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持續連載:應對歐美制裁篇
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
【應對歐美制裁篇】
撰稿人:朱探宇
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
提 要
在目前風雲變幻的國際經貿形勢下,廈門市司法局組織成立的廈門市涉外法律服務團將集全市涉外律師之力,分期陸續推出《新形勢下涉外法律服務手冊》標題下的系列文章,旨在為廈門市乃至福建省外經貿企業的對外貿易與投資的風險防範與救濟提供法律建議與指引。本手冊將從國際貿易、應對制裁、國際物流、貿易摩擦、跨境供應鏈、數據出海、企業出海及糾紛解決等維度,為外經貿企業梳理風險、剖析規則、提供指引,為外經貿企業在驚濤駭浪中穩舵前行提供綿薄助力。
壹、制裁體系解析:理解“遊戲規則”
在當前地緣政治環境下,經濟制裁已從壹種偶發的外交工具演變為大國博弈的常規手段。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必須深刻理解並掌握以美國為主導的歐美制裁體系的“遊戲規則”,這不僅是合規的底線要求,更是關乎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戰略必修課。
1.主要的制裁主體與類型:美國、歐盟與英國的單邊制裁
國際社會中,制裁主體多樣,既有聯合國安理會依據《聯合國憲章》實施的多邊制裁,也有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實施的單邊制裁。對中國企業而言,當前最具挑戰性的正是由美國主導,歐盟與英國時常跟進的單邊制裁體系。
這些制裁在範圍上已從過去針對特定國家(如古巴、伊朗)的“全面制裁”(comprehensive sanctions),演變為更具精確打擊能力的“清單制裁”(list-based sanctions)和“行業制裁”(sectoral sanctions)。前者通過發布制裁名單,將特定個人、實體納入管制範圍;後者則針對特定國家的關鍵經濟領域(如俄羅斯的金融、能源行業,或中國的半導體、航運業)施加限制。這種演變要求企業必須進行更為精細化的風險評估,以確定自身業務是否落入制裁的打擊範圍。
2. 美國制裁的核心工具:SDN清單與實體清單
在美國龐雜的制裁工具箱中,有兩個清單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最大,企業必須清晰辨別其差異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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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的SDN清單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此清單由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管理。被列入SDN清單的個人或實體,其在美國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資產將被立即凍結,且所有“美國人”(U.S. Persons)被普遍禁止與其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更具威力的是所謂的“50%規則”,即任何由壹個或多個SDN實體合計直接或間接擁有50%或以上股權的實體,將被自動視同為SDN實體,受到同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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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的實體清單 (Entity List):此清單由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管理。其核心作用是限制向清單上的實體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讓受《出口管理條例》(EAR)管轄的特定美國原產技術、軟件和商品。如果壹家企業的運營高度依賴美國技術或零部件,被列入實體清單將直接威脅其生產經營。更嚴峻的是,BIS在審查向中國實體出口的許可證申請時,通常采取“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的政策,這意味著企業壹旦上榜,想要獲得豁免或被移出清單將極其困難。
為了幫助企業更直觀地理解這兩種核心制裁工具,下表對其關鍵特征進行了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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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OFAC SDN清單 (SDN List) |
BIS 實體清單 (Entity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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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構 |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 (B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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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 |
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反恐、禁毒 |
