行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須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非居民在北馬其頓只能通過有授權機構購買境內證券,不允許購買北馬其頓特定領域的證券。非居民在當地購買貨幣市場工具、集合證券投資沒有其他限制。居民間的債權債務禁止用外幣現鈔結算。非居民可在北馬其頓購買任何期限的債券,且沒有最低持有期的要求。允許非居民在北馬其頓發行註冊期限超過3年的外國債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在取得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的條件下通過授權機構購買標準化衍生品,但只能從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基金以及國家存款保險基金處購買非標準化衍生品。
房地產投資:居民境外投資房地產不受限制,但須在交易後60天內向北馬其頓國民銀行註冊處報告房地產投資及後期變動情況。非居民、外國銀行分支機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北馬其頓投資房地產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須在60天內向北馬其頓中央註冊處申報,出售房地產應在履行納稅義務後進行申報。
(五)個人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可攜帶不超過120000代納爾的本幣現鈔或支票出入境。居民個人可攜帶不超過等值2000歐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攜帶等值2000~10000歐元外幣現鈔出境須提供貨幣兌換機構或銀行的檔,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外幣現鈔出境。非居民個人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外幣現鈔出境,超過等值10000歐元則須提供海關許可檔,非居民出境攜帶的外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入境時申報的數額。個人跨境轉賬超過每月等值2500歐元須提供證明檔。個人每天可接收境外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歐元。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可向有經常項下支付需求的居民發放外匯貸款,授信敞口不超過自有資金的25%。銀行對單個非居民實體的授信敞口不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5%,若該實體為合格股東(擁有銀行超過5%的投票權),則對該實體(包括其附屬機構)的授信敞口不得超過銀行
自有資金的10%。銀行購買境內發行外幣計價的非金融機構證券不能超過其自有資本的15%。銀行本幣存款準備率為8%,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15%,附帶外匯款項的本幣準備金率為50%。對於非居民金融機構1年內的短期負債,銀行的存款準備率要求為13%。非居民對銀行的首次或後續投資,如果不是證券投資,須在60天內在中央註冊處登記。當非居民對銀行的投資達到銀行總股本或者有投票權的5%、10%、20%、33%、50%和75%時,須經北馬其頓國民銀行同意。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可按照相關規定購買境外有價證券。保險公司投資非居民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其總資產的20%,養老基金投資境外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其總投資的50%,投資歐盟或經合組織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超過其總投資的30%,投資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有價證券沒有具體限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波黑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波黑中央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匯率制度等。
(二)主要法規
《中央銀行法》《波黑聯邦外匯業務法》《塞族共和國外匯法》《布爾奇科特區外匯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波黑的法定貨幣為波黑馬克,實行貨幣局制度,官方匯率按1波黑馬克兌0.51129歐元與歐元匯率掛鉤。用於波黑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政府之間外匯交易和進出口交易估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允許本幣用於跨境交易結算。居民之間的支付交易須以本國貨幣計價和結算。波黑與黑山和塞爾維亞簽有雙邊清算協議。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在境內開設外匯帳戶不受限制,但在境外開設外匯帳戶需獲得相關機構允許。居民可在境內開立帶有外匯條款的本幣儲蓄帳戶,存款餘額可兌換為外幣,結餘經批准後可轉往國外。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境內銀行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開立外匯帳戶須提供工作許可證或暫住證。非居民的本幣帳戶餘額可自由兌換成歐元或其他外幣,還可將其在波黑所得收益自由轉賬至境外。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180日內(在布爾奇科特區為90日)全部匯回,出口收款期超過6個月的視為發放貸款。居民以現金形式收取出口收入的限額為每月10000歐元和單筆交易1000波黑馬克,超過限額須經財政部批准。出口貿易融資單月最高金額為10000歐元,超額須經財政部批准。出口商從事外貿業務須獲授權,按照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貨物證明檔,部分貨物須提供原產地證明。出口產品無限制,但武器、藥品和藝術品須許可證。進口方面,居民須在預付貨款180日內完成貨物或服務的進口。進口貨物現金支付金額為每月最高3000歐元,超過此金額須經財政部批准。任何數額購付匯都須提供經銀行核查的檔,由有關部門事後監管。進口產品無限制,但與公共安全、衛生健康相關,以及具有藝術或歷史價值的物品、工商產業、藥品和廢品等的進口須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購買外匯和外匯轉賬須附經銀行審查的單證和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的檔案。外匯收入須在8日或30日內匯回,取決於收款方是否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居民外匯收入須在8日或30日內匯回,取決於收款方是否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股權投資不受限制,但必須在相關部門登記。在武器、彈藥、軍用炸藥和軍事裝備的生產以及公共資訊傳播等領域的股權投資比例上限為49%。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直接投資不受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可通過合法授權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購買外國證券。非居民在波黑購買具有表決權的股份若超過30%,將受到《收購法》的限制。購買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投資基金的25%,若超過25%須向公眾及監管機構披露。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發行或出售證券須經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登記。
信貸業務:居民對非居民貸款方面,禁止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本幣融資;禁止向非居民發放期限在1年以下的貸款,銀行貸款和為建立永久經濟關係而發放的貸款除外。居民向非居民借款方面,居民可以通過向相關部門提交合同副本,從非居民獲得跨境融資;銀行可以自身名義或代他人進行境外融資活動;銀行以外的居民只可以自身名義進行境外融資活動;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融資,必須通過合法開立的境外銀行或外匯帳戶調回融資資金;如果融資協議規定直接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或是為了償還以前的外國貸款(再融資),則可以通過外國銀行使用來自國外的融資資金。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攜帶外幣現鈔入境沒有限制,但須在海關進行申報。個人可自由攜帶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現鈔或支票出境,若超過等值1萬歐元則須提交材料,並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國內貨幣如果用於國外支付,也要計入這一數額。
個人資本專案:捐贈、遺產繼承、博彩收入須提供合法收入來源證明。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波黑共有23家銀行獲得外匯業務經營牌照。禁止銀行向非居民提供本幣金融信貸,向非居民提供其他貸款須獲得足夠的還款擔保檔。允許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企業發放用於支付進口貨物與服務的專項外匯貸款;不得向個人提供外幣貸款。為控制外匯風險,要求銀行外匯敞口頭寸占一級資本總量之比低於30%,個人歐元外匯隔夜頭寸占一級資本總量之比低於30%,個人其他外匯隔夜頭寸占一級資本總量之比低於20%。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只能投資歐盟政府發行及經相關部門許可發行的證券,並設置外國資產投資上限比例。養老基金投資外國證券的種類與比例也受到限制。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可以代表銀行(與銀行簽訂合同的前提下)辦理外匯業務並須獲得相關許可。貨幣兌換機構自身只能經營現金零售業務,且只能針對個人客戶。貨幣兌換機構不能代表客戶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貨幣兌換機構是根據與銀行的合同運作的。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波蘭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波蘭財政部和波蘭國家銀行是波蘭的外匯管理部門,聯合發佈外匯相關法律。波蘭議會擁有修改《外匯法》的立法權。一般外匯許可證由財政部根據財政部監管制度授予,個人外匯許可證由波蘭國家銀行以行政決定的形式授予。
(二)主要法規
《外匯法》(2002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波蘭的法定貨幣為波蘭茲羅提,法定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茲羅提的匯率根據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茲羅提可以與其他貨幣自由兌換。波蘭國家銀行計算並公佈可兌換貨幣的每日匯率。茲羅提兌歐元匯率的確定基於當地時間上午10:55至11:00交易平臺上的外匯市場匯率報價平均價。茲羅提兌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根據交易平臺上公佈的兌歐元匯率交叉計算而來。必要時,波蘭國家銀行可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此確保宏觀經濟金融穩定和實現通貨膨脹中期目標。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波蘭是歐盟成員國。根據歐盟條例,僅為維護國家和國際安全而維持某些外匯限制。其中包括凍結某些個人、實體和團體的資金和經濟資源。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允許在國內開立外匯帳戶,允許將資金存入外匯帳戶,餘額可以自由轉移到國外,但須遵守具體規定,無須批准。允許居民(個人和企業)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持有外匯帳戶,無須批准。在其他國家的帳戶只能用於與非居民的結算。
