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2-07-10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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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辦〔2023〕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反映。
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中發〔2021〕22號)、《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髮〔2023〕42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為廣東深化改革開放的大機遇、大文章抓緊做實,堅持“依託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全面強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和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制定以下方案。
一、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優先開展服務民生領域的金融創新,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民生服務更優質、更多樣、更便捷的金融服務體系
1.穩步推進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II、III類銀行帳戶試點,優化試點業務流程,指導有意向的銀行做好系統開發改造、風控體系建設等準備工作,適時擴大試點銀行範圍,持續提升香港居民跨境支付便利化水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試點開展信用卡遠程視頻面簽,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務。鼓勵商業銀行探索更多線上業務創新模式。(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3.指導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與其香港母行做好系統對接,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共用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推動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臺,積極參與“珠三角征信鏈”建設。(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支持深港兩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交流合作,逐步打通征信資訊跨境流動管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委網信辦)
6.加快推動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支持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港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並做好業務試點運行監測和評估。(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市委網信辦)
7.鼓勵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兩地的銀行加強與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的緊密合作,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資訊,搭建信用資訊共用機制,破解兩地信用資訊不對稱難題,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委網信辦)
8.出臺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區發展的專項政策,優化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廠服務創新創業功能。(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9.鼓勵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發港企港人專屬信貸產品、信用卡等,優化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廠園區“孵化貸”“科創貸”等“入園即貸”服務,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區創新創業。(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10.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部署做好相關制度建設、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導商業銀行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助力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境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11.持續推動優化香港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執業的考試機制,研究推動在深圳增加面向港籍人士的考試安排,爭取便利具有境外期貨職業資格人員申請境內期貨從業資格的措施在深圳落地實施。研究探索香港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跨境執業的更高水準便利化試點。(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12.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聘用境外特別是香港金融專業人才,提升港籍從業人員比例。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為境外專業人才辦理執業登記提供支持。持續優化前海合作區內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方式,擴大港籍專業人士專業能力輻射範圍。(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13.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於實際薪酬水準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優化銀行個人薪酬結售匯手續,推動銀行全面提升個人外匯服務品質,保障個人真實合法的經常專案外匯業務需求。(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14.加強與香港資產管理機構對接,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金融機構合作,在前海合作區發起或參股設立合資理財公司,開展跨境財富管理業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15.支持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營機構並申請金融產品銷售、基金投資顧問等業務牌照,或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依規拓展內地市場。(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16.鼓勵前海合作區財富管理機構以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為出發點,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區財富管理機構積極參與“深港通”“債券通”“跨境理財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提升人民幣在跨境投資中的使用比例。(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17.支持前海合作區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為產業園區、交通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建設提供資金來源。(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
18.指導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落地公司信用類債券櫃檯業務,拓寬粵港澳大灣區主體投融資管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19.高水準推進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建設,完善“政府引導、業界共治、深港共用”的治理模式。出臺前海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在落戶、入駐、團隊等方面給予扶持。(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南山區政府)
20.優先支持各類法人金融機構(特別是港資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落戶前海合作區發展,對有意向在前海合作區佈局的港資及外資金融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前海管理局)
21.建立服務香港金融機構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的綠色通道,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發展提供支持。爭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研究探索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在前海合作區範圍內降低香港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商務局)
22.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深港金融創新案例評選,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與香港聯動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提高相關國際業務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二、深化深港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在跨境金融領域先行先試,強化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
