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重大项目建設融資需求 海南省發佈《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辦法》
近日,海南省發佈《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
對社會投資的重大项目,省發展改革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業務協同,通過網上推介、舉辦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建立政府部門、项目單位和金融機構常態化資訊對接機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金融機構推薦一批融資项目,確保重大项目建設融資需求。
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重大项目管理,發揮重大项目的帶動和引領作用,確保我省經濟社會穩定、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確定,列入重大项目年度投資計畫的项目。市縣重大项目由市縣政府確定並統籌建設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加強調度,協調推動解決建設堵點,助力项目建設取得實效。
第三條 重大项目管理堅持“精准篩選、動態調整、強化服務、嚴格考核”的原則,發揮資訊化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大项目的申請、調度、問題解決等環節統一通過“海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项目工作平臺”進行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重大项目管理水準。
第四條 重大项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限制佔用的區域。
第五條 重大项目實行前期工作、行政審批、資金計畫、建設工期、工程招標、工程建設、工程品質、竣工驗收等项目全週期管理。申報项目應從“五張清單”中產生;未列入“五張清單”的,原則上不列為重大项目。
第六條 重大项目堅持戰略規劃引領,圍繞自由貿易港政策和開放優勢以及“三度一色”資源稟賦優勢,立足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四大主導產業和民生公共服務、“五網”基礎設施等領域,以及省委、省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的其他重要项目中提出,切實推動“向種圖強”“向海圖強”“向天圖強”“向綠圖強”和“向數圖強”,不斷培育壯大具有海南特色的新質生產力。
第七條 重大项目分為省重大项目和省預備重大项目兩類。
省重大项目包括竣工项目、續建项目和新開工项目。竣工项目指計畫年度內建成竣工投產的项目;續建项目指已開工在建,在計畫年度內不能建成竣工投產,需要加快投資進度和增加實物工程量的项目;新開工项目指計畫年度內開工建設的项目。
省預備重大项目以重大產業项目、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公共服務项目、重大生態環保项目等為主,已明確项目業主、主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事項,前期工作已經啟動,在計畫年度內需加快推進,爭取當年開工建設。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重大项目加強支持,加快推動重大项目建設。省重大项目和省預備重大项目享有同等的優惠條件,對已開工建設的省預備重大项目,按程式轉為省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報
第九條 重大项目實行一年一申報,一般每年第三季度申報下年度重大项目、年底前印發實施。
第十條 重大项目由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中央駐瓊單位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非跨市縣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或者中央駐瓊單位申報。
跨市縣项目(如高速公路、國省幹線、有軌電車、天然氣管道、電網建設、通信網絡、水利設施等)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中央駐瓊單位申報。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投資、省級單位作為業主的项目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项目應提交意向選址用地界線,儘量避免管線遷改,同時需建設主體明確、建設內容和規模合理、資金來源明確且閉合。對確實無法提交選址界線、但需列為重大项目的,應提交書面說明理由,且視為暫無用地用海用林等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需求。申報竣工项目或者續建项目,各項審批手續應當完備,且已經實質性開工。
申報新開工项目,系社會投資项目的,要完成備案以及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取得土地租賃協議等合法使用證明;系政府投資项目的,要取得建設项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等支持性檔,計畫年度內必須開工建設。
預備重大项目可依據相關政策和規劃提出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重大项目的總投資和年度計畫投資標準,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中部生態保育區(五指山、保亭、瓊中、白沙)的重大项目的總投資和年度計畫投資可適當降低。
第三章 計畫編制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報项目後,應組織進行核實、篩選、匯總,編制重大项目年度投資計畫,在徵求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重大项目年度投資計畫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印發實施。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以及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中央駐瓊單位等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下達的投資計畫,確保完成計畫任務。
第十五條 對重大项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重大项目的實施情況,及時對重大项目適當調整,調整包括退出、取消、增列和預備轉正式。除省裏重點關注的特重大项目外,原則上每年下達投資計畫後逢單月集中調整。
退出。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停止實施的项目可申請退出,其他项目原則上不得隨意退出重大项目。
取消。弄虛作假、不服從重大项目管理、不及時更新調度以及推進不力、進展緩慢的项目,省發展改革部門責成申報單位說明原因並取消其重大项目資格。
增列。符合重大项目申報要求,具備一定前期工作基礎的项目,可按程式增列為省重大项目,優先支持已正式開工並納統的项目。
預備轉正式。省預備重大项目正式開工並納統後,可按程式調整為省重大项目。
簡化重大项目調整程式。退出和增列,以及預備轉正式的重大项目,由該项目申報市縣、單位根據需要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並徵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經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印發。
项目退出原則上按照增列和退出项目年度投資1∶1(含)以上比例提出,同步提出本市縣、單位增列项目申請,無法提出增列项目的不得退出。對具備取消條件的重大项目,可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向申報單位發送整改提醒函,提醒函送達一個月內未明顯整改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直接印發取消調整方案。
退出省重大项目計畫和取消省重大项目資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和服務,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省重大项目,由於政府投資計畫調整原因而退出或取消的项目除外。
重大项目年度投資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參照上述程式進行。
第四章 项目建設
第十六條 重大项目實行建設项目法人責任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项目的策劃、投融資、建設施工、工程品質、生產經營等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重大项目依法進行招標;社會投資的重大项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项目單位自行確定是否招標以及招標方式。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项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規模、標準、概算建設。確需調整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的,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對擅自提高项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造成嚴重超概或者損失浪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项目竣工後,由项目單位組織參建各方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项目驗收的相關行政許可、確認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政府投資重大项目的建設資金、設備儲備金。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提倡省重大项目建設單位優化项目建設組織模式,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諮詢。鼓勵採用智能建造、建築資訊模型(BIM)、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等新技術、新工藝,爭創國家、省級優質工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海南省重大项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重大项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全省各級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分層分級重大项目推動機制。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重大项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推進重大项目,做好省重大项目任務分解和調度推進工作,及時掌握市縣重大项目推進情況,會同各相關部門統籌給予資金、土地、用林等方面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重大项目在全省投資工作中“定盤星”“壓艙石”作用。
