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智匯 | 海外投資项目風險考量及分析三:中國“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篇
引
言
在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不斷走向海外,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戰略資源,通過並購資源稟賦豐富的國外目標公司,或者直接在境外投資設立新公司,實現企業轉型升級和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國際迴圈的韌性和穩定性。2023年,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儘管地緣政治和美元匯率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影響仍然較大,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仍出現了明顯復蘇。據商務部和外匯局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1-8月,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7019.9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2.9%。其中,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2個國家和地區的5,642家境外企業進行了非金融類直接投資,累計投資5,856.1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8.8%。從行業角度,按交易金額計,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佈的海外並購行業中前五大行業分別為電力與公用事業,金融服務,先進製造與運輸,房地產、酒店與建造,以及採礦和金屬行業,占總額比例80%以上;從區域來看,中企在拉丁美洲宣佈的並購金額在近十年首次排名第一,達到32億美元1,“一帶一路”國家貢獻強勢。企業通過境外投資實現了更為良好的發展,也為東道國創造了更多機會和價值,加快重塑和優化全球供應鏈。在境外投資以及跨國經營的過程中,中國企業可能面臨諸多風險,其中包括稅務風險。稅務風險存在於企業海外投資經營的各個階段。有效識別和應對這些風險,中國企業才能更好地達到對外投資的經營目標。
本文作為【國資智匯】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项目風險考量及分析”系列的第三章,將從稅務角度對海外投融資项目面臨的相關風險進行梳理和探討。
一
“走出去”企業在進入市場階段面臨的稅務風險
01
海外投資國/地區的稅收環境和稅制差異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時要做的首要工作是對投資國/地區的稅收環境和稅收制度的調研。一方面,境外投資國/地區在涉及的稅種、納稅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等方面與中國均有所不同,部分國家即使在各州(區)之間的稅務政策可能也不盡相同;另一方面,語言差異導致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去消化理解境外投資國的稅收政策,因此這些調研工作在對外投資準備階段尤為重要,特別是投資目標國/地區的投資環境、主要稅種和相關政策,是否有具有行業特色的稅種與稅務處理方式,是否為中國企業所投資的行業提供了稅務優惠政策等。
以投資幾內亞礦業為例,幾內亞《礦產法典》規定,經政府許可經營採礦業的公司在其採礦项目的勘探階段、建設階段、開採階段均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例如在勘探階段和建設階段,可享受免征增值稅(TVA)、最低包乾費(IMF)、營業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同時可以享有進口礦業清單列舉的設備、器械、機器、原材料及耗材的臨時許可政策優惠。在開採階段,開採證持有人可自首次商業生產之日起的三年內,免征最低包乾費和稅率為10%的房產稅,開採礦業清單上的物資還可享受優惠關稅稅率等。但是,享受這些優惠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如果想要就進口的設備、器械、機械以及所提交的礦業清單上涉及的耗材享受增值稅免稅,首先該礦業清單需要符合幾內亞《礦產法典》的相關規定,此外,如果進口物資不在《稅法總則》減免法規內,即使這些物資被列在正式批准的礦業清單上,也不能免除增值稅。
因此,如果對投資國/地區的稅制和特殊規定研究不到位或不透徹,將直接影響到未來境外公司和中國企業在當地的稅務合規性,以及對稅務成本的預判。
02
海外项目公司的稅務盡職調查
許多中國企業通過並購境外目標公司進行境外投資,因此境外目標公司的稅收合規狀況將成為境外投資的重要考慮因素。通常而言,跨境投資需要瞭解目標公司的稅務管理水準,適用的主要稅種及合規情況,目標公司的稅務屬性比如虧損結轉及稅務優惠的情況,歷史期間是否存在稅務重組或交易前的重組計畫;關聯交易、稅務稽查以及稅務機關對於少繳稅款的追征年限等。
如果在稅務盡職調查階段未及時發現境外目標公司在稅務合規風險和稅務管理上的潛在漏洞,那麼中國企業在完成並購後將承擔該風險帶來的所有後果,也會影響中國企業的企業信用。另外,境外目標公司的稅務風險管理是否完善將直接決定著中國企業未來在投資運營中是否需要對目標公司的稅務管理投入更多監督管理力度、資金和人力。
03
投資架構的稅務風險
境外投資如果不提前進行控股架構的籌畫會對後期分紅或退出產生較高稅務成本,不利於海外資金回流及運用。控股架構的設計主要考慮是通過直接投資還是通過境外投資平臺進行投資,這需要從買方的商業安排、公司未來業務的發展計畫、稅務成本優化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選擇通過境外投資平臺進行投資,需要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從投資國/地區匯回股息的預提所得稅是否有可適用的稅收協定優惠稅率以及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例如中間控股公司是否具有商業實質而非僅為稅務目的設立的殼公司,是否是所在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和股息的受益所有人等),或者投資國/地區國內法下是否有針對派發股息的優惠政策以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是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對於收到股息、向上派發股息是否有優惠政策以及需要滿足的條件,或者是否有可以利用的協定待遇和需滿足的條件;