國家安全、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技術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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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類型 |
資產凍結、禁止交易 (金融封鎖) |
出口、再出口、境內轉讓限制 (供應鏈/技術封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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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範圍 |
全球金融交易,特別是美元交易 |
獲取美國原產技術、軟件、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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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後果 |
被踢出美元體系,無法與美國實體或受美國制裁措施制約的主體交易 |
無法采購關鍵技術和零部件,生產經營受阻 |
3. 美國制裁的全球觸角:“長臂管轄”與壹、二級制裁
美國制裁之所以能產生全球性影響,其核心在於“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的廣泛應用。這套體系通過對“壹級制裁”和“二級制裁”的運用,將其國內法效力延伸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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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制裁 (Primary Sanctions):主要適用於“美國人”(U.S. Persons),該定義範圍極廣,包括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在美國註冊的實體及其所有海外分支機構。同時,壹級制裁也覆蓋任何涉及“美國連接點”(U.S. nexus)的交易。對中國企業而言,最常見的“連接點”就是使用美元進行結算。壹筆在兩家非美國公司之間、與美國毫無物理關聯的交易,壹旦通過美元清算,就必須經過美國的代理行,從而產生了“美國連接點”,立即被納入美國制裁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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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制裁 (Secondary Sanctions):這是美國“長臂管轄”中最具威懾力的工具。它直接針對非美國人,懲罰其在不涉及任何美國連接點的情況下,與被美國制裁的實體(如伊朗、俄羅斯或SDN名單上的實體)進行特定重大交易。二級制裁的懲罰並非直接的罰款或監禁,而是以“切斷聯系”作為威脅——即將違反二級制裁的非美國實體也列入SDN清單,從而禁止其進入美國市場和美元體系。這種做法實質上是迫使全球企業“選邊站”,放棄與被美國制裁對象的業務往來。
面對美國制裁,中國企業陷入了壹個戰略困境:壹方面,純粹的合規可能導致“合規陷阱”,即企業為求生存而放棄積極對應,徹底喪失了核心競爭力;另壹方面,無視規則、盲目對抗則將遭受更嚴重利益損害。因此,並不存在適用於每個企業的最優策略,而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進行分析。對於那些無法避免“美國連接點”(如美元結算、依賴美國核心技術)的業務,必須采取防禦性的合規措施;而對於所有其他業務,則應采取前瞻性的、主動的戰略規避,從源頭上設計交易架構、選擇支付貨幣、構建供應鏈,以避免產生任何“美國連接點”。
二、涉外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與救濟:當交易遭遇制裁
當制裁不期而至,原已簽訂的商業合同履行便會面臨巨大法律風險。企業若對相關法律理論缺乏認知,極易在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
(壹)是否可以以遭遇制裁主張免責?
1. “合同受阻”理論的局限性
許多企業在遭遇制裁導致履約困難時,首先會想到援引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理論來免除責任。然而,這是壹個常見的誤區。該理論的適用門檻極高,要求合同履行變得“不可能”(impossible),而非僅僅是“更困難”或“成本更高”。在制裁背景下,主張合同受阻通常難以成功,主要原因有二:
經濟困難不等於履行不能:成本上漲屬於商業風險範疇,並不能使合同履行在法律意義上“不可能”。
存在獲得豁免或許可的可能性:監管機構通常設有許可證制度,在壹方未首先嘗試申請並被明確拒絕許可證之前,不能輕易斷言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2. “非法理論”的致命風險
相比於難以成立的“合同受阻”,“非法理論”(Doctrine of Illegality)是制裁背景下更真實、更致命的法律風險。如果合同的準據法是英國法,而合同的履行會違反英國的制裁法規,那麽該合同將被認定為非法,法院或仲裁庭將拒絕強制執行。
同時,更關鍵的是英國法下“Ralli Brothers例外”原則的適用。更關鍵的原則是,即使合同準據法為英國法,但若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在“履行地”是違法的,則該合同同樣不可執行。這正是美國制裁得以染指全球商業合同的關鍵機制。這種法律適用帶來了顯著的“非對稱風險”:外國合作方可以利用美國制裁作為“盾牌”,合法地拒絕向被制裁的中國企業支付款項;而被制裁的中國企業卻很難以同樣的理由為自身未能履行供貨等義務進行抗辯,因為其履行地(如在中國的工廠)的法律並未禁止其履行。
