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營商環境、司法體制和法律服務概況(壹)——中國企業出口和入駐日本

作者 | 知恒成都“壹帶壹路”法律中心
羅爽童律師
(壹)中國企業在日本營商的主要優點
1.中日工商界密切交往拉緊經貿合作紐帶
中日互為重要經濟合作夥伴,兩國工商界互動往來頻繁。中日工商界交往為促進中日經貿關系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為加強雙邊經貿領域務實合作起到重要作用。
2024年1月,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日中經濟協會、日本商工會議所三團體負責人率領的日本經濟界團體訪華。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會見日本經濟界訪華團時表示,中日經濟深度交融,經貿合作發揮著兩國關系“壓艙石”和“推進器”的重要作用。中方願同日方深挖合作潛力,繼續分享發展機遇,支持兩國企業加強在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綠色發展、醫療養老等領域合作,共同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實現更高水平優勢互補和互利共贏。日本經濟界三團體負責人表示,願同中方深化經貿、環境保護、綠色經濟、醫療康復等領域合作,促進雙方人員往來,共同推動區域經濟合作。
2.RCEP全面實施不斷深化中日經貿合作
2023年6月2日起,《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對15個簽署國生效,進入全面實施新階段,為促進區域內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帶來更多利好,也為中日經貿合作開辟了更廣闊的空間。
截至 2024年5月,日本已實施第四輪下調 RCEP 項下進口貨物關稅。經歷四輪降稅後,部分進口貨物關稅適用日本進口關稅稅率較 RCEP 實施前下降超2個百分點;中國已經實施三輪降稅,RCEP協定下中國對日本的關稅承諾表顯示,日本對華部分出口商品適用稅率與協議實施前相比下降超4個百分點。在華經營日資企業利用RCEP的企業增多。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JETRO)對進駐中國市場的日資企業調查顯示,46.6%的大型制造業企業表示正在利用RCEP1。
3.交流對話推動綠色發展領域務實合作
近年來,中日兩國在綠色發展領域開展了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合作。雙方通過政策對話、第三方市場合作研討會、節能環保綜合論壇、綠色低碳技術交流會等機制性平臺,深入推進務實合作,為兩國綠色發展項目落地實施奠定堅實基礎。
2024年9月,第三次中日碳減排政策對話在北京舉辦,中日雙方壹致同意以兩國領導人關於深化綠色發展合作的重要共識為指引,利用好中日節能環保綜合論壇及碳減排政策對話合作交流平臺,進壹步深化務實合作,擴大多層次交流,以積極有為的姿態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實現更高水平優勢互補和互利共贏,推動兩國綠色發展合作不斷邁上新臺階。
4.兩國 地方合作不斷加深並呈現更多 亮點
民間友好和地方交流是中日交往的重要基石,為雙方經貿合作提供更多切入點和落腳點。
中日民間友好交流不斷發展,友好城市間合作取得更多成果。截至 2023年11月,中日正式友城數量達到263對,友好交流城市超過100對。2024年是上海市與日本大阪市締結友好城市50周年。作為中日兩國經濟中心城市和重要港口城市,兩市締結友好城市以來,在經濟、文化、體育、城市基建等廣泛領域開展了友好交流,有力促進兩地產業合作發展。上海市與大阪市作為均舉辦過世界博覽會的城市,將以2025年日本大阪世博會為契機,繼續推進在科技創新等領域合作。
(二)中國企業在日本營商的主要缺點
1.“泛安全化”繼續加重阻礙中日正常經貿往來
日本經濟政策及管控舉措“泛安全化”傾向日益顯著。日本政府針對“特定重要物資”供應鏈、關鍵基礎設施的相關行業,不斷收緊外國投資審查;在《外匯及對外貿易法》框架下,針對多國實體出臺多個物項出口管制措施。每年更新的“外國最終用戶清單”截至 2023 年底累計實體數量已逾700個,其中包含中國實體超100個。我國貿促會的調查顯示,46.8%的受訪中國企業認為2024年日本經濟“泛安全化”問題繼續加重。
2.濫用貿易救濟措施頻繁針對中國產品
日本是多邊貿易體系的重要支持者,但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日益擡頭,針對中國產品所推出的貿易救濟措施數量居高不下。2023年以來,日本各類反傾銷措施針對的全部是中國產品。2024年日本政府針對中國電解二氧化錳,作出延長征收反傾銷稅5年的決定,同時對用於電弧爐煉鋼的石墨電極啟動反傾銷調查。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給中日產業鏈協同發展帶來不確定性。