三是海外架構層級應符合中國企業所得稅境外稅收抵免的要求,在股息分配回中國時是否可以充分抵扣在海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款,或是需要結轉抵扣;
四是注意中間控股公司被中國稅務機關視為是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和受控外國企業的風險。
與此同時,需要隨時關注國際稅收的發展以及其對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潛在影響。比如香港從2023年1月1日起對於海外消極收入(股息,利息及資本利得等)出臺了新的政策,其對於中國企業利用香港作為海外投資平臺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企業需要瞭解這些變化帶來的潛在風險。
二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運營階段面臨的稅務風險
01
在境外投資國/地區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中國企業投資境外企業的過程中,往往同時伴隨著在境外派遣人員提供服務,或開展工程施工及相關的活動等。在開展上述活動的過程中,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將會從稅務角度被認為在當地構成常設機構,從而需要就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企業是否在當地構成常設機構以及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如何確定,常常很容易與當地稅務機關發生爭議。
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需要根據相關的稅收協定和投資國/地區對於常設機構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如果“走出去”企業一味通過合同拆分等方式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反而有可能被投資國/地區判定為濫用稅收協定,從而引致更大的稅收風險。對於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判定,目前在國際上主要存在歸屬原則和引力原則兩種看法。歸屬原則下,常設機構所在國/地區只能以歸屬於常設機構的跨國經營所得為徵稅範圍,對構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來自本國/地區的經營所得行使地域管轄權徵稅。而引力原則下,常設機構所在國/地區除了以歸屬於常設機構的跨國營業所得為徵稅範圍以外,對於非居民企業並不通過常設機構、但是因為經營的業務與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相同或類似,由此而獲取的所得也要作為常設機構的利潤徵稅。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應關注可能在投資國/地區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如何降低這一風險,以及構成常設機構時所適用的稅率和徵稅方法等,並且在项目成本預算管理時就需要對潛在的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和稅務成本進行準確評估,作為投資成本和擬定合同條款的一項考慮因素。
02
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
中國企業投資境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所並購的投資國/地區的公司發生各種關聯交易。從投資國/地區的角度,一般都要求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為了避免可能被投資國/地區稅務機關認為存在向境外轉移利潤的行為和由此導致的潛在納稅義務和罰款,中國企業應針對特定的境外關聯交易進行功能風險分析,包括交易各方執行的功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制定並應用適當的轉讓定價政策,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條件,並保留充分的證明文檔以支持轉讓定價政策和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03
境外公司稅務申報與合規風險
中國企業在投資進入階段時對所投資國/地區的稅制已經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瞭解,在經營階段應當注重對公司在全球範圍內的稅務合規情況進行細緻有效的管理,以降低運營階段的合規風險。經營階段的合規管理不僅包括了對境外公司的公司稅相關的管理,也包括對派遣員工在當地的個人所得稅的合規管理。
公司稅方面,通過建立海外稅務團隊和全面的稅務管理體系以及全球稅務申報管理機制,達到公司稅層面的合規;另一方面,企業應熟悉中國及派駐地的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法規,瞭解國際派遣的個稅申報要求和申報流程,分析研究並合理利用中國和駐在地的個人所得稅籌畫機會,並設立專門的團隊或委託專業稅務人士對外派員工的境內境外稅務事項進行系統化管理,按時履行外派人員情況報送義務,協助和敦促外派員工進行境外所得的匯算清繳。
04
從境外投資國/地區取得收入的稅務風險