因此,企業必須認識到,歐美制裁不僅是政府層面的公法行為,更可以被商業對手在私法層面“武器化”。壹個處於虧損狀態的長期合同的外國對手方,可能會將壹項新的對華制裁視為擺脫合同束縛的“天賜良機”,通過援引“非法理論”合法地終止合同。這要求中國企業重新審視其合同管理理念,將每壹份合同都視為動態的法律“戰場”,將準據法、管轄權、支付貨幣等條款視為核心的防禦工事,以應對這種由地緣政治引發的、隱蔽的商業攻擊。
(二)應對與防範措施
1. 事前防範:構建合同中的“防火墻”
面對日益嚴峻的制裁風險,企業最有效的應對之道在於事前防範,通過精心設計的合同條款,為自身業務構建壹道堅實的法律“防火墻”。
(1)“不可抗力條款”的不足與改進
傳統的“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在應對制裁風險時往往力不從心。首先,除非條款中明確將“制裁”列為不可抗力事件,否則其適用性存在爭議。例如,BIMCO發布的標準不可抗力條款就明確排除了制裁,建議使用專門的制裁條款。其次,不可抗力條款通常要求受影響方需盡“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克服障礙,但這為爭議埋下了伏筆。在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壹案中,雙方就“接受歐元替代美元付款是否構成‘合理努力’”這壹問題壹直訴至英國最高法院,凸顯了該條款在制裁場景下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2)加入更有針對性的“制裁條款(Sanctions Clause)”
構建事前防範體系的核心,是起草壹條權責清晰、針對性強的制裁條款。綜合分析不同行業的實踐範例,壹條有效的制裁條款應具備以下要素:
清晰界定哪些制裁機構(如OFAC、歐盟、聯合國)發布的何種措施(如列入特定名單、行業禁令)將觸發該條款;明確條款的適用範圍不應僅限於合同雙方,還應延伸至其關聯公司、代理人、以及與合同履行相關的關鍵第三方(如銀行、船公司、供應商等);明確相應法律後果,例如非被制裁方應有權選擇暫停履行、終止合同或要求對方提供替代履行方案(如更換受制裁的船舶);明確因制裁導致合同終止所產生的損失由哪壹方承擔。
例如:在租船合同中,BIMCO的制裁條款賦予船東在承租人或貨物涉及制裁時拒絕前往相關港口或卸貨的權利;在保險合同中,倫敦保險市場的標準條款則免除了保險人在賠付行為會使其自身面臨制裁風險時的賠付責任。這些都是企業在談判中可以借鑒的範本。
(3)戰略性工具的運用:“貨幣轉換條款”
“貨幣轉換條款”(Currency Conversion Clause)是規避美元支付風險的強大戰略工具。它為合同約定了壹種“B計劃”,即在作為“第壹支付貨幣”的美元因制裁而無法使用時,允許支付方轉換為雙方事先約定的其他貨幣(如歐元、人民幣、港幣等)進行支付,從而直接化解了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案中的困境。
壹個設計周全的貨幣轉換條款應至少包含:啟動條件(如因制裁導致美元支付受阻)、替代貨幣清單、匯率確定機制(如以特定日期官方匯率為準)以及轉換成本的分攤方式。
更深層次的戰略考量在於,支付貨幣的選擇本身就是壹項關鍵的法律決策。中國企業在談判初期就應將貨幣選擇視為法律戰略的壹部分,而非單純的財務操作。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美元,企業在不經意間就創造了壹個“美國連接點”,主動將自己置於美國“長臂管轄”之下。因此,更具前瞻性的策略是,從談判伊始就積極主張使用非美元貨幣(人民幣、港幣、歐元等)作為第壹支付貨幣,這比依賴事後補救的貨幣轉換條款,更能從根本上切斷美國司法的管轄鏈條。
(4)規避法律陷阱:慎用倫敦仲裁與英國法
在當前形勢下,中國企業應改變過去習慣性地接受“英國法管轄、倫敦仲裁”的做法,從審慎角度謹慎選擇是否接受英國法和倫敦仲裁,因為這有可能將爭議置於壹個承認並執行歐美制裁的司法框架之下。其風險主要體現在:
英國法院通過“非法理論”及“Ralli Brothers例外”,會承認美國制裁的效力,可能導致合同因違反美國制裁而被判無效。
公共政策:英國法院會將執行對華制裁視為其公共政策的壹部分,這可能影響仲裁員的裁決傾向,或導致裁決因違反公共政策而被撤銷。
程序障礙:在倫敦仲裁中,涉及被制裁方的案件在指定仲裁員、支付費用、信息保密等方面都將面臨巨大困難,因為英國的律師和仲裁員有義務向本國乃至美國監管機構報告。
作為替代方案,香港或新加坡可能是更優越的選擇。兩地均實行與英國法壹脈相承的普通法體系,擁有成熟的法律制度和親商、親仲裁的司法環境,但兩地在政治上更為中立,其司法體系不會將美國的單邊制裁視為必須執行的公共政策,從而為中國企業提供壹個更公平、可預期的爭議解決平臺。
當然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中國律師也鼓勵、推動內地當事人爭取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在境內仲裁。
2. 事中應對與事後救濟:企業的合規與維權
(1)攻防兼備:善用《反外國制裁法》
中國的《反外國制裁法》為企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在應對制裁時能夠從被動的防守轉向主動的維權。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受害者有權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近期的壹個成功案例極具啟發性:壹家中國海工企業在被列入SDN清單後,其歐洲客戶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該企業果斷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向中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了對方在華的船舶,並提起訴訟,迫使歐洲客戶向OFAC申請許可並支付了全部欠款。此案的關鍵啟示在於,《反外國制裁法》賦予了中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相關爭議的管轄權,即使合同中約定了外國仲裁條款,但若執行該條款會構成“協助執行外國制裁”,違反中國公共政策,該仲裁條款的效力也可能受到挑戰。