3.市場隱性壁壘給外資企業帶來多重挑戰
日本市場存在的隱性壁壘正實質性地影響中資企業市場準入和日常經營。日本獨特的商業文化和經連會模式,使眾多外資企業較難進入本地供應鏈或是參與渠道分銷。本國消費者對本土品牌有著強烈偏好,壹定程度對市場滲透形成了無形阻力。此外,企業在日本市場運營需要復雜多樣的商協會認證,加之商業代理以日語溝通為主,無形中增加了外資企業的運營成本。
4.日本公共服務有待優化和完善
受訪企業普遍反映,日本各項公共服務效率不高,便利性仍顯不足,2024 年並未得到改善,使企業在日本市場正常運營面臨壹定阻礙。具體包括各項行政審批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審批規定缺乏明確性;反饋機制不健全,審批人員專業能力參差不齊,企業難以獲得及時、有效的反饋;企業日常運營手續繁多,無法“壹站式”辦理各項流程,導致時間、人力成本增加。
(壹)前提條件:在留資格
外國人在日本設立公司,必須具有特定的“在留資格(在留資格)”。
首先,我們將解釋公司可以管理的在留資格類型以及獲得在留資格的條件。
1.可以自由設立公司(公司管理)的在留資格類型
允許外國人經營公司的在留資格(簽證)有兩種類型:居住資格和活動資格(經營管理)。
居住資格是對壹個人在日本的身份和地位的資格。 居住資格對在日本的活動沒有限制。
2.可以設立公司(公司管理)的在留資格
如果外國人具有以下在留資格,則可以以日本人的身份以任何形式設立公司並經營業務。
日本國民的配偶等
定住者
永住者
永住者的配偶等
活動資格是在日本開展的活動所獲得的資格。 活動資格通常只允許“僅限的指定活動”,因此在日本的活動受到限制。擁有“技術、人文、國際服務”、“技能”、“家庭居留”、“留學”等在留資格之壹的外國人不能經營自己設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後,為了繼續經營,需要向入國管理局申請將在留資格變更為“經營與管理”。
3.獲得在留資格的條件

(二) 獲得經營或管理簽證的活動資格的條件
為了獲得經營或管理簽證的活動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取得“經營・管理簽證”的條件如下,需要註意的是:從2025年10月16日起,投資要求從之前的500萬日元提升到了3000萬日元:
·註冊資本需達到 3,000萬日元以上;
·至少雇用1名全職員工;
·必須同時滿足資本金要件與常勤職員要件;
·無論是“經營”還是“管理”的情況,都需滿足以下任壹條件:
① 擁有經營管理相關領域的博士、碩士或專業學位;
② 具有3年以上的經營或管理經驗;
·需提交由具備經營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 經營・管理簽證申請步驟與所需文件
以下將從準備階段到領取在留卡的整個流程,結合具體步驟、時間安排及所需文件進行說明。
從申請前到取得簽證的整體時間表(約4-6個月)
壹般來說,從咨詢專家開始到簽證獲批、可以正式開始在日本開展經營活動,順利的情況下需要約4至6個月。
若文件準備耗時較久或入管審查繁忙,可能需要更長時間。
壹般的時間線(僅供參考)
各步驟所需時間會因案件不同而異,以下時間長短僅為參考。
步驟1:在日本建立經營事業的基礎(公司設立、取得許可等)
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前,必須先設立公司,使其具備可以正式開始營業的狀態。
公司設立手續(約1-3個月)
制定及公證公司章程:編寫公司基本規章(定款),並到公證處辦理認證。
繳納註冊資本:創始人將規定的資本金匯入本人名下的日本銀行賬戶。銀行存折復印件即為資金證明。
公司登記註冊:準備所需文件,在法務局進行法人登記。
事業場所的租賃與設備準備
為滿足“確保事業所”的條件,與法人登記同步推進辦公室租賃。簽約後,準備辦公家具、電腦、電話、網絡等設備。
各類申報手續(約2周)
公司設立後,應盡快向稅務局提交《法人設立申報書》《工資支付事務所開設申報書》等。
若雇用員工,還需在年金事務所與勞動基準監督署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保險手續。
取得營業許可(約1個月起)
根據業務內容,可能需在簽證申請前取得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例如:
餐飲業需要獲得保健所的《飲食店營業許可》
二手商品買賣需要獲得警察署的《古物商許可》
不動產業需要獲得都道府縣知事的《宅地建物取引業許可證》
步驟2:準備所需文件
公司設立及必要許可取得後,準備申請經營管理簽證所需文件。