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有時會向投資國/地區的目標公司提供各種管理或諮詢服務(例如資訊技術或解決方案,程式或系統的創建、設計、開發、安裝和維護,或者行政、諮詢、管理、技術或類似性質的服務等),或是向目標公司提供貸款,並從目標公司取得相應的管理費、諮詢費和利息等。這也是中國企業除了通過股息分紅方式從目標公司取得回報之外的另一種將项目利潤提前回流的方式。當中國企業從目標公司取得這些收入的同時,應關注目標公司所在國對於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費、利息等徵收預提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以投資尚比亞為例,根據尚比亞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向非居民支付服務費、利息等時均應按適用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且預提所得稅應在款項計提之日扣繳,不論款項是否實際支付。因此,尚比亞公司應該在會計上計提向中國企業支付的服務費、利息時,就應該為中國企業履行預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如果在實際支付時才扣繳預提稅,則會因延遲扣繳預提稅而可能被尚比亞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的風險。
三
“走出去”企業在市場退出階段或重組階段面臨的稅務風險
為了對未來退出時的稅務風險有及早認知,另外從降低整體稅負、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走出去”企業應在準備投資時即充分考慮與籌畫境外投資的未來退出策略。
01
市場退出的稅務風險
中國企業在退出對境外投資時,通常可選擇的退出方式包括資產出售、股權出售以及清算三種方式。在資產出售的情況下,企業需要著重考慮出售過程中可能觸發的流轉稅稅負以及就資產溢價導致的所得稅稅負。股權出售是大多數企業更為常用的方式之一,在股權出售的情況下,有時為了規避因直接轉讓投資國/地區公司股權需要在當地繳納的資本利得稅,中國企業會考慮通過間接轉讓投資國/地區公司上層的境外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實現間接退出對投資國/地區的投資。但是,在此過程中應充分關注境外投資國/地區是否對間接轉讓做出相關的稅務規定,以及在需要就間接轉讓取得的資本利得在投資國徵稅時,相關資本利得的計算和納稅申報義務等。少數情況下,中國企業也會通過清算投資國/地區公司的方式退出目標市場。在清算方式下,企業需要瞭解投資國/地區對於公司清算的具體要求,有時候公司清算會觸發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涉及對企業一定歷史期間的納稅合規性進行追溯,如果稅務稽查時間跨度大,甚至產生稅務爭議,將會加大清算成本。
02
跨境重組的稅務風險
中國企業出於自身戰略和業務發展需要,可能不直接通過市場退出方式來退出目標市場,而是通過股權轉讓和置換進行重組,該表現形式可能為合併、接管、兼併、剝離等方式;或者在不觸及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僅變更公司的法律形式,或者遷移公司稅務登記所在地。在上述兩種不同的方式下,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有所區別。如果涉及股權轉讓,那麼轉讓方企業需要考慮股權或資產的溢價所帶來的企業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影響。此外,還需要考慮具體的納稅申報方式,尤其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劃分,以實現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合規。如果不涉及股權轉讓,僅是企業法律形式或者稅務登記所在地變更,通常情況下不會觸發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有的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在公司法律形式變更和稅務登記所在地變更的情況下,原企業需要進行清算並成立新的公司,那麼清算導致的財產分配可能會引發股東的所得稅納稅義務。此外,很多國家/地區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稅務重組提供了所得稅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企業應當充分考慮跨境重組中的稅負成本、稅收優惠待遇的申請和納稅申報要求等事項,選擇最優的跨境重組方式。
四
國際稅收環境變化帶來的稅務風險與挑戰
近年來,國際稅收大環境不斷發生著重要變化。為解決有關潛在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及各國之間的稅率競爭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啟動實施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项目,旨在修改國際稅收規則、遏制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義務、侵蝕各國稅基的行為。2015年,OECD發佈了15項BEPS行動計畫和一份解釋性聲明。BEPS行動計畫針對國際稅收合作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案。繼BEPS行動計畫之後,OECD於2020年提出了應對數位化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即BEPS2.0雙支柱計畫,其核心是解決超大型跨國集團利潤重新分配問題以及建立全球最低企業所得稅稅率,以應對數位化經濟的挑戰,該行動計畫擴展至其他行業跨國企業,確保其公平地履行其稅收義務。其中,支柱一旨在通過公式化的方法在各國之間重新分配徵稅權,通常適用於全球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億歐元,且稅前利潤率在10%以上的跨國集團;支柱二旨在確保所有在國際上經營的大型企業至少按最低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納稅,通常適用於全球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相對而言,支柱二的適用範圍比支柱一更大,影響面更廣。
在BESP行動計畫和雙支柱計畫不斷推進和完善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將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和稅務風險。
01
合規報告的稅務風險
BEPS行動計畫提出了一系列合規和報告方面的要求,以確保跨國公司在國際稅務方面履行合規義務。