(2)頂層設計:“雙軌制”運營模式
對於業務遍布全球、風險敞口較大的企業而言,最終極的戰略應對是構建“雙軌制”運營模式。這壹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根據業務是否涉及“美國連接點”進行徹底的法律和運營分割:
A軌(合規軌道):保留與西方市場和金融體系深度融合的業務。該軌道下的公司實體必須嚴格遵守所有歐美制裁與合規要求,保持與西方世界的業務暢通。
B軌(隔離軌道):設立壹套完全獨立的法律實體、供應鏈和金融渠道,專門服務於受美國制裁影響或與美國戰略不符的市場(如俄羅斯、伊朗及部分“壹帶壹路”沿線國家)。該軌道下的所有運營環節,包括公司註冊地、人員構成、技術來源、支付貨幣(絕不使用美元),都必須與美國因素完全“物理隔離”。
“雙軌制”並非簡單的風險隔離,而是要求企業進行徹底的結構重塑,實現資本、技術、數據、人員和治理的完全分離,以確保B軌的運營不會因A軌的合規義務而受到汙染,反之亦然。構建“雙軌制”是企業在中國推動建立平行、非西方主導經濟圈這壹更宏大戰略下的必然選擇,是確保企業在未來復雜地緣政治格局中擁有戰略縱深和發展韌性的頂層設計。
三、實務問答
Q1
如何查詢我司的客戶或合作夥伴是否在制裁名單上?有哪些官方渠道?
A1
您應定期通過官方渠道核查交易對手。主要渠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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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OFAC:https://sanctionslist.ofac.treas.gov/Home/Sdn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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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BIS:https://www.bis.gov/entity-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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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https://www.sanctionsmap.eu/#/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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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inancial-sanction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consolidated-list-of-targets
建議將此核查步驟整合到客戶盡職調查(KYC)和合同簽訂流程中,並保留核查記錄。
Q2
我司和美國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為什麽還要擔心美國的二級制裁?
A2
這是對美國“長臂管轄”最常見的誤解。二級制裁專門針對非美國實體在與美國無任何關聯(無美國公司、無美元、無美國技術)的情況下,與被美國制裁的國家(如伊朗、俄羅斯)或實體進行的重大交易。其懲罰方式是將您也列入SDN清單,從而切斷您與整個美國金融體系和市場的聯系。SWIFT系統被迫遵守美國對俄制裁,就是壹個典型例子,表明即使是中立的國際組織也難以抵禦二級制裁的壓力。
Q3
被列入SDN清單和實體清單,對企業來說具體意味著什麽?哪個更嚴重?
A3
兩者後果都非常嚴重,但影響層面不同,嚴重性取決於您企業的業務模式。被列入SDN清單的企業,其美元資產將被凍結,無法使用美元交易,所有美國人(包括銀行)都不能和該企業做生意。如果企業業務高度依賴國際金融系統,這將是毀滅性的。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將無法從美國或使用美國技術的第三方處購買關鍵的技術、軟件和零部件。如果企業的產品高度依賴美國核心技術,這將直接導致停產。
Q4
聽說美國制裁有“50%規則”,這是什麽意思?
A4
這是OFAC制裁體系中的壹項重要規則。它規定,如果壹個或多個被列入SDN清單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某個實體50%或以上的股權,那麽該實體將被自動視為受制裁對象,即使它本身沒有被明確列入SDN清單。這意味著與您交易的夥伴,您不僅要查它自身,還要穿透核查其股權結構,以防踩雷。
Q5
我們合同裏有標準的“不可抗力”條款,這足以應對制裁風險嗎?
A5
建議使用專門的、措辭嚴謹的制裁條款,因為壹般不可抗力條款未必明確包含“制裁”,且制裁導致的履約成本增加通常不被視為“不可抗力”。
Q6
外國開證申請人在通過國外銀行開給我們信用證裏加入了壹條很寬泛的制裁條款,我們應該接受嗎?如何談判?
A6
不應輕易接受。過於寬泛的制裁條款(如賦予銀行單方面裁量權的條款)會使信用證支付的確定性蕩然無存,違背了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工具的初衷。談判時,您可以依據國際商會(ICC)的指引,要求對方將條款限制在:(1)僅適用直接且強制適用於銀行的法律;(2)避免提及模糊的“銀行內部政策”;(3)明確具體的制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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