對投資體量大、帶動作用強的重大项目,由省領導牽頭推進;分解到市縣或者自貿港重點園區的重大项目,由市縣政府或者自貿港重點園區負責推進;對跨市縣或者已明確分解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重大项目,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
第二十三條 重大项目實行项目清單管理,綠色審批通道,切實提升審批效率。
省和市縣審批部門要按照聯審聯批要求,全程跟蹤督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審批部門要建立完善项目審查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项目諮詢管理機構的技術力量和優勢,加強技術審查,從嚴審核把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品質。
重大项目需組織輿情風險評估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強化事前預防。
第二十四條 加大對重大项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力度。
(一)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要根據项目投融資模式,按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統籌做好資金保障,積極爭取中央資金、專項債券等各類資金支持。
(二)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每年要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專項費用,用於開展项目特別是重大项目的策劃、儲備等工作,各部門要用好用足项目前期工作經費,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三)對社會投資的重大项目,省發展改革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業務協同,通過網上推介、舉辦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建立政府部門、项目單位和金融機構常態化資訊對接機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金融機構推薦一批融資项目,確保重大项目建設融資需求。
(四)省工業和資訊化、農業、科技等部門要對符合相關獎補政策的省重大项目,主動服務、按規定優先給予對應獎補資金鼓勵。
第二十五條 優先保障省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環保、供電、供水、通信、道路、通關、治安需求。
(一)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對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省級統籌,在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內,足額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指標需要,並指導项目單位和相關市縣政府做好项目用地預審以及報批工作;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和《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的重大项目,要做好用海審核和指標安排。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申報國家重大项目用地(海)保障條件的省重大项目,優先申報國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二)省發展改革部門要主動做好省重大项目節能報告批復服務保障,省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做好省重大项目環評服務,保障省重大项目高標準謀劃、高效率審批。
(三)省林業部門要在國家下達的林地定額指標內,優先保障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額指標需要。需要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按省和市縣的審批權限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其所採伐林木不納入林木採伐限額管理,不佔用年度林木採伐限額指標。
(四)公安部門要對重大项目予以重點保護,營造良好治安環境。
(五)電力、水務部門負責確保重大项目的建設和生產的用電、用水、排汙等需要。
(六)交通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協調重大项目與國省道、農村公路的聯接問題。
(七)通信部門負責解決重大项目與外界通信聯繫問題。
(八)海關、邊檢等口岸查驗單位,要為重大项目企業進口設備、原輔材料以及出口產品提供通關便利服務,實行優先審批、優先報關、優先查驗。
(九)市縣政府是重大项目征地拆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第一責任主體,實行市縣長負責制,負責重大项目征地拆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项目征地拆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指導、協調、監督。
第二十六條 按照重大项目問題快速反應協調解決工作機制要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林業、統計、金融等部門要形成工作合力,依託“海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项目工作平臺”,對重大项目進行精細化、清單化、任務化管理,重大問題及時報請省政府研究;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及問題要進行重點指導督辦、限期解決。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 重大项目每季度檢查一次,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若干檢查組,結合“服務企業、服務项目、服務基層”活動,赴各市縣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投資完成率、项目開工率以及工程進度、存在問題協調解決等情況,並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視情通報相關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限期解決問題。
第二十八條 省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對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進行督導: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別完成年度投資計畫的20%、50%、75%和100%以上(含本數),當季度應開新開工项目開工率達到100%。
第二十九條 建立重大项目建設“紅黃綠燈”提示機制,定期進行提醒督促。
對進展順利或超額完成計畫投資的项目,列入綠燈项目。對超額完成年度投資的项目,針對项目業主、代建代管、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工作評價,給予相關單位信用加分,以及優質工程等類似評選加分。對超額完成年度投資的市縣,在相關資金安排、用地用林用海指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定期將投資進度好的社會投資项目清單推送銀行金融機構,搭建政銀企對接平臺,拓寬项目融資管道。
對當月無正當理由未及時開工或未能完成投資計畫的项目,列入黃燈项目提示,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給予督辦提醒,加快建設進度。
對連續3個月無正當理由應開未開工或未完成投資任務的项目,列入紅燈项目督促。省發展改革部門要通過退出重大项目清單等多種方式進行約束,倒逼项目建設提速增效。對重大项目推進工作不力、進度嚴重滯後的市縣政府、自貿港重點園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项目業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對项目建設單位(包括代建代管、施工、監理單位)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約談。
第三十條 提倡工會系統圍繞推動重大项目提速增效、職工技能提升等內容,廣泛開展项目建設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激勵和引導廣大幹部職工立足崗位、創先爭優、展現風采,助力重大项目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省政府公佈的《海南省重點项目管理辦法》(瓊府〔2017〕20號)同時廢止。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縣重大项目管理辦法。
來源:海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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