非居民帳戶:允許在國內開立外匯帳戶,且無須批准。允許在國內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是否支付利息,取決於與銀行的協議。根據與銀行的協議,本幣帳戶可以從任何符合外匯條例的來源獲取資金。這些非居民帳戶中的本幣可轉換為外幣,無須批准。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執行歐盟進口及進口付匯、出口及出口收匯的相關規定,如設定進口許可證和其他非關稅措施。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論居民還是非居民,只要外匯交易金額超過等值1萬歐元,均須通過銀行辦理。銀行對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涉及外匯交易的資金轉移負有監管義務。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限制措施包括:(1)非居民投資者的分支機
構向國內養老基金提供資產管理服務;(2)收購為農業預留的土地或森林、水域須經過許可;(3)投資航空公司,必須是由歐盟成員國或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多數股權,除非歐盟與國際組織達成特別協議;(4)外資投資廣播公司股權占比達33%以上的會受到限制;(5)對博彩業企業的投資,外國投資者股權應在49%或以下;(6)未在波蘭註冊成立的企業投資註冊船舶受到限制等。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需波蘭國家銀行許可,但是購買位於雙邊投資條約簽署國家的公司股份和權益除外。對歐盟、歐洲經濟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投資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不可在波蘭購買貨幣市場票據、衍生產品,但可發售此類證券。非居民出售股票、債券、衍生產品須經波蘭金融監管局(KNF)批准。如果購買大量近兩年中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歐元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向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辦公室主席報備。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辦公室主席有權發佈授權購買或拒絕購買的決定。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投票權或股票購買門檻,必須向波蘭金融監管局、發行人和公眾提供資訊。根據歐盟統一規則,在波蘭公開發行證券,一般要求發行人的歐盟母國(一般為發行人註冊地的歐盟國家)的主管部門批准招股說明書。涉及另類投資基金的,須適用《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居民可在境外購買集合投資證券,居民購買由歐盟、歐洲經濟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外國家以及尚未與波蘭簽訂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的國家非居民發行的證券有限制措施。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對在歐盟國家之間攜帶現鈔跨境沒有申報要求。在波蘭工作的非居民,其合法收入完稅後可全部轉往國外。對進入或離開歐盟的價值在1萬歐元以上的現金數額實行強制申報制度的現金管制。攜帶價值1萬歐元或以上的現金進入或離開歐盟的旅行者必須向其進入或離開歐盟的成員國有關當局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波蘭居民購買歐盟、歐洲經濟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外國家發行的證券受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經營外匯業務不需要其他執照。境外銀行可以在波蘭開設分支機構,但不能在境內發行抵押債券。銀行須遵守大額風險敞口限制,這適用於對居民和非居民的風險敞口。對未平倉的外匯頭寸沒有具有約束力的直接限制。如果整體淨外匯頭寸和淨黃金頭寸之和超過總自有資金的2%,銀行必須按照資本監管條例的規定計算外匯風險的自有資金要求。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分配不受限制,但必須符合關於保險和再保險活動的審慎性原則。
養老基金:開放式養老基金最多可以將30%的資產投資於以外幣計價的資產,且投資僅限於以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貨幣計價的資產。職業養老基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價值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30%。開放式投資基金投資波蘭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以外的上市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須獲得金融監管局的同意。
貨幣兌換機構:波蘭境內共有4725家貨幣兌換機構,其不需要特定許可但須在監管部門登記註冊。貨幣兌換機構不能與波蘭國家銀行直接進行外匯交易,但可以和其他銀行、外匯交易機構和零散客戶達成交易。貨幣兌換機構限於外幣現鈔的買入和賣出,不能為客戶辦理外匯支付或轉移。在商業活動中貨幣兌換機構不能持有境外帳戶。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俄羅斯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俄羅斯銀行是俄羅斯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授權銀行、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等。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和外匯控制法》(聯邦法第173號)、《外商投資法》(聯邦法第160號)、《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法》(聯邦法第115號)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俄羅斯的主權貨幣為盧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俄羅斯銀行出於金融穩定的考慮會在必要(如世界石油價格下跌)時對市場進行干預。美元兌盧布匯率根據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報價計算,其他貨幣兌盧布的匯率通過國內盧布兌美元和國際上其他貨幣兌美元報價進行計算。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跨境收支結算沒有限制。除2003年12月10日《外匯管理和外匯控制法》規定的有限外匯交易清單外,禁止居民之間以外幣進行交易。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內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外匯法規的規定進行外匯業務,並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將自己在指定銀行帳戶中的資金轉移到在俄羅斯境外銀行開設的帳戶中。除禁止部分特定類別的人在俄羅斯境外開立帳戶外,居民可不受限制地在俄羅斯境外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外幣和盧布存款帳戶。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為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境內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並可用外幣和盧布在其帳戶上開展任何業務。非居民可開立境內盧布帳戶,除個人外,非居民境內外匯帳戶資金結匯劃轉至盧布帳戶須向指定銀行提交外匯業務結算單據,說明(除某些情況外)與支付目的相應的外匯業務類型代碼。非居民境內外帳戶之間的本外幣轉移不受限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居民在外貿合同規定的最後期限內預付進口款項後,必須要完成貨物進口,若無法完成,則應將預付款項退回國內帳戶。貨物進口關稅為5%~25%,但對某些敏感商品徵收高達80%的關稅。從核准清單上的發展中經濟體進口的貨物須繳納相當於適用稅率75%的關稅。根據俄羅斯關於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立法的要求,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必須向聯邦金融監測局報告。出口方面,2021年7月1日起,對於2020年1月後生效的對外貿易出口合同(非商品、工作、服務和知識產權)取消出口收入的匯回要求。具備真實貿易背景、不涉及洗錢等違法行為的出口貿易不受限制。俄羅斯對350多個專案徵收出口稅,其中大部分稅率為3.75%,天然氣最高稅率為30%。許多商品,包括石油和石油產品,都要繳納特定的關稅,某些貨物須合併關稅。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對服務貿易及收入有匯回要求的,收款方須在規定期限內將收入存入授權銀行帳戶。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了本外幣出口收入的匯回要求。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資銀行資本占俄羅斯國內銀行業資本的比重不得超過50%,超過時俄羅斯銀行將不再頒發營業執照並禁止非居民資金注資、增資。非居民資金注資或增資俄羅斯境內保險公司須經批准。外資投資俄羅斯境內保險公司參股比例不得超過49%,超過時監管機構將停發保險活動許可執照。居民與非居民投資俄羅斯金融機構參股比例在10%以下,無須俄羅斯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個人和非信貸機構的居民法人實體對外直接投資不受限制。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在經俄羅斯銀行批准情況下可以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不可以在國外設立子公司。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俄羅斯銀行的債券只能在俄羅斯信貸機構間發行與交易。非居民購買俄羅斯境內股票和其他股票類證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俄羅斯境內發行及賣出債券或其他債務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購買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或非居民購買貨幣市場工具、投資組合證券沒有限制。收購私人養老基金股份超過10%或收購投資基金、共同基金和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超過10%時,須事前獲得俄羅斯銀行批准。
