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完善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資金管理安排的公告
根據《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銀髮〔2022〕258號),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完善了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有關安排,具體如下。
銀行間外匯市場准入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規定,通過多級托管、結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境外央行類機構,可申請成爲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品交易。
境外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選擇直接入市或通過主經紀業務入市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境外非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通過主經紀業務入市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
1.申請流程
(1)境外機構投資者向外匯交易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請機構,外匯交易中心向其發送會員協議。
(3)申請機構完成會員協議簽署、網絡連接和交易員資格培訓(至少2名)等準備工作,外匯交易中心向申請機構發送正式入市通知,幷通過中國貨幣網等途徑對外公告。
2.申請材料
(1)注册設立文件的複印件及相應中文翻譯件。
(2)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會員申請表、入網退網申請表、外匯交易系統數字證書申請表。
(3)承諾函,主要內容包括:本機構承諾嚴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則,根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産生的外匯風險敞口開展外匯交易(若開展衍生品交易);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等。
(4)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相應産品的內部操作規程以及風險管理制度。
(5)主經紀業務申請表等(若選擇主經紀業務入市)。
(6)外匯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及填寫完整的表格需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附授權簽字書)。已具備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境外投資者無需重新申請入市,僅需補充提交申請材料(3)承諾函。
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等境外央行類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遵照《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1號)的規定執行。
金融機構對客戶市場備案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規定,通過多級托管、結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境外央行類機構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後,可作爲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品交易。
1. 相關衍生品協議簽署後(若開展衍生品交易)和業務開展前,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境外央行類機構可自行或通過托管人、結算代理人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境內金融機構名單。
2. 外匯交易中心收到備案表後,通知其選定的境內金融機構,幷爲其開通信息報送系統權限。
3. 若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境外央行類機構調整選定的境內金融機構,應于三個工作日內向外匯交易中心調整備案。
1. 備案表
(1)選定的境內金融機構名稱及聯繫方式;
(2)確認已與境內金融機構完成衍生品協議簽署(若開展衍生品交易)。
2. 外匯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及填寫完整的表格需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附授權簽字書)。
(一)報送主體
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應自行履行報送義務;參與金融機構對客戶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或境外央行類機構由其選定幷開展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履行報送義務。
包括成交日期、境外機構投資者或境外央行類機構名稱和國別地區、交易品種、交易方向、金額、匯率、用途或來源、事件類型等。
報送主體應每日通過外匯交易中心系統報送相關信息。信息報送截止時間爲交易日次日北京時間12:0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落實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安排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20〕7號)同時廢止。
備案諮詢:
4009787878*1*2*1,021-23165027
業務諮詢:
021-63298988-3535,021-38585304
聯繫郵箱:
fx_mkt@chinamoney.com.cn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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