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事实”与“意见”概述

“事实”和“意见”在我国诉讼和仲裁实践中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却截然不同,可以说,“事实”和“意见”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案件材料都离不开“事实”和“意见”两大类别,且当事人通常需要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意见”加以鉴别和区分,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此外,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也需要在通晓“事实”和“意见”规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准备相应证据,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事实”和“意见”的界定
虽然“事实”和“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非常好区分,但现实中仍会存在部分界定难点,因此有必要在本文中对两者之间加以比较,便于读者理清相关概念。简单来说,“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隶属于某个人,而“意见”则更具有主观性,是基于某个个体或集体的思想而产生。两者之间作为显著的区别在于“事实”是真实或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是可以被证明的,但“意见”则往往过于抽象而无法通过证据来验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个例子就是网络上传播某明星的绯闻,除非公布绯闻的媒体承认是自己造谣,否则社会公众只能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认识作出因人而异的判断,该判断就是人们的“意见”。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提出“意见”的主体
(一)仲裁庭
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视角来看,只有仲裁庭具备针对争议事实而做出相关意见的权利,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和专家证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在庭审中就争议事实的判断给出意见,例如在一起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事实证人证明其闻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身上有一股浓烈的酒味,这个证词是事实证据。但如果其进一步论述并发表该当事人当时意识不清的结论,则就明显属于意见的范畴了。因此,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事实证人的陈述,我们需要先严格审查其是否是“事实”,再进行相应的抗辩,若并非实时性的描述,则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仲裁庭不给与该证据任何分量。
(二)专家证人
虽然专家证人不能帮助仲裁庭直接作出案件的最后意见,但其针对专业问题仍存在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协助仲裁庭尽可能作出正确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专家证人在发表意见前,就其发表意见的内容需要事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防止其作出的意见超出必要范畴而客观上代替仲裁庭作出了决定。关于此项内容,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注意要点,即如果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或其庭前发表的书面意见存在上述情形,则对方律师可能会申请该专家报告被拒绝采纳,仲裁庭也可能会视情况对专家意见作出全部或部分不采纳的意见。因此当事人在准备专家证人的意见时,也需时刻注意相关尺度,并给予专家证人一定的法律辅导,确保其作证的效力。
“事实”和“意见”虽然是法律上非常简单的概念,但在结合案件实操时却容易出现纰漏和理解不当之处,加之我国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严格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律师在承办国际商事仲裁时尤其需要注意之处。只有理清法律实践的难点,才能够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游刃有余,自由切换法律思维,更好的理解仲裁庭和对方律师所真正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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