(五)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可以無限制地從關稅聯盟國(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攜帶盧布和外幣出入境。而對於其他國家,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盧布或外幣出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向境外同一主體名下的帳戶資金轉移不受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俄羅斯開展銀行業務的所有信貸機構必須是居民機構。單個境外機構或個人對俄羅斯境內信貸機構股權投資金額超過1%股權的,須向俄羅斯銀行報告。俄羅斯銀行為信貸機構發放牌照從事銀行相關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獲准從事外匯業務的信貸機構數量為399家。俄羅斯持牌銀行主要分為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和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兩類。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在與外國交易對手開展活動方面存在以下限制:一是限制特定銀行業務和交易的執行,如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二是限制在外國銀行開立代理帳戶;三是在法律上限制金融工具(證券)交易。居民信貸機構對外直接投資,收購外國實體股權沒有限制,但在國外設立子公司須經過俄羅斯銀行批准。持有全面性牌照的銀行和非銀行信貸機構須繳納4.75%的準備金。持有基礎性牌照的銀行針對非居民法人實體存款須繳納4.75%的準備金,針對個人和其他存款須繳納1%的準備金。信貸機構的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8%。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子公司,或者被外國投資者持有49%以上股權,則其某些類型的業務活動將受到限制。不過,在2013年7月23日第234-FZ號聯邦法律生效之日前,作為外國投資者子公司的保險公司如果已獲得相關業務活動資格,則可以豁免限制。
養老基金:對於持有強制性養老保險的非國有養老基金,在對非居民發行證券、境外投資組合投資方面有最高限額限制。一是以外幣計價的資產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30%。二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證券,以及外國指數投資基金的股份必須合計不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2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黑山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黑山中央銀行是黑山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銀行體系,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在外匯交易中制定審慎規則對交易商和銀行進行管理,並限制交易商和銀行的外匯頭寸。
(二)主要法規
《貨幣兌換法》《外匯和資本金運營法》《外商投資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黑山使用歐元作為法定貨幣。但黑山中央銀行與歐洲中央銀行系統沒有關聯,只有業務上的往來。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政府機構和組織可以在黑山中央銀行或商業銀行持有外匯帳戶,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可在授權銀行持有活期、定期外匯帳戶。帳戶存入外匯以及向境外轉移自由。居民可在境外持有外匯帳戶和歐元帳戶,無須審批。本幣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其他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可在授權銀行持有活期、定期本外幣帳戶。可以將境內收入或現金存入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絕大部分貨物可自由出口,出口個別貨物如藥品、血液和醫療產品,貴金屬,炸藥,武器,軍事設備等須獲得出口許可證。進口可以通過授權銀行或以現金進行支付,居民在進口支付時須向銀行提供標準的進口合同。黑山對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除清單上所列種類外,絕大部分貨物可自由進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除要求非居民工資匯出前交稅外,黑山對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沒有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允許保險公司進行境外投資,可投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A級以上的,黑山及外國政府、央行發行的證券、在黑山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主營業務在黑山境內法人發行的非上市債券。對部分投資比例進行規定。
房地產投資:非居民購買黑山境內房地產,須事先向監管部門提供能夠證明具有實際購買需求的證明材料,且禁止購買國家公園、邊境地區等限制區域的房地產。非居民在繳納相應稅費後可以自由出售境內房產。
(五)個人
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現金出入境,須向海關報告。黑山自然人在國外居住超過1年將被視為非居民。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黑山中央銀行通過在外匯交易中制定審慎規則對交易商和銀行進行管理,並限制交易商和銀行的外匯頭寸。黑山沒有銀行間外匯市場,但不限制居民在境外開展遠期交易。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黑山對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基金等的境外投資範圍及最大投資額度進行了規定。在投資非居民發行證券、投資境外投資組合方面,保險公司最多可以將15%的總資產投資於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投資基金,或者有關聯法人的投資基金;保險公司最多可以將個人資產的10%投資於同一投資基金的投資單位。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捷克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捷克財政部和捷克國家銀行是捷克的外匯管理部門。其中,財政部負責政府部門、預算機構、國家基金等的外匯監管,捷克國家銀行負責所有其他機構的外匯監管。捷克財政部和捷克國家銀行可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洗錢和恐怖融資。
(二)主要法規
《外匯業務法》(2013年)、《捷克國家銀行法》(2003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捷克的法定貨幣為捷克克朗,法定和實際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匯率完全由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供求決定。捷克法律允許捷克國家銀行在特殊情況下干預外匯市場,緩和過度的匯率波動。捷克國家銀行在其官方網站上按月公佈其外匯業務運算元據。捷克國家銀行在對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流動進行監測的基礎上確定官方匯率,每天公佈33種貨幣兌克朗的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捷克為歐盟成員國。捷克政府被授權在緊急狀態期間實施限制,危機狀態時捷克政府須與捷克國家銀行共同確定限制銀行活動範圍的措施。根據歐盟理事會條例與捷克法律,捷克對當前國際交易的支付和轉移實施了某些限制,凍結了烏克蘭和俄羅斯境內某些個人、實體和機構的資金和經濟資源。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在捷克設有分支機構的法人實體和在捷克有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必須報告境外帳戶或其他形式存款的帳戶和餘額,包括委託存款。該規定適用於養老基金公司(管理第三支柱轉型和參與基金)和其他機構。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以在境內開立本外幣帳戶,無須批准。非居民機構帳戶應在捷克設有註冊辦事處的銀行或在捷克有外資銀行分行以及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有註冊辦事處的銀行進行開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不限制外匯資金使用、劃轉。進出口許可證、配額、非關稅措施、進口負面清單均適用歐盟相關規定,其中進口負面清單、非關稅措施適用歐盟有關共同貿易和農業政策相關規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歐盟相關規定引入了歐盟對源自某些第三國的鋼鐵產品進口的事前監督。根據歐盟的進口條例,源自俄羅斯的木製品和農業產品進口均受限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航空公司須由歐盟國家或其公民擁有並有效控制,通過歐盟簽訂國際協議的除外。外商不得投資彩票業等相關專案。只有國內銀行才能在境內發行抵押貸款債券。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基金的託管機構必須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歐盟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或者如果其註冊辦事處設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則託管機構必須在基金公司所在的歐盟國家設立。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進行境外股票和其他證券投資受到一定限制。一是養老基金公司進行資產投資時,認購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市場交易的轉型基金份額不得超過5%。二是養老基金公司購買監管市場和捷克國家銀行未認定的多邊市場交易的基金股票、養老金型股票或其他證券時,最高持有5%。三是只有在本地註冊的銀行才能發行抵押貸款債券,對居民或非居民發行或出售外國抵押貸款證券沒有任何限制。
房地產:養老基金公司在境外投資房地產超過總資產的10%將受到管制。養老基金公司不得在參股基金中投資房地產。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及以上克朗或外幣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捷克或離開捷克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以書面形式向捷克海關當局進行申報。海關當局有權對個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進行查驗,對不申報或不准確、不完整申報的相關現金予以沒收或處以最高1000萬克朗的罰款。對在歐盟國家之間攜帶現鈔跨境沒有申報要求。個人旅行支出、資本專案交易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須全面滿足資本監管要求和資本要求指令。銀行等信用機構不受外匯頭寸限制,但若單一機構單個幣種外匯淨頭寸的絕對值超過其資本的15%或總外匯淨頭寸超過其資本的20%,信用機構應及時向捷克國家銀行報告。歐盟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總外匯淨頭寸超過其自有資金2%的銀行計算外匯風險資本。
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對保險公司持有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境外投資組合、當地投資組合沒有規定法定的數量限制。過渡性轉型養老基金中至少50%的資產必須以對受益人的負債貨幣計價。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政府、央行,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政府擔保,或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或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外,非居民參股的過渡性轉型養老基金不允許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