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材料因“所屬機構的類別(カテゴリー)”而異,類別依據企業規模等分為4種。
多數新創業者屬於類別3或類別4。
若無法確定類別,將自動按“類別4”處理。
各類別共通文件
|
文件名稱 |
說明 |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
按指定格式填寫,註意避免漏填或錯誤 |
|
照片(4cm×3cm) |
6個月內拍攝,正面、無帽、無背景;背面寫上姓名並貼於申請表上 |
|
回郵信封 |
寫明收件人信息並貼上掛號郵票,用於返送結果 |
|
所屬機構類別證明文件 |
例如上場企業的四季報復印件、法定調書合計表等 |
類別3・4——從事“事業經營”的情況所需文件
除基本共通文件外,還需以下文件:
|
文件名稱 |
說明 |
|
明確申請人活動內容的資料 |
如:日本法人高管任命文件、董事會會議記錄、派遣書等 |
|
明確事業內容的資料 |
例如公司登記簿副本、企業簡介、主要客戶交易實績等 |
|
明確事業規模的資料 |
員工工資支付記錄、居民票、登記事項證明書等 |
|
明確事業場所存在的資料 |
不動產登記簿、租賃合同等 |
|
事業計劃書副本 |
展示未來發展及收支預測,證明事業穩定性與持續性 |
|
最近年度決算文件 |
若為現有事業 |
|
無法提交法定調書合計表的理由說明(類別4) |
提交相關免除或申報證明 |
類別3・4——從事“事業管理”的情況所需文件
除共通文件外,還需以下材料:
|
文件名稱 |
說明 |
|
明確活動內容的資料 |
勞動合同等,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
|
證明具備3年以上經營或管理經驗的文件 |
簡歷、工作經歷證明、大學或研究生院相關課程修讀證明等 |
|
明確事業內容的資料 |
同上(登記簿、公司介紹、主要交易實績等) |
|
明確事業規模的資料 |
同上 |
|
明確事業場所存在的資料 |
不動產登記簿、租賃合同等 |
|
事業計劃書副本 |
展示未來發展與收支預測 |
|
最近年度決算文件 |
若為現有事業 |
|
無法提交法定調書合計表的理由說明(類別4) |
同上 |
文件提交註意事項
所有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如登記簿)須為發行日起3個月內的版本。
外文文件原則上須附日文譯本(部分英文文件可例外)。
提交文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原件返還,應在申請時說明。
步驟3:審查與領取在留卡
申請與審查(約2-3個月)
申請受理後,入管局開始審查。截至2025年6月,經營管理簽證的平均審查時間為81.7天(約2-3個月)。
若審查中有不明之處,可能會被要求補交資料。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的簽發
獲批後,將簽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證明申請人符合日本在留資格標準。
簽證(査証)發放與入境
在海外居住者需持COE到日本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
領取在留卡
在主要國際機場(如成田、羽田、關西等)入境時,將現場發放正式的“在留卡”,這也是在日本的官方身份證明。領取後,即可正式作為日本的經營者活動。
(四)設立公司費用清單
外國人在日本設立公司時所需的費用如下。
設立公司所需費用壹覽: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定款認證印花稅 |
40,000日元 |
若為電子定款則免繳 |
|
定款認證手續費 |
30,000~50,000日元 |
合同會社(即“合夥公司”)無需此項 |
|
定款副本手續費 |
約2,000日元 |
每頁250日元左右 |
|
登記申請時的註冊許可稅 |
株式會社:15萬日元起 |
– |
|
登記事項證明書費用 |
每份600日元 |
– |
|
印章證明書費用 |
每份450日元 |
– |
設立費用總額(僅供參考)
株式會社(股份公司):約 25萬日元
合同會社(合夥公司):約 10萬日元
以上費用僅指公司設立相關的行政與登記費用,不包含註冊資本及後續的辦公租賃、設備投入和人力成本等實際經營成本。
(五)日本企業主要類型
1.株式會社(かぶしきがいしゃ)