一是國別報告(CbCR),即符合一定條件的跨國企業需要向其稅收居民國的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其全球運營的詳細資訊。這些資訊包括利潤、營業收入、所得稅繳納、員工人數等數據,分別按國家和地區劃分。
二是本地文檔(Local File),要求跨國企業在各個國家/地區的子公司提供本地文檔,詳細說明其在特定國家/地區的交易、價格定價策略以及資金流動等資訊。這有助於確保企業在各國/地區遵守合理的稅收定價原則。
三是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一些國家/地區可能要求跨國企業提供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以說明其在各國/地區的業務活動和稅務策略。
四是主體文檔(Master File),跨國企業還可能需要向其稅收居民國的稅務機關提供主體文檔,詳細描述其全球運營結構、策略和控制體系等。
新的BEPS2.0雙支柱行動計畫對於報告以及資訊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OECD提出的資訊申報表填報要求,納入GloBE規則的集團需要在所屬年度過後15個月內(首次申報為18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關於GloBE計算的資訊申報表,鑒於目前主要經濟體紛紛將實行年度定為2024年,這意味著跨國集團的首次申報將不晚於2026年6月之前。申報表包括一個適用於集團層面的匯總申報表(跨國集團需提交關於集團的一般性資訊,確定申報組成實體並概述其集團架構)和適用於集團內各運營轄區的申報表(要求跨國集團逐個申報有效稅率的計算過程,補足稅的計算及可能適用的補足稅的分配)。同時,對於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3年年報起需滿足財報對於支柱二風險敞口的披露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應基於現有解決方案準備數據。根據IAS 34(中期財務報告),也需要進行中期會計計量。
要求提交上述報告的目的是提高稅務透明度,確保跨國企業的稅務策略合規並減少利潤轉移和避稅行為。這些資訊的共用和透明性有助於各國/地區稅務機關更好地監管和審查跨國企業的稅務活動,確保稅收公平和平衡。要滿足這些要求,跨國企業需要建立更加詳細的國際稅務檔案,並確保其報告符合各國/地區的要求。
02
全球稅負升高的稅務風險
一方面,在BEPS行動計畫不斷推進和完善的背景下,跨國企業需要披露更多全球運營資訊,這些資訊的公開可能會使稅務機關更容易監管企業的稅務活動,審查企業的納稅申報,有可能會導致額外的稅收責任,從而導致稅負的增加。另一方面,在雙支柱行動背景下,跨境稅收籌畫空間被擠壓。支柱一方案包含了金額A、金額B兩個核心組成部分。金額A皆在使盈利性好的超大型跨國企業稅源向市場管轄區進行合理二次分配,而金額B是通過簡化最常見的“基礎行銷分銷活動”的轉讓定價規則應用,提高稅收確定性,同時協助在當地市場難以找到可比公司的低征管能力國家/稅收管轄區降低合規和管理成本。與金額A影響極少數超大高盈利企業集團不同,金額B會影響大多數企業的現有轉讓定價規劃,只要其具有不同程度的跨國行銷和分銷活動。跨國企業應持續關注金額B的進展動態,識別金額B對公司跨國運營的影響,及時著手制定合理的應對預案。
支柱二的核心是建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以確保跨國企業不再通過將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國家來減少其稅負。這可能會對那些依賴於稅收天堂或低稅率國家的企業的避稅策略產生負面影響,因為這些企業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支柱二的相關規則,如果一個跨國公司在其開展業務的稅收管轄區的有效稅率低於全球最低稅率(15%)水準,將通過“收入歸股東”(IIR)等規則對其徵收“補足”稅,使得各國(地區)的公司所得稅稅率趨同於不低於15%,這將改變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的總體納稅額。
跨國企業應當即時追蹤業務運營所在地的法律的實行進度和會計準則的要求,梳理海外投資架構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以及調整的空間,著手各轄區實際有效稅率和潛在補足稅敞口的計算,根據各國征管要求,履行註冊和稅務申報義務,做到高度合規;長遠策略上看,要從規避風險過渡到通過實施一定的籌畫來提高稅收有效性。
在全球化和數字化經濟的背景下,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活動已經成為常態。然而,境外稅收風險是這一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挑戰之一。為了實現可持續的海外業務擴展,中國企業需要認真評估和管理境外稅收風險,確保其在各國合規履行稅務義務。減輕稅負、提高稅收合規性的最好方式是預先規劃,企業應當在充分結合業務需求和稅務風險考量的基礎上,面對日益全球化和複雜化的稅務監管環境,既要瞭解中國稅務政策,更要及時跟進國際稅收以及經營所在地稅收規則和法規實踐的新發展,充分做好調研分析,積極建立流程化、精細化、高效率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健全稅收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從全球視角管理集團稅收風險,從而在全球市場中取得成功。
注:
1.數據來源:安永《2022年中國海外投資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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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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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國)企業諮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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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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