貨幣兌換機構:捷克共有兩種類型的非銀行貨幣兌換機構,即提供現金交易的外匯機構和提供非現金交易的外匯機構。非現金外匯交易只能在支付交易框架下進行,需持有捷克國家銀行頒發的支付機構許可證和小額支付機構註冊證,可以在歐盟成員國或者銀行監管制度與捷克類似的第三方國家的信貸機構開立帳戶。現金交易外匯機構需要牌照,可以持有境外帳戶,買賣現鈔、硬幣和支票,不可代客戶付款。兩類機構都必須遵守有關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克羅地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克羅地亞國家銀行是其主要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及實施外匯政策,並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另外,克羅地亞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主要對金融市場參與者、金融服務提供者等進行監管。財政部外匯稽查署監督《外匯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並監管金融機構交易。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法》(2003年)及相關修訂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2017年)、《關於通過國外支付手段進行國際收支的決定》(2005年)、《資本市場法》(2008年),以及《支付體系法》(2009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克羅地亞的主權貨幣是克羅地亞庫納,法定實行水準區間盯住匯率制度。庫納兌歐元的中心匯率為1歐元兌7.53450庫納,其標準波動區間為±15%。克羅地亞國家銀行每日基於外匯市場中規定的交易量和外匯匯率公佈官方匯率。克羅地亞國家銀行可以通過外匯拍賣干預外匯市場,以確保庫納的穩定,並設定干預匯率,將其用於與銀行的交易,以限制匯率波動。克羅地亞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穩定化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允許居民自然人外匯帳戶內資金轉賬。居民可自由將帳戶餘額轉至境外。居民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在特定情形下的存款和交易須向克羅地亞國家銀行報備。居民可在境外持有本幣帳戶,允許將本幣兌換成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持證銀行開立本外幣帳戶和庫納儲蓄帳戶,可將本幣兌換成外幣。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貨物貿易相關的外匯收支自由,對外支付可用外匯也可用本國貨幣進行。進口方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根據國際承諾實施進口限制和武器禁運;僅特定商品(如武器、麻醉品等)需要進口許可證。出口方面,僅某些商品(如武器、麻醉品等)需要出口許可證;出口需要審查保函。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資本項下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不允許以外匯支付和收款,但可以自由將外匯兌換成庫納,用於購買房地產、公司股份和證券。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和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均無限制,但須向克羅地亞國家銀行申報。外國投資者在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後,可將投資結束後所屬資本及出售股票所得自由匯往境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境內居民可以自由購買境外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允許銷售或發行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市場工具,發行人可以使用經發行人所在國相關機構審批的招募章程,在規範的證券市場申請市場准入或公開發行境外金融市場工具,但非歐盟發行人只能委託投資公司或信貸機構發行證券。居民允許銷售或發行境外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市場工具,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在收到發行人申請後須通知歐盟成員國的相關機構,並提供獲核准的招募章程。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個人攜帶等值10000歐元及以上的庫納或外幣現鈔出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和非居民允許自由在境內外進行外匯劃轉和本外幣兌換。履行法定義務後,居民可以購買境外房產。除法律規定的農業用地及受保護自然區域外,歐盟公民可以在克羅地亞購買房產。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要求銀行至少17%的外匯負債能被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外匯資產所覆蓋。本幣及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為9%,準備金的外匯組成中至少有2%由銀行自有外匯結算帳戶的日均資金餘額維持,銀行須每天報告與銀行監管資本相關的外匯頭寸敞口。克羅地亞國家銀行不參與外匯衍生品市場交易,但在遠期外匯市場為銀行提供掉期工具。
貨幣兌換機構:截至2021年6月底,1164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得克羅地亞國家銀行的許可,可以進行外匯買賣。貨幣兌換機構只能與自然人進行外幣現鈔交易,不向企業提供匯兌服務,不與克羅地亞國家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必須在與其簽訂貨幣兌換協議的信貸機構將剩餘的外幣現鈔結匯。貨幣兌換機構不得以外匯交易為目的在境外設立帳戶,也不得以其客戶的名義進行外匯支付或轉賬。
強制性養老基金:被劃分為A、B、C三個種類,每一種類資產設有投資限額,對境內外不同種類的證券、債券及其他金融市場工具的投資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資產淨值比例。自願性養老基金對同一發行主體的可轉讓證券及其他金融市場工具的投資總額不能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資資產和金融市場工具,應能夠對資產風險進行準確判斷、衡量、監控、管理和報告,並充分考慮資產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衍生工具有助於減少風險或便利投資組合管理時,才被允許投資衍生工具。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克羅地亞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加入歐元區,屆時克羅地亞法定貨幣將從庫納變為歐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
拉脫維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拉脫維亞銀行是拉脫維亞的中央銀行,負責出臺外匯交易管理條例。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和企業必須經由金融和資本市場委員會和拉脫維亞銀行授權批准。
(二)主要法規
《拉脫維亞中央銀行法》及歐盟相關外匯管理法規。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拉脫維亞為歐元區國家,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中央銀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在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公佈歐元參考匯率,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拉脫維亞銀行通過泛歐即時全額自動清算系統(TARGET2)進行歐元跨境收付結算。拉脫維亞對經常帳戶或資本帳戶項下使用歐元支付以及居民之間使用外幣支付方面,沒有限制。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國內外自由開立外匯帳戶,帳戶內資金轉移至境外沒有任何限制。居民也可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本幣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外幣。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自由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非居民本幣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外幣。但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相關規定,來自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客戶必須接受加強型盡職調查,以瞭解和評估其在境外接受金融服務的必要性。如果帳戶持有人涉嫌洗錢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居民和非居民帳戶及帳戶中的本外幣均可以被依法凍結。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拉脫維亞對經常專案收付匯沒有特別限制。出口方面,針對武器彈藥、電離輻射和放射性物品等特殊物品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進口方面,設置商品種類負面清單。進口商品關稅和商品進口配額管理須遵照歐盟的規定。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除歐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國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居民投資者和已與拉脫維亞簽署雙邊協議國家的投資者外,外國投資者在拉脫維亞博彩公司的股份占比不得超過49%。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房地產投資:居民購買境外房地產、非居民出售境內房地產無限制。非歐盟居民不得購置邊境地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波羅的海和裏加灣沿岸沙丘地、農林業用地、公共水庫和水道周邊的土地、國家級礦床地等,但通過繼承獲得的土地不受以上限制。非居民獲得境內土地須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告獲得土地的動機和用途。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及以上的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拉脫維亞或離開拉脫維亞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拉脫維亞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相關機構需保存申報記錄,並向金融調查機構報告。相關機構有權對個人及其行李、交通工具進行查驗,對不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准確、不完整的相關現金予以沒收。對於攜帶現鈔在歐盟成員國家之間進出,沒有申報要求。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存款流動比率要求為100%。根據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式,為避免向未對沖借款人貸款總額超過貸款總額的10%而產生的間接外匯風險,遵循間接外匯風險的資金要求。非居民總貸款額占銀行總資產規模的比例達到一定標準時,銀行須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任何一種外幣外匯敞口頭寸不得超過該外匯幣種資本的10%,所有幣種的外匯敞口頭寸不得超過所有外匯資本的20%。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養老基金須在資產和負債構成方面遵守貨幣匹配規則。固定保費的私人養老金計畫的公開外匯頭寸須符合以下規定:單一幣種外匯規模不能超過該養老金總資產的10%,所有外匯規模不能超過該養老金總資產的20%,外幣錯配規模最多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投資基金須取得歐盟成員國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信貸機構經營許可證,方可投資可到期償還或有權提取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存款。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立陶宛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立陶宛銀行是立陶宛的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立陶宛共和國投資法》《立陶宛共和國銀行法》《歐元引入法》《金融資產淨額協議》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立陶宛於2015年1月加入歐元區,法定貨幣為歐元。立陶宛執行歐洲中央銀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在歐元區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公佈歐元參考匯率,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立陶宛銀行按日發佈歐洲中央銀行公佈的歐元匯率,按月自行發佈歐元參考匯率。根據《歐洲聯盟運行條約》,歐洲中央銀行在必要時對歐元匯率進行干預。立陶宛銀行可干預即期外匯市場,但不干預遠期外匯市場。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立陶宛根據歐盟相關規定對涉及地緣政治衝突、恐怖主義等個人、團體和實體實行匯兌限制。根據聯合國決議對涉及恐怖主義的個人、團體和組織實施制裁。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個人和法人在境內外開立和關閉外匯帳戶均須向稅務部門報備。若居民個人每人參與同一金融市場交易年度交易總額超過1.5萬歐元,年末餘額超過5000歐元,須向稅務部門報備利息、債務、證券、保險費、養老金繳納等資訊。