類似於其他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最常見也是社會信用最高的日本公司類型,株式會社通過發行股票從投資者(股東)那裏籌集資金,並使用這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股東出資並獲得股票,但他們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責任。另壹方面,接受股東委托並負責公司經營的管理者(如董事等)如果因違法行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等原因導致公司或第三方受到損害,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株式會社的壹個顯著特點是,與後文的其他三種公司形態不同,它允許那些不直接參與公司業務的股東成為股東,因此可以廣泛地籌集資金。
雖然株式會社的實際經營由董事等高管執行,但股東通過參與最高決策機構——股東大會,能夠參與公司的決策過程。
2.持分會社(もちぶんがいしゃ)
《會社法》第五百七十五條規定,設立合名會社、合資公司或合同公司(以下統稱為“持分會社”),擬成為其社員的人必須制定公司章程,且所有成員必須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
(1)合名會社(ごうめいがしゃ)
合名會社的全體股東承擔的責任都是無限責任制。最終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設定比例為基準。合名會社的設立流程比合同會社更簡單,註冊成本低。
(2)合資會社(ごうしがいしゃ)
合資會社的全體股東承擔的責任都是無限責任制。最終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設定比例為基準。合資會社的設立流程比合同會社更簡單,註冊成本低
(3)合同會社(ごうどうがいしゃ)
在合同會社當中,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的社會信用度次於株式會社,常見於日本零售業及資產配置用途。最終的利益分配由公司章程提前設定比例為基準。合同會社的設立流程比較簡單,註冊成本比較低。
中國內地是日本的第壹進口市場和第二出口市場。
(壹)日本出口商品類別和主要出口市場
2024年,日本主要出口產品類別為:
HS87鐵路或電車路車輛以外的車輛及其零件和附件,約1514億美元;
HS84機械及機械用具,約1268億美元;
HS85電動機械、設備及其零件,約991億美元;
HS99未能按產品類型而分類的貨物,約602億美元;
HS90光學、攝影、電影攝影、量度、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其零件和附件,約367億美元;
由此可見,日本主要出口高科技產品。
美國是2024年日本的第壹出口地,占比20%。
中國內地是2024年日本的第二出口地,占比17.6%
韓國是2024年日本的第三出口地,占比6.6%
我國臺灣地區是韓國是2024年日本的第四出口地,占比6.4%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2024年日本的第五出口地,占比5.1%。
(二) 日本進口商品類別和主要進口市場
2024年日本主要進口的商品為:
HS27礦物燃料、礦物油及蒸餾後的產品;含瀝青的無知;礦物蠟,約1686億美元;
HS85電動機械、設備及其零件,約1036億美元;
HS84機械及機械用具nces,約742億美元;
HS30藥用產品,313億美元;
HS26礦砂、礦渣及礦灰,約278億美元;
由此可見,日本主要進口礦物、電動機械和藥用產品。
中國內地是2024年日本第壹進口地,占比22.5%;
美國是2024年日本第二進口地,占比11.4%;
澳大利亞是2024年日本第三進口地,占比7.1%;
阿聯酋是2024年日本第四進口地,占比5.0%;
我國臺灣地區是2024年日本第五進口地,占比4.2%。
本文及其內容為知恒律師分享,僅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或決策依據。如您需要法律建議或法律專業分析,請與知恒律所專業律師聯系,或私信微信公眾號留下您的聯系方式。本文如需轉載,請在後臺聯系公眾號編輯。
律師
簡介
羅爽童律師
知恒成都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壹帶壹路”法律中心成員
業務領域:涉外業務(英語和日語業務相關)、商標申請、撤銷和商標相關糾紛、勞動爭議、人損交通事故、常年法律顧問、股東爭議解決、建設工程
簡介:羅爽童律師兼具溫和包容的性格底色與開放多元的認知格局,無論是全球範圍內的文化差異,還是國內不同地域的風土人情,他始終以好奇與接納的心態去了解、去感知,這份包容不僅體現在人際交往中,更融入了他對法律實務與跨文化溝通的理解裏。羅爽童律師憑借紮實的英語與日語功底,在涉外法律業務中構建起關鍵的溝通優勢,為案件高效推進與權益精準維護提供了重要支撐。
聯系方式:13120126011
nimaimeda@126.com
往期推薦
知恒成都 · 簡介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