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擔保合同,適用哪里的法律來認定效力?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等簽訂《融資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融資2.3億元,並於2018年4月償還。A公司與香港C公司簽署《保證合同》,約定C公司為B公司在案涉《融資協議》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D公司代A公司向B公司指定的公司轉賬支付了2.3億元。2018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等簽訂《融資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延長融資期限12個月等。A公司與C公司亦簽訂《保證合同補充協議》,延長保證期間。
因B公司違約,未及時償還借款,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擔保人香港C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香港C公司抗辯稱,《保證合同補充協議》未經股東會議決議通過,不應就延長期間的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而A公司起訴時,涉案保證期已過兩年,因此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
首先,香港法對於公司提供境外擔保沒有明文禁止,C公司可以為B公司所負債務,向A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其次,香港法僅規定公司對其董事或者關聯人士提供擔保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但B公司不是C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間也不存在關聯關係。C公司為B公司所負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無需股東會決議。再次,張某是C公司的唯一董事,其代表C公司簽訂《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對C公司具有約束力。C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具體方式應根據《保證合同》約定適用的內地法律確定,根據內地法律及《保證合同》的約定,C公司應對B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綜上,法院判決,C公司應就B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於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B公司追償。該判決已生效。
跨境擔保
跨境擔保可以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其中,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因外保內貸存在涉外涉港澳臺因素,法院在審理相關糾紛案件中,認定外保內貸的效力,首先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其適用的法律。根據法律規定,境外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應當適用該擔保人的屬人法來審查。法院應當根據擔保人註冊地法律重點審查擔保人內部授權和批准對擔保合同有效性的影響,以及擔保人跨境提供擔保有無違反該域外法律其他強制性規定,並綜合考量是否違反其註冊地及我國境內的公共政策或秩序。內地法院準確適用域外法律認定境外公司為內地公司提供擔保的效力,對增強融資提供方在承諾融資之前的判斷能力,切實發揮跨境擔保對融資安全的預期保障作用,促進投資交易便利,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第十四條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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