非居民帳戶:立陶宛允許非居民開立外匯帳戶,金融機構須向稅務部門報備非居民帳戶資訊。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除涉及健康和國家安全因素的商品外,絕大部分商品進口無限制,但肉類半成品、家禽肉、魚類等特定食品進口須經許可。特定農作物及酒精飲料進口須繳納關稅。酒精飲料和煙草只能由政府註冊交易商進口,且進口數量不受限制。戰略物資技術、特定原油產品進出口須經許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沒有任何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於國家安全和國防領域(符合歐洲和泛大西洋一體化原則,且經國家防衛委員會批准的投資除外)。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和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相關行動建立了框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無特別的限制措施。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經濟實體提供金融信貸,須在立陶宛銀行登記。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貸款,若無政府擔保,則須在立陶宛銀行登記。
房地產投資:非居民企業或個人可在憲法規定範圍內購買立陶宛農業及非農業用地。保險公司不可投資境外房地產和貴金屬。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及以上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立陶宛或離開立陶宛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立陶宛相關機構申報。相關機構須保存申報記錄,並向金融調查機構報告。相關機構有權對個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進行查驗,對不申報或不准確、不完整申報的相關現金可予以沒收。歐盟國家之間攜帶現鈔出入境沒有申報要求。如果現金涉及非法活動,歐盟成員國之間、歐盟成員國與簽訂了行政互助協議的國家之間可互相交換相關資訊。個人超過等值1.5萬歐元的現金交易,須向金融犯罪調查處報告。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從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貸款,須在立陶宛銀行登記。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對歐元存款與其他貨幣存款準備金要求一致。2年期以上的存款、可贖回存款、回購協議以及債券的準備金率為零,其餘債券的準備金率為1%。如果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外匯淨頭寸和黃金淨頭寸之和超過自有資金的2%,則須留存外匯風險撥備,外匯風險撥備額度要求為外匯淨頭寸總額與黃金淨頭寸之和乘以8%。金融機構經營代客外匯業務須經立陶宛銀行許可。截至2020年末,立陶宛有5家商業銀行、3家專業銀行、6家外國銀行分行、62家信用合作社、81家電子貨幣機構、38家支付機構、21家貨幣兌換機構獲准經營代客即期外匯業務。立陶宛國內所有金融機構均可參與銀行間市場外匯業務。截至2020年末,共有5家商業銀行、6家外國銀行分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立陶宛銀行可限制歐元交易類型。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盧森堡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歐洲中央銀行是盧森堡等19個歐盟國家的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歐元區的金融及貨幣政策,維持歐元區的價格穩定。盧森堡中央銀行作為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履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賦予的職責。
(二)主要法規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保險法》《資本要求監管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盧森堡的法定貨幣為歐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歐洲中央銀行必要時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公佈干預措施資訊。歐洲中央銀行依據每日歐洲央行體系內外各央行之間的協調協結果公佈歐元參考匯率,為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原則上,盧森堡不對歐盟內部以及與第三國間的資本流動和支付施加任何限制。盧森堡可以實施相關的稅收規定,根據納稅人的居住地或投資地點,對不同稅收情況的納稅人進行區分,允許採取相關措施監管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為,並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為提供行政或統計目的組織資本流動申報,特殊情況下,若流入或流出第三國的資本威脅到或嚴重影響本國經濟和歐洲貨幣聯盟的安全,可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外幣帳戶均無須審批,外匯帳戶餘額可自由匯出境外。受保險協會或金融監管委員會監督的盧森堡保險企業和職業養老基金必須將與技術條款相匹配的可轉讓證券存入在歐洲經濟區註冊的信貸機構,並根據第2013/36號歐盟指令獲得授權。非居民可自由將本幣帳戶裏的資金兌換成外匯,受國際安全限制影響的非居民帳戶會被凍結。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具有敏感性和戰略性質的貨物、產品需要出口許可證,但無配額限制。當聯合國安理會或歐盟在商業事項上採取限制性措施時,也需要出口許可證。進口方面,對源自部分第三國的一些鋼鐵和鋁產品進口的監督無效,歐盟委員會使用不同的系統來監測這些產品。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的託管人僅限於在盧森堡有註冊辦事處的信貸機構或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有註冊辦事處信貸機構的盧森堡分支機構。境內成立的航空公司,須由歐盟或歐盟居民擁有多數股份並有效控制,歐盟簽署的國際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和發售資本、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個人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支付無事前審批要求和額度限制。
個人資本專案:不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的貸款和遺產繼承進行限制,對個人境外債務、博彩、獎金收入及移民資產轉移也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向境外放款、境外帳戶維護、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國內外匯貸款、購買國內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等沒有限制;對外匯存款帳戶和非居民存款帳戶無存款準備金、流動資產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外匯頭寸限制適用於《資本要求監管條例》中關於外匯風險審慎資本的要求。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審慎投資境外資本市場證券、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並遵守相關保險委員會法規要求。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及境外證券必須遵循審慎性原則。集體投資基金購買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將受到與居民發行的證券相同的限制。
投資公司:根據第2013/36號歐盟指令和第575/2013號歐盟法規的規定,投資機構必須根據第327條計算所有淨多頭頭寸和淨空頭頭寸的絕對值之和,即總體總頭寸;分別計算每個市場淨多頭頭寸和淨空頭頭寸的絕對值之差,該差值加總起來為總體淨頭寸。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須經法律授權且獲得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許可,不能直接與盧森堡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羅馬尼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羅馬尼亞國家銀行負責制定匯率制度、管理外匯儲備、監管金融機構。公共財政部負責外匯兌換機構的准入與管理。國家反洗錢辦公室對專業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監督。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理制度》《羅馬尼亞國家銀行條例》《銀行間外匯市場操作規範》《公共財政部令》和歐盟相關規定。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羅馬尼亞是歐盟成員國,主權貨幣是列伊,法定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決定。羅馬尼亞國家銀行基於國內外市場情況以及當前宏觀經濟狀況,會對匯率過度波動進行干預,可能會直接對市場參與者報價,或通過做市商對過度匯率波動進行干預。羅馬尼亞國家銀行不會公佈干預資訊,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羅馬尼亞國家銀行對30種外匯和特別提款權報價。官方匯率根據10家有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本地銀行的報價確定。官方匯率並不強制用於外匯交易及會計記賬,商業銀行和貨幣兌換機構可自由確定與客戶交易的匯率及傭金。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交易可自由使用列伊和外幣結算。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居民之間使用外匯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與羅馬尼亞有雙邊付款安排的國家之間的付款只能以可兌換貨幣進行。