23.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構申請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24.指導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與香港持牌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在經香港持牌金融機構授權後,向其內地客戶轉發香港持牌金融機構(包括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取得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並具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驗的香港機構以及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註冊為“註冊機構”的銀行)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為內地投資者投資決策提供參考。(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25.支持前海合作區的證券公司申請跨境業務試點,獲得結售匯業務試點資格,在資金管理、帳戶管理、境內外劃轉等給予指導,開展境外自營、跨境代客、海外並購重組、承銷熊貓債及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等跨境業務。(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6.支持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增資擴股,依法依規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增強資本實力。(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27.加強政策宣介和輔導,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依法利用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等)平臺進行融資及開拓海外業務,以及利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優質地產及基礎設施專案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28.研究推動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和香港交易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納入“深港通”標的範圍。(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29.爭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持,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支持前海合作區內期貨公司在特定品種業務上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擔保、增信支持、內保外貸等。(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0.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基金公司積極參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掛及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產品、更多層次的投資管道。(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31.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深化跨境債券掛牌業務試點,優化展示交易、資訊披露、線上路演等服務,並逐步探索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功能。(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32.持續推進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建設,研究探索將交易所債券產品納入“深港通”投資標的。(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33.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和企業在香港直接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證券產品,簡化相應的審批流程,為人民幣資金調回境內支付使用提供便利。(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4.加快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並按程式開業運營。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有序推動保險等金融產品跨境交易,不斷豐富投資產品類別和投資管道,建立資金和產品互通機制。(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5.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保險業務,進一步便利前海合作區商業銀行為已購買符合條件的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續交保費、理賠、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36.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保險機構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符合規定的醫療險、養老險、航運險、信用保險、機動車輛險等跨境保險產品,為深港兩地跨境保險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等服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37.鼓勵前海合作區的保險公司通過特殊目的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38.落實《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關於支持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的十八條措施》(深前海規〔2022〕10號),加快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支持深港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在前海合作區聯動發展。(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
39.優化前海合作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外商獨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試點,降低香港投資者准入門檻,有序拓寬投資範圍,簡化試點申請流程,便利深港跨境投資合作。(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
40.與香港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推動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與前海合作區QFLP試點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優先支持在香港LPF制度安排下註冊的私募股權基金參與前海合作區QFLP試點。(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
41.支持前海合作區QFLP管理企業在給定額度內靈活調劑基金規模,實現靈活自主配置和更換投資專案。(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42.優先支持獲得QFLP資質的機構主體直接申請QDIE資質。支持符合條件的同一主體開展QFLP和QDIE試點,或同一主體開展QDIE和WFOE PFM業務。(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
43.支持香港投資者在境內涉稅行為按照《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享受稅收優惠待遇。(責任單位:深圳市稅務局)
44.支持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建設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二級交易市場平臺,建立基金份額估值體系,開展基金份額託管、轉讓、質押等業務,探索基金份額跨境轉讓。(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
45.支持資產管理機構,以及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等機構投資者在前海合作區發起設立專業化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支持S基金參與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或受讓風投創投機構已投專案股權。(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
46.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大豆、天然氣等大宗商品跨境現貨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業務,引導更多商業銀行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服務,提升人民幣計價結算便利化水準。(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7.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業務和功能,豐富金屬、能源、建材、農產品等大宗商品品種,推動大豆離岸現貨市場政策落地,穩步推進深圳天然氣交易中心建設。支持更多企業通過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跨境交易,增強對大宗商品的定價能力。(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前海管理局)
三、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在外匯管理改革和人民幣國際化領域先行先試,強化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功能
48.擴大銀行業開放。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內地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深圳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49.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基金銷售公司等。支持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積極申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提高國際化水準。支持前海合作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50.擴大保險業開放。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等。鼓勵保險公司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業化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開展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試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股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理財公司。支持保險資金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赴香港開展跨境投資。支持前海合作區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爭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開展再保險監管改革創新試點,推動前海合作區建設再保險中心。(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市前海管理局)