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以在信貸機構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居民帳戶內資金可自由兌換和國內外劃轉。居民可在境外信貸機構或其他類似機構開立和保留本外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居民可在信貸機構開立並持有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非居民本幣帳戶內資金可兌換成外匯。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進口方面,實行歐盟共同的進口負面清單、進口關稅、單證及進口許可證配額管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經營者或貿易商須經國家消費者保護管理局授權。用於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且由國家機構使用或免費分銷的商品在豁免期內可免征進口稅和增值稅。出口方面,適用歐盟貿易政策,出口無配額管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外匯管理措施,但相關支付與轉移須附單證。特殊情況除外。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出於國家安全考慮,羅馬尼亞政府可拒絕向歐盟以外國家的法人授予勘探、開發和開採特許權。非居民在一定條件下在其規定範圍內可以購買農用地和林地。居民或非居民投資銀行資本超過10%須提前向羅馬尼亞國家銀行報備。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和非居民在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投資方面無特別限制。
(五)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可通過授權仲介機構或財政部授權的外匯兌換機構買賣外匯。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劃轉。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及以上的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羅馬尼亞或離開羅馬尼亞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羅馬尼亞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相關機構有權對個人及其行李包裹、交通工具進行查驗,對不申報或不准確、不完整申報的,根據歐盟要求,羅馬尼亞可對未能遵守申報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和外匯兌換機構在與客戶的交易中可自由設定匯率和傭金。只有信貸機構、支付機構和電子貨幣機構才能合法提供支付服務。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可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但須對國家風險敞口設定限制。國內外匯貸款須滿足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審慎管理條例及其修訂案中有關外匯風險的資本要求,未套期保值的外匯貸款審慎價值調整係數高於本幣貸款。信貸機構對外投資須遵守羅馬尼亞國家銀行對信貸機構的審慎管理條例,如對非金融機構的總投資不得超過銀行自身資本的60%,銀行不得收購可能改變該機構實際控制權的非金融機構股份等。信貸機構本外幣存款最低存款準備金率為5%。國內外匯貸款方面,規定債務還本付息與收入總額的比例最高不能超過40%。銀行整體淨外匯頭寸超過自有資金2%時,須計算外匯風險的資本要求。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可進行外幣現鈔交易,並接受以外幣計價的旅行支票,可持有境外帳戶,但不得開展代客外匯收支與轉賬業務。此外,出於安全考慮,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對相關恐怖分子、恐怖組織和塔利班進行了一些限制,包括凍結其帳戶,並禁止向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個人和組織付款。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於購買非居民發行的有價證券及境內外投資組合沒有限制,但需綜合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資產投資於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股市的比例最高可達50%。養老基金資產投資於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發行的政府債券的比例最高可達15%(私人養老基金)或20%(職業養老基金);投資於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最高比例為10%;由世界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或其他外國非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投資比例最高可達20%。養老基金不得投資第三國(即非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證券和衍生品等。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馬爾他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馬爾他中央銀行、金融服務管理局、財政部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馬爾他中央銀行法》《對外交易法》《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法規》《歐洲聯盟運行條約》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爾他為歐元區國家,法定貨幣為歐元,執行歐洲中央銀行制定的統一貨幣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在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公佈歐元參考匯率,並在必要時干預做市商報價。歐元參考匯率是歐元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外幣跨境收付無限制,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收付也無限制。馬爾他中央銀行需統計報告對外交易資訊。
(二)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開立和在境外持有外匯帳戶;可自由地進行跨境收付;本外幣兌換無限制。居民可持有境外帳戶,資金匯回無限制。馬爾他會根據美國的制裁措施凍結被制裁對象的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結匯無限制,出口有歷史價值的物品、古董、馬爾他石及其製品、軍事設備等特定商品須取得出口許可證,出口其他商品無限制。進口方面,部分產品進口實施管控,《進口管理條例》名單中的產品進口須取得轉讓授權或進口許可證。馬爾他對鋼鐵和來自歐盟以外的部分紡織品實施進口配額制度。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資本項下交易除與非歐元區國家居民進行房地產交易外,其餘交易均無限制。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為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在馬爾他註冊但不在馬爾他證交所上市的證券交易,須向稅務部門提供註冊審計師出具的報告、資本收益所得稅、關稅、股權轉讓、其他權益轉讓等材料,免征稅的須經稅務部門批准。非居民須獲得許可證方可收購持有不動產公司的股份。
房地產投資:歐盟以外地區的非居民購買房產須得到財政部批准。馬爾他居民和歐盟地區內
的非馬爾他居民可獲得1處房產作為主要住所;在獲取第二處房產時,除非在馬爾他居住5年以上,否則須得到財政部批准。來自歐盟的非居民可在馬爾他特別指定地區自由取得房產。非居民在馬爾他不得從事房地產交易,但可以出售經財政部批准購買的房產。
(五)個人
根據歐盟相關法規和《現金管制條例》,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現鈔,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入馬爾他或離開馬爾他進入非歐盟成員國須向馬爾他相關機構進行申報。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根據歐盟《資本要求法案》相關規定,馬爾他金融機構淨外匯頭寸敞口超過自有資金總額的2%時,須評估外匯風險準備金,該項準備金比例至少要達到淨外匯頭寸的8%。
貨幣兌換機構:馬爾他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參與機構須獲得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許可,要求參與機構採取必要的風險管理程式,監測與衡量本外幣頭寸風險。
保險公司:在馬爾他經營的保險公司須遵守歐盟《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標準Ⅱ》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只能投資於自身能夠正確識別、衡量、監控、管理、控制、報告風險的資產和投資工具,包括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和境外證券投資專案,將評估自身整體償還能力納入考量。
基金公司:對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有比例要求。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境內外證券產品沒有限制。養老基金須按照審慎投資要求進行分散投資,把對單個主體的投資風險降到最低。投資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須滿足《資本要求法案》的相關規定,零售證券投資基金的募資上限為其資產的10%,並被允許擁有不超過淨資產100%的全球風險敞口;投資經驗豐富的專業投資機構募資上限為其淨資產的100%;對於通過貸款進行投資的基金,規定杠杆上限為其淨資產價值的200%;其他類型的基金按照《其他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相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莫爾達瓦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是莫爾達瓦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二)主要法規
《莫爾達瓦外匯管理法》(2008年)、《列伊與外幣官方匯率管理辦法》(2009年)、《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法》(1995年)、《銀行復蘇和處置法》(2016年)、《資本市場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莫爾達瓦的法定貨幣為莫爾達瓦列伊,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列伊兌美元的官方匯率為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和跨銀行市場進行的非現金即期交易加權平均值。列伊兌其他貨幣的官方匯率參考美元在國際市場兌其他貨幣的匯率折算而得。為避免列伊兌美元的匯率出現劇烈浮動,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可對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干預。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除法定情形外,在莫爾達瓦境內一般不得使用外幣支付和轉賬。一般情況下,跨境收支交易可使用本幣或外幣結算,但國際條約規定必須使用外幣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的情況除外。限制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使用列伊進行現金交易。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可在境內自由開立外匯帳戶,並存入本地購入的外匯或境外合法所得收入。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結匯和現鈔存取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銀行開立外匯和本幣帳戶須經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但居民個人臨時居留境外、居民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和房地產投資、常駐公共事業單位、開立保證金相關帳戶且擔保金額在等值1萬歐元以下等情況除外。居民境外外匯帳戶資金可以自由轉移到境內。居民可在境外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開立外匯支付帳戶(與電子貨幣發行有關的支付帳戶除外),該類帳戶只可用於支付業務。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個人和法人可在授權銀行自由開立本幣和外匯帳戶,可存入在國內外匯市場購售匯或其他合法所得收入。非居民外匯帳戶的餘額通過授權銀行轉出境外或在外匯市場出售不受限制。非居民本幣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外匯。非居民法人和個人可在境內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開立外匯支付帳戶(與電子貨幣發行有關的支付帳戶除外)和本幣支付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莫爾達瓦貿易進出口自由,所有依法註冊的經濟實體均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一般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出口方面,一般情況下,出口收入須在出口報關單簽發起3年內匯回,
匯回期限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差別。進口方面,莫爾達瓦對商品進口無負面清單,對糖料和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涉及的商品進口實行關稅配額制度。用本幣或外幣進口付匯超過等值1萬歐元,須提供有關證明檔。貨物進口預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年,未執行合同的預付款須在2年內匯回。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居民機構向境外支付超過等值1萬歐元相關款項,應向銀行或支付機構提交證明材料。服務貿易項下預付貨款最長期限為2年,未執行合同的預付款須在2年內匯回。居民服務貿易收入須在提供服務之日起3年內匯回。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除法律規定外,資本項下交易無須得到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但是資本項下匯出須得到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除非法律給予特別豁免,居民法人實體從資本交易中獲得的收益必須匯回莫爾達瓦。出於統計需要,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信貸和擔保必須由居民向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報告。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商直接投資期限5年以上且金額超過等值5萬歐元的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須向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報告。禁止非居民在莫爾達瓦境內擁有農業用地和森林。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投資所獲利潤繳稅後可自由匯往境外。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購買境外金融工具和外匯衍生品工具、非居民境內出售或發行的金融工具和外匯衍生品工具等須事前獲得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境外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證券無限制。居民境外出售或發行資本市場工具、債券或其他債務類證券須在國家金融市場委員會登記並頒發境外流通許可證。境外投資者經國家金融市場委員會審批後方可增持規定比例的境內股份。非居民在境內公開發行證券須採用莫爾達瓦存托憑證的形式,存托憑證發行人須按要求履行相關義務,不允許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非居民若計畫持有投資公司配售的股份,或在原有持股比例的基礎上增持超過配售股份的20%、30%或50%,須事前書面報告國家金融市場委員會。外國投資者可在限額內購買政府公開發行的政府債券,外國投資者提交的非競爭出價不得高於集合競價的3%。
信貸業務: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業貸款無限制,但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的匯回期限要求,貸款金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須經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提供有息商業貸款、金融貸款以及信用貸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歐元的,居民須向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報告。居民為非居民交易提供擔保,擔保金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須獲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居民作為被擔保人的交易無須經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但金額超過等值5萬歐元的擔保須向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報告。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本幣或外幣現鈔,超出部分須提供海關申報單或批准檔。個人兌換現鈔,須繳納0.1%的匯兌稅。對居民個人贍家款、臨時境外居留費用、簽證費用、捐贈支出等,明確審核材料的限額及類型,非居民個人贍家款、個人同名劃轉、其他項下個人匯出金額達到等值1萬歐元以上,須提交交易背景真實性證明材料。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捐贈超過等值1萬歐元,須獲得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
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提供超過等值10000歐元的貸款,須經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而從非居民個人獲得的貸款無須批准。境外個人繼承農業用地和森林的,須將農業用
地和森林出售給莫爾達瓦個人或法人。非居民繼承居民的遺產資金可轉移至境外,無須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
(六)金融機構
持牌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購買國外金融產品無須經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單一幣種的外匯多頭或空頭頭寸不得超過監管資本的10%。所有幣種的外匯多頭或空頭頭寸不得超過監管資本的20%。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向非居民發放的商業貸款和信用貸款無須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但非居民辦理有息商業貸款保理業務須向莫爾達瓦國家銀行報告。銀行持有境外公司股份須由莫爾達瓦國家銀行批准。金融機構美元、歐元等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存款準備金率為30%。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存在比例限額,包括投資歐盟成員國發行的政府證券及其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和其他證券分別不得超過養老基金資產總值的70%、30%;投資第三方國家發行的債券和其他證券及其地方政府在受監管市場上發行的可流通債券和其他證券分別不得超過養老基金資產總值的15%、10%;投資單一發行人的投資額以及對同一機構發行的每類資產,不得超過養老基金資產總值的5%;投資基金組合資產和組合項下個人持有資產,不得超過養老基金資產總值的10%。若養老基金超過了規定的投資限額,須在12個月內根據有關規定對自身資產進行調整。其他集體證券投資機構(ACIU)可根據相關法規將投資單位分配給小額投資者,但不得超過規定的總資產比例。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葡萄牙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葡萄牙銀行是葡萄牙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葡萄牙經濟部負責外貿政策的落實,稅務和海關部門負責貿易監管,並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報關單和證書。
(二)主要法規
《葡萄牙證券法》《歐洲聯盟運行條約》《歐洲共同體條例》和《歐盟理事會決議和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葡萄牙是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成員國,法定貨幣為歐元,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在各國中央銀行間每日協調程式的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公佈歐元參考匯率,並在必要時干預做市商報價。歐元參考匯率是歐元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葡萄牙沒有外匯管制,本外幣跨境收付無限制,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收付也無限制。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跨境收支應通過銀行辦理。
(二)帳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自由開立和在境外持有外匯帳戶;可自由地進行跨境收付;本外幣兌換無限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歐洲共同農業政策涵蓋的部分農產品進出口須取得許可。出口方面,化學品、兩用貨物及武器的出口需要許可證。進口方面,葡萄牙實行進口商品正負清單管理。除涉及健康、公共秩序和商業欺詐的商品外,絕大部分商品進口無限制。根據歐盟法律法案,禁止與朝鮮和敘利亞公共機構進行黃金、貴金屬和鑽石貿易。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對以下情形實施管理:非歐盟投資者擁有或控制信貸機構或金融公司的境內分支機構,業務辦理所須專項資金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非歐盟成員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須提供專項存款和金融擔保,同時其母公司須滿足5年以上從業經歷的條件;除了在葡萄牙或歐盟國家註冊的企業外,不得擁有懸掛葡萄牙國旗的船舶;限制外國投資者對內投資成立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必須由歐盟國家或歐盟居民絕對有效控股,但由歐盟簽署的國際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非歐盟投資者直接在葡萄牙投資設立旅行社,通過在葡萄牙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投資的情況除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在葡萄牙公開發行票面價值低於10萬歐元的證券時,須事先提交招股說明書並經葡萄牙證監會批准。要求向公眾披露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買方、發行的資訊。