51.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條件成熟的企業集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市前海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2.指導有意願的銀行與跨國公司提交可行性方案,支持跨國公司在前海合作區率先設立財資中心,為中資企業海外經營活動提供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53.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互聯網業務中心、科創中心、數據服務中心等功能性總部。(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54.在前海合作區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資金結算措施。推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增量擴面,銀行可在落實“展業三原則”(“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收付款說明或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引導試點銀行在履行“展業三原則”基礎上,為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辦理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55.對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措施,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可在銀行直接辦理。(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56.持續推動“跨境電商直通車”業務,支持前海合作區的金融機構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幫助市場主體降低跨境結算成本,提高資金收付效率。(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7.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業務指導,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包括但不限於離岸轉手買賣、全球採購、委託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鼓勵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實施客戶分類,優化自主審核,提升服務水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8.推動深圳轄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制定相應內控制度,完善業務流程,為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購匯後支付提供便利,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中的使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9.依託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務平臺開展境內運費外匯支付便利化應用場景試點。支持深圳轄內銀行參與試點,通過平臺實現運費發票真實性核驗及發票可用額度管理,便利境內運費劃轉,積極擴大場景應用覆蓋面。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通過場景(企業端)功能辦理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0.指導商業銀行研究制定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居民在個人結售匯年度5萬美元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業務。研究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內推出更多個人本外幣收支一體化管理創新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1.持續優化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人民幣NRA帳戶)功能,便利人民幣NRA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境外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NRA帳戶,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2.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貸款、銀行貿易融資資產等跨境資產轉讓業務。研究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ABS)跨境轉讓業務試點,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3.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利用“深港通”“債券通”等管道,開展跨境證券投資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申請相關業務資格。(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
64.推動在前海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5.研究支持企業資本專案收入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研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境內股權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房地產)無需辦理外匯登記。(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6.指導商業銀行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業務,有序開展試點工作。研究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辦理員工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業務,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7.便利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在真實業務背景下靈活開展跨境融資,放寬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境外放款限制,將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權益的50%擴大至80%,促進跨境資金雙向均衡流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8.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且具有支付業務合法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推動銀行與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9.推動內地與香港兩地移動支付場景互聯互通,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提高跨境移動支付的服務質效。(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0.指導前海合作區內有意向且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促進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71.在前海合作區穩步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帳戶體系試點,總結前期試點經驗,適時拓寬試點銀行範圍,優化試點業務流程,持續提升服務水準,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銀行帳戶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2.拓展自由貿易帳戶(FT帳戶)功能及試點銀行範圍,研究支持在前海合作區內工作、生活的港籍人士開立非居民個人自由貿易帳戶(FTF帳戶),支持香港金融機構開立金融機構自由貿易帳戶(FTU帳戶)。統籌推動基於FT帳戶的跨境金融創新。(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3.在帳戶隔離、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內穩妥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推動深圳轄內銀行機構加強與總行溝通,支持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4.鼓勵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離岸銀行業務專營機構或法人機構,支持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申請擴大基於離岸銀行帳戶(OSA)的離岸業務範圍。研究放寬離岸銀行業務貸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探索離岸銀行帳戶人民幣業務,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培育以服務“擴區”後產業體系和中小微企業為導向的金融業態
75.推動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排放權質押貸款、可持續發展掛鉤貸款、碳減排掛鉤貸款等綠色信貸產品,為綠色專案提供定價機制更為靈活的信貸產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76.支持前海合作區企業赴港發行綠色債券和獲取銀行綠色融資,制定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的流程參考。支持深圳轄內金融機構為前海合作區內註冊的綠色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提供證券承銷、評級、諮詢等債券發行服務。(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77.推動建立深圳市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探索通過平臺開展綠色融資主體庫及專案庫管理,鼓勵香港等地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通過QFLP等方式投資前海合作區及粵港澳大灣區綠色技術、綠色專案。(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78.發揮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作用,推動有影響力的香港和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機構,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持續舉辦綠色金融論壇活動,鼓勵深港綠色金融人才的培訓和交流。(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9.深入實施《深圳市金融機構環境資訊披露指引》,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開展環境資訊披露試點,探索與香港互認的、統一的金融機構環境資訊披露標準。推動深圳轄內金融機構綠色投資評估、綠色金融統計全覆蓋。(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80.充分發揮深圳證券交易所平臺作用,引導前海合作區內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資訊。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將ESG評價納入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後管理等全流程。(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81.加強業務指導,支持商業銀行在滿足貿易真實性、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前提下,與前海合作區商業保理公司、保理融資企業積極探索開立三方監管帳戶等模式,形成可落地的國際商業保理方案。(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82.鼓勵深港兩地企業在前海合作區開展飛機、船舶、汽車等融資租賃業務,研究出臺相應的支持政策,推動前海融資租賃集聚區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深圳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83.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指導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用母公司外債額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84.指導前海合作區內有經營性租賃支付外幣租金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實體企業,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申請開展相關業務,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85.鼓勵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前海管理局)
86.引導前海合作區銀行機構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重大專案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在資源配置、利率費率、風險容忍度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87.鼓勵推動前海合作區保險機構發展航運保險、航運再保險等業務,創新發展滿足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88.推動在前海合作區按市場化原則設立港航產業投資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務能級。(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89.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開展海外融資和境外並購業務,引進海外技術。聯合香港交易所,為前海合作區科創企業上市和境外並購業務提供相應的支持和指導。(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90.研究探索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政策性科創母基金,聯合香港及內地市場主體集聚形成科創產業全覆蓋、企業成長全週期、科技創新全鏈條的子基金集群。鼓勵風投創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科技創新委、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91.研究制定深圳市科技支行監管認定標準,推動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創新差異化科技信貸服務模式,在資本佔用、不良貸款容忍度、核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監管。(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92.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加強同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等外部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股權+債權”業務模式創新,助力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上市。(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
93.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科技企業、高等院校等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領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實驗室,推動深港金融科技產學研深度合作。(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94.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支持香港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責任單位:深圳銀保監局、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95.推動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實施和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
96.完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沙盒”協同聯動,支持一批具有跨境特色的創新應用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試點,提升深港跨境金融服務創新水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97.深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聯動香港開展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試點,有序拓展消費、旅遊、醫療、教育等跨境應用場景,鼓勵前海合作區金融機構及企業參與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的建設,打造數字人民幣跨境應用示範區。(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五、加強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探索與香港金融體系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98.不斷深化深港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推動深港兩地金融管理部門在前海合作區建立緊密的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統籌做好深港金融監管重大專案、重大設施佈局建設。完善跨部門協調合作,加強前海合作區金融風險資訊交流,探索金融風險線索移交和調查協作,建立健全更緊密、常態化的定期會商機制。加強對前海合作區資金異動的監測,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合作。(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9.發揮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法定機構的運作優勢,加大面向港澳的人才招聘力度,聘請熟悉國際金融、法律等方面規則的港澳專業人士參與前海地方金融監管。(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
100.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相互交流,互派公職人員學習培訓和定期拜訪交流,在防範金融風險、完善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等方面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監管交流與合作。(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1.加強對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專案,利用科技手段賦能金融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建設,提升監管部門智慧監管能力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2.探索建設智能化的金融監管系統,加快金融監管數位化智能化轉型,進一步強化金融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和早處置,防範跨境金融風險。(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103.支持深圳國際仲裁院高標準建設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構建國際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為前海合作區金融行業提供公正、便捷的調解和仲裁服務。支持金融行業協會與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合作,在仲裁員選聘、業務培訓、資訊通報和資源共用等方面提供幫助。(責任單位: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前海管理局)
104.督促深圳轄內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機制,強化投資者教育,探索開展跨境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執法協作研究,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懲罰力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5.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區深化改革開放全過程。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堅強保障。(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06.各責任單位要積極爭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按程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覆蓋到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的全部區域。(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7.在實施本方案過程中,如有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爭取中央有關部門支持納入CEPA框架下實施。(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108.各有關單位要加大金融改革開放創新的賦權力度,組織金融機構和企業用好用足政策,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協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報告中央及省市有關部門。(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9.支持前海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爭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各責任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10.制定和完善金融人才引進政策和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機構、科研院校的協同作用,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質、創新型、國際化的專業金融人才隊伍。(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政府、寶安區政府)
111.推動設立深港青年金融機構實習計畫,鼓勵和吸引港籍青年金融人才到深圳工作、實習,幫助香港青年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12.深入推進“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畫,進一步完善課程體系、優化課程結構、豐富課程內容、提高測評品質,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培訓、考試和認證體系。(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13.加強深港金融智庫建設,集聚一批既通曉國際規則、又熟悉中國國情的高層次金融人才。(責任單位:市前海管理局)
114.承辦深港金融論壇,搭建深港兩地金融界溝通對話、聯繫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臺。(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港澳辦、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115.設立深港金融創新發展委員會,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諮詢建議。(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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