(五)個人
執行歐盟有關法律規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歐元現鈔進入或離開歐盟成員國時,須在入境或出境的歐盟成員國進行強制性申報。相關機構須保存申報記錄,並向本國金融情報機構報告。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在非歐洲經濟區國家及地區設立子公司,須經葡萄牙銀行批准。
保險公司:非歐洲經濟區國家保險公司在葡萄牙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或收購在葡萄牙成立的保險公司及其股份,均須經保險和養老基金監管局批准。
基金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境內外證券產品沒有限制。養老基金的資產負債貨幣匹配要求是7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塞爾維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主要承擔外匯管理職責。
(二)主要法規
《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法》《外匯交易法》《資本市場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塞爾維亞的主權貨幣是第納爾,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在每個交易日末,塞爾維亞國家銀行基於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和銀行間外匯市場所有交易使用匯率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得到第納爾兌歐元的匯率中間價。自2015年1月12日起,人民幣、土耳其里拉、保加利亞列弗、羅馬尼亞列伊、白俄羅斯盧布5種貨幣分別進入第納爾的匯率中間價計價體系。2020年1月1日起,塞爾維亞國家銀行不再公佈其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每日交易數據,而是公佈其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每月淨買入/賣出數據。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塞爾維亞,經常和資本項下的國際收支均可使用第納爾。除特殊情況外,居民之間的收付必須使用第納爾。銀行可以自由匯入匯出第納爾或外幣,非銀行機構和個人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匯入和匯出第納爾或外幣。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可以自由開立活期和定期外匯帳戶,與境外進行經常項下的交易不受限制,並可進行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交易。銀行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並存入外匯不受限制。其他特定的居民機構和個人經批准後,可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並存入外匯。塞爾維亞不允許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機構和個人可以在授權銀行開立活期、定期和特殊目的外匯帳戶及本幣帳戶,也可以聯名開立活期外匯帳戶和本幣帳戶,非居民個人還可以開立聯名定期本幣帳戶。非居民機構須通過轉賬將款項存入外匯帳戶;非居民個人則可通過轉賬和現金的方式將款項存入外匯帳戶。帳戶持有者可使用其帳戶中的外匯在塞爾維亞境內直接進行第納爾支付,也可將外匯轉移至境外,或直接在境內外進行外匯支付。這些帳戶在境內進行外幣收付和轉賬須符合外匯管理規定。非居民的第納爾帳戶可購匯,並可轉入非居民在國外的外匯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貨物進口付匯和提前付匯不受限制。貨物出口一年以上的應收款視為涉外商業信貸。境內居民可以通過銀行、支付機構和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共郵政運營商進行涉外收付,線上上
進行貨物的採購或銷售時,也可以通過境內外電子貨幣機構進行收付款。居民機構和個人可以使用授權銀行的外匯帳戶資金支付進口款項,也可以通過授權銀行自由購匯支付。在不能通過銀行收匯的情況下,居民機構出口收匯可以現鈔方式結算,單筆交易上限不能超過等值1萬歐元,並在收到現鈔3個工作日記憶體到外匯帳戶。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交易收付和經常項下支付必須滿足相關單證要求。與旅行相關的涉外支付可通過銀行、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共郵政運營商和電子貨幣機構進行。在境外經營的居民機構無須將利潤匯回本國,資金使用不受限制。經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批准,非銀行居民機構及個人可在境外銀行帳戶存入外匯,在該批准事項完結的30日內,須將剩餘資金匯回,並關閉帳戶。除信用卡帳戶本身的金額上限外,在境外使用信用卡不設限額。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投資可以以下四種形式:外匯、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和證券及其他產權。居民可以投資境外企業和房地產,非居民也可以投資境內企業和房地產,投資收益匯出不受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機構和個人投資境外股票須通過銀行轉賬並向塞爾維亞國家銀行申報。通過境外經紀人帳戶在境外交易債務證券的居民,在完成投資過程後,須將銷售這些證券的所得收益匯回塞爾維亞。若居民通過自己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進行債務證券交易,則在塞爾維亞國家銀行批准的時間和限額內,可以將收益存在境外帳戶。居民機構和個人可以購買和出售歐盟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國際金融組織、境外設立的開發銀行或金融機構、總部設在歐盟成員國的法人實體,以及風險評級和發行商符合塞爾維亞國家銀行規定的機構所發行的長期債務證券和短期證券。購買境外集合投資證券須通過居民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居民可以在受監管市場和境外多邊交易設施自由交易金融衍生品,也可在上述市場之外為對沖特定風險進行衍生品交易,這些風險由塞爾維亞國家銀行規定。居民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債券、集合投資證券、金融衍生品,但不得發行短期證券。非居民方面,非居民可在境內購買除軍工生產銷售企業外的股票、債券、集合投資證券、標準化金融衍生品。總部或常駐地在歐盟的非居民可以在塞爾維亞境內買賣短期證券。非居民和境內銀行在場外市場進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受限制。符合法規條件的非居民可在境內發行股票、長期債務證券、集合投資證券、標準化金融衍生品,但短期證券發行收付款受到管制。
信貸市場:在符合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居民機構可以貨物服務進口和境外工程融資以外的目的借取外幣貸款,也可從國際金融組織、開發銀行或國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機構借取本幣貸款。本外幣外債均須向塞爾維亞國家銀行申報。非銀行居民機構與非居民之間的本外幣商業信貸往來不受限制,提供外幣金融貸款須符合法規規定。在滿足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居民機構可以為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信貸做擔保,非居民也可以為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貸做擔保。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或非居民個人可自由攜帶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第納爾出入境。居民或非居民個人可自由攜帶不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外幣現鈔出境。超過1萬歐元的,需要移民證明。外幣現鈔入境不受限制,但居民須向海關申報超過反洗錢法律規定數額的外幣現鈔;非居民須向海關申報超過等值1萬歐元的外幣現鈔,由海關出具證明。居民個人可以進行經常項下的涉外支付,包括支付法律允許的貨物和服務進口貨款。居民個人銀行卡境外交易金額不限。居民個人向
非居民轉賬每月不超過1萬歐元,超出的須按法規提供相關檔。非居民個人向居民轉賬不受限制,但應符合反洗錢法律規定。
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個人不得向非居民提供借款。居民個人可以從非居民獲得外幣貸款用於進口貨物和服務以及其他目的,借款期限須在一年以上,且貸款須支付至境內銀行的外匯帳戶。居民個人可以從總部位於歐盟成員國或常駐地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的非居民獲得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短期貸款,貸款須支付至國內銀行的外匯帳戶。上述交易均須向塞爾維亞國家銀行申報。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外來移民為償還在母國的債務進行的涉外轉賬不受限制,已入籍的移民則每月轉賬不得超過等值1萬歐元,超過的須按法規提供相關檔。外來移民向境內轉移資產不受限制。移居國外的個人對外轉賬外匯不得超過等值1萬歐元,超過的須提供移民檔。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向非居民提供外幣商業信貸,或向境外銀行提供短期銀行信貸便利及短期外匯存款,或向國際金融組織、開發銀行和國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機構提供本幣貸款不受限制。銀行向其他非居民提供本外幣貸款須滿足相關規定。銀行可以向居民機構提供用於貨物服務進口的外幣貸款,也可以向居民個人提供用於在境內購買房地產的外幣貸款。銀行可以購買在境內發行的外幣計價證券。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投資於歐盟或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政府或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國際組織發行的債券和外國上市企業股票作為儲備資產,購買金額總計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5%,購買單一品種債券或股票不超過5%。保險公司也可以投資於投資連結保險的基金產品。獲得塞爾維亞國家銀行許可後,保險公司可將不超過核心資本的25%用於境外儲蓄、投資等。
養老基金: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養老基金可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或境外法律實體發行的債務證券,在歐盟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上市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總部位於歐盟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銀行根據存托證券發行的存托憑證,規模不超過資產總額的10%;也可投資總部在塞爾維亞、歐盟成員國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開放式投資基金,規模不超過資產總額的5%。養老基金對外投